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英文:Hong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HKSFC),[2]简称:香港证监会),是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定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及监察香港交易所,及监管所有香港上市公司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情况,并对违法的上市公司行使法定调查及执法权力,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及维护市场持正运作。[3]香港证监会主席雷添良,行政总裁梁凤仪。(数据截止于2023年7月3日)[7]
香港证监会负责处理涉及上市发行人的收购及合并、内幕交易、市场操控及其他由相关法例所规管的事项。香港证监会不受理以下事宜:担当法律顾问、调解私人民事纠纷、替投资者追讨金钱损失、评论服务素质及商业决定。[3]
香港证监会1989年5月成立,从1990年代初起,经费主要来自交易徵费及其他收费。[4]1993年6月19日,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签署了五方《监管合作备忘录》。[8]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在1995年7月4日签署了《有关期货事宜的监管合作备忘录》。[8]2003年,《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及革新了之前用以监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规。[4]香港证监会在2006年4月10日公布文件,对担任证券保荐人的资格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9]香港证监会2010年7月19日发表咨询文件,建议就香港的信贷评级机构实施发牌及监察制度。[10]2012年5月9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监管保荐人的咨询文件》。[11]
2015年,香港证监会开始实施新法规要求在客户合同上增加一条额外的条款。[2]香港证监会在2018年11月1日发布虚拟资产新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12]2021年8月3日,中国香港证监会以瑞银违反监管规定为由对其进行罚款1155万港元。[13]香港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3年8月11日,就推动大宗交易纳入互联互通机制达成共识。[14]2024年2月26日,香港证监会对鼎益丰控股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前主席兼非执行董事隋广义及其他20名人士展开法律程序。[15]
成立背景
在1974年以前,香港的股票及商品市场并未受到正式的监管。直至1973年爆发股灾,政府遂于翌年制订法例以规管业界。1987年再次爆发股灾,促使当局成立证券业检讨委员会,并由戴维森(Ian Hay Davison)担任主席。于1988年5月,该委员会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并赋予该机构广泛的调查及纪律处分权力,以便监管市场。[4]
1989至2003年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1989年5月成立,从1990年代初起,经费主要来自交易徵费及其他收费,无须政府拨款资助。[4]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1993年6月19日,签署了五方《监管合作备忘录》。[8]1994年,随着杠杆外汇交易条例的颁布,香港证券和期货委员会开始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实施监管。[2]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在1995年7月4日,签署了《有关期货事宜的监管合作备忘录》,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开始了两地的交流合作及执法协助。[8]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03年成立的另一家附属公司—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专责管理向投资者赔偿基金提出的索偿;该基金在经纪行违责时,可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同年,《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及革新了之前用以监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规。连同其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条例》载列了证监会的职能、权力以及监管工作范围。[4]
2003至2015年
香港证监会在2006年4月10日公布文件,对担任证券保荐人的资格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有关规定自明年起生效。[9]香港行政长官委任方正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主席,任期为三年,由2006年10月20起至2009年10月19日止。[16]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2010年07月19日发表咨询文件,建议就香港的信贷评级机构实施发牌及监察制度,以配合全球在规管信贷评级机构方面的发展。新制度于2011年1月底生效,证监会随后会展开向信贷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分析员的发牌程序。[10]香港证监会在2011年8月24日,展开《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的修订建议咨询。[17]香港证监会在2012年5月9日,发布《有关监管保荐人的咨询文件》,其中建议保荐人须就虚假招股书负上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若经定罪最高可监禁三年和罚款70万港元。[11]同年,证监会将推行教育这项职能赋予香港证监会的附属机构—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向消费者提供各类金融理财教育及资讯,务求向市民灌输正确的财富管理观念。[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10日,正式启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18]
2015至2021年
2015年,香港证监会开始实施新法规要求在客户合同上增加一条额外的条款。该条款认为,当中间商向投资者售卖或者推荐了不适合他们的金融产品时,投资者可以要求机构赔偿他们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201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依法开展各类跨境执法协作事项600余件,对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19]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3月密切合作,迅速查办了唐汉博跨境操纵“小商品城”案,以及唐汉博、唐园子操纵市场案。[20]香港证监会在2018年11月1日,发布虚拟资产新规,即《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香港证监会正就在我国香港地区建立及经营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发出指引,同时亦正在探索有关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12]同年12月,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举行了第七次执法合作工作会议,这是两地监管机构从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两地跨境执法合作机制的一项工作安排。[21]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3日,在北京签署了关于调取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存放在中国内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合作备忘录。[22]中国香港证监会在2021年8月3日,以瑞银违反监管规定为由对其进行罚款1155万港元。[13]
2021至2024年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2022年7月4日,开展香港与内地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23]香港证监会官网发布,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期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回应者普遍支持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监管规定。经修订的建议监管规定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24]同年8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推动大宗交易纳入互联互通机制达成共识,即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股通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非自动对盘交易。[14]香港证监会在2024年2月26日发布公告称,对鼎益丰控股集团国际有限公司(鼎益丰)前主席兼非执行董事隋广义及其他20名人士展开法律程序,涉嫌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内操纵鼎益丰的股份。[15]2024年10月18日,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发布联合声明,宣布将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以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区内领先的国际新股集资市场的吸引力。[25]
组织架构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定监管机构,一直致力在机构上下推广开诚布公、有责必负和衷诚沟通的文化。香港证监会按照公营机构的最佳管治方式建立管治架构。除董事局外,董事局辖下的多个委员会及各个外界人士委员会,均会密切监察香港证监会的表现和内部监控措施。此举除了有助香港证监会以有效、清晰明确和具效率的方式达致法定监管目标外,也能确保香港证监会提升工作表现。[26]

以上数据来源于[26](数据截止于2023年6月5日)
董事局
《证券及期货条例》订明香港证监会董事局的组成和处事程序。董事局负责为证监会订立整体方向,并提供策略性指引。董事局由香港证监会非执行主席、行政总裁、多名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组成。董事局成员有固定任期,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或由行政长官授权财政司司长委任。大部分成员为非执行董事。[7]
以上数据来源于[7](数据截止于2023年7月3日)
董事局辖下委员会
董事局辖下委员会由董事局成员组成,负责研究特定的内部营运事宜。各委员会分别由一名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27]
稽核委员会
职责:审阅年度财务报表,审查管理程序以确保有效的财务及内部监控,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提供建议,协调外部稽核的工作范畴,并覆检稽核结果。[28]
以上数据来源于[28](数据截止于2020年2月8日)
财政预算委员会
职责:审议及核准年度财政预算所采用的编制规范及基准,检讨年度财政预算,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进行年中财政预算检讨。[29]
以上数据来源于[29](数据截止于2020年1月15日)
投资委员会
职责:就证监会的储备管理政策、策略及投资指引提供意见,就投资管理公司及顾问的委任提出建议,并监察其表现,包括有否遵守投资指引,就投资风险管理及资产分配提供建议,并监察投资表现。[30]
以上数据来源于[30](数据截止于2020年1月15日)
薪酬委员会
职责:检讨员工的薪酬架构及水平,检讨薪酬待遇的趋势,并就薪酬调整提供建议,按需要审议其他事项,包括就执行董事的薪酬及再度委任向政府提供建议。[31]
以上数据来源于[31](数据截止于2020年1月15日)
外界人士委员会
由市场上各行各业的相关人士组成,以反映各类市场参与者的广泛意见。这些委员会可分为两类,即谘询委员会和监管事务委员会,并在香港证监会的机构管治方面担当重要角色。[32]
谘询委员会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就有关证监会履行职能的政策事宜提出精辟意见及建议。委员会由香港证监会主席领导,成员包括行政总裁及另外不多于两名执行董事,其余大多数成员是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授权财政司司长委任的外界代表。[32]
各监管事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同样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每个委员会专门负责特定的监管范畴,例如投资产品、收购与合并及股东权益。委员会成员由董事局委任,包括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而外界代表则占大多数。[32]
学术评审谘询委员会
职责:审批有关机构为使市场人士能符合发牌胜任能力的要求而举办的业内课程及考试,审批专业团体及高等教育学院成为提供持续专业培训的认可机构的申请,就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而须进行研究的范畴,向证监会提供意见,参与业内课程和培训计划的制订工作。[33]
| 英文名 | 中文名 | 职衔 | 机构名称 |
|---|---|---|---|
| CHOY Chung Fai,Keith (Chairman) | 蔡钟辉 | 中介机构部临时主管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Prof CAO Jie,Jay(Academic Representative) | 曹杰教授 | 会计及金融学院教授 | 香港理工大学 |
| Dr CHAN Fung Cheung,Wilson(Academic Representative) | 陈凤翔博士 | 商学院客座教授及工商管理课程协理主任 | 香港城市大学 |
| Dr CHAN Wing Ho, Alex(Academic Representative) | 陈永豪博士 | 港大经管学院副教授(教学) | 香港大学 |
| CHEUNG Wai Kwok,Gary(Industry Representative) | 张为国 | 行政总裁 | 环一证券有限公司 |
| Prof CHOI Darwin(Academic Representative) | 蔡达铭教授 | 金融学系副教授 | 香港中文大学 |
| LO Wai Shun,Wilson(SFC Representative) | 卢伟逊 | 中介机构部发牌科高级总监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PONG Po Lam,Paul(Industry Representative) | 庞宝林 | 董事总经理 | 东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WONG Pui Ling,Pauline(Industry Representative) | 黄佩玲 | 高级副总裁 | 美国道富银行 |
| WONG Wing Fai,Joseph(Industry Representative) | 黄颖晖 | 香港合规负责人 | 中国国际金融(国际)有限公司 |
| MAN Hoi Yee,Holly(Secretary) | 文凯儿 | 中介机构部发牌科高级经理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以上数据来源于[33](数据截止于2023年3月31日)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委员会
职责:就以下项目所涉及的一般政策事宜或规管事项向证监会提供意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的整体市场发展,香港或其他地区的地产或证券市场或投资管理,经营房地产基金所涉及的专业常规或指引,一般的基金投资或管理事宜。[34]
| 英文名 | 中文名 | 职衔 | 机构名称 |
|---|---|---|---|
| CHOI Fung Yee,Christina(Chairman) | 蔡凤仪 | 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CHAN Duen,Grace | 陈端 | 投资产品部总监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Prof CHAU Kwong Wing | 邹广荣 | 讲座教授 | 香港大学房地産及建设系 |
| CHEUNG Keith | 张宝强 | 合伙人、房地産部门主管 | 孖士打律师行 |
| CHU Ho Kwan,Raphael | 朱皓琨 | 合伙人 |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
| DUIGNAN,Michael | 戴霖 | 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LAU,Ka Shi Betsy,BBS | 刘嘉时,BBS | 高级顾问 | 银联金融有限公司/银联信托有限公司 |
| LAU Pak Wai | 刘伯伟 | 董事总经理 中国投资银行联席主管 | 摩根大通 |
| LU Ming | 路明 | 亚太区执行主席 | KKR Asia Limited |
| WONG Sing Ming Alias:Rita WONG | 黄新明 | 执行董事,大中华区估值及战略顾问部主管 | 世邦魏理仕顾问香港有限公司 |
| YEONG Wei Ming,Alexandra | 杨慧明 | 投资产品部高级总监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YUEN Ka Fai Alias:Frank YUEN | 阮家辉 | 集团法律总监,合规总监 | 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 |
| LAU Tin Mei(Secretary) | 刘天薇 | 投资产品部高级经理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以上数据来源于[34](数据截止于2024年2月22日)
纪律研讯主席委员会
职责:委员均是具备适当经验及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委员人选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将会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在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举行的纪律研讯中担任收购及合并委员会的主席,或担任收购上诉委员会的主席。[35]
| 英文名 | 中文名 | 职衔 |
|---|---|---|
| JAT Sew Tong,SC,JP | 翟绍唐,SC,JP | 资深大律师 |
| Lam Yan Kay,Rachel,SC | 林欣琪,SC | 资深大律师 |
| MAN,Bernard,SC | 文本立,SC | 资深大律师 |
| MAURELLET,José-Antonio,SC | 毛乐礼,SC | 资深大律师 |
| SHIEH Wing Tai,Paul,SC | 石永泰,SC | 资深大律师 |
| WONG Man Kit,Anson,SC | 黄文杰,SC | 资深大律师 |
以上数据来源于[35](数据截止于2023年3月31日)
投资者赔偿基金委员会
职责: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部管理投资者赔偿基金及规管有关程序。[36]
| 英文名 | 中文名 | 职衔 | 机构名称 |
|---|---|---|---|
| LEUNG Chung-yin,Rico(Chairman) | 梁仲贤 | 市场监察部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Dr LIN,James C. | 林振宇博士 | 非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KWOK Hom Siu Alias:Sally KWOK | 郭含笑 | 交易部联席主管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
| WAN Chi Yiu,Andrew | 温志遥 | 高级总监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以上数据来源于[36](数据截止于2023年7月3日)
提名委员会
职责:提名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收购上诉委员会及纪律研讯主席委员会的委员。[37]
| 英文名 | 中文名 | 职衔 | 机构名称 |
|---|---|---|---|
| LEUNG Fung Yee Julia,SBS,JP(主席) | 梁凤仪,SBS,JP | 行政总裁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CHAN Yuk Sing,Freeman | 陈旭升 | 合伙人 | 佳利(香港)律师事务所 |
| LUI Tim-leung,Tim,GBS,JP | 雷添良,GBS,JP | 主席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DAWES Victor,SC | 杜淦堃,SC | 非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DUIGNAN,Michael | 戴霖 | 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以上数据来源于[37](数据截止于2023年7月3日)
产品谘询委员会
职责:就以下各类事宜向证监会提供意见:《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及《集资退休基金守则》,整体市场环境,行业常规,创新产品特点。[38]
| 英文名 | 中文名 | 职衔 | 机构名称 |
|---|---|---|---|
| CHOI Fung Yee Christina (Chairman) | 蔡凤仪 | 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ABRAT Katherine Anna | - | 董事及全球理事会成员 |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Hong Kong |
| CHAN Duen Grace | 陈端 | 投资产品部总监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CHENG Siu FunAlias: Eric CHENG | 郑兆勋 | 执行董事(政策)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
| FUNG Ka Shing Bernard | 冯嘉承 | 投资产品部总监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FUNG Wai CheongAlias: Alger FUNG | 冯伟昌 | 寿险总会主席 | 香港保险业联会 |
| KENNEDY Glenn Ronald | - | - | - |
| LAW Lai Wah Andrew | 罗礼华 | 行政总裁 |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
| LEE Chi Kee Trevor | 李子麒 | 投资产品部高级总监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LEE Pui Shan Alias: Rosita LEE | 李佩珊 | 董事及行政总裁 |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LIAN Shaodong Alias: Doris LIAN | 连少冬 | 行政总裁(代) |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
| LIN Christine | 林小芳 | 合伙人 -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香港审计主管合伙人 大中华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管合伙人 |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
| LUI Yu KwokAlias: Marty LUI | 吕愈国 | 长期业务部主管 (署任) | 保险业监管局 |
| Dr MAK Sui Choi Billy | 麦萃才博士 | 财务及决策系副教授 | 香港浸会大学 |
| NG Ka Li Alias: Elisa NG | 吴家俐 |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 |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
| NOYES Keith Samuel | 骆岚 |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 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 |
| PAN San Kong Terry | 潘新江 | 大中华、东南亚及韩国区行政总裁 | 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PANG Wai Sau Queenie | 彭慧修 | 投资产品部总监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SHEN Hua | 沈华 | 执行总裁 |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SMITH Paul Henry | - | 总裁兼行政总裁 | Warlencourt Limited |
| TAM Sau Ngor Vera | 谭秀娥 | 策划及商营手法事务部首席主任 | 消费者委员会 |
| TSUI Wai Yu Alias: Fion TSUI | 徐惠如 | 投资产品部总监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YEONG Wei Ming Alexandra | 杨慧明 | 投资产品部高级总监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POON Wing Yee Loreen (Secretary) | 潘颖仪 | 投资产品部高级经理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以上数据来源于[38](数据截止于2024年2月2日)
公众股东权益小组
职责:就有关股东的权利及权益事宜提供意见。[39]
| 英文名 | 中文名 | 职衔 | 机构名称 |
|---|---|---|---|
| DUIGNAN, Michael(主席) | 戴霖 | 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CHAN Kwok King,Kingsley | 陈国劲 | 董事总经理 | 观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 CHAN Wai Yan,Ronald | 陈惠仁 | 创办人兼投资总监 | 大正资本有限公司 |
| FOONG Leonie | 冯良怡 | 合伙人 | 高观投资有限公司 |
| GILL Amar Singh | 乔升安 | 候任秘书长 | 亚洲公司治理协会 |
| LI Lin,Lincoln | 李琳 | 创办人兼投资总监 | Valliance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
| MEYER,Phillip Michael | - | 总法律顾问兼联席首席运营官 | Oasis Management(Hong Kong) |
| MO Yuen Man,Anita | 巫婉雯 | 行政总裁 |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
| TYE Philip Andrew | - | 董事 | HFL Advisors Limited |
| WANG Fang | 王芳 | 富达国际亚洲尽职治理主管 基金经理 | 富达国际 |
| WEI Zhen | 魏震 | 中国研究,全球主管 | MSCI |
| WONG Chi Ming,Sally | 黄王慈明 | 行政总裁 |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
以上数据来源于[39](数据截止于2023年10月13日)
证券赔偿基金委员会
职责:根据已废除的《证券条例》第X部管理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及规管有关程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0第74条,该部条文继续适用于及关乎在2003年4月1日之前向该基金提出的赔偿申索。[40]
| 英文名 | 中文名 | 职衔 | 机构名称 |
|---|---|---|---|
| LEUNG Chung-yin,Rico(Chairman) | 梁仲贤 | 市场监察部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KWOK Hom SiuAlias:Sally KWOK | 郭含笑 | 交易部联席主管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
| LAI Chun MeiAlias:Hilda LAI | 赖俊薇 | 董事总经理,市场政策和发展主管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
| Dr LIN,James C. | 林振宇博士 | 非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WAN Chi Yiu,Andrew | 温志遥 | 高级总监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以上数据来源于[40](数据截止于2023年7月3日)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职责: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作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控股公司)与联交所妥善履行上市职能之间有实质或潜在利益冲突时,负责行使相当于联交所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权力及职能。在该等情况下,联交所的有关职能可由证监会履行。[41]
| 英文名 | 中文名 | 职衔 | 机构名称 |
|---|---|---|---|
| CHEN Ping,Lisa | 程苹 | 法律服务部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CHOI Fung Yee,Christina | 蔡凤仪 | 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CHOY Chung Fai,Keith | 蔡钟辉 | 中介机构部临时主管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LEUNG Chung Yin,Rico | 梁仲贤 | 市场监察部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LEUNG Fung Yee,Julia,SBS,JP | 梁凤仪,SBS,JP | 行政总裁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WILSON,Christopher | 魏弘福 | 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CHAN Wai Yan,Ronald | 陈惠仁 | 首席投资总监 | 大正资本有限公司 |
| CHAN Yuk Sing,Freeman | 陈旭升 | 合伙人 | 佳利(香港)律师事务所 |
| EMSLEY Matthew Calvert | 艾迈修 | 管理合伙人-中国 |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
| LEE Yuen Man,Virginia | 李婉雯 | 合伙人 | 高伟绅律师行 |
| LEUNG Po Wah,Pauline | 梁宝华 | 资本市场服务合伙人 |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
以上数据来源于[41](数据截止于2024年2月20日)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
职责: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妥善履行上市职能之间有实质或潜在利益冲突时,负责行使相当于联交所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权力及职能。在该等情况下,有关权力及职能可由证监会行使。[42]
以上数据来源于[42](数据截止于2023年7月3日)
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
职责:就涉及股份登记机构的纪律事宜进行初步聆讯和裁决。[43]
| 英文名 | 中文名 | 职衔 | 机构名称 |
|---|---|---|---|
| CHIU Jeckle(主席) | 招仲濠 | 合伙人 | 孖士打律师行 |
| TSUI Kam Yip Alison(副主席) | 徐金叶 | Partner,General Counsel | Kerogen Capital(Asia)Limited |
| CHAN Pak Lam Tom | 陈柏楠 | 副主席 | 实德环球集团 |
| FOOTMAN Michael Henry Charles | 霍建华 | 合伙人 金融服务风险及监管主管合伙人 |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
| LAM Hui Yip Alias:Clement Lam | 林煦业 | 特殊项目主管 融资及证券服务部 |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
| LEE Virginia Yuen Man | 李婉雯 | 合伙人 |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
| LIN Christine | 林小芳 | 合伙人-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香港审计主管合伙人 大中华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管合伙人 |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
| WONG Man Yee Alias:Fanny Wong | 黄晚仪 | 高级总监,基金服务 | 银联信托有限公司 |
以上数据来源于[43](数据截止于2023年3月31日)
股份登记机构纪律上诉委员会
职责:就所有涉及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的上诉进行聆讯和裁决。负责聆讯股份登记机构纪律上诉委员会每宗上诉个案的委员,都是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内不曾主持或参与有关个案的纪律聆讯的委员。[44]
以上数据来源于[44](数据截止于2012年8月7日)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
职责:对纪律事宜作初步聆讯,并会应不服收购执行人员所作裁定的当事人的要求,审核有关裁定,处理由收购执行人员转介的特别罕见、事关重大或难于处理的个案,应证监会的要求,审核《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两份守则﹚及根据两份守则进行聆讯的程序规则的条文,并向证监会建议对两份守则及程序规则作出适当的修订,收购执行人员指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任何获其转授权力的人。[45]
| 英文名 | 中文名 | 职衔 | 机构名称 |
|---|---|---|---|
| CHAN Yuk Sing,Freeman(主席) | 陈旭升 | 合伙人 | 佳利(香港)律师事务所 |
| KO Teresa Yuk Yin(副主席) | 高育贤 | 中国区主席 |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
| LAM Chor Lai,Celia(副主席) | 林楚丽 | Of Counsel | 盛信律师事务所 |
| MAGUIRE John Martin(副主席) | 麦若航 | 合伙人 | 尼克松‧郑林胡律师行 |
| SCHWILLE Mark Andrew(副主席) | - | 董事总经理、亚太区兼并及收购部联席主管 | 全球投资银行美林(亚太)有限公司美国银行集团公司之附属公司 |
| WEBB David Michael(副主席) | - | 网站编辑 | Webb-site.com |
| YU Ka Po,Benita(副主席) | 余嘉宝 | 合伙人 | 司力达律师楼 |
| BIDLAKE Alexandra | 毕丽琪 | 合伙人 | 高伟绅律师行 |
| CHAN Che Chung Alias:Conrad CHAN | 陈智聪 | 合伙人 | 郭叶陈律师事务所 |
| CHARLTON Julia Frances | 周怡菁 | 合伙人 | 易周律师行 |
| CLARK Stephen John | 郭言信 | 环球银行亚太区董事总经理 投资银行执行组联席主管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 IP Koon Wing,Ernest | 叶冠荣 | 集团财务总监 | 冯氏(1937)管理有限公司 |
| LEE Kam Hung,Lawrence,BBS,JP | 李金鸿,BBS,JP | 主席,合伙人 |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
| LEUNG Po Wah,Pauline | 梁宝华 | 合伙人 |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
| LO Samson Lambert | 卢穗诚 | 董事总经理 全球投资银行部 亚太区并购部联席主管 | 瑞士银行 |
| NORMAN David Michael | - | 独营执业者 | David Norman & Co |
| NORRIS Nicholas Andrew | 罗理斯 | 董事总经理及资深法律顾问 | 普洛斯资本 |
| PARK Yoo Kyung | - | 董事总经理 亚太区责任投资总监 | 荷兰汇盈投资亚洲有限公司 |
| SABINE Martin Nevil | 邵斌 | 主席 | 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 |
| SHAH Asit Sudhir | - | 高级投资经理 | Tree Line Advisors (Hong Kong) Limited |
| TYE Philip Andrew | - | Director | HFL Advisors Limited |
| WINTER Richard David | 魏永达 | 高级顾问 | 华富建业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 WOLHARDT Julian Juul | 华裕能 | 首席执行官 | 德弘资本 |
| WONG Richard | 黄志远 | 董事总经理、亚太区并购部主管 | 摩根士丹利 |
| WONG Wai Ming | 黄伟明 | 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 WONG Yu Tsang,Alex | 黄宇铮 | 合伙人 | 博裕资本 |
| WOO Ka Biu,Jackson | 胡家骠 | 董事 | 骐利企业有限公司 |
| YIH Dieter | 叶礼德 | 非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YUEN Ka Fai Alias:Frank YUEN | 阮家辉 | 集团法律总监,合规总监 | 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 |
以上数据来源于[45](数据截止于2024年1月15日)
收购上诉委员会
职责:因应受屈的一方提出的要求,覆核收购及合并委员会的纪律裁决,藉此裁定由该委员会施加的制裁是否不公平或过分严苛。[46]
| 英文名 | 中文名 | 职衔 | 机构名称 |
|---|---|---|---|
| BIDLAKE Alexandra | 毕丽琪 | 合伙人 | 高伟绅律师行 |
| CHAN Che Chung Alias:Conrad CHAN | 陈智聪 | 合伙人 | 郭叶陈律师事务所 |
| CHAN Yuk Sing,Freeman | 陈旭升 | 合伙人 | 佳利(香港)律师事务所 |
| CHARLTON Julia Frances | 周怡菁 | 合伙人 | 易周律师行 |
| CLARK Stephen John | 郭言信 | 环球银行亚太区、董事总经理 投资银行执行组联席主管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 IP Koon Wing,Ernest | 叶冠荣 | 集团财务总监 | 冯氏(1937)管理有限公司 |
| KO Teresa Yuk Yin,JP | 高育贤,JP | 中国区主席 |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
| LAM Chor Lai,Celia | 林楚丽 | Of Counsel | 盛信律师事务所 |
| LEE Kam Hung Lawrence,BBS,JP | 李金鸿,BBS,JP | 主席,合伙人 |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
| LEUNG Po Wah,Pauline | 梁宝华 | 合伙人 |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
| LO Samson Lambert | 卢穗诚 | 董事总经理全球投资银行部亚太区并购部联席主管 | 瑞士银行 |
| MAGUIRE John Martin | 麦若航 | 合伙人 | 尼克松‧郑林胡律师行 |
| NORMAN David Michael | - | 独营执业者 | David Norman & Co |
| NORRIS Nicholas Andrew | 罗理斯 | 董事总经理及资深法律顾问 | 普洛斯资本 |
| PARK Yoo Kyung | - | 董事总经理 亚太区责任投资总监 | 荷兰汇盈投资亚洲有限公司 |
| SABINE Martin Nevil | 邵斌 | 主席 | 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 |
| SCHWILLE Mark Andrew | - | 董事总经理、亚太区兼并及收购部联席主管 | 全球投资银行美林(亚太)有限公司、美国银行集团公司之附属公司 |
| SHAH Asit Sudhir | - | 高级投资经理 | Tree Line Advisors (Hong Kong) Limited |
| TYE Philip Andrew | - | Director | HFL Advisors Limited |
| WEBB David Michael | - | 网站编辑 | Webb-site.com |
| WINTER Richard David | 魏永达 | 高级顾问 | 华富建业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 WOLHARDT Julian Juul | 华裕能 | 首席执行官 | 德弘资本 |
| WONG Richard | 黄志远 | 董事总经理、亚太区并购部主管 | 摩根士丹利 |
| WONG Wai Ming | 黄伟明 | 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 WONG Yu Tsang,Alex | 黄宇铮 | 合伙人 | 博裕资本 |
| WOO Ka Biu,Jackson | 胡家骠 | 董事 | 骐利企业有限公司 |
| YIH Dieter,JP | 叶礼德 | 非执行董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YU Ka Po,Benita | 余嘉宝 | 合伙人 | 司力达律师楼 |
| YUEN Ka Fai Alias:Frank YUEN | 阮家辉 | 集团法律总监,合规总监 | 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 |
以上数据来源于[46](数据截止于2024年1月15日)
执行委员会
职责:执行董事局所订定的目标,并确保证监会有效运作,审议证监会内部提交的方案和拨款要求,在周会上讨论备受关注的议题。[47]
以上数据来源于[47](数据截止于2023年6月1日)
部门架构
行政总裁肩负证监会日常运作的行政责任,并履行董事局转授的特定职能或职责。行政总裁办公室内的四个功能小组(机构秘书及对外事务、国际事务及可持续金融、内地事务和新闻组)协助行政总裁及管理层履行职责。[48]
机构秘书及对外事务
主要职责:维护证监会的企业管治,确保最高管理层的指示得到有效落实,执行最高管理层的指示和维持香港证监会的管治;对证监会的营运管治提供意见,处理对证监会或其员工的投诉以及资料外泄;各项政策和措施与政府沟通及协调,作为证监会的中央关系管理小组,与其他部门通力合作,制订及执行策略性措施,以便与政府、业界及公众等外界持份者保持联系和沟通,香港证监会为高层人员撰写演讲辞,编辑证监会的刊物,举办业界活动,以及管理证监会的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49]
机构秘书及对外事务由首席管治总监领导,首席管治总监同时兼任秘书长和证监会执行委员会成员。[49]
国际事务及可持续金融
主要职责:为董事局及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支援,协助他们处理有关参与国际监管方面的事务,其中包括:就国际证券监管发展、可持续金融及合作提供意见;透过双边协调及与多边组织(例如国际证监会组织及金融稳定委员会)联系,加强证监会与海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及就国际事务发展、可持续金融及有关措施的制订和实施与香港特区政府、各监管机构及业界团体保持密切沟通。[49]
内地事务
主要职责:跟踪、研究内地资本市场发展及监管改革动向,并就相关政策和合作措施提供建议;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内地相关机构保持紧密沟通,促进跨境合作。统筹、协调香港证监会各部门与内地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及就推动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合作,为香港特区政府的相关举措提供协助。[49]
新闻组
主要职责:作为传媒机构的主要联络点,透过以下工作利便传媒报道证监会的监管政策、措施和行动:制订及推动传媒策略,以加强公众对证监会的职能和工作的了解;评估公众反应,并与传媒相关持份者保持联系;及举办传媒活动,以促进传媒与证监会高层人员之间的沟通。[49]
企业融资部
香港证监会主要的工作是监察香港的上市及收购事宜,如上市申请的审核、上市公司的披露规定、企业行为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履行上市职能的表现。部门亦负责监管非上市股份及债权证的发售文件,及就其他相关事宜制订政策。[50]
主要职责:与联交所一起审批上市申请,监察上市公司公告,以识别失当行为或不合规的情况,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行使权力,及早介入在上市申请及企业交易中涉及失当行为的严重个案,执行《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以确保股东享有公平对待,并为香港的收购及股份回购交易提供有秩序的架构,监察联交所与上市有关的职能及职责,检讨由联交所负责执行的《上市规则》及提出修订建议,审阅及认可非上市股份或债权证(不包括结构性产品)的招股章程及推广材料。[50]
法规执行部
香港证监会透过采取有效的监察和执法行动,遏止市场的非法或失当行为,从而维持香港市场的廉洁稳健。[51]
主要职责:对不诚实或违反规则的受规管中介人采取纪律行动,监察香港的证券及衍生工具市场的交易活动,以及对不合规的情况进行查讯,查阅涉嫌犯有失当行为的上市公司的簿册和纪录,在有需要时,与本地及海外执法部门和监管机构合作进行调查。[51]
中介机构部
为确保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秉持最高标准,香港证监会规定只有符合资格准则的人士及公司方可跻身这个行业,而且他们必须遵守相关法例和监管规定。此外,香港证监会不时检讨香港证监会的发牌和合规政策,务求令有关政策紧贴市场发展。[52]
发牌科
香港证监会担当把关者的角色,负责确保有意进入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公司及人士符合既定的标准。[53]
主要职责:向有意在香港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公司及人士发出牌照,发出守则和指引,说明公司及个别人士应具备什么能力和条件才适合获发牌,监察持牌人及相关人士是否持续遵守发牌规定、[53]
监管职能:证监会担当把关者的角色,确保有意投身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个人及公司均达致应有的标准,香港证监会的工作包括:向具备适当资格、能证明自己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适当人选的个人及公司发牌;备存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监察以下人士是否持续遵守发牌规定:持牌人;持牌法团的大股东;持牌法团及大股东的董事;及制订与发牌有关的政策。[54]
中介机构监察科
香港证监会负责监管中介机构,并以业务操守和财政稳健程度为监察重点。[55]
主要职责:进行现场审查及非现场监察,从而:监察中介机构的业务操守,确定其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评估及监察中介机构的财政稳健程度,处理中介机构就各项相关规定而提出的核准、宽免或修改申请,就相关政策及监管事宜与中介人及业界保持沟通。[55]
投资产品部
香港证监会就向香港公众销售的投资产品维持一套穏健的监管制度,并在认可投资产品的工作上扮演把关者的角色。香港证监会监察获认可及注册的投资产品对证监会守则内的规定的遵守情况。香港证监会的整体目标是发展香港成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和基金的首选注册地,为此香港证监会亦制订与监管资产管理业有关的政策,并实行促进市场发展及产品创新的措施。[56]
主要职责:制订并执行有关投资产品认可及注册的守则和指引,以促进市场发展及产品创新,同时亦对投资者维持适度的保障,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认可及规管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产品,注册及规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监察认可投资产品及获注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资料披露和持续合规事宜,制订与监管资产管理业有关的政策。[56]
市场监察部
香港证监会负责监管主要市场营运机构,并确保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规管和发展符合国际标准。[57]
主要职责:制订政策,以促进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及加强与内地和国际市场联系,与本地及海外的市场参与者沟通联系,以鼓励他们参与并促进香港市场发展,监管和监察交易所控制人,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活动,认可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规管获认可的股份登记机构,协调市场的紧急应变计划,监管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及管理投资者赔偿基金,进行与市场有关的研究,协助制订政策。[57]
机构事务部
机构事务部涵括:投诉科、财务科、人力资源科、资讯科技科、规划及行政科。[58]
主要职责:提供机构整体的后勤支援,包括员工招聘和发展、资讯科技、项目管理、财务及行政工作,监督证监会的投诉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58]
投诉科
监督证监会的投诉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处理及评估对中介人和市场活动的投诉,担当证监会的内部投诉委员会的秘书处。[58]
财务科
为证监会和其附属公司、投资者赔偿基金、交易商按金基金及证券业培训赞助基金有限公司提供会计和库务支援,制订和执行与财务有关的内部监控程序,以维持营运效益及效率,拟备每年预算及监察证监会的收支情况。[58]
人力资源科
领导香港证监会制订与人力资源有关的策略,包括提高机构的营运效益和员工的满足感,提供一系列多元化及综合而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涵盖招聘、员工投入感、工作表现管理、薪酬及福利等范畴,提供培训机会,以促进员工的发展。[58]
资讯科技科
管理资讯科技的策略,为证监会的运作所需提供支援,为香港证监会员工提供资讯科技服务。[58]
规划及行政科
统筹机构规划、跨部门活动及资源调配,监察机构事务部的重点项目,以确保所有主要风险获得适当处理,并能如期及有效地完成项目,提供日常行政支援、办事处设施及机构保安,提供图书馆服务及协助进行研究。[58]
法律服务部
负责为证监会提供法律意见及支援服务。
主要职责:处理涉及证监会的民事及刑事诉讼,包括就证据的充分程度、提出检控所涉及的公众利益,以及就个别个案援引不同条文的可行性提供意见;委托大律师代表证监会出庭、为法院拟备案件资料及在法院聆讯期间担任香港证监会的律师就各类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包括法例诠释、行政法、采购合约、雇员事务、纪律处分个案、高风险经纪行情况、修订证监会的守则和指引,以及谅解备忘录处理立法工作,包括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草拟《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附属法例。[59]
职责使命
证监会的六个法定目标是:维持及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协助公众了解业界的运作,保障广大投资者。尽量减少业内的罪行及失当行为,降低证券期货业的系统风险,协助政府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稳定性。[4]
机构管治
香港证监会的管治架构建基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确保证监会在履行职责时,行事具公信力及透明度、尽忠职守、公平公正。[60]
香港证监会致力维持有效的机构管治架构,其中包括清晰的管理框架、严格的操守标准、全面的营运与财务监控程序和独立的制衡措施。[60]

以上数据来源于[60](数据截止于2020年1月17日)
董事局
董事局为证监会提供策略性指引,并制订整体方向和政策。董事局最少每月召开会议一次。[61]
董事局成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或由行政长官授权财政司司长委任,均有固定任期。董事局由香港证监会的非执行主席、行政总裁、副行政总裁、多名执行董事及来自不同专业背景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并以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61]
自《200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通过后,证监会主席和行政总裁已分拆为两个独立职位。主席领导董事局制订证监会的整体方向、政策及策略,并监察执行团队在落实董事局所订立的目标、政策及策略方面的工作表现。行政总裁负责制订策略性目标,包括订立证监会的工作议程和重点,以及落实经董事局议定的有关目标。他亦定期向董事局汇报,分配高层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加以督导。[61]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由行政总裁所领导,成员包括所有部门的主管。执行委员会是证监会的最高行政组织,获董事局授权肩负行政、财务及管理职责。[61]
内部监控与外部制衡
香港证监会的非执行董事在董事局辖下委员会中担当重要角色。稽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均为非执行董事。财政预算委员会及投资委员会中拥有投票权的成员均为非执行董事,而另外两名执行董事则为没有投票权的成员。[61]
此外,由独立机构进行的外部审核,有助确保香港证监会秉公办事及遵守适当的程序。这些措施包括法定上诉权、司法覆核,以及由程序覆检委员会、申诉专员及廉政公署等独立委员会及审裁处进行的审核。[61]
香港证监会通过内部监控措施及外部制衡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及程序均遵照最佳机构管治常规。[61]
(数据截止于2020年1月17日)
原则
作为法定机构,证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能时,须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公众的问责。为此,香港证监会致力奉行香港证监会赖以建立管治架构的原则。[62]
接受问责
香港证监会定期向政府汇报,而年度预算须呈交财政司司长审批及提交立法会省览。香港证监会于季度报告公布营运详情及财务报表,并于年报披露全年帐目。[62]
香港证监会出席立法会会议,包括财经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向议员陈述及阐明香港证监会的政策措施及其他公众所关注的事宜。香港证监会亦出席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就法例草拟本进行讨论。[62]
持份者的参与
为了顾及各方利益及不同观点,香港证监会透过以下途径与业界及广大投资者保持联系:证监会的谘询委员会和其他顾问及监管事务委员会,当中很多委员是外界人士;就监管建议进行公众谘询;发出新闻稿、谘询总结及通讯;及香港证监会的机构网站,提供证监会的最新资料。[62]
内部守则及指引
证监会全体员工秉持严格的诚信标准及操守,以提高及维持公众信心。除了履行相关的法律责任外,香港证监会员工亦须恪守证监会就员工应有行为标准而制订的操守准则。[62]
风险管理
证监会一直适时和有系统地识别、评估及管理外在与内部的风险。[62]
外在风险:香港证监会设有市场应变计划,当中详细订明一旦发生可能影响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紧急情况(例如市场暴跌及交易或结算系统失灵)时的处理程序。有关计划有助香港证监会在危机发生时可以迅速、恰当及有条理地采取适当的行动。[62]
内部风险:内部监控措施涵盖潜在的运作风险,包括财务风险以及对办事处和资讯保安构成的威胁。[62]
香港证监会的内部财务监控制度确保财政资源按照既定政策及程序得到妥善管理。独立的外聘核数公司每年覆检香港证监会的内部监控程序,以评估香港证监会是否妥为遵守监控制度及有关程序是否充足,并提出改善建议。证监会的稽核委员会每年审批覆检的重点。[62]
(数据截止于2020年1月17日)
机构社会责任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认为香港证监会的每位员工都负有社会责任。机构社会责任委员会(社责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辖下的康健小组、证监会义工队及环保小组分别专注于社会责任的特定范畴。三个工作小组会因应社区、环境及员工的需要,举办不同的主题活动。[63]
社责委员会由首席财务总监兼机构事务部高级总监领导,成员包括不同部门的代表。社责委员会负责监察机构上下的社会责任策略和活动,工作包括:确立并制订香港证监会的社会责任愿景、原则、框架和政策;筹划及推广社会责任活动;及设定宗旨、目标和主要表现指标,以衡量香港证监会的社会责任工作的成效。[63]
监管合作
为维持严格的监管标准,香港证监会与本港、内地及海外主要市场的监管机构透过商议涉及共同利益或须共同处理的事宜,促进有效的监管及执法合作。[64]
透过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全球性论坛,香港证监会在厘定证券监管的国际标准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当中涵盖各方面的证券监管政策,包括投资产品、执法、对中介人的监察、第二市场、上市监管、信贷评级机构及对冲基金。[64]
监管机构的合作往往由签署谅解备忘录开始,务求以共同的方针处理执法及市场发展等事宜。多年来,香港证监会与本地、内地及海外的监管机构签订了多项双边或多边协议。[64]
(数据截止于2020年3月10日)
中国
随着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不断融合,跨境资金流动日益扩大。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两地市场的稳健发展,香港证监会与内地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至关重要。香港证监会与内地监管机构(例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跨境监管合作框架主要包括市场互联互通、协助调查及交换信息。[65]
市场互联互通
为推动市场互联互通计划的发展,香港证监会与内地监管机构签订了多项安排,以订立共同目标,奠定跨境合作的基础。[65]
股市互联互通: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与深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分别于2014年及2016年相继实施。[65]
基金互认: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于2015年开始。[65]
理财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已于2021年9月推出,让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合资格居民可投资于对方银行在市场销售的理财产品。[65]
协助调查及交换信息
为管理共同面临的风险,增进跨境监管协助与合作,香港证监会加强与内地监管机构的关系,并签订了有关互相协助调查及交换信息的合作安排。[65]
中国香港地区
香港拥有庞大而复杂的金融市场。各监管机构均担当着独特的角色和肩负不同的使命,而法定机构、前线监管机构以至自律规管机构(视乎情况而定)都会合力解决重要的跨市场问题。[66]
为了确保监管方针一致,与多家本地机构签署了以下谅解备忘录:[66]
机构谅解备忘录日期1.保险业监管局保险业监管局、金融管理专员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处置机制当局身分签订的谅解备忘录,证监会以《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香港法例第628章)下的处置机制当局身分签订本谅解备忘录2023年12月4日香港金融管理局2.会计及财务汇报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财务汇报局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21年2月24日过去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版本(只备有英文版)2007年11月12日3.保险业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保险业监管局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20年9月28日保险业监督过去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版本(只备有英文版)2005年12月20日4.竞争事务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竞争事务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2020年4月16日5.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19年9月3日6.香港廉政公署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廉政公署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19年8月19日7.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17年11月15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8.香港警务处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警务处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17年8月25日9.香港律政司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备忘录2016年3月4日10.香港海关有关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14年4月30日保险业监督香港金融管理局11.保险业监督有关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监管注册计划受规管者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13年5月28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12.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22年9月29日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过去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版本(只备有英文版)2008年7月9日13.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04年11月4日14.香港金融管理局有关监管强制性公积金中介人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04年1月1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保险业监督15.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有关监管强制性公积金产品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03年4月23日16.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交易所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生效的目的而对证监会为监管和监督交易所参与者及市场监察事宜订立的谅解备忘录的条款的协议诠释(只备有英文版)2003年4月11日17.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有关规管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03年1月28日有关规管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的补充文件(只备有英文版)2018年3月9日有关规管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的第二份补充文件(只备有英文版)2023年6月28日18.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02年12月12日19.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有关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订立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01年8月22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20.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有关证监会监管、监督交易所参与者及市场监察的事宜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2001年2月20日修订(只备有英文版)修订(只备有英文版)2007年1月23日、2007年9月24日21.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有关监管强制性公积金产品的谅解备忘录(只备有英文版)1999年6月30日22.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合作监督中介机构或金融集团所订立的谅解备忘录1995年10月23日
以上数据来源于[66](数据截止于2023年1月1日)
证监会的国际活动
证监会积极参与国际监管同业的活动,使香港在全球及亚太区内的形象得以提升,从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此外,证监会致力于确保本港的资本市场以公平、高效和透明的方式运作,并达到国际标准,藉此加强投资者的信心。[67]
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女士是国际证监会组织理事会的成员。该组织是一个由世界各地证券监管机构组成的国际团体,其会员在全球超过115个司法管辖区,规管逾95%的证券市场。证监会参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辖下多个政策委员会和专责小组的工作,协力制订国际标准。[67]
证监会是国际证监会组织亚太区委员会的成员,并领导该委员会的可持续金融工作小组。亚太区委员会由亚太区内24个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和决策机关组成,集中处理区内首要的监管和监察事宜。[67]
金融稳定委员会
其他国际交流
除了参与上述的多边论坛外,证监会亦与多个海外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双边交流,以分享信息和讨论共同关注的议题。此外,香港证监会会应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培训及技术协助,包括提供人员借调机会(如情况合适)和接待海外监管机构的代表团。[67]
国际合作安排
随着跨境金融活动不断显著增加,国际合作相应地更显重要。证监会一直在这方面与海外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并经常接收或提出有关寻求协助和分享信息的请求。[67]
证监会是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机构。该备忘录旨在促进全球证券监管机构为执法目的的信息分享。香港证监会亦是《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机构。该备忘录针对在日益复杂、互联互通及科技驱动的全球金融市场上,提供额外途径应付打击金融失当行为所带来的挑战。[67]
此外,香港证监会亦就以下方面的合作订立了其他安排:(i)监管合作,(ii)为推动某些互认投资产品发展的跨境合作,及(iii)金融科技相关合作。[67]
有关证监会的合作安排,可透过以下连结查阅:(i)执法及调查协助,(ii)监管信息交换,(iii)关于市场或产品的安排,(iv)金融科技合作。[67]
国际事务及可持续金融
国际事务及可持续金融小组负责支援和协调证监会的国际监管工作。证监会与其国际监管同业及其他主要持份者已建立并将维持稳固的关系。这既能加强证监会在国际层面的合作,亦同时让香港证监会得以掌握可能对香港金融市场造成影响的监管趋势、发展情况、新出现的风险和机遇。[67]
该小组亦负责在本地、区域及国际层面,协调证监会订立绿色及可持续金融目标。有关证监会的绿色及可持续金融工作的更多详请,可按此处查阅。[67]
社会责任
香港证监会致力把香港证监会的社会责任原则融入营运决策及常规。作为法定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以谨慎的态度,确保香港证监会的整体操守切合作为公营机构的身分。[68]
香港证监会的社会责任政策旨在:确保香港证监会采用有利社会的政策及措施;提升香港证监会作为良好雇主的形象;及加深外界持份者及公众对香港证监会工作的了解。香港证监会的社会责任工作主要专注于四个范畴:关怀员工、服务社群、保护环境及市场支援。[68]
(数据截止于2019年11月19日)
关怀雇员、服务社群
证监会是提倡平等机会的雇主,致力营造没有歧视的工作环境。香港证监会为员工缔造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向社会大众展示同样的关怀。[69]
关怀员工
香港证监会向所有员工阐明证监会的愿景和使命,以确保他们对机构有归属感,并能积极迈向共同目标。[69]
贡献社会
自2006年起,香港证监会每年均获香港社会服务联会颁发“同心展关怀”标志。在服务社群时,香港证监会秉持以下重要原则:除了捐助金钱外,更鼓励员工付出时间、贡献所长;服务对象涵盖社会不同阶层人士,而不限于特定社群;实践一举多得的社区服务计划,例如捐赠旧办公室家俬,一方面可循环再用资源,另一方面可帮助有需要的人;及与专业团体及志愿组织等多个慈善团体合作。[69]
保护环境
证监会致力在日常运作中实践环保理念。香港证监会奉行称为“4R”的政策,即减少耗用、重复使用、修复重用及循环再用。[70]
办公室
香港证监会的日常运作虽然不会对环境造成直接或显著的影响,但香港证监会仍推出多项措施,以减少碳足印及提高员工和持份者的环保意识。[70]
为遵循香港证监会内部适用的《证监会绿化工作环境指引》,香港证监会实施多项内部政策,以减少浪费资源,及推动环保节能的机构文化:[70]
废物管理:弃置垃圾前进行分类和减少耗用,节约资源:使用自动计时器于办工时间后调节室内灯光,并采用环保型号电器,办公室设备:尽可能购买环保物品,供应商:了解主要供应商的环保政策,香港证监会会尽量挑选在营运方面符合环保原则的供应商。[70]
面对社群
除了致力推行环保的营运方式外,香港证监会亦为提升员工的环保意识及推广公民责任出一分力。鼓励员工参与社区环保活动;与外界专家及理念相近的机构合作宣扬环保理念;及在参与社区活动的同时,推广绿化的概念。[70]
市场
香港证监会推出多项市场措施,以提升业界的营运效率及尽量减少业界资源的耗用。这些措施包括:推出网上综合服务网站WINGS,业界可利用这个一站式共同平台以电子方式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牌照申请及通知书等文件;采用电子提交系统,取代以纸张形式提交财务申报表;及停止以印刷本形式向个人持牌人发出牌照。[70]
为配合全球在可持续发展金融方面的市场及监管发展,香港证监会制定了一套全面的策略,协助香港发展成为领先的绿色金融中心,并接通内地与世界各地之间的绿色金融资金流。[70]
关怀员工、服务社群
社区服务伙伴计划:香港证监会与多家社区服务机构合作,为长者及弱势儿童等社群举办义工活动。[71]
员工捐献:香港证监会员工不但抽空参与义务工作,亦不时向慈善机构作出捐献,包括捐款和捐赠物品。[71]
促进员工身心健康:香港证监会定期为员工举办讲座,讲解有关身心健康的资讯。香港证监会亦不时安排现场接种流感疫苗、健康检查及举行各类主题活动,例如“健康推广月”。[71]
地质导赏游及环保工作坊:香港证监会举办地质导赏游及低碳饮食工作坊等户外活动,加深员工对环境保育和可持续发展的认识。[71]
致力实践环保:香港证监会支持世界自然基金会举办的关注气候变化和保护环境活动,包括“向鱼翅说不”行动及“地球一小时”活动。[71]
保护环境
环保指引及废物管理:香港证监会不但制定了详细的环保指引,亦在办公室设置多个回收箱,鼓励员工改变生活习惯,为保护环境出一分力。[71]
减少用纸:香港证监会推出了电子资料管理系统、牌照申请系统和财务申报系统,以减少使用纸张。香港证监会鼓励员工减少打印文件,除了使用双面打印的措施外,还在影印机附近贴上环保提示,提醒员工“影印前要想清楚”。[71]
相关事件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虚拟资产新规,即《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文件显示,香港证监会正就在我国香港地区建立及经营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发出指引,同时亦正在探索有关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12]
2019年7月3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签署了关于调取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存放在中国内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合作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行政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出席仪式并致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方星海作了书面致辞。[22]
香港证监会官网消息,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期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回应者普遍支持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监管规定。经修订的建议监管规定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24]
2023年8月1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推动大宗交易纳入互联互通机制达成共识,即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股通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非自动对盘交易。[14]
2024年2月26日,香港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对鼎益丰控股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前主席兼非执行董事隋广义及其他20名人士展开法律程序,涉嫌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内操纵鼎益丰的股份。[15]
参考资料 71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外汇监管香港篇|香港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KSFC) — 凤凰网宁波
- 请介绍下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各自的投诉监管范畴以及诉求处理规则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会简介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主页 | 证监会
- 联络我们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董事局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近日在京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附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香港证监会颁发新规监管证券保荐人 明年起生效 — 中国新闻网
- 香港证监会就规管信贷评级机构咨询公众意见 — 凤凰网
- 香港证监会强推保荐人监管改革 招股书刻意失实须负刑事责任 — 第一财经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被纳入监管沙盒是否发牌照存不确定性 — 证券日报
- 投行巨头瑞银被罚款1155万港元,监管部门列出“四宗罪” — 中国证券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香港证监会出手、隋广义被查!鼎益丰控股紧急声明 — 今日头条
- 方正获任香港证监会主席 — 新浪财经
- 香港证监会拟修订收购规则 促进市场运作 — 中国新闻网
-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批准正式启动沪港通试点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举行第十二次两地执法合作工作会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紧密合作 严惩首宗利用沪港通跨境操纵市场案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举行第七次两地执法合作工作会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签署合作备忘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发布“互换通”业务联合公告 — 新浪网
- 香港证监会:从6月1日起实施虚拟资产交易 — 金融界-今日头条
- 香港证监会与港交所宣布将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 — 界面新闻-腾讯网
- 组织架构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董事局辖下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稽核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财政预算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投资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薪酬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外界人士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学术评审谘询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纪律研讯主席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投资者赔偿基金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香港证监会
- 公众股东权益小组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证券赔偿基金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股份登记机构纪律上诉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收购上诉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执行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部门架构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行政总裁办公室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企业融资部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法规执行部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中介机构部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发牌科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发牌事宜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中介机构监察科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投资产品部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市场监察部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机构事务部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法律服务部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机构管治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管治架构
- 原则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机构社会责任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监管合作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内地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加入本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国际事务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社会责任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关怀雇员 服务社群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