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外文名:Child),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泛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1][2]不同领域,不同国家对儿童的定义有略微不同。[3][4]
儿童在婴幼儿期,体格迅速生长,[5]言语、思维和社会适应能力逐步增强,[5][6]个性初步形成,[6]各种意志品质如自觉性、坚持性、自制力都有了一些初步的表现。[7]到儿童学龄初期,[6][8]其体格发育稳步增长,初步学会使用日常工具,与他人自由交际。[5][6]到11、12岁至14、15岁的学龄中期,性成熟期开始,身心进入一个半幼稚半成熟的过渡时期,[6]情感更丰富和富有社会性,意志品质开始有明显发展。[7][8]到青春期,儿童的体格生长发育再次加速,出现第二次生长高峰。[5]第二性征开始出现至体格发育完全及性成熟的时期。[9][6]个性品质、自我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初步形成世界观,[6]身心各方面达到相当成熟的阶段。[8]
有关“儿童”的观念是在文艺复兴之后才发展起来的,[10][11]在艺术形象中,儿童形象主要有“小大人”形象,[12]圣洁、祈福儿童形象、[13]“小可爱”形象和“顽童”形象。[14][12][13]具有代表性的“顽童”形象有汤姆·索亚、哈克贝里·费恩、彼得·潘,长袜子皮皮等。[15]在中国的艺术作品中还有“小标兵”形象等。[14]
儿童的生存现状在世界范围内都面临着各种各样问题:贫困、疾病、[16]战争、成年人针对儿童的犯罪(如虐童、[17]拐卖、儿童性交易、[18]儿童器官交易等)、[19]儿童犯罪、毒品对儿童的侵害、[16]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侵害、[20]儿童自杀等。[16]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出现难民儿童、少女早孕、同性恋家庭对小孩的抚养等新问题。[19]为保障儿童权利,国际联盟的成员国将《宪章》作为《儿童权利宣言》,[21][22]之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23]和一系列相关法规作为补充,[23][24]如《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25]世界各国也为此做出努力。[21]为悼念1942年6月10日的利迪策惨案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杀害和毒害儿童,以及保障儿童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将6月1日定为儿童的节日。[26][27]在中国,6月1日也被定为儿童节,并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28]
儿童的定义
有关“儿童”的观念是在文艺复兴之后发展起来的。[29][10]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儿童概念有了明确的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2][30]不同领域,不同国家对儿童的定义有略微不同。[3][4]医学将14岁以下的个体作为儿科学研究对象,法律则多判定儿童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3]在中国,人们通常将十六岁以下的人称为儿童。[30]日本对儿童的的年龄划分为12岁以下,因为日本铁路系统根据年龄划分成人和儿童票,12岁以上需购买成人票。[31]根据美国法典第91章6501条和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所给定义,美国认定的“儿童”指13周岁以下的人。[32]

婴幼儿时期(出生-6、7岁)
从出生到1岁阶段,儿童对外界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和调节性差、抵抗力弱,[5][33][6]对鲜明色彩的物体能反应,听觉已发育,对热、冷、灯光、黑暗、咸和甜均有反应,[6][34]同周围环境建立起各种各样的联系。[6]此阶段,儿童体格生长迅速,对营养素和能量的需求量相对较多,[5]是其生理和心理发展最快的时期。[6]1-3岁期间,其体格生长速度稍微减慢,活动范围增大,接触周围事物增多,神经心理发育较快,逐渐掌握行走的技巧,也逐渐学会跳、跑等复杂动作和玩弄、运用日常物体的能力。[5][6]3到6、7岁间,儿童体格发育速度进一步减慢,在动作方面更加灵巧,儿童大脑皮质的抑制作用迅速发展。[5][6]
学龄期(6、7岁-14、15岁)
6、7岁到11、12岁被称为儿童学龄初期,[6][8]其体格发育稳步增长,除生殖系统以外的其他器官逐断发育至接近成人水平,能够连续行走,初步学会使用日常工具,与他人自由交际,发病率有所降低。[5][6]到11、12岁至14、15岁的学龄中期,儿童在生理方面,进入一个新的迅速生长的时期,身体各部之间以及整个有机体和环境之间常常暂时失去平衡,如暂时产生一些动作不灵巧或抽笨的情况。性成熟期开始,性腺机能开始发生作用,大脑的机能有了显著的发展,身心发展已经具有很多成熟期的特点处于一个半幼稚半成熟的过渡时期。[6]
青春期(14、15岁-17、18岁)
14、15岁到17、18岁之间属于儿童的青春期,又称发身期,是儿童过渡到成年的阶段,身体发育已经接近成熟,骨骼已经全部骨化,及第二性征开始出现至体格发育完全及性成熟的时期。[9][6]以性发育为标志,体格生长发育再次加速,出现第二次生长高峰。[5]
心理特征
在儿童的心理发展过程中,其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是好奇心强,求知欲旺,对周围的一切事物感到好奇;可塑性强,好模仿,老师、父母及其他经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的言行、性格及教育方式对儿童性格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情绪波动大,抑制力差,表现出一定的冲动行为,取得一点成绩就得意忘形,而受一点挫折失败就灰心丧气;是整个人生中智力发展的最佳时期。[7][35]
婴幼儿时期(出生-6、7岁)
从出生到1岁,儿童语言交际能力、认识活动等都开始了。[6]在1岁末有了自我意识[注1]的萌芽,即把自己和自身以外的客体区分开来。[7][35]1到3岁期间是儿童想象产生的萌芽期;[7][36][35]情感主要受生理需要支配,极不稳定。[7]
3岁时,儿童具备人类的一切基本情感、有明显的喜、怒、哀、乐;[7]言语迅速发展;开始形成最初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如用竹竿当马骑,能模仿成人运用劳动工具的活动;开始产生直觉行动思维,如他会和布娃娃做“游戏”,思维和社会适应能力逐步增强,[5][6]自我意识有了明显的发展,独立性开始增长,表现出不听话,甚至执拗,进入第一反抗期。[7][35]
3岁到6、7岁期间,儿童智能发育加速,好奇多问,模仿性强,具有较大的可塑性;[5]在言语方面,词汇更加丰富,可自由进行际,开始产生内部言语。在游戏中,形成小伙伴们的儿童集体,形成初步的集体主义品质。各种心理过程带有明显的具体形象性和无意性,认识活动更多地依赖于感觉、知觉和表象。个性初步形成,心理活动的独立性和目的性逐步增长,同时能够评价自己的行为,并且能按照成人的要求,逐步掌握社会行为规范;在道德行为方面,有了同情、互助、义务感等明显表现;开始能从社会意义上来判断道德行为。[6]在情绪方面可表现出羞耻、忧虑、嫉妒、羡慕等,同时出现了社会性情绪感,如道德感、美感、理智感等。儿童的各种意志品质如自觉性、坚持性、自制力都有了一些初步的表现。[7]
学龄期(6、7岁-14、15岁)
儿童在6、7岁至11、12岁期间,具体形象性和无意性占主要地位,抽象概括性和有意性开始发展,个性初步形成。[6][37]儿童知觉的目的性、有意性、持续性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能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去观察,可以按成人的要求,按预定的任务,有意识地进行感知和观察活动。[7][38]无意注意占优势,[8]注意力集中可连续持续时间由5-7岁的约15分钟,逐步发展为20分钟,25分钟。[39][40][41]整个儿童期记忆力开始显著增长,无意识记、机械识记、具体形象识记起着主要作用。[42][7][43][36]思维能力从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形式到以抽象逻辑思维为主要形式的过渡,想象有意性、创造性、现实性在日益发展,幻想也从远离现实的幻想逐步向现实主义的幻想发展。[7][36][35]情感更丰富和富有社会性,抑制能力增强,儿童的意志品质开始有明显发展。[7][8]到11、12至14、15岁,各种能力得到发展。[6]注意力可连续持续集中30分钟左右,[39][40][41]抽象逻辑思维开始占主要地位,判断、推理、思维、自我意识等能力都得到发展。[8]
青春期(14、15岁-17、18岁)
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社会接触逐步增多,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都会影响儿童的心理发育。[5]儿童在过去知识积累和智力发展的基础上,个性品质、自我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初步形成世界观,[6]身心各方面达到相当成熟的阶段。[8]
儿童生存现状
1996年,欧洲理事会咨询议会在有关欧洲儿童政策的第1286号建议案第3条中所指出的:“议会注意到,在富裕、发达的欧洲,儿童的权利还远未现实,儿童常常成为军事冲突、经济衰退、贫困和预算缩减的第一受害者。”儿童的生存现状在世界范围内都面临着各种各样问题。[16]
贫困
贫困,以及由于贫困而导致的饥饿、营养不良、儿童失学、童工等现象。贫困不仅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也大量存在于发达国家。[16]2006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统计数据显示,超过2亿的5到17岁儿童为薪资成为士兵、娼妓或仆佣,或者从事农业、建筑、纺织或地毯制造。[44]
疾病
战争
战争造成大量儿童伤亡,同时冲突各方往往招募大量儿童参军。[45]1990到2000年间,全球有200万儿童在冲突中丧生,600万儿童受伤致残,1200万儿童无家可归。[46]据联合国有关方面统计,截至2016年,全世界有30万年龄在l8岁以下的儿童兵在冲突前线作战。其中最小的只有7岁。[16]2021年6月22日,联合国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交的全球儿童和武装冲突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发生21起战乱冲突,共波及近2万名儿童,其中8500多人在战乱冲突中被征作儿童兵,另有近2700人死于战乱冲突,5700多人受伤。[45]
虐童
虐童[注2]大致包括体罚[注3]、非器质性生长迟缓[注4]、营养剥夺[注5]、情感虐待或冷落[注6]、性虐待[注7]、溺婴[注8]等。[17]1981年国际儿童福利联合会把对儿童的忽视也列入虐童范围。还有学者把它扩大至母亲吸烟、酗酒、染患性病、不作产前检查、不实施优生优育和不合理的孕期卫生保健。[47]由于各国对虐童的定义尚不一致,虐童的发生频度具有较大的差异。据报道,1984年美国有172余万儿童受虐待;1989年发生虐童事件240万起,1991年为270万起。[47]2022年,美国内政部公布一项调查报告,称联邦政府于1819至1969年针对原住民实施同化政策期间,强制将原住民儿童送往联邦政府或教会运营的寄宿学校,校内爆发诸多虐童案件,造成至少500名学生死亡。[48]1983年到1984年,日本的被虐儿童中,53.6%为躯体虐待,26.7%为忽视,11.1%为性疟待,8.6%为心理等虐待。1993年,中国山东省某地的调查表明,1个月内儿童受父母责打的发生率为43.11%,其中男孩为46.35%,女孩38.91%。[47]
拐卖
世界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贩卖和走私儿童、对儿童的人身和性侵害、绑架以及其他恶劣形式的对儿童的经济剥削。[46]据国际移民组织估计,全世界有400万人被贩卖,其中多为妇女与儿童。据亚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会资料显示,亚洲地区就有25万妇女儿童遭受非法贩卖的厄运。[49]在波黑战争期间,有成千上万儿童被贩卖到世界20多个国家。在阿根廷,根据儿童的肤色及眼睛的状况,每个儿童的售价在1万美元到2万美元之间不等。[18]2020年,美国执法官局联合多部门展开打击人口贩卖行动,在俄亥俄州破获一个人口贩卖组织,解救了45名失踪的未成年人。[50]
儿童性交易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从虐待中受益》报告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每年有上百万未成年人被强迫进行性交易。儿童性交易每年可带来数十亿美元的收人,对一些国家来说,儿童性交易是旅游业的支柱。在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很多穷苦人家的女孩给骗到城市里,成为雏妓。[18]在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8~10岁的女孩常被强迫到妓院当性奴隶。非政府组织“遏止亚洲雏妓观光”(ECPAT)调查后称,亚洲国家有逾亿名16岁以下的雏妓。原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阵营在1989年解体之后,雏妓的数量也大量增加。[19]
儿童器官交易
国际上儿童器官交易情况触目惊心。在墨西哥,每年约有2万名儿童被卖到美国,其中不少人成为人体器官黑市的牺牲品。在法国,有器官买卖非法组织,一经谈妥,“医生”就安排病人到非洲或墨西哥“度假”,回来时病人已更换了内脏器官。在非洲,有成百上千的儿童器官被移植出售。[19][51]
童工
据国际劳工组织2002年5月6日在日内瓦发布的全球童工状况报告,全世界有2.46亿名5岁到17岁之间的少年儿童被迫参加工作,其中1.49亿的孩子在从事着极具危险性质的工作。报告还说,全球每8名儿童中就有1人承担着与他们的年龄和体力不相称的繁重劳动。另有840万儿童被迫充当奴隶、童子军及从事色情业。[46]在印度和孟加拉的地毯工厂里,有几十万童工。[18]2000年、2001年,《南华旱报》和《新闻周刊》先后报道了麦当劳在深圳的一家合约工厂雇用童工包装玩具,上海一家日本独资企业景x针织有限公司雇佣童工工作的消息。[52]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截至2022年的统计数字,童工劳动近一半发生在非洲(7200万名),其次是亚洲和太平洋地区(6200万名)。[45]

儿童犯罪
目前儿童犯罪已被有关人士列为世界第三大社会公害[注9]。儿童犯罪现象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儿童犯罪呈低龄化、智能化、成人化发展趋势,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16]据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现在青少年犯罪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涉案年龄在十五六岁的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据美国联邦调查局198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15岁以下的谋杀犯占所有被捕人数的1.6%,强奸犯占5.6%,抢劫犯占6.6%,盗窃犯12.6%。[19]
毒品对儿童的侵害
由于儿童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往往成为毒品的被动受害者。[16]在美国,儿童使用毒品的比例奇高,几乎l/4的青少年在10年级之前使用过大麻。在其他国家,儿童使用毒品的情况也不同程度的存在。[19]
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侵害
环境中各种化学物质排放量的变化,引发因环境暴露造成了儿童健康问题发生。[20]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日本熊本县因为工厂排泄到河里的有机水银污染了河水,发生“水俣病”,对婴儿的大脑、肝脏、心脏等造成严重损害。前苏联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和越南战争期间因美军大量使用枯叶剂导致大量畸形儿童、残疾儿童产生,并且这种影响长时间都难以消除。[19]
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儿童罹患的主要疾病是哮喘、肥胖症、学习障碍、自闭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disorder,ADHD)和糖尿病等。美国儿童的哮喘患病率从1980年的3.6%增加到目前的近10%。每68名美国儿童中有1名患有孤独症谱系障碍,14%的美国儿童患有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其中有三分之二的儿童同时存在学习障碍。美国每年出生的400万婴儿中有40万到60万存在脑发育障碍,包括阅读障碍、智力低下、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和孤独症谱系障碍等。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儿童新发癌症增加了40%,癌症是美国儿童死亡的第二大原因,仅次于意外伤害。随着儿童肥胖的增加,儿童期2型糖尿病的发病率也在增加,且诊断年龄越来越小。[20]
2001年,中国深圳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学生的血铅检测中,有大半的被检测者血铅含量超过l00mg/dl,这已达到“铅中毒”的国际标准。2016年4月,中国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被检出血液指标异常,个别学生被检出淋巴癌、白血病,环境检测结果为该校地下水和土壤被严重污染。[19]
儿童自杀
由于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严重影响了儿童的心理健康,造成大量儿童自杀。[16]在荷兰,从1970年到1980年有自杀倾向的青少年增长了一倍。在澳大利亚的墨尔本,有自杀倾向的女性青少年增长了好几倍。据统计,在美国,15~24岁年龄段的青少年中,每10万人中有13人自杀2。在中国,也时常可以看到青少年自杀的报道。[19]
其他
随着社会的变迁,儿童面临的问题不止上述这些。新问题不断出现,如:难民儿童、少女早孕、同性恋家庭对小孩的抚养等。[19]
司法保护文件
在成人主宰的世界里,儿童权利长期受到忽视。[23]1920年,救助儿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成立。1923年,埃格兰泰恩杰布女土拟定了《儿童权利宪章》,“儿童应有自己的权利”这一观点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接纳。次年,国际联盟的成员国一致通过,将《宪章》作为《儿童权利宣言》,即《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21][22]首次在国际上提出了“儿童权利”概念。[29][10]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23]该公约由序言、实质性条款、程序性条款和最后条款四部分组成,共54条,[55][24]规定了儿童享有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21][24]试图努力确保所有儿童获得他们应该享受的关怀、保护和机会,并明确表明了国际社会为儿童工作的目标和努力方向。1990年8月2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第105个签字国。[21]截至2015年10月2日,全球已196个国家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23]
之后,联合国大会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作为补充,如《<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宣言》《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土会和法律原则宣言》[注10]《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注11]《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等,及其他法规也涉及儿童权利的维护,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宪章》等,旨在更加全面及详尽地维护儿童权利。[23][24]
针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特殊性,联合国及其下属的有关组织在对各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陆续制定了一些国际性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文件,建立一套刑事诉讼程序,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和重新回归社会,如《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等。[25]
1991年9月4日,中国公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保护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填补了中国未成年人法的空白。1999年11月1日,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21]
虐童相关法
虐童[注2]作为现代社会病研究与防范,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国际上引起重视。[17]1974年国会通过《儿童虐待预防法案》;[56]1975年,美国《预防虐待儿童及治疗受虐儿童公约》明确虐童[注12]概念。[17]1990年,美国国会报告,与儿童福利相关的法案就有127项,福利范围涉及“收入补助、营养、社会服务、教育和训练、保健和住宅”等六大项目。[56]
2021年1月9日,韩国国会召开全体会议,通过《关于虐待儿童犯罪处罚的特别法修正案》(以下简称“虐童修正案”),对虐待儿童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它又被称作“郑仁法”,源于女童郑仁遭养父母虐待致死案件。根据虐童修正案,包括警察等在内的防止儿童虐待的专职公务员接到举报义务人(儿童福利院从业人员、医疗人员等)的虐待举报,必须立即进行搜查和调查。为让受害儿童或举报者、目击者能够自由陈述,还新设了“警察和专职公务员在调查时须将可能受到虐待的儿童与涉嫌虐待者分离”的条款。[57]
中国香港地区在防治儿童虐待的服务方面也有一套较完善的保障体系,其中香港地区社会福利署制定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2015年修订版)》为防治儿童虐待服务提供了详细指引。但香港地区并没有建立儿童虐待强制责任报告制度。[58]
从法律上看,中国大陆没有明确的虐童与虐童罪的概念,[59]主要有四部专门性儿童立法: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二次修订)、2021年制定的《家庭教育促进法》、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2018年二次修正)、1999年制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和非专门性儿童立法:《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母婴保健法》《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60][61][62]
拐卖相关法
防治拐卖儿童是全世界各个国家都要面临的一个问题。[63]1979年,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正式规定了拐卖儿童罪,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拐卖儿童犯罪,不单指儿童被拐卖的所构成的拐卖儿童罪,包括: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罪。中国对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对收养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63][64]
199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七届大会在讨论跨国收养公约时也将国际拐卖儿童问题列入大会的议题,并要求各国政府时刻牢记与滥用国际收养权从事国际拐卖儿童的行为作斗争,防范通过国际收养来拐卖儿童,防止国际收养权的滥用问题。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跨国收养公约之后,美洲国家组织于1994年3月14日至15日在墨西哥举行了第五届泛美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制定通过《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贩卖儿童的公约》(Inter-American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TrafficinMinors),进一步强化了反对国际拐卖儿童的行为。[65]
2004年以前的日本刑法中只有略取、诱拐罪,即“略诱[注13]及和诱之罪”[注14]。[63]2005年两次修改刑法典中,增设了人身买卖罪。日本以提升违法成本的方式从根本上打击买方市场,拐卖儿童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即不再是一个拥有基本权利的正常公民,如其将失去购买房子、车子和贷款等各项权利。因此日本成为了亚洲拐卖儿童案件发生率最低的国家。[63]
童工相关法
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规定就业者的最低年龄为15岁(特殊情况除外)。[66]1993年,巴基斯坦宪法与法律都有规定禁止雇佣15岁以下儿童,出台专门针对童工问题的系列法案,如《儿童法案》、不断修正的《儿童雇佣条例》以及各省《禁止雇佣童工法案》。[45]
在印度,童婚和童工问题一直是社会的阴暗面。该囯早期并没有关于限制童工的法律,一直到联合国介入后,迫于压力才出台相关法律,明确禁止14岁以下的儿童从事18种危险职业和65项工程,例如采矿、宝石切割和水泥生产,对非法雇用儿童的单位及负责人,处以监禁2年罚款5万印度卢比的惩罚。[45]
中国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中国的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一步对使用童工的监督、处罚等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身份证件。若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67]
2002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将每年的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theWorldDayAgainstChildLabor),聚焦全球范围内的童工问题呼吁全世界为消除童工共同努力,在减贫、基础教育和人权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力求实现2025年终止一切形式的童工的目标。[53][68]此外,联合国儿童救济基金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也在全力推动这一项目。[68]
2017年11月,阿根廷在布宜诺斯艾利斯承办了第四届持续消除童工现象全球会议。该决议强调了实现与消除童工现象有关的目标和完成指标,会员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消除强迫劳动、结束现代奴役和人口贩运的承诺,并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包括招募和使用儿童兵。2019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一项决议,宣布2021年为“消除童工现象国际年”。78个国家共同提出该决议草案。2021年6月10日,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世界无童工日”前夕联合发布报告指出,2016年至2020年全球童工人数增加840万。[45]
儿童福利
大约在20世纪初,西欧工业化国家以及美国兴起包括预防疾病、改善饮食和产前护理在内的儿童福利运动。[69]美国最早提出“儿童福利”概念。[56]1908年,纽约市卫生局设立了儿童卫生处,是世界上第一个处理儿童卫生问题的部门。[69]1909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在白宫召开首次儿童福利会议,专门讨论儿童福利与保护问题。[56]1912年,联邦儿童福利局成立。[56]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规定了特殊的儿童福利制度;[56]1995年年底,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出:“1990年儿童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确定的目标,即减少发展中国家儿童的死亡、营养不良、疾病和残疾。”对儿童问题与儿童权利的保障。[70]
日本民间尝试通过“儿童食堂”的方式缓解儿童贫困问题,为儿童免费或以低价提供餐饮服务的社会活动。截至2016年5月,日本全国的“儿童食堂”数量已经超过300所。为贫困家庭提供食物支援的“食物银行(FoodBank)”体制[注15],为儿童提供保护设施[注16]等。[71]
为解决中国儿童的临床常规检验指标参考区间都是参考成人标准这一难题,2016年实施开展“建立中国儿童临床常规检验指标参考区间”项目工作,倪鑫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历时6年,此项工作已顺利结题,并制定了《儿童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与《儿童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2项卫生行业标准,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72]
截至到2023年,中国已经初步建成儿童福利法律保护体系。《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规定了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5条),儿童的受教育权(第46条),儿童性别平等的权利(第48条),儿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第49条)。[60][61][62]
儿童观
儿童观是儿童研究的理论基础,关于儿童的研究是教育理论最重要的内容之一。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以及随后的启蒙运动,倡导从封建教会的束缚下将“人”解放出来。[10]
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J.A.Comenius,1592~1670)把儿童看作珍贵的种子,这颗“种子”有学问、道德的基因,等待教育去“浇水”,让其生根发芽。[73][10]
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学家、文学家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认为“每一年龄有它自己的动力”“儿童有他自己独特的观察、思维和情感的方法”,[74][75]应该允许他们“自然地”发展自己。[76]他的跟从儿童的教育学,导致现代教育学的诞生。[76][77][74][75]
英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和教育理论家斯宾塞(H.Spencer,1820-1903)认为:儿童的心智演化有个自然过程,干扰它就会发生损害。[78][79]
奥地利精神病医生及精神分析学家,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Freud,1856-1939)认为“儿童是成人之父”。他的心理性欲阶段理论强调,心理的发展是心理性欲的发展。[80][81][82]
人本主义心理学先驱、个体心理学创始人阿尔弗雷德·阿德勒(Alfred Adler,1870-1937)的教育心理学非常看重社会情感以及社会情感培养。孩子面对外部刺激时如何做出反应,自卑感和优越感如何交织与转换,这些才是孩子成长的契机。教育的目的是要培养具有社会情感、健康人格的人。[83][84]
美国心理学家约翰·华生(J.B.Watson,1878-1958)的行为主义强调,人是一种生来就具有特定结构类型以及生理和心理机能的动物,人的一切心理现象和行为,都是以这些为其基础的。同时,它们又建立在人对各种刺激一反应的联结系列之上,一切复杂的行为都不外乎是通过条件反射这一机制建立起来的一套反射。即人对刺激、情境的反应能力,在每一个人出生时大体都一样,没有智能、天才、性情、智力结构和特性的遗传这回事,这些主要是靠幼年时代的训练而成。[81][85][86][79]
中国儿童教育专家和儿童心理学家,中国儿童心理学的主要开拓者之一陈鹤琴(1892-1982),在儿童观上,强调儿童的特殊性,尤其是那些独特的心理特点,如好动心、模仿心、好奇心、游戏心。[87]
瑞士心理学家,日内瓦学派(皮亚杰学派)的创始人皮亚杰(Piaget,1896-1980)提出了儿童智慧形成和认知机制发生、发展规律的重要理论,[88][89]认为支配儿童心理发展的因素有成熟[注17]、个体对物体作出动作中的练习和习得经验[注18]、社会经验[注19]和平衡[注20]四个方面的因素。[89]将个体认知发展过程分为四个基本阶段[注21]。[91]
美国心理学家、行为科学家、新行为主义的代表、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的奠基者伯尔赫斯·弗雷德里克·斯金纳(BurhusFredericSkinner,1904-1990)的强化理论提出儿童的发展是可以通过强化作用塑造的。[92][93][94][95]
美国心理学家布朗芬布伦纳(U.Bronfenbrenner,1917-2005)的生态系统理论则重视儿童心理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93][96]
美国认知心理学家奥苏伯尔(DavidP.Ausubel,1918-2008)的认知同化学习理论,认为儿童学习过程是认知结构的组织和再组织过程。[97][98][99]儿童的学习主要表现为接受学习,是有意义的学习。[100][101]
儿童节
1939年,英法德意签署《慕尼黑协定》,捷克沦为法西斯德国的保护国。德国驻捷克盖世太保头子海德里希到任后滥杀无辜。1942年5月,两名捷克人暗杀了海德里希。希特勒对捷克人展开报复行动。他们咬定利迪策村村民支持了暗杀活动。当年6月10日晚,德国军队突袭利迪策村,将村里173个15岁以上的男子全部杀害,放火烧毁了整座村庄。将妇女和104名儿童押往集中营。104名儿童,大部分惨死在集中营的毒气室里,只有17名还在襁褓中的婴儿幸免于难。[27]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地经济萧条,儿童生活和生命得不到保障,有染上重病不治而亡的,有的被迫当童工受尽折磨的。为了悼念利迪策村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给全世界儿童争取生存、保障和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各国儿童的友谊,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召开执委会,决定将每年6月1日定为国际儿童节(又称“国际儿童节”,”InternationalChildren'sDay”)。它是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抚养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为了反对虐杀儿童和毒害儿童而设立的节日。截至2023年,中国、俄罗斯、蒙古、老挝、柬埔寨等国家都将6月1日定为儿童的节日。[26][27][102][103]日本一年要庆祝三次儿童节[注22],专门为日本的小女孩设立的3月3日女孩节,5月5日男孩节(鲤鱼日),11月15日“七五三”儿童节[注23]。韩国的儿童节在每年的5月5日,美国5月1日,新加坡10月1日,英国7月14日、印尼7月23日、古巴7月6日、土耳其4月23日、泰国每一年1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印度11月14日、瑞典12月13日、巴拉圭8月16日、哥伦比亚7月4日、巴西8月15日、越南与中国中秋节同一天、德国9月20日、墨西哥4月30日、秘鲁4月28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儿童节(6月1日)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102]
儿童日
“小大人”形象
儿童象形始自中世纪的宗教画,主要有圣童耶稣,天使和裸婴。穿着衣服的宛如微型成人的小上帝圣童耶稣是艺术史上西方儿童形象的样板和祖先。[13][105]这时期的文学作品和绘画作品中的儿童形象表现为身体缩小的成人,后世称之为“小大人”的形象,[106]是成人立场上认为的“缩小的成人”,而不是生理科学上的儿童,[14]如13-14世纪的意大利画家乔托笔下的人物,以及中国文学作品中的小嘎子、王二小、海娃,和《闪闪的红星》中的潘冬子等。[13]
还有的是听话、规矩的,具有超越儿童,甚至是超越成人的智慧和能力,[12]主要出现在欧洲儿童文学,[12]世界各地的民间文学(神话、传说和民间故事)中,如《千面英雄》,由童话《神笔马良》改编而成的《神笔》(1955年)。[14]
在中国艺术作品中还有比“小大人”无私的“小标兵”形象,他们是儿童与成人的共同楷模。如《渔童》(1959年)、《人参娃娃》(1962年)中塑造的主人公。[14]
“还原”圣洁、祈福儿童形象
15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拉斐尔的圣母图《西斯廷圣母》中圣童耶稣“还原”儿童和天使的裸体儿童形象。[13]
中国儿童题材绘画则属于风俗画的一种,特别是中国两宋时期的婴戏图,至明清以后发展成民俗画中各式百子图,腰系红肚兜,但不裸体。图中以当时的日常生活场景和有影响力的社会风俗习惯为描绘对象,[105][13]儿童形象成了此类民俗画的基本符号。由表现童趣的审美趣味流变为祈福,[13]在绘画中有关儿童的形象是带有仁爱、善良、子嗣观的。[105]
“小可爱”形象
16世纪,文艺复兴后期的提香(Tiziano Vecellio),他笔下所表现的儿童形象是可爱、顽皮的,如其作品《崇拜维纳斯》中的儿童。[13]到17世纪西欧经济贸易的发展乃至新兴的资产阶级市民阶层诞生,表现人们现实生活的写实性人物画发展起来,[105]如弗兰德斯巴洛克风格的鲁本斯(Peter Paul Rubens)的作品,表达的主题都是小孩的可爱和对小孩的怜爱。儿童的形象从“小大人”,变成了“小可爱”。[13]

顽童形象
在儿童本位的文学作品中,主人公或正面形象大多是顽皮、叛逆的“小顽童”形象。[14][12]在美国儿童文学史上,马克·吐温的顽童主题作品“体现着儿童自己的眼光,一种对于自己的世界与成人的世界的无拘无束、毫无固定框架可言的眼光,充塞着一种童稚特有的奇异幻想与放纵感”。[12]如他的《汤姆·索亚历险记》《哈克贝里·费恩历险记》《坏男孩儿的故事》,[12]刘易斯·卡洛尔的《爱丽丝漫游奇境记》,杰·姆·巴里的《彼得·潘》,[12]瑞典儿童文学家阿斯特丽德•林格伦的《长袜子皮皮》,[107]海因里希·霍夫曼的《蓬蓬头彼得》,塑造了一系列的“顽童”。[15][108]

《封神演义》里的神童哪吒,[13][15]《西游记》中的孙悟空,[106][107]《没头脑和不高兴》(1962年)中的主角;动画叙事文本叙述者的“小顽童”形象还出现在《小梅的梦》(1954年)、《粗心的小胖》(1955年)、《我知道》(1956年)、《双胞胎》(1957年)、《墙上的画》(1958年)、《蜜蜂和蚯蚓》(1959年)、《一棵大白菜》(1961年)和《牧笛》(1963年)等等作品中,反映了儿童的心理特征以及看待世界的方式。[14]

参考资料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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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节简介 — 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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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护童年 点亮未来|《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版)正式发布! — 中国儿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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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 107
- 追溯叛逆小孩文学形象的鼻祖,聊聊“少儿不宜”的儿童读物 — 百家号
注释
- 自我意识是意识的一个方面、一种形式,是人自己认识自己,认识自己与周围环境的关系。[7]
- 虐待与冷落儿童(Childabuse and neglect)是一种严重的心理卫生与社会医学问题,父母对孩子感情的冷落和否定,以及虐待,导致处在生长发育期的儿童被迫自杀、犯罪、人格障碍、精神异常;或个别儿童被亲生父母毒打致死。[17]
- 对儿童采取暴力行为。如恼怒致伤、严教打伤,意攻击与谋杀等。[17]
- 早期亲子关系失调而影响子代生长发育。[17]
- 缺乏提供足够的营养及热卡,影响儿童的生长发育。[17]
- 包括不满足儿童预防、医疗、安全、情感、教育、身体发育等方面的需要,造成儿童身心损伤,对儿童恐吓、排斥、讥讽的情感虐待与遗弃、禁闭等。[17]
- 18岁以下的儿童受成人的性虐,包括乱伦、口淫、强奸等。[17]
- 出生后活活溺死。[17]
- 世界三大社会公害:毒品、环境污染、未成年人犯罪。[54]
- 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3日第41/85号决议通立。[23]
- 北京规则[23]
- 《公约》指出虐童是指对年龄在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的健康和福利监护人对其所造成的生理和心理上的损伤、性虐待、冷落并使其健康及福利受到危害或威胁。[17]
- 略诱是指以强暴、威胁为手段拐卖他人的行为;和诱是指以欺骗或诱惑等非暴力手段拐骗他人的行为
- 涉及略取、诱拐罪的罪名体系主要有以下具体罪名,分别是:拐取未成年人罪(20岁之未成年人)、营利拐取罪、勒赎拐诱罪、移送国外拐取罪、以移送国外为目的的买卖人口罪、勒索拐诱预备罪。[63]
- 这指由于包装破损等原因,食品企业将虽不妨碍食用但无法出售的食物免费分发给贫困人群的活动。[71]
- 由于家庭贫困、遗弃、虐待等原因而无家可归的2~18岁儿童提供生活庇护的公共或民间设施。[71]
- 指机体的成长,特别是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的成熟。[90][89]
- 指不同于社会经验而言。[89]
- 社会经验包括社会生活、文化教育和语言等诸多方面,这种因素指社会上的相互作用和社会传递。[90]
- 平衡就是不断成熟的内部组织和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90]
- 0一2岁左右,感知运动阶段,孩子主要通过口尝、手抓等感觉与动作去认识世界,他已经逐步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与玩具是分别存在着的;2-7岁左右,前运算阶段,孩子忙于对概念的吸收和消化;7一11岁左右,具体运算阶段,儿童能进行合乎逻辑的思考了;11岁后,基本上包括整个青春期,进入形式运算阶段,儿童的思维可以与成人媲美,可以进行小说的主题与结构分析,可以进行代数、几何、三角之类的抽象计算。[91]
- 《儿童节简介》中实际上除了出现3月3日女孩节、5月5日男孩节、11月15日“七五三”儿童节外,在“儿童节日期”章节下还出现了“日本: 5月31日”,第四个儿童节的日期,不知是否是笔误。[102]
- 三岁、五岁和七岁小朋友的节日。[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