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纲五常

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三纲五常

三纲五常,简称“纲常”,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认为臣、子、妻应该服从于君、父、夫;“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五种道德规范和道德意识,是由天决定的,用以保障实行“三纲”。西汉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首先提出“三纲”“五常”的说法,但最早将“三纲五常”连称则见于东汉马融所说。[0][1]“三纲五常”正式倡于两汉,渊源则可溯至先秦。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韩非子提出以“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孟子提出仁、义、礼、智四德;西汉初贾谊提出“人有仁、义、礼、智、信之行”。至董仲舒始对“仁、义、礼、智、信”冠以“五常”之名,并作了详尽的界说。“三纲”观念亦由董仲舒首先使用,他把韩非的“三事”概括成“王道之三纲”,规定“君为阳、臣为阴, 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以“阳贵阴贱,天之制”来论证臣、子、妻只能依附君、父、夫而行动。此后,《白虎通》又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及至宋代,理学家对此作了形而上的论证,如理学家朱熹将“三纲五常”纳入“天理”的范畴,赋予“三纲五常”以超时空的道德绝对主义的性质。宋元明以后,“三纲五常”经过理学家们的倡导,逐渐成为主导中国社会伦理秩序的核心价值体系。及至近代,思想家率以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去批判“三纲五常”,如陈独秀指出儒者三纲之说使人成为他人的“附属品”,毫无独立自主之人格,并望以“近世西洋之道德政治”去替代“儒者 三纲之说。[0][2]

三纲五常,简称“纲常”,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认为臣、子、妻应该服从于君、父、夫;“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五种道德规范和道德意识,是由天决定的,用以保障实行“三纲”。西汉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首先提出“三纲”“五常”的说法,但最早将“三纲五常”连称则见于东汉马融所说。[1][2]

“三纲五常”正式倡于两汉,渊源则可溯至先秦。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韩非子提出以“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孟子提出仁、义、礼、智四德;西汉贾谊提出“人有仁、义、礼、智、信之行”。至董仲舒始对“仁、义、礼、智、信”冠以“五常”之名,并作了详尽的界说。“三纲”观念亦由董仲舒首先使用,他把韩非的“三事”概括成“王道之三纲”,规定“君为阳、臣为阴, 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以“阳贵阴贱,天之制”来论证臣、子、妻只能依附君、父、夫而行动。此后,《白虎通》又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及至宋代,理学家对此作了形而上的论证,如理学家朱熹将“三纲五常”纳入“天理”的范畴,赋予“三纲五常”以超时空的道德绝对主义的性质。宋元明以后,“三纲五常”经过理学家们的倡导,逐渐成为主导中国社会伦理秩序的核心价值体系。及至近代,思想家率以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去批判“三纲五常”,如陈独秀指出儒者三纲之说使人成为他人的“附属品”,毫无独立自主之人格,并望以“近世西洋之道德政治”去替代“儒者 三纲之说。[1][3]

“三纲五常”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政治伦理准则,也是宗法制封建等级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三纲五常”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是人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总道德纲领和价值准则,形成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此外,其还论证了封建统治的神权、皇权、族权、夫权的合理性和永恒性,使儒家伦理思想从理想走向现实,从家庭道德走向社会伦理。[4]作为封建社会道德准则的三纲五常,对封建时代的传统社会和专制政治起到了稳定的作用,但随着封建社会的没落和衰败,三纲五常逐渐僵化,其束缚人们思想和行动的精神枷锁的负面作用更加突出。[5]

原文出处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阴阳有别,故君臣、父子、夫妇便有差等,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主动、后顺从。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于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春秋繁露·基义第五十三》[6]

阳贵而阴贱,天之刑也。——《春秋繁露·天辩在人第四十六》[7]

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乃可谓善,此圣人之善也。——《春秋繁露·天辩在人第四十六》[8]

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故《含嘉文》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白虎通义·卷下·三纲六纪》[9]

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论语集注[10]

提出者

董仲舒(约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注1],字宽夫,出生于赵国广川县董家庄(今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河渠乡大董故庄村),西汉经学家、哲学家、教育家[11][12]

董仲舒自幼学习非常刻苦,专心研究《春秋》和阴阳五行学说,景帝时被征召为博士,讲授《公羊春秋》[13]。授学讲书的同时潜心钻研孔子学说。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汉武帝下诏选拔天下贤良之士,董仲舒前往长安(今陕西省西安市)先后三次上《天人对策》,进一步继承发展了赵绾、王臧、田蚧等人的崇儒思想,主张顺应《春秋》“大一统”的趋势,结束“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思想混乱局面,实现思想上的“大一统”。具体地说,就是“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从而达到“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的目的,这就是著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董仲舒因言辽东高庙灾异之事被捕入狱,险遭不测。后出任胶西王刘端国相,因胶西王残暴,害怕获罪,辞官回家,居于陋巷,修学著书终老。约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董仲舒于长安陋巷病逝。[14][15]

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大一统”之说,他的学说以儒家为中心,综合名、法、道,杂以阴阳五行说,贯穿神权、君权、父权、夫权,形成封建神学体系。其中,“天”是最高的哲学概念,他以天道论为出发点,通过“天人相与”“天人感应”的学说将自然观与社会观相联系,建构了其认识论、人性论等学说。其天道论对西汉时期谶纬神学的流行起到了推动作用。[16][17]东汉哲学家王充评价其:“文王之文在孔子,孔子之文在仲舒。”[18]

三纲的萌芽

战国时期,人们对道德规范、伦理关系的归纳都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在孔孟的原始儒学中也已孕育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萌芽。《中庸》表述了君臣、父子、夫妻、兄弟以及朋友间关系的“五达道”,“三达德”。[19]孔子在《论语·颜渊》中表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对各个角色都提出了特定的道德要求,[1]这对三纲观念的孕育有着催化的作用。[3]但孔子并未强调君臣、父子间的单向度服从关系,而是凸显各自的职责担当。[20]

《吕氏春秋·处方》提出“凡为治必先定分:君臣、父子、夫妇。君臣、父子、夫妇六者当位,则下不逾节而上不苟为矣,少不悍辟而长不简慢矣。”这里不仅将三种关系独立并列,而且强调“六者”关系要“当位”,即各处其位,不失上下之序。[3]

战国中后期,社会秩序紊乱,“忠君”的观念被士人强化偏向于君。[19]韩非子明确提出了“三顺”说,《韩非子·忠孝》以“臣事君,子 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1]儒家“君臣、父子、夫妇”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君、父、夫的权力维续强化。[10]韩非子认为君臣是一种对立和交易的关系,君臣关系就是臣下对君主的依附关系,君主应该驾驭群臣,独揽大权。“君为臣纲”的萌芽已破土而出。战国后期,“五伦“中父子关系已初现“三纲”中“父为子纲”的端倪。《礼记·郊特牲》中,妇人“三从”的观念被总结出来,即“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至此,“夫为妻纲”已基本形成。[19]

战国末期,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社会伦理关系由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步转变为单向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仪礼》中已将君、父、夫置于至尊的地位,故近代学者康有为认为“《仪礼》,特立三纲之义”,故“三纲”雏形应上溯到《仪礼》。[19]

五常的萌芽

“五常”的形成也有一个过程,是先哲们对各种道德规范进行长期筛选而形成的。早在西周即已出现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到春秋时代得以逐渐规范。古代社会道德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殷商时期,禁忌和崇拜作为人类道德生活的最初萌芽,塑造了古人“诚敬”的质朴品格,这种对自然、生物、祖先的尊重产生了“敬”和“礼”的观念。[19]

到了周代,尊长敬老无处不在,并已上升为社会制度,《周礼》中记载了周代设置官吏,专门负责尊老尚齿工作,并把尊老上升到“礼”的范畴。西周晚期,随着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对伦理道德的要求表现得很迫切。善恶作为评价一般范畴内的伦理道德的标准在周已形成。[19]

孔子在伦理思想方面,他继承了以“周礼”为核心的旧的传统,又总结了以“仁”为代表的新的思潮,创建了一套以仁为本源,以礼为表征,仁礼合一的系统伦理思想。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重义轻利、仁者爱人、以德治国以及个人修养等思想,但他对道德的思考是以人之本心为发端的,他认为人的本性“四心”先天含有“四性”,[19]即四德:仁、义、礼、智。[1][10][19]《孟子·滕文公上》明确了五伦的要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又提出“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孟子·公孙丑下》),“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孟子·万章上》),明确了这三者乃是人伦之中的“大伦”。[3][19]孟子同样强调了双方关系中义务之双向性,并无单向度绝对服从之意。[20]战国以来,孟子的“五伦”说较之其他归纳更为流行。[19]

荀子针对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自不同的社会角色,分别提出了八种道德要求,然而最终仍是用“礼”来统摄这八类道德规范,强调“审之礼”,只有如此才能“动无不当”,并将“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作为臣道子道的规范。[19]

历史背景

随着秦灭六国,统一天下,长达数百年的诸侯割据的局面宜告结束。长期以来孕育形成的封建体系终于以国家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汉承秦制,随着“文景之治”的到来,到汉武帝时期,大一统的政治格局和封建专制政体渐趋稳定。这一时期的社会生活也展现出了许多有别于春秋战国时期的风貌,为汉初伦理思想和道德精神,尤其是为“三纲”“五常”道德体系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21]

社会背景

随着秦汉大一统政治格局的形成,君臣关系成为最重要的社会伦理关系和政治关系。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体制的不断强化,使得忠君观念成为秦汉时期的君主和中央政府极力宣传、推广和滲透的最重要的社会观念。忠与孝一起,成为汉代社会价值的核心。董仲舒用五德终始的理论论证了忠君的神圣性,并指出“臣不可以不忠”,着重阐述了人臣之道的核心价值即在于忠君。“以孝治天下”既是汉代治理天下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是汉初社会道德生活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宣传孝德、推广孝行、表彰孝子(包括孝女、孝妇)、树立孝道典范,社会上也因此而形成了一种崇孝的风气。汉初乃至整个汉代的婚姻习俗既有相对宽松、自由的一面,同时也存在一种婚姻关系不断被规范化、婚姻道德不断被片面化的倾向。秦末汉初混乱、宽松的婚姻关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于女性恪守贞节的道德要求的强化,是促使汉代规范男女之间婚姻关系、强调女性婚姻道德和义务的重要原因。[21]

思想背景

从汉代开始,儒家把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从私人的领域推广延伸到公共政治领域。这样就把传统解释的仁、义、忠、恕等推广到治理社会与国家的层面上,实现了道德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三者的统一。[4]汉武帝时期,儒学得到了全面的复兴。伴随着董仲舒“罢黜百家,表章六经”的建议被汉武帝刘彻采纳,儒学独尊的地位正式形成和确立。从此以后,儒家所提倡的仁爱之德、人伦之理、纲常名教等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指导原则,进而为“三纲”“五常”观念系统化的提出和确立奠定了坚实基础。[22][21]

西汉

明确地提出与形成三纲,是在汉代。[19][23]西汉初年,学者贾谊提出“人有仁、义、礼、智、信之行”。[1]董仲舒以“天”为主导,以天人关系为轴心,以明阳五行为材料,提出一套以“天人感应”为理论依据、“三纲五常”为原则规范的伦理道德体系。这个体系成为汉代的统治思想。[24][25][22]董仲舒认为,作为“王道”的“三纲”和“五常”都是天的意志和永恒的“自然法则”。[26]

从现存资料来看,董仲舒并未明确表述“三纲”的具体内容。《白虎通义》是把“三纲”与君臣、父子、夫妇关系相联系的最早文献。而明确把“三纲”界定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者则是汉代的谶纬典籍《礼纬·含文嘉》。[20][3]在三纲的道德原则下,董仲舒在前人重信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创新,首次把信列入了“五常之道”,完成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这一整体德目建构,“仁”、“义”是“五常”内在约束,“礼”则是外在规范。[25][10][24]董仲舒以及《白虎通义》尚没有明确把“三纲”与“五常”结合并称,而往往把“三纲”与“六纪”(或五纪)并称,叫“三纲六纪”或“三纲五纪”。将“三纲五常”连称,最早见于汉马融所说。[3][26][27]马融的《论语注》一书中,为《论语·为政》篇的“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句注曰:“所因,谓三纲五常;所损益,谓文质三统。”[26]何晏在《论语集解·为政》篇中也记载了马融的这个说法。[27]

董仲舒“三纲五常”观念的提出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由于他的贡献,“三纲五常”被抽象概括为封建社会的道德原则。虽然,后来经历王莽篡汉,封建纲常在现实层面遭遇尴尬,但东汉初年表彰名节之举措已然说明“三纲五常”在东汉社会重新又被重视,为后来汉章帝时期在白虎观会议上以官方道德文献的方式颁布《白虎通》打下了基础。[24]

东汉

东汉初年,经光武、明、章三帝统治,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三帝的“盛世”治理使得东汉初年形成了较为良好的社会风气。由于统治者对文化的重视,东汉初年儒家经学发展达到了“极盛时期”。王莽时期礼乐分崩,到了光武帝时期则很重视儒学,儒学的重视及经学的盛行,为日后“三纲五常”确立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28]东汉时期,谶纬神学转换了黄老思想,东汉儒风更为纯粹,经学传播更为广泛,纲常礼教对社会生活影响更为深远。在东汉,仁义礼智信之道和君臣父子夫妇之节等儒学基本精神为大众所了解,人人都信奉儒学基本道德规范,并自觉用此来指导自己的行为,这些都是西汉社会所不曾见到的。[4]

公元79年冬,汉章帝在皇宫中的白虎观召集会议“讲议五经同异”,会议的结果由班固整理编辑成书为《白虎通》。《白虎通》全篇以董仲舒的阴阳五行为基本骨架,核心是论证封建伦理纲常和封建统治秩序的天然合理性。《白虎通》一书的中心思想就是“三纲六纪”。对于君臣、父子、夫妇关系,《白虎通》又做了具体的阐述和规定,在三纲之中,君这一纲最为重要、最为高贵,即使是父子、夫妇之间也要行君臣之道。经过《白虎通》的整理、加工,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进一步系统化、条理化、规范化。此后,三纲、五常、六纪便长期固定下来,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28]三纲五常见诸官方文献,从而能够在社会流行始于东汉的《白虎通》。《白虎通》不仅对三纲五常成为社会道德基本准则和规范做了进一步的神学论证,使这一伦理道德体系得以充实、完善,使之初具规模。更重要的是,《白虎通》是经由皇帝亲自裁断、颁行天下的官方文献,这就使三纲五常的权威得到国象政权的确认,并在社会流行。[28]

董仲舒到《白虎通》对“三纲”的论证,标志着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原则真正形成和确立。“三纲五常”内容的完善,是经过汉代陆贾贾谊董仲舒等人阐释之后实现的。[19]在汉代,三纲与“君父夫”三权在理论上虽不断被神化,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它们尚未像后世那样达到绝对化的程度。但是,三纲五常既已获得国家政权确认,受到官方提倡,随着三纲五常体系的完成,与之相联系的一套基本道德规范也随之加强。体现三纲的忠、孝、贞节观念受到汉代统治者及其思想象的大力提倡,同时也渐渐被社会所认同。学子、忠臣、贞女不仅受到朝廷的表彰奖励,也为世人所敬仰,重孝、重忠成为汉代的风气。随之,汉政府即采取了忠孝并举、孝治天下的治国理念,使得尚名节、重友悌成为汉代社会的道德风尚。[29]

魏晋时期的低迷

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一个高峰时期。在这一历史时期,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传统道德规范虽仍然在持续发挥作用,但同时其调控力和约束力有所削弱”。“三纲五常”这一思想理论并没有得到统治者的重视,且其在思想上也长期被滞抑,可视为“三纲五常”的低迷期,“三纲五常”在社会政治伦理生活中的作用也大为减弱。[30]

魏晋时期,名教作为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伦理道德,逐渐成为魏晋玄学中代表儒家思想而与道家“自然”概念相对举的哲学范畴[31]夏侯玄何晏王弼为代表的玄学贵无派为挽救名教所面临的危机,提出名教出于自然的观点。[32]司马氏取代曹魏政权后,并以名教标榜自己,魏晋玄学家嵇康不满司马氏虚伪“名教”的统治,在《释私论》中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的观点。[33]嵇康继承了老庄的“绝仁弃义”的思想,认为名教是“自然”破坏后的产物,认为应顺应人的自然欲求与真实性情。“越名教而任自然”标志着玄学王弼的完善名教发展到了嵇康的拒斥名教。[34]魏晋玄学家郭象反对“越名教而任自然”的观点,继而提出“名教即自然”的观点。[32]

从理论层面上说,“三纲五常”并没有被包括儒家在内的学者们给予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其影响甚微;在社会生活层面,“三纲五常”所发生的作用是有限的,在实质上并没有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遵循。[3]随着社会对纲常礼教的冲击,以及玄学、佛学理论相对儒家思想的批判性和对抗性发展,都使三纲五常在上层社会的指导作用以及其在下层民众的现实效用出现了一定的弱化。但是,对于统治阶层包括知识分子精英而言,伦理纲常礼教仍然是规范人们伦常关系不可置疑的价值准则。[30]

隋唐时期的弱化

隋唐时期汉民族与少数民族加强交流、实现民族大融合的重要历史时期,少数民族固有的风俗习惯和伦常观念对于中国传统的纲常名教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唐代在生活伦理方面,上至统治者,下至平民百姓,对待传统人伦关系都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自由性和开放性。唐末五代十国时期,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少有的大分裂、大动荡的时期。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代政权存活时间长者不过十余年,短者三四年。在五十余年中,政权五易其主。在此期间,战乱纷仍,民众朝不保夕,纲常伦理遭到极大破坏。[30]这一时期的政治与社会变化对三纲五常的有效性都产生了较大的冲击。[10][30]

宋代

经历了唐末五代的社会历史动荡,到了宋代初,无论是儒家知识分子还是统治者都重新意识到重建社会秩序和价值观念统一的重要性。于是,自宋开始,经历元、明、清,“三纲”“五常”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30]宋明时期,三纲五常受到理学家的青睐并被大力张扬,其在理学思想理论体系中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和强化,在当时社会政治文化生活中起着支配的作用,这可视为“三纲五常”观念的第二个高峰期。[3]

宋代统治者在政治上通过扩大文官阶层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文官的权力地位的方式,强化中央对政治经济文化权力的管理和控制。同时,其对文官的地位也给子一定程度的抑制,例如在宋代开始撤去宰相的座位以此突出皇权的地位。自此开始,君愈尊而臣愈卑。[30]宋代理学继承和发展了传统儒家的思想,并把理学伦理应用到政治问题上,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政治伦理思想,科举考试作为学术思想的程朱理学官学化,其伦理道德成为国家的支柱和最高准则。[10]由汉儒“君为臣纲”发展成为“君臣同治”,这是宋代理学对汉唐儒家政治思想的重大修改。宋明理学认为修身方能齐家,齐家方能治国,治国方能平天下,通过身、家、国、天下四位一体,将家国一体的伦理贯通。[10]

北宋时期,程颢和程顾开始尝试用仁德去统摄其他四德。这一理论到了南宋理学阶段得到进一步强化和系统化。[30]朱熹对此问题的论证则更加理论化,强调仁乃是五常的核心,是善行的首要德行。理学发展到南宋朱熹阶段时,基本完成其理论化、系统化的工作,其将三纲上升到天理的地位。随着程朱理学成为官方指导理论,其对三纲五常的认识以及系统性论证越来越成为们处理人伦理关系的出发点和基本准则。[30]朱熹将“三纲五常”就说成三代以来相因相继而亘古亘今永远不变的“礼之大体”,既不因朝代更替而亡,亦不因社会衰乱而失,把“三纲五常”提升到了永恒存在、持久不变的绝对的政治伦理道德原则的高度。“三纲五常”一改魏晋隋唐时的被冷落和低迷,成为宋代以后广受关注的伦常道德信条,成为人们信守不移的最高政治伦理准则,甚至几乎成为“礼教’、“名教”的代名词。[3]

元代

元代统治者继续加强中央集权,在文化上,积极吸纳儒士参与政权建设,并通过修孔子之祭的方式取得文化权力的象征性地位。同时,推行科举考试制度,并以四书作为课本、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作为参考书继承学统、道统以充实政统。在政治上,元代实行的民族政策突出了蒙古族的统治地位。这种政治文化上的举措,进一步强化了纲常名教对社会政治关系和人伦关系的规范。元代统治者明确指出:“三纲五常,圣人之名教,有国家者莫不由之,如天之有日月也。”[3][30]

“三纲五常”到了宋元以后才被强化,真正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人伦道德的思想支柱和实施纲领。[3]这一时期,“三纲五常”的内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具体而言就是宋明理学家对“三纲五常”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建构,并凸显其在国家政治、社会伦理层面的重要作用。这使得“三纲五常”的价值地位获得极大提升,逐渐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纲领,在社会建构中展现出巨大的影响力和统治力。[20]

明代

经过宋代理学家对三纲五常神圣性和永恒性的论述,元代和明代的统治者更加重视纲常对于社会统治的重要作用,在思想上元代理学家和明代理学家更是强化了这一倾向。[30]如明代思想家、军事家、教育家王阳明认为,程朱理学在道德修养方式中强调的由认识事物之理到认识人伦之理的方式是不合理的。他对孟子的良知概念进一步进行推论,提出了知行合一的理论,将道德认知和道德修养二者合而为一。在这一点上,其固然带有充分发挥道德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意味,但这并非王阳明哲学的实质和核心所在,其最终目的是要强调人们对纲常名教的遵守,不仅仅是熟记一些教条和规范,而是要深人到内心深处。[30]

清代

清初统治者大力推崇程朱理学,通过编撰理学名言以扩大纲常名教影响、表彰理学名臣以提高纲常名教地位等方式重新整治政治秩序和伦常关系。这些举措实际上都强化了纲常名教对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30]由于在政治上、文化上中央集权和专制的加强,统治者高度重视三纲五常所具有的道德规范作用。因此,在清代中期以前,纲常名教得到新的强化。[30]到了清代中后期,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的封建社会业已由盛而衰,丧失活力,纲常名教日益显露出其虚伪性,其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规范日渐衰微。儒学赖以生存的社会母体既已步入黄昏期,儒学也就难以焕发生机,再现辉煌。儒学在近代的衰微,在鸦片战争前业已显露端倪。[30]

近代时期的反抗与批判

随着鸦片战争的开启,中国进入到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社会进程中。传统中国原有的自然经济逐渐遭到破坏,社会化的大工业生产在日益改变中国经济生产方式的同时,也改变者中国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传统以家庭为单位、家国同构社会存在形式逐渐遭到解构,与此相适应的纲常规范也逐渐丧失了其应有的效用。[30]

中国近代对以三纲为核心的旧道德、旧礼教的批判,当时虽被称之为“纲常革命”,但在实际批判过程中,矛头始终针对三纲,绝大多数人并未正面触及五常。五常不仅没有遭到批判否定,而且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还将五常中的重要德目作为他们所欲构建的新道德的组成部分。谭嗣同的代表作即命名为《仁学》,并认为仁乃处理人际关系的最高准则。康有为则认为仁乃是“大同”社会的唯一道德准则,“仁人”乃是“大同”社会的最高荣誉称号。孙中山所提倡的“八德”(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三达德”(智仁勇),其主要成分均来自五常。这些说明,近代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既看到了五常与三纲间的联系,又看到了五常与三纲的差别,发现了五常具有超越时代局限的普适价值。[30][35]

辛亥革命打破了君为臣纲,五四运动批判了父权与夫权。但三纲思想仍有一定影响。[36]近代学者严复根据西方契约论的观点对君主和国家的起源进行了新的解释,并对君臣关系进行了新的阐发,他认为君主处在最高的统治地位,民众奉养君主并非天经地义。严复对夫妻之伦的关系也进行了新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夫为妻纲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传统礼仪对男女正常感性追求的压抑以及对女子德行的苛刻约束、女子再嫁权利的否定都是为了实现男子的私欲,使得礼变成了男子压迫女子的工具,并且传统的礼制片面规定了妻对夫的义务。[30]近代学者谭嗣同基于仁一通一平等的思想,对纲常名教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他强调封建纲常是压制民众的工具,还强调了父子和夫妻(男女)的平等。[30][35]

20世纪初期,出现了在理论上对“三纲”“五常”批判最为激烈的一个思想派别,即1907年出现的宣传无政府主义的派别。在无政府主义的主要刊物《天义报》和《新世纪》上有不少批判封建旧道德、鼓吹“纲常革命”的文章。他们的宣传,在当时对批判封建专制、封建纲常,推动资产阶级道德革命和妇女解放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他们对封建纲常礼教的批判,是从所谓反对一切强权的主张出发的,是为无政府主义政治路线服务的。他们对封建纲常的批判,一些主张是主观、空想的,有的甚至带有复古倒退的色彩。[30]

真正开始对以三纲为核心的旧礼教做全面、深刻批判的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们。近代革命家陈独秀认为,三纲乃是封建等级制度的产物,因此,它所维护的自然是封建等级秩序。这就决定了以三纲为核心的旧道德是不平等的道德,它所规定的道德义务乃是单方面的“片面之义务”。[30][35]近代教育家、政治家蔡元培认为,在民主国家,治事需要讲“三纲”,讲君臣、父子、夫妇各自的权责与义务,主辅相联。[37]

《春秋繁露》

《春秋繁露》又称《繁露》,是中国汉代哲学家董仲舒的重要著作。该书共十七卷,八十二篇文章,但现今可见的只有七十九篇,缺第“三十九”、“四十”和“五十四”三篇。[38]由于文献资料的缺失,关于该书的成书过程和时间已不可考,但后世留下了诸多书目版本及为其阐释的注疏论著,如楼钥本、聚珍本、《春秋繁露义证》《春秋繁露注》等。可见,《春秋繁露》在古代社会占有一定的重要地位。[39]

汉代年间,统治者为维护中央集权的地位,巩固了大一统专制政治制度,需要一套合理的、系统化的理论体系。在思想文化层面,汉代推行儒家道家、阴阳家等诸子言论,社会学术风气较为宽松,许多学者对政治、社会和文化发表自身言说。[39]在此基础上,《春秋繁露》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结合周代以来的阴阳五行学说 ,阐发附会《春秋》的微言大义,涉及到天地、阴阳和五行运转的规律,君主治理国家的方法,世间治人、礼乐制度等内容。由此,董仲舒进一步论述了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道理,提出“三纲五常”“三统三正”“性三品”学说,[38]阐发儒家政治、文化及哲学思想,本质是为上层统治者统治所必需的伦理纲常和尊卑等级进行辩护,因而成为了一部维护封建统治的经典著作。[39][40]

春秋繁露》内容冗杂、体系庞大,不仅反映了董仲舒自身的哲学思想体系,还对中国古代的社会发展史、思想史、哲学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41]在政治上,它强化了君权天授的思想,进一步维护了封建君主统治,加强君主专制制度;在思想上,“三纲五常”“阴阳五行”“神学目的论”等学说的提出,进一步深化了诸子的思想内容,尤其是对经学和儒学的发展,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之后两千年的社会标准和思维方式。[39][42]

《白虎通义》

《白虎通义》又称《白虎通》或《白虎通德论》,共4卷,东汉班固撰。是中国汉代讲论五经同异,统一今文经义的一部重要著作。班固等人根据汉章帝建初四年(公元79)经学辩论的结果撰集而成,因辩论地点在白虎观而得名。[43][44]

东汉年间,具有国学性质的经学日益繁琐支离,解释也越来越繁杂,今文经学、古文经学与谶纬之学相互斗争。在这种背景下,汉章帝大会群儒,召开了白虎观会议,希望能统一经说,为朝廷利用儒术施政提供理论依据。汉章帝亲自裁决其经义奏议,会议结论作成《白虎议奏》,后再由班固写成《白虎通义》一书。《白虎通义》内容包罗万象,在政治、思想、伦理等各个方面,都为人们规定了行为规范。《白虎通义》用阴阳五行来普遍地具体地解释世界的一切事物,大者如“三纲五常”,小者如婚丧嫁娶、日常生活现象,都可以用阴阳五行说去说明,成为封建统治的法典性著作。[44]

《白虎通义》是自董仲舒以来今文经学派经义的总汇,是汉章帝钦定的群经大义。在历史上,它彰显专制权威,以“法”的形式得以推广;在哲学上,它继承了董仲舒天人观念,以“礼”的思想自成体系;在宗教上,它宣扬神学思潮,以宗教思维影响社会信仰。同时,《白虎通义》也是当时儒学理论的最高体现,对后世意识形态以及社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45]

名教

名教亦称“礼教”,源于孔子“正名"主张,为儒家所倡导,该词首见于《管子•山至数》。“名教”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突出“名教”中的“名”,内涵是伦理纲常和礼教道德,也可引申为社会政治制度和观念;第二,突出“名教”中的“教”,将符合封建伦理纲常的节操、行为乃至观念在社会中树立起来,并配以相应的名目、名分、名节和功名,以此教化民众。[46][47][48]

春秋末年“礼坏乐崩”,孔子为了恢复周代的政治和社会秩序而提出“正名”,以规定人们的名位和应守的职分。后正名思想被孟子荀子等儒生继承,同时也被其他学派吸收借鉴。西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名教”治国,统治者把符合封建统治利益的政治观念、道德规范等立为名分,定为名目,号为名节,制为功名,以之进行教化,称“以名为教”,其内容主要是“三纲五常”。东汉白虎观会议后,名教观念盛行。东汉末年,名教陷入危机。及至魏晋时,王弼嵇康郭象等人围绕“名教”与“自然”的关系展开论辩,提出名教出于自然、越名教而任自然、名教即自然等观点。唐末宋初,名教在教化方式和价值理想上遇到危机,直至宋明理学的出现,理学家们从“名”出发重构了名教的学理和教理,名教得到了复兴。及至晚清,谭嗣同等人对名教采取批判的态度,纷纷主张“冲决纲常之罗网”。[31][48][49][50]

天理

天理是二程哲学与朱熹哲学的核心概念。二程的天理观是一种思辨的宇宙观,其所言天理即苍天的运行之理或宇宙法则。二程认为,天理是公理,即不仅是天地之理,而且也是人类生存之理。在天为理,落实于人类便是性。人性是天理在人间的形态。由人性进而产生人道。天理不仅是苍天生存的终极性根据、宇宙法则,而且也是人道或人伦法则的基础。在朱熹的理论中,天理大约有两种内涵。其一,当“天”作名词使用时,天理指苍天之理。这里的天理便是天地之理或宇宙之理。在天人一体的视域下,天理获得了普遍性。天理不仅是苍天之理、宇宙之理,也是人伦之理。这里的天理,主要还是指宇宙之理。它表达了一种整体的、思辨的宇宙观或世界观。这种整体宇宙观或世界观,与二程的天理观基本相同,即天理指自然之天或宇宙世界的原理或法则。除此之外,当“天”作形容词使用时,表示如同苍天一般的性质,用来形容自在性、自足性和最先性等。这种理天然自足,意谓如同苍天一般的自在的、原始的、自足的理。自在的天理是一种无条件的存在,朱熹将这种最本原的天理叫作太极。这种自在的、自足的天理或法则能够决定其他存在者的生存与命运。[51][52]

“三纲”本义争议

就“三纲”的本义言,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5]

绝对服从说

“三纲”的内涵是要求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绝对服从。[5]持“绝对服从说”观点的学者有李存山、施宣圆林存光、孙景坛、陈瑛等。他们认为,三纲的本义是‘皆取诸阴阳之道,使君臣、父子、夫妇之间成为绝对尊卑和绝对主从的关系,“三纲”意为君对臣、父对子、夫对妻有绝对的支配权力;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则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5]“三纲”之说本义上不是强调君臣父子之间的双向良性互动,而是强调臣子对于君父的片面、绝对服从。[5][35]

非绝对服从说

持“非绝对服从说”的学者有庞朴、虞生、方朝晖等人。他们认为,本来样子的“三纲”是父圣、子仁,夫智、妇信,君义、臣忠,是使身居“六位”的社会成员明白自己有不可推卸的“六职”,进而修养其精神境界的“六德”;强调了“三纲”的社会成员均是以自身的道德自律来实现对自己职务的尽忠,而非对某人的尽忠。[5]中国古代的“三纲”完全不是现代学者批判的那样,强调下位者对上位者的绝对服从与义务、上位者的绝对权威与权力、压制个体自由独立人格等等,而是强调各自职能的分工合作、对各自职位的尽责尽忠、事物关系的主次轻重等等,其中并无绝对服从的意思。[5]

先秦儒家说

汉代学者马融认为,“三纲”始于儒家的伦常观念,[25]当代学者方朝晖、王垒、蔡尚思陈谷嘉、虞生、任继愈等人也持这种观点,认为“三纲”所代表的思想是从孔子开始提倡的,孔子作《春秋》就是提倡“三纲”之说的例证。[5][53]先秦儒家文献中虽然表明孔子当年并未明言“三纲”二字,但是,提倡君权、父权和男权专制统治这种后来被概括为“三纲”思想的种种具体内容早就载于《论语》等儒学典籍。三纲五常的道德体系是以孔子的忠、孝道德规范为基础和核心演变而来的;三纲是对古代宗法血缘关系的概括和反映,而把中国古代社会关系概括为君臣、父子、夫妇的人伦关系也是首先由孔子开始的。[5]“三纲”的内容实际是“君与臣为一纲,父与子为一纲,夫与妻为一纲”,与孔子所论君臣、父子、夫妻关系有着直接的理论渊源。[25][53]董仲舒根据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纲常和仁义道德思想,提出了一整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说。[5][53]

法家说

近代学者范子美认为“三纲”是由法家提出的,[37]当代学者朱法贞、张岱年、李存山、牟钟鉴、刘学智、徐公喜、万红、徐燕斌、白效咏等人也持这种观点,[5][53]认为“三纲”虽然是儒家的核心伦理思想,“三纲”由“五伦”发展而来,但最初是由法家提出并进行概括的,韩非将五伦关系转向树立君、父、夫三伦绝对权威意义。[10]先秦时代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都未讲“三纲”,而《韩非子·忠孝》篇则强调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片面义务,可以说是三纲观念的前驱。汉儒的“三纲”之说是吸收了黄老学派和法家的思想因素,而非先秦儒家的观点。[5]对比孔子与韩非的思想,认为孔子强调的是父子、夫妇、君臣之间的双向互动与对等关系,反对君主以个人为本位的专制主义,提倡“民本”思想;而韩非则主张高度的君主集权和个人专制,强调上位者对下位者的至尊权力以及下位者对上位者绝对服从的义务。因此,三纲源于韩非,而非孔子[5][53]

儒法合流说

当代学者沈荣森、李宗桂等人认为,“三纲”理论源于孔子、孟子荀子,集大成于韩非,思想渊源是先秦孟荀儒家和韩非法家[5]

汉儒说

当代学者刘明武、景海峰等人认为,“三纲”的系统化应该是在汉代,是汉儒革故鼎新的产物,而与孔子无关,甚至与先秦的儒家也没有直接关联。“三纲”虽与法家韩非讲的‘三常道’有一点关系,但“三纲”毕竟是汉儒的思想而不是法家的思想。“三纲”不是源于孔孟之道,是源于西汉董仲舒,其最初是出自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一文。[5][53]

多源说

当代学者李锦全等人认为,“三纲”并非由哪一家或由谁发明,出现这种人际关系的社会现象是从父系氏族公社到宗族奴隶制国家这一社会进化过程中形成的,最终由汉儒根据现实需要,在融合儒、道、墨、法、阴阳等先秦诸子各家思想的基础上确立的一套为封建君主专制大一统帝国服务的新理论体系。[5][53]

历史影响

“三纲五常”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政治伦理准则,是宗法制封建等级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5][4]作为封建社会道德准则的三纲五常,对封建时代的传统社会和专制政治起到了稳定的作用,但到了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封建社会的没落和衰败,三纲五常逐渐凝固和僵化。它的束缚人们思想和行动的精神枷锁的负面作用更加突出。[5][54][55]

从历史意义层面来看,三纲五常经过董仲舒到《白虎通》的论证,完成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形成和确立,中国的封建伦理道德进一步系统化、条理化和规范化。三纲五常的纲纪规定了儒家思想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角色和地位,并据此构建了封建社会政治文化模式,为其后约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提供了思想统治基础。[4]

“三纲五常”的道德论对统一的多民族的文化的形成,对于强调整体和谐的思维方式和社会心理的成熟,对于民族凝聚力的增强起了积极的作用。[5]“三纲”与“五常”二者相互结合,有机互动,构建出中国封建道德体系,影响了中国数千年。[4]其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涉及宗法制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政治生活关系,家庭中的伦理生活关系,在客观上纵向解决了政权、夫权、父权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仁、义、礼、智、信‘五常’涉及人际交往的关系,是个人安身立命的精神支柱,从横向解决了政治修养和道德修养的问题。“三纲五常”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是人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总道德纲领和价值准则,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成分与重要内容。[5][4]

文化影响

三纲五常是传统儒学在汉代社会一个“新”的突破,是从先秦时期学理性儒学向定于一尊的政治权威儒学的转变,实现了儒学由一般学派学说向官方意识形态的转化。这在儒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奠定了它在中国几千年思想文化中的统治地位,并开创了几千年封建社会以儒治国的传统。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三纲五常形成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并使其从“形上之维”到“经世致用”。它使儒家伦理思想从理想走向现实,从家庭道德走向社会伦理。[4]

董仲舒到《白虎通》,将“天”“阴阳五行”等宇宙本体与道德本体融为一体,从宇宙本体的高度论证了道德的普遍性和绝对性,提升了儒家人伦道德学说的权威性和可靠性。[4]“三纲五常”说的提出与论证,具有重要的思想史意义。一是对儒家德治主义传统的继承与发展。二是对等级制度合理的论证。董仲舒将神学唯心主义世界观运用于伦理道德,论证了封建统治的神权、皇权、族权、夫权的合理性和永恒性。[24]“三纲五常”思想具有文化整合功能、文化导向功能、文化传播功能等正向文化功能,也具有文化滞后和消极作用等负向文化功能。[56]

评价

近现代学者陈寅恪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定义是三纲六纪,三纲六纪是抽象理想最高之境。[37]

近现代学者张岱年认为,“三纲”事实上是儒法伦理思想的一种综合。[10]儒家宣扬的三纲之说,确实是阻碍社会进步的沉重枷锁。[5]三纲否认了臣对于君、子对于父、妻对于夫的独立人格,加强了君权、父权、夫权,实为专制主义时代束缚人民思想的三大绳索,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严重糟粕,而不是传统文化中的核心。[37]

现当代学者袁伟时则认为,三纲与现代社会的人格、法律等地位平等观念格格不入,应当彻底抛弃;而五常也应建立在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基础上进行现代转化。[5]

现当代学者罗国杰也指出,“五常”可以视为维护人与人之间和谐发展的“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重要纽带,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的精华,我们要持分析和“扬弃”的态度。当代学者张岱年牟钟鉴都认为“三纲一个都不能留,五常一个都不能少”。[5]

当代学者方朝晖认为,以“三纲”为核心的君主制不仅是那个时代或那样社会条件下全世界通用的模式,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代表了那个时代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安宁、促进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最有效的制度保障。[5]

当代学者何怀宏认为,“三纲五常”的价值、意义和力量,可概括为“维系一个社会和政治共同体、维系一种文化传统、维系一个宗教团体、维系一种文明的‘巨缆’”。[5]

当代学者陈瑛认为,三纲五常结束了伦理道德混乱、不一的局面,战胜了佛道伦理,稳定了封建秩序,维护了贵贱等级,解决了民族矛盾,保障了中华民族独立强盛的发展。[5]

当代学者费英秋认为,“三纲五常”虽然是历史上道德伦理发展的必然产物,但它却是阻碍中国社会进步的罪魁祸首。[5]

当代学者李宗桂从文化发生学和文化价值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三纲五常”有着不可忽视的文化构建意义,具体表现为:首先,它提供了一套严整的行为价值准则,规整了人们的行为,促进了社会有序状态的形成;其次,它的提出为形成新文化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奠定了道德基础;再次,它的提出有助于统一思想,统一文化,对多民族的大一统国家的巩固和发展,起了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最后,它的提出促进了人们的社会化过程,并在客观上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压力,从而增强社会的稳定和持久发展。李宗桂还认为,“三纲五常”这种道德论,以片面服从为价值基点,是在否定人的正当权利、蔑视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是以牺牲个人的主动性、创造性为思想前提的。它的出现,既是封建专制制度进一步强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这一制度“轻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野蛮、残酷特质的具体表现。李宗桂认为“将三纲五常的伦理规范纳入天人系统中,直接为专制王权服务,从而融政治与伦理为一”。[24]

参考资料 56

  1. 参考 1
  2. 参考 2
  3. 参考 3
  4. 参考 4
  5. 参考 5
  6. 《春秋繁露》卷十二,基义第五十三 — 识典古籍
  7. 《春秋繁露》天辩在人第四十六 — 识典古籍
  8. 《春秋繁露》深察名号第三十五 — 识典古籍
  9. 《白虎通义》卷下,三纲六纪 — 识典古籍
  10. 参考 10
  11. 参考 11
  12. 参考 12
  13. 参考 13
  14. 参考 14
  15. 参考 15
  16. 参考 16
  17. 参考 17
  18. 参考 18
  19. 参考 19
  20. 参考 20
  21. 参考 21
  22. 参考 22
  23. 参考 23
  24. 参考 24
  25. 参考 25
  26. 参考 26
  27. 参考 27
  28. 参考 28
  29. 参考 29
  30. 参考 30
  31. 参考 31
  32. 参考 32
  33. 参考 33
  34. 参考 34
  35. 参考 35
  36. 参考 36
  37. 参考 37
  38. 参考 38
  39. 参考 39
  40. 参考 40
  41. 参考 41
  42. 参考 42
  43. 参考 43
  44. 参考 44
  45. 参考 45
  46. 参考 46
  47. 参考 47
  48. 参考 48
  49. 参考 49
  50. 参考 50
  51. 参考 51
  52. 参考 52
  53. 参考 53
  54. 参考 54
  55. 参考 55
  56. 参考 56

注释

  1. 关于出生年份有争议。董仲舒的生平经历多保存在《史记·儒林列传》和《汉书·董仲舒传》中,但是这两部书里都没有提到他的生卒年,只能依据里面的资料推断他大致的生活年限,所以说法不一,存在不少分歧。清代公羊学家苏舆的《春秋繁露义证·董子年表》疑为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至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长侯外庐等所编《中国思想通史》认为其“约生于高祖中年,卒于武帝元狩之间”。台湾佛光大学哲学研究所客座教授金春峰所著《汉代思想史》一书中断定为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至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二人都是根据苏舆年表得出的结论,但是缺乏具体的论证。[11]
    1986年章权针对以往的说法,写了《董仲舒生卒年考》,断其“生于高祖初年,卒于武帝元狩之末或元鼎之初”。此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周桂钿所著《董学探微》一书认为“董仲舒生于公元前200年至公元前196年” “死于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以后,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之前”。[28]中国现代史学会副会长王永祥所著《董仲舒评传》一书则认为董仲舒“约生于惠帝三至四年,约卒于元封四年至太初元年(公元前107年至前104年)”。[11]
广告位:底部(ad-bottom)—— 请到中台「公共区块」编辑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