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会员国(英文:United Nations)是联合国大会的成员,截至2024年1月共有193个会员国,2个观察员国(梵蒂冈和巴勒斯坦)。[1][2]
联合国会员国申请规定有《联合国宪章》规定:“凡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载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履行这些义务,都可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申请加入联合国的国家须经安全理事会推荐,再由联合国大会决定,才能获得联合国会员国资格。[4]只有其他国家或政府才拥有承认一个新的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承认与否通常表明这些国家或政府是否愿意与其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国既不是国家,也不是政府,因此无权认可一个新的国家或政府。但是,作为一个独立国家构成的组织,联合国可以接纳一个新国家成为其会员国,或者接受一个新政府代表的全权证书。[4]
会员国
| 名称 | 加入时间 |
|---|---|
| 南苏丹 | 2011年7月14日 |
| 黑山 | 2006年6月28日 |
| 瑞士 | 2002年9月10日 |
| 东帝汶 | 2002年9月27日 |
| 图瓦卢 | 2000年5月9日 |
| 塞尔维亚 | 2000年1月11日 |
| 基里巴斯 | 1999年9月14日 |
| 汤加 | |
| 瑙鲁 | |
| 帕劳 | 1994年12月15日 |
| 北马其顿 | 1993年8月4日 |
| 安道尔 | 1993年7月28日 |
| 厄立特里亚 | 1993年5月28日 |
| 摩纳哥 | |
| 捷克 | 1993年1月19日 |
| 斯洛伐克 | |
| 乔治亚州 | 1992年7月31日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2年5月22日 |
| 克罗地亚 | |
| 斯洛文尼亚 | |
| 亚美尼亚 | 1992年2月3日 |
| 阿塞拜疆 | |
| 乌兹别克斯坦 | |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
| 塔吉克斯坦 | |
| 土库曼斯坦 | |
| 圣马力诺 | |
| 吉尔吉斯斯坦 | |
| 哈萨克斯坦 | |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1991年9月17日 |
| 马绍尔群岛 | |
| 立陶宛 | |
| 爱沙尼亚 | |
| 大韩民国 | |
| 拉脱维亚 | |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
| 列支敦士登 | 1990年9月18日 |
| 纳米比亚 | 1990年4月23日 |
| 文莱达鲁萨兰国 | 1984年9月21日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83年9月23日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81年11月11日 |
| 伯利兹 | 1981年9月25日 |
| 瓦努阿图 | 1981年9月15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0年9月16日 |
| 津巴布韦 | 1980年8月25日 |
| 圣卢西亚 | 1979年9月18日 |
| 多米尼加 | 1978年12月18日 |
| 所罗门群岛 | 1978年9月19日 |
| 吉布提 | 1977年9月20日 |
| 越南 | |
| 萨摩亚 | 1976年12月15日 |
| 塞舌尔 | 1976年9月21日 |
| 安哥拉 | 1976年1月12日 |
| 科摩罗 | 1975年11月12日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75年10月10日 |
| 莫桑比克 | 1975年9月16日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 佛得角 | |
| 苏里南 | 1975年4月12日 |
| 孟加拉国 | 1974年9月17日 |
| 格林纳达 | |
| 几内亚比绍 | |
| 巴哈马 | 1973年9月18日 |
| 德国 | |
| 巴林 | 1971年9月21日 |
| 不丹 | 1971年9月21日 |
| 卡塔尔 |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1971年9月12日 |
| 阿曼 | 1971年7月10日 |
| 斐济 | 1970年10月13日 |
| 赤道几内亚 | 1968年11月12日 |
| 史瓦帝尼 | 1968年9月24日 |
| 毛里求斯 | 1968年4月24日 |
| 博茨瓦纳 | 1966年10月17日 |
| 莱索托 | |
| 圭亚那 | 1966年9月20日 |
| 巴巴多斯 | 1966年9月12日 |
| 冈比亚(共和国) | 1965年9月21日 |
| 马尔代夫 | |
| 新加坡 | |
| 马拉维 | 1964年1月12日 |
| 马耳他 | |
| 赞比亚 | |
| 肯尼亚 | 1963年12月16日 |
| 科威特 | 1963年5月14日 |
| 乌干达 | 1962年10月25日 |
| 布隆迪 | 1962年9月18日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
| 卢旺达 | |
| 牙买加 | |
| 阿尔及利亚 | 1962年8月10日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61年12月14日 |
| 毛里塔尼亚 | 1961年10月27日 |
| 蒙古 | |
| 塞拉利昂 | 1961年9月27日 |
| 马里 | 1960年9月28日 |
| 塞内加尔 | 1960年9月20日 |
| 贝宁 | |
| 布基纳法索 | |
| 加蓬 | |
| 喀麦隆 | |
| 中非共和国 | |
| 乍得 | |
| 刚果 | |
| 科特迪瓦 | |
| 塞浦路斯 | |
| 多哥 | |
| 尼日尔 | |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
| 马达加斯加 | |
| 索马里 | |
| 尼日利亚 | 1960年7月10日 |
| 几内亚 | 1958年12月12日 |
| 马来西亚 | 1957年9月17日 |
| 加纳 | 1957年8月3日 |
| 日本 | 1956年12月18日 |
| 苏丹 | 1956年11月12日 |
| 突尼斯 | |
| 摩洛哥 | |
| 阿尔巴尼亚 | 1955年12月14日 |
| 奥地利 | |
| 尼泊尔 | |
| 匈牙利 | |
| 保加利亚 | |
| 柬埔寨 | |
| 罗马尼亚 | |
| 意大利 | |
| 芬兰 | |
| 斯里兰卡 | |
| 爱尔兰 |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
| 葡萄牙 | |
| 约旦 | |
| 西班牙 | |
| 利比亚 | |
| 印度尼西亚 | 1950年9月28日 |
| 以色列 | 1949年5月11日 |
| 缅甸 | 1948年4月19日 |
| 巴基斯坦 | 1947年9月30日 |
| 也门 | |
| 阿富汗 | 1946年11月19日 |
| 冰岛 | |
| 瑞典 | |
| 泰国 | 1946年12月15日 |
| 比利时 | 1945年12月27日 |
| 厄瓜多尔 | 1945年12月21日 |
| 危地马拉 | |
| 伊拉克 | |
| 乌拉圭 | 1945年12月18日 |
| 洪都拉斯 | 1945年12月17日 |
| 荷兰(王国) | 1945年12月10日 |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1945年11月15日 |
|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 1945年11月14日 |
| 埃塞俄比亚 | 1945年11月13日 |
| 巴拿马 | |
| 秘鲁 | 1945年10月31日 |
| 印度 | 1945年10月30日 |
| 希腊 | 1945年10月25日 |
| 阿根廷 | 1945年10月24日 |
| 白俄罗斯 | |
| 巴西 | |
| 中国 | |
| 智利 | |
| 古巴 | |
| 丹麦 | |
| 多明尼加共和国 | |
| 埃及 | |
| 萨尔瓦多 | |
| 法国 | |
| 海地 | |
| 黎巴嫩 | |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
| 新西兰 | |
| 卢森堡 | |
| 尼加拉瓜 | |
| 土耳其 | |
| 巴拉圭 |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
| 菲律宾 | |
| 波兰 |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 俄罗斯联邦 | |
| 沙特阿拉伯 | |
| 乌克兰 | |
| 美国 | |
| 加拿大 | 1945年9月11日 |
| 墨西哥 | 1945年7月11日 |
| 南非 | |
| 哥伦比亚 | 1945年5月11日 |
| 哥斯达黎加 | 1945年2月11日 |
| 利比里亚 | |
| 澳大利亚 | 1945年1月11日 |
| 以上截至2024年1月:[3] | |
非洲国家组
阿尔及利亚 斯威士兰 纳米比亚安哥拉埃塞俄比亚尼日尔贝宁加蓬尼日利亚博茨瓦纳冈比亚卢旺达布基纳法索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布隆迪几内亚塞内加尔佛得角几内亚比绍塞舌尔喀麦隆肯尼亚塞拉利昂中非共和国莱索托索马里乍得利比里亚南非科摩罗利比亚南苏丹刚果马达加斯加岛苏丹科特迪瓦马拉维多哥刚果民主共和国马里突尼斯吉布提毛里塔尼亚乌干达埃及毛里求斯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赤道几内亚摩洛哥赞比亚厄立特里亚莫桑比克津巴布韦以上截至2024年1月[5]
亚洲-太平洋国家组
阿富汗吉尔吉斯斯坦萨摩亚巴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沙特阿拉伯孟加拉国黎巴嫩新加坡不丹马来西亚所罗门群岛文莱达鲁萨兰国马尔代夫斯里兰卡柬埔寨马绍尔群岛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中国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塔吉克斯坦塞浦路斯蒙古泰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缅甸东帝汶斐济瑙鲁汤加印度尼泊尔土耳其*印度尼西亚阿曼土库曼斯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图瓦卢伊拉克帕劳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日本巴布亚新几内亚乌兹别克斯坦约旦菲律宾瓦努阿图哈萨克斯坦卡塔尔越南基里巴斯*大韩民国也门科威特 以上截至2024年1月[5]
东欧国家组
阿尔巴尼亚爱沙尼亚摩尔多瓦共和国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罗马尼亚阿塞拜疆匈牙利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拉脱维亚塞尔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立陶宛斯洛伐克保加利亚黑山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北马其顿乌克兰捷克波兰 以上截至2024年1月[5]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组
安提瓜和巴布达多米尼克尼加拉瓜 阿根廷多米尼加共和国巴拿马巴哈马厄瓜多尔巴拉圭 巴巴多斯萨尔瓦多秘鲁伯利兹格林纳达圣基茨和尼维斯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危地马拉圣卢西亚巴西 圭亚那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智利海地苏里南哥伦比亚 洪都拉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哥斯达黎加 牙买加 乌拉圭古巴墨西哥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以上截至2024年1月[5]
西欧和其他国家组
安道尔冰岛挪威澳大利亚爱尔兰葡萄牙奥地利以色列*圣马力诺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加拿大列支敦士登瑞典丹麦卢森堡瑞士芬兰马耳他 土耳其*法国摩纳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德国荷兰美利坚合众国*希腊新西兰 以上截至2024年1月[5]
以色列
2000年5月,以色列成为西欧和其他国家组的临时正式成员(可延长),从而能举荐候选人参选大会各种机构。2004年,以色列的成员资格得以永久延长。 [5]
基里巴斯
截至2010年,基里巴斯(位于大洋洲)未参加任何区域组,尽管其他大洋洲国家均属亚洲-太平洋国家组。[5]
土耳其
土耳其同时正式参加西欧和其他国家组以及亚洲-太平洋国家组,但为选举目的,仅将其视为西欧和其他国家组成员。 [5]
美利坚合众国
美利坚合众国未参加任何区域组,但作为观察员出席西欧和其他国家组的会议。为选举目的,将其视为该组成员。 [5]
国家如何成为联合国会员国
联合国会员国是依据《联合国宪章》加入的主权国家实体。《联合国宪章》规定:“凡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载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履行这些义务,都可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申请加入联合国的国家须经安全理事会推荐,再由联合国大会决定,才能获得联合国会员国资格。不过,部分依照《蒙得维的亚条约》可视为主权国家的政治实体,会因联合国不承认其主权、缺乏国际普遍承认或是遭受特定会员国的反对,无法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4]
新的国家或政府申请
只有其他国家或政府才拥有承认一个新的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承认与否通常表明这些国家或政府是否愿意与其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国既不是国家,也不是政府,因此无权认可一个新的国家或政府。但是,作为一个独立国家构成的组织,联合国可以接纳一个新国家成为其会员国,或者接受一个新政府代表的全权证书。[4]
申请程序大致如下:
申请国向秘书长提交一份申请,同时提交一封正式声明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载义务的信函。[4]安全理事会审议申请。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有9个投赞成票,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没有任何一个投反对票,才能通过任何接纳新会员的建议。[4]如果安理会建议接纳该国,则该建议将递交联合国大会审议。但必须有三分之二多数会员国投赞成票,联合国大会才能接纳一个新会员国。[4]接纳新会员国的决议通过之日,即为会员国资格正式生效之时。[4]
联合国大会每一届会议都会审查与会的所有会员国代表的全权证书。按照惯例,首先应审查全权证书委员会9个成员国代表的全权证书,但是对该委员会成员的审查也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在审查期间,可以对某个特定代表是否得到当权政府授权提出质疑。这个问题最终将由联合国大会多数票决定。需要指出的是,通过民主选举而造成的政府正常更替不会造成对有关国家代表全权证书的质疑。[4]
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由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随着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取得独立,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运作。理事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根据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的要求,视需要举行会议。[6]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有15名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九年。[6]
介绍
作为一个或多个专门机构成员的非联合国会员国可以申请常驻观察员地位。常驻观察员地位纯粹基于实践,《联合国宪章》对此没有任何规定。这种做法可以追溯到 1946 年,当时秘书长接受了瑞士政府担任联合国常驻观察员的任命。随后,一些后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提出了观察员,其中包括奥地利、芬兰、意大利和日本。瑞士于2002年9月10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8]2024年1月29日,英国外交大臣表示,英国将考虑承认巴勒斯坦国,此举将有助于使两国解决方案成为“不可逆转”的进程。[9]
非成员国
联合国观察员国有2个,为梵蒂冈和巴勒斯坦。梵蒂冈自1964年4月6日起成为联合国的常任观察员。[10]1974年11月2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3237号决议,赋予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观察员席位。[11]2012年11月,巴勒斯坦宣布定于29日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申请,要求成为联合国的“观察员国”。27日,法国外长表示,支持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观察员国。英国也表示,有条件支持巴勒斯坦入联。美国于同月27日则表示并不赞同,但不会干涉。同月29日,联合国大会将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巴勒斯坦提交的有关成为联合国正式“观察员国”的决议草案。[12]随后在第67届联合国大会2012年11月29日以138票赞成、9票反对、41票弃权通过决议,决定在联合国给予巴勒斯坦观察员国地位。[13]
2024年1月29日,英国外交大臣戴维·卡梅伦示,英国将考虑承认巴勒斯坦国,此举有助于使两国解决方案成为“不可逆转”的进程。[14]截至2025年9月,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57个国家承认巴勒斯坦国。[15]
总部设有常设办事处的政府间组织
不在总部设立常设办事处的政府间组织
| 组织 |
|---|
| 非洲开发银行 |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 |
| 安第斯共同体 |
| 安第斯开发公司 |
| 东盟+3宏观经济研究室 |
| 亚洲开发银行 |
| 亚洲森林合作组织(AFoCO) |
|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
| 加勒比国家联盟 |
| 东南亚国家联盟 |
| 黑海经济合作组织 |
| 中美洲经济一体化银行 |
| 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研究所 (CAREC) |
| 中欧倡议 |
| 集体安全条约组织 |
| 商品共同基金 |
| 独立国家联合体 |
| 葡语国家共同体 |
| 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 |
| 伊比利亚美洲国家司法部长会议 |
| 亚洲相互协作与建立信任措施会议 |
| 欧洲理事会 |
| 海关合作理事会 (世界海关组织) |
| 八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组织 |
| 东非共同体 |
| 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 |
|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
| 经济合作组织 |
| 能源宪章会议 |
| 欧亚开发银行 |
| 欧亚经济共同体 |
| 欧亚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小组 |
| 欧洲核研究组织 (CERN) |
| 欧洲公法组织 |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土著人民发展基金 |
| 全球旱地联盟 |
| 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 |
| 全球绿色增长研究所 |
| 七人加团 |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
| 伊比利亚美洲会议 |
| 印度洋委员会 |
| 环印度洋协会 |
| 美洲开发银行 |
| 政府间发展管理局 |
| 国际反腐败学院 |
| 国际移民政策发展中心 |
| 国际商会 |
| 国际民防组织(ICDO) |
| 非洲大湖区国际会议 |
| 国际海洋探索理事会 |
| 国际拯救咸海基金会 |
| 国际人道主义实况调查委员会 |
| 国际海道测量组织 |
|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 |
| 国际竹藤网络(国际竹藤组织) |
| 国际太阳能联盟 |
| 内陆发展中国家国际智库 |
| 伊斯兰开发银行集团 |
| 意大利-拉丁美洲研究所 |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体系 |
| 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 |
| 拉丁美洲议会 |
| 新开发银行 |
| 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 |
|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组织 |
| 东加勒比国家组织 |
|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 |
| 民主与经济发展组织 – 关岛 |
| 太平洋社区 |
| 太平洋岛屿发展论坛 |
| 太平洋岛屿论坛 |
| 非洲水和卫生泛非政府间机构 |
| 常设仲裁法院 |
| 大湖区、非洲之角及周边国家小武器和轻武器区域中心 |
| 上海合作组织 |
| 小岛屿开发国家码头 (SIDS DOCK) |
|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 |
| 南中心 |
|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 |
| 地中海联盟 |
| 南美国家联盟 |
| 西非经济和货币联盟 |
| 参考资料:[16] |
其他实体
| 组织 |
|---|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
|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
| 国际奥委会 |
| 各国议会联盟 |
| 马耳他骑士团 |
| 参考资料:[16] |
第三条
凡曾经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17]
第四条
第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17]
第六条
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17]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17]
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17]
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17]
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17][17]
第十二条
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17]
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17]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17]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17]
第三十二条
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17]
第四十一条
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17]
第四十二条
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17]
第四十八条
一、执行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决议所必要之行动,应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或由若干会员国担任之,一依安全理事会之决定。[17]
二、此项决议应由联合国会员国以其直接行动及经其加入为会员之有关国际机关之行动履行之。[17]
第四十九条
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17]
第五十条
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执行办法时,其他国家,不论其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遇有因此项办法之执行而引起之特殊经济问题者,应有权与安全理事会会商解决此项问题。[17]
第六十二条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之研究及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关系专门机关提出关于此种事项之建议案。[17]
二、本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17]
三、本理事会得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17]
四、本理事会得依联合国所定之规则召集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之国际会议。[17]
第六十三条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与第五十七条所指之任何专门机关订立协定,订明关系专门机关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条件。该项协定须经大会之核准。[17]
二、本理事会,为调整各种专门机关之工作,得与此种机关会商并得向其提出建议,并得向大会及联合国会员国建议。[17]
第六十四条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取适当步骤,以取得专门机关之经常报告。本理事会得与联合国会员国及专门机关,商定办法俾就实施本理事会之建议及大会对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建议所采之步骤,取得报告。[17]
二、本理事会得将对于此项报告之意见提送大会。[17]
第六十六条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履行其职权范围内关于执行大会建议之职务。[17]
二、经大会之许可,本理事会得应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关之请求,供其服务。[17]
三、本理事会应履行本宪章他章所特定之其他职务,以及大会所授予之职务。[17]
第六十九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请联合国会员国参加讨论本理事会对于该国有特别关系之任何事件,但无投票权。[17]
第七十一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并于适当情形下,经与关系联合国会员国会商后,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之。[17]
第七十三条
联合国各会员国,于其所负有或承担管理责任之领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之原则,并接受在本宪章所建立之国际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分增进领土居民福利之义务为神圣之信托,且为此目的:[17]
(子) 于充分尊重关系人民之文化下,保证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17]
(丑) 按各领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环境、及其进化之阶段,发展自治;对各该人民之政治愿望,予以适当之注意;并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渐发展。[17]
(寅) 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17]
(卯) 提倡建设计划,以求进步;奖励研究;各国彼此合作,并于适当之时间及场合与专门国际团体合作,以求本条所载社会、经济及科学目的之实现。[17]
(辰) 在不违背安全及宪法之限制下,按时将关于各会员国分别负责管理领土内之经济、社会及教育情形之统计及具有专门性质之情报,递送秘书长,以供参考。本宪章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规定之领土,不在此限。[17]
第七十四条
联合国各会员国共同承诺对于本章规定之领土,一如对于本国区域,其政策必须以善邻之道奉为圭臬;并于社会、经济及商业上,对世界各国之利益及幸福,予以充分之注意。[17]
第七十八条
凡领土已成为联合国之会员国者,不适用托管制度;联合国会员国间之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17]
第八十条
一、除依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一条所订置各领土于托管制度下之个别托管协定另有议定外,并在该项协定未经缔结以前,本章任何规定绝对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变更任何国家或人民之权利、或联合国会员国个别签订之现有国际约章之条款。[17]
二、本条第一项不得解释为对于依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而订置委任统治地或其他领土于托管制度下之协定,授以延展商订之理由。[17]
第八十六条
一、托管理事会应由下列联合国会员国组织之:
(子) 管理托管领土之会员国。[17]
(丑) 第二十三条所列名之国家而现非管理托管领土者。[17]
(寅) 大会选举必要数额之其他会员国,任期三年,俾使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总数,于联合国会员国中之管理托管领土者及不管理者之间,得以平均分配。[17]
二、托管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指定一特别合格之人员,以代表之。[17]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位于北美洲中部,领土还包括北美洲西北部的阿拉斯加和太平洋中部的夏威夷群岛。北与加拿大接壤,南靠墨西哥湾,西临太平洋,东濒大西洋。面积937万平方公里,本土东西长4500公里,南北宽2700公里,海岸线长22,680公里。人口约3.33亿。美国共分50个州和1个特区(哥伦比亚特区),有3143个县。美国有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其国内生产总值居世界首位。2022年主要经济数据:国内生产总值(GDP):25.5万亿美元(按当年价格计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64万美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18]
英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位于欧洲西部,由大不列颠岛(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爱尔兰岛东北部和一些小岛组成。隔北海、多佛尔海峡、英吉利海峡与欧洲大陆相望。面积24.41万平方公里(包括内陆水域)。英格兰地区13.04万平方公里,苏格兰7.88万平方公里,威尔士2.08万平方公里,北爱尔兰1.41万平方公里。人口6702.6万(2021年)。官方语言为英语,威尔士北部还使用威尔士语,苏格兰西北高地及北爱尔兰部分地区仍使用盖尔语。英国是世界第六大经济体,欧洲第二大经济体。私有企业是英经济的主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0%以上,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以上,制造业占1/10左右。2022年国内生产总值2.2万亿英镑。[19]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亦称俄罗斯(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 Россия)。俄罗斯横跨欧亚大陆,东西最长9000公里,南北最宽4000公里。邻国西北面有挪威、芬兰,西面有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白俄罗斯,西南面是乌克兰,南面有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东南面有中国、蒙古和朝鲜。东面与日本和美国隔海相望。面积1709.82万平方公里。人口1.46亿人。2022年,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减少2.1%。截至2023年10月27日,俄罗斯的国际储备为5755亿美元。[20]
法国
法兰西共和国(The French Republic,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位于欧洲西部,本土呈六边形,三边临水。与比利时、卢森堡、德国、瑞士、意大利、摩纳哥、西班牙、安道尔接壤,西北隔英吉利海峡与英国相望。面积55万平方公里(不含海外领地),是欧盟面积最大国家。人口6804万(2023年1月)。法国本土划为13个大区、96个省,还有5个海外单省大区、5个海外行政区和1个地位特殊的海外属地。法国共有34945个市镇(2023年1月)。法国是最发达的工业国家之一,在核电、航空、航天和铁路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2023年法经济增长率为0.8%。[21]
中国
参考资料 23
- About Us — UnitedNations
- 联合国概览 — UnitedNations
- Search the United Nations — UnitedNations
- 联合国会员国资格 — UnitedNations
- 联合国会员国区域组 | 大会和会议管理部 — 联合国
- 会员国在六个主要机关的席位 — UnitedNations
- 联合国官网 — Current Members
- About Permanent Observers — UnitedNations
- 英外相称英国将考虑承认巴勒斯坦国:推动“两国方案”成不可逆进程 — 海外网
- Non-Member-States — UnitedNations
- 1947年6月26 日联合国总部协定第21条仲裁义务的适用问题 — 山东大学
- 联大29日表决巴勒斯坦观察员国申请 专家:获批几成定局 — 国际在线
- 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观察员国 — 大众网大众数字报
- 英外相称英国将考虑承认巴勒斯坦国:推动“两国方案”成不可逆进程 — 百家号
- 多国陆续承认巴勒斯坦国,能否为巴以开启“和平之门” — 光明网
- Intergovernmental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 UnitedNations
- 联合国宪章(全文) — UnitedNations
- 国家概况_美国国家概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国家概况_英国国家概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国家概况_俄罗斯国家概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国家概况_法国国家概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中国同联合国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中国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