食品生产许可证 (food production license) 是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后,向申请人颁发的、准许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证明文件。[1]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且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4]
中国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始于2003年7月18日,当天公布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具体举措。[5]2005年9月1日起,国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1984年4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同时废止。[6]2008年1月1日后,已对28类食品全面实施无证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QS)的食品,企业不得生产、销售。[7]2009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8]
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9]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10]2019年12月23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2022年10月,北京平谷区核发首张食品生产许可证。[11]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流程是:提出申请、资料审查、申请受理、现场核查、申报材料审批、准予许可。[1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的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13]食品生产许可证上除了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等信息外,还有二维码,扫码后,能够实现食品的追溯。[13]
定义
食品生产许可证 (food production license) 是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后,向申请人颁发的、准许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证明文件。[1]
沿革
中国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始于2003年7月18日。当天公布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具体举措。[5]
2005年9月1日起,国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国务院1984年4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同时废止。[6]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来,先后对28类食品实施了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14]2008年1月1日后,已对28类食品全面实施无证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QS)的食品,企业不得生产、销售。[7]
2009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8]
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9]
自2015年10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10]
2019年12月23日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
2022年10月,北京平谷区核发首张食品生产许可证。[11]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称《通则(2022版)》)。《通则(2022版)》是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的重要技术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5]
(一)调整与法律法规不适应的内容。删除外设仓库、委托办理许可材料等与《许可办法》不适应的条款内容。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删除“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要求。
(二)调整许可实施主体及适用范围。把食品生产许可实施主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三)调整申请材料符合性的审查要求。将申请人主体资格、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生产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列为符合性审查内容。
(四)规范核查人员组成及职责。细化核查人员资质、数量、能力、回避要求及选派原则,明确了核查组组长、核查组成员的职责分工要求。
(五)明确新食品品种的审查要求。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六)调整审查环节时限要求。为确保审批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定了现场核查完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七)明确现场核查要求。除首次申请许可外,许可证过期再申请、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以及变更及延续许可涉及生产条件和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要求组织现场核查。
(八)便利企业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申请。明确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说明的要求。
(九)加强与特殊食品审查要求的衔接。对涉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有特别要求的,作出了特别规定。
(十)对条款内容进一步优化。包括:按照许可情形分别列明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情形和材料审查的内容,便于审查人员和申请人操作;修改申请材料加盖公章要求;进一步明确观察员的职责和选派要求;明确现场核查评分判定方式为“根据不同类别名称的食品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评分判定”;完善因不可抗力和申请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等情形中止许可后的闭环管理措施;明确分装生产的,应在相应品种明细后注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要求,完善现场核查项目。[15]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册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五十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来自:[3]
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式样如图1所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式样如图2所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式样如图3所示。[16]



标志
新《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办法》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全面执行“SC”编码。[13]
“QS”是“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简称,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13]
之前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因此取消食品“QS”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完全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三是“SC”编码代表着企业唯一许可编码,可实现食品的追溯,取消“QS”标志而使用“SC”编码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13]
“SC”是“生产”的简称,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13]

新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可以看到,除了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等信息外,还有一个二维码。扫码后,手机屏幕上显示出住所、监管机构、监管人员等更多信息。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企业对应的唯一编码,能够实现食品的追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而对企业而言,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而且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一个企业只需一张证。此外,许可证书有效期限也延长了,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的3年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13]
分类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7]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备注粮食加工品0101小麦粉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其他2.专用:营养强化小麦粉、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0102大米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 0103挂面1.普通挂面2.花色挂面3.手工面 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糁、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201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其他 0202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其他 0203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水生动物油脂、其他 调味品0301酱油酱油 0302食醋1.食醋2.甜醋 0303味精1.谷氨酸钠(99%味精)2.加盐味精3.增鲜味精 0304酱类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 0305调味料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2.半固体(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3.固体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其他4.食用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其他5.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 0306食盐1.食用盐:普通食用盐(加碘)、普通食用盐(未加碘)、低钠食用盐(加碘)、低钠食用盐(未加碘)、风味食用盐(加碘)、风味食用盐(未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未加碘)2.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肉制品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1.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2.熏烧烤肉制品3.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其他4.油炸肉制品5.熟肉干制品:肉松类、肉干类、肉脯、其他6.其他熟肉制品 0402发酵肉制品1.发酵灌制品2.发酵火腿制品 0403预制调理肉制品1.冷藏预制调理肉类2.冷冻预制调理肉类 0404腌腊肉制品1.肉灌制品2.腊肉制品3.火腿制品4.其他肉制品 乳制品0501液体乳1.巴氏杀菌乳2.高温杀菌乳3.调制乳4.灭菌乳5.发酵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高温杀菌乳》发布前可按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许可0502乳粉1.全脂乳粉2.脱脂乳粉3.部分脱脂乳粉4.调制乳粉5.乳清粉 0503其他乳制品1.炼乳2.奶油3.稀奶油4.无水奶油5.干酪6.再制干酪7.特色乳制品8.浓缩乳 饮料0601包装饮用水1.饮用天然矿泉水2.饮用纯净水3.饮用天然泉水4.饮用天然水5.其他饮用水 0602碳酸饮料(汽水)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0603茶类饮料1.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2.茶浓缩液3.茶饮料4.果汁茶饮料5.奶茶饮料6.复合茶饮料7.混合茶饮料8.其他茶(类)饮料 060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1.果蔬汁(浆):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2.浓缩果蔬汁(浆)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 0605蛋白饮料1.含乳饮料2.植物蛋白饮料3.复合蛋白饮料 0606固体饮料1.风味固体饮料2.蛋白固体饮料3.果蔬固体饮料4.茶固体饮料5.咖啡固体饮料6.可可粉固体饮料7.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其他 0607其他饮料1.咖啡(类)饮料2.植物饮料3.风味饮料4.运动饮料5.营养素饮料6.能量饮料7.电解质饮料8.饮料浓浆9.其他类饮料 方便食品0701方便面1.油炸方便面2.热风干燥方便面3.其他方便面 0702其他方便食品1.主食类: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凉粉、其他2.冲调类: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即食谷物粉、其他 0703调味面制品调味面制品 饼干0801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 罐头0901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 0902果蔬罐头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豆类罐头、其他 0903其他罐头其他罐头:果仁类罐头、八宝粥罐头、其他 冷冻饮品1001冷冻饮品1.冰淇淋2.雪糕3.雪泥4.冰棍5.食用冰6.甜味冰7.其他冷冻饮品 速冻食品1101速冻面米制品1.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汤圆、速冻粽子、速冻面点、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2.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粽子、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 1102速冻调制食品1.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2.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 1103速冻其他食品速冻其他食品 薯类和膨化食品1201膨化食品1.焙烤型2.油炸型3.直接挤压型4.花色型 1202薯类食品1.干制薯类2.冷冻薯类3.薯泥(酱)类4.薯粉类5.其他薯类 糖果制品1301糖果1.硬质糖果2.奶糖糖果3.夹心糖果4.酥质糖果5.焦香糖果(太妃糖果)6.充气糖果7.凝胶糖果8.胶基糖果9.压片糖果10.流质糖果11.膜片糖果12.花式糖果13.其他糖果 130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巧克力2.巧克力制品 1303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代可可脂巧克力2.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1304果冻果汁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含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 茶叶及相关制品1401茶叶1.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2.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3.乌龙茶:铁观音茶、武夷岩茶、凤凰单枞茶、其他4.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5.黄茶:蒙顶黄芽茶、霍山黄芽茶、君山银针茶、其他6.黑茶:普洱茶(熟茶)散茶、六堡茶散茶、其他7.花茶: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8.袋泡茶: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其他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其他紧压茶 1402茶制品1.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2.固态速溶茶:速溶红茶、速溶绿茶、其他3.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4.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5.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6.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 1403调味茶1.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2.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3.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4.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5.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 1404代用茶1.叶类代用茶:荷叶、桑叶、薄荷叶、苦丁茶、其他2.花类代用茶:杭白菊、金银花、重瓣红玫瑰、其他3.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其他4.根茎类代用茶: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其他5.混合类代用茶: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其他6.袋泡代用茶:荷叶袋泡茶、桑叶袋泡茶、其他7.紧压代用茶:紧压菊花、其他 酒类1501白酒1.白酒2.白酒(液态)3.白酒(原酒) 1502葡萄酒及果酒1.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2.冰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3.其他特种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4.发酵型果酒:原酒、加工灌装 1503啤酒1.熟啤酒2.生啤酒3.鲜啤酒4.特种啤酒 1504黄酒黄酒:原酒、加工灌装 1505其他酒1.配制酒:露酒、枸杞酒、枇杷酒、其他2.其他蒸馏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水果白兰地、水果蒸馏酒、其他3.其他发酵酒:清酒、米酒(醪糟)、奶酒、其他 1506食用酒精食用酒精 蔬菜制品1601酱腌菜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 1602蔬菜干制品1.自然干制蔬菜2.热风干燥蔬菜3.冷冻干燥蔬菜4.蔬菜脆片5.蔬菜粉及制品 1603食用菌制品1.干制食用菌2.腌渍食用菌 1604其他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品 水果制品1701蜜饯1.蜜饯类2.凉果类3.果脯类4.话化类5.果丹(饼)类6.果糕类 1702水果制品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2.果酱:苹果酱、草莓酱、蓝莓酱、其他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2.油炸类: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其他3.其他类:水煮花生、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裹衣花生、咸干花生、其他 蛋制品1901蛋制品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其他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2001可可制品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其他 2002焙炒咖啡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 食糖2101糖1.白砂糖2.绵白糖3.赤砂糖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5.方糖6.冰片糖7.红糖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 水产制品2201干制水产品虾米、虾皮、干贝、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干紫菜、干海参、其他 2202盐渍水产品盐渍藻类、盐渍海蜇、盐渍鱼、盐渍海参、其他 2203鱼糜及鱼糜制品冷冻鱼糜、冷冻鱼糜制品 2204冷冻水产制品冷冻调理制品、冷冻挂浆制品、冻煮制品、冻油炸制品、冻烧烤制品、其他 2205熟制水产品烤鱼片、鱿鱼丝、烤虾、海苔、鱼松、鱼肠、鱼饼、调味鱼(鱿鱼)、即食海参(鲍鱼)、调味海带(裙带菜)、其他 2206生食水产品腌制生食水产品、非腌制生食水产品 2207其他水产品其他水产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2301淀粉及淀粉制品1.淀粉:谷类淀粉(大米、玉米、高粱、麦、其他)、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豆类淀粉(绿豆、蚕豆、豇豆、豌豆、其他)、其他淀粉(藕、荸荠、百合、蕨根、其他)2.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虾味片、凉粉、其他 2302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糊精、葡萄糖浆、其他 糕点2401热加工糕点1.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皮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烫面类、其他类2.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其他类3.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粽子类、水油皮类、片糕类、其他类4.炒制类糕点5.其他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 2402冷加工糕点1.熟粉糕点:热调软糕类、冷调韧糕类、冷调松糕类、印模糕类、其他类2.西式装饰蛋糕类3.上糖浆类4.夹心(注心)类5.糕团类6.其他类 2403食品馅料月饼馅料、其他 豆制品2501豆制品1.发酵豆制品:腐乳(红腐乳、酱腐乳、白腐乳、青腐乳)、豆豉、纳豆、豆汁、其他2.非发酵豆制品:豆浆、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脑、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3.其他豆制品:素肉、大豆组织蛋白、膨化豆制品、其他 蜂产品2601蜂蜜蜂蜜 2602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 2603蜂花粉蜂花粉 2604蜂产品制品蜂产品制品 保健食品2701片剂具体品种 2702粉剂具体品种 2703颗粒剂具体品种 2704茶剂具体品种 2705硬胶囊剂具体品种 2706软胶囊剂具体品种 2707口服液具体品种 2708丸剂具体品种 2709膏剂具体品种 2710饮料具体品种 2711酒剂具体品种 2712饼干类具体品种 2713糖果类具体品种 2714糕点类具体品种 2715液体乳类具体品种 2716原料提取物具体品种 2717复配营养素具体品种 2718其他类别具体品种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80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全营养配方食品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其他3.非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组件配方食品,电解质配方食品,增稠组件配方食品,流质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其他产品(注册批准文号)28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婴儿营养补充剂、其他产品(注册批准文号)婴幼儿配方食品2901婴幼儿配方乳粉1.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3.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产品(配方注册批准文号)特殊膳食食品300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 300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1.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3.汁类罐装食品: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其他 3003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其他 其他食品3101其他食品其他食品:具体品种明细 食品添加剂3201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 2760、GB 14880或卫生健康委(原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3202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精:液体、乳化、浆(膏)状、粉末(拌和、胶囊) 3203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明细(使用GB 26687规定的名称)
注:1.“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 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2.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目录表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
3.按照“其他食品”类别申请生产新食品原料的,其标注名称应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一致。[17]
办理流程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流程如图:

参考内容来自:[12]
食品卫生许可制度
食品卫生许可制度是国家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中的根本制度;《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是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18]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是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业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条件且产品经全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加工生产。[19]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质量安全许可证可以简化或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19]
二、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
其具体要求有两个:一是那些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实施自行检验其出厂的食品。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定期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二是已经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三是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19]
三、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
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并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Safety的缩写“QS”表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19]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该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都有具体的制作要求,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以后,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19]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主要有以下六个程序:①食品企业申报;②申报材料审查;③食品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④食品企业产品发证检验;⑤合格企业名单和材料的汇总上报;⑥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核批准。[19]
参考资料 19
-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 中国政府网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中国政府网
- 《食品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须知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参考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国政府网
- 质检总局1月1日起查处28大类食品无证产销行为 — 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国政府网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 中国政府网
- QS标识退役!10月1日起,购买食品请认准SC标识 — 株洲新闻网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管局核发首张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中国食品安全网 — 中国食品安全网
- 食品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 10月1日起食品生产不得使用“QS”标志 改为全面执行“SC”编码 — 中国轻工业网
- 我国28大类食品年内将全部纳入市场准入管理 — 中国政府网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问答 — 中国政府网
- 市监食生〔2020〕18号 附件:1-9 — 中国政府网
-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 食品审评中心
- 参考 18
- 参考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