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鲲鹏路52号。[2]
2007年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迁址位于钱江新城区块的办公综合大楼办公。2019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全国法院系统“最具影响力新媒体奖”。[4][1]2022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 246463 件、办结 250360 件,同比下降6.5%和6.0%;其中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 31224 件、办结31250 件,同比均下降3.4%。全市一线法官人均结案 315.3 件,超全省平均数43.5件,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均居全省法院前列。[5]
截止2023年12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7个部门,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杭州知识产权法庭)等。此外,杭州中院依法监督和指导所辖10区3县(市)及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共14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1]
历史沿革
1949年6月3日,杭州市历史上第一个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人民法院也在这里正式宣告成立,开始受理刑、民事诉讼案件。杭州市人民法院院址设在法院路延龄路(即现庆春路延安路)口,原地方法院旧址,1951年6月迁至环城西路1号(现改为63号)。[6]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初迁址办公,办公综合大楼位于钱江新城区块。2019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全国法院系统“最具影响力新媒体奖”。[4][1]2020年10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许米郑重地从杭州亚组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毛根洪手中接过亚运会标志无偿使用授权书,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萧山法院为建设、宣传宁围(亚运村)人民法庭之用途,可以无偿使用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口号、吉祥物、会歌等知识产权。[7]


2022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 246463 件、办结 250360 件,同比下降6.5%和6.0%;其中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 31224 件、办结31250 件,同比均下降3.4%。全市一线法官人均结案 315.3 件,超全省平均数43.5件,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均居全省法院前列。[5]
2023年11月30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杭州领业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杭州暗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8]
机构设施
审判办公大楼总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主楼为审判办公合体建筑,办公楼朝南,审判楼面北,中间由法官通道连接;审判用房现有高清数字法庭34个。另有一栋辅楼,内设诉讼服务中心、部分办公用房等。[1]
业务范围
| 类型 | 内容 |
|---|---|
| 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浙江省行政辖区以内的,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民商事案件;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浙江省行政辖区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不满50亿元的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由 本院一审; 4.杭州地区的诉讼标的额不满50亿元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商 事案件(其中属西湖区、滨江区、拱墅区、余杭区、萧山区,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 案件诉讼标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 5.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 的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在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解散案件 均由本院一审; 6.本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范围: (1)发生在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不足2亿元以及诉讼标的额不足1亿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浙江省,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 (2)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不足50亿元,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案件; (3)前述(1)(2)类之外的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知识产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 (4)发生在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辖区内,对行政机关所作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垄断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5)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对行政机关所作的有关外观设计专利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6)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所作的有关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7)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8)不服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9)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7.杭州市的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确认涉外仲裁条款效力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 (二)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及不服杭州铁路 运输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法[2014]4 号复函批准指定的案件受理范围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本院有权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四)本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五)本须知所指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
| 起诉和受理 |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 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 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本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 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 提交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 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 权管辖。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裁 定驳回起诉。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或起诉补正材料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 7 日内交纳案件 受理费。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或在上诉期限届满后 7 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受理费,又不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 获批准仍不按时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提出反诉,应自提起反诉次日起 7 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按规定预交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反诉。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 费,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请求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败诉后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也越高。 4.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 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 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 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5.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 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视为诉讼文书 已送达。 6.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供证据。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 以证明其主张的,将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7.法律对当事人的起诉有时效规定。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内不行使权利 的,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 3 年内起诉。超过 3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8.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 或者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在线矛盾纠 纷多元化解平台进行诉前化解 |
| 诉讼代理 |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3.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应当出具所函。 当事人也可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委托代理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及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 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可以委托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5.当事人可以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 人员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劳 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 关系的书面材料。 6.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公民代理 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由社区、单位以及有关 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 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 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7.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责任 | 1.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 费用。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需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6)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实施的权利; (8)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 请回避的权利: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9)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 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5)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当事人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有错误的,应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该裁判结果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 所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限为三十日。上诉状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16)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在申请执行时,可能存在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不易或依法不能处理变现等导致的诉讼权益不能及时兑现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应尽可能准确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者线索,以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17)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 可以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诉讼义务、责任及风险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6)按规定签收判决书和裁定书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双方当事人以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方式,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经查 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其请求,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可以适 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将需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还需承担赔偿责 任。 4.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裁定结果,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限制消费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范围包括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九大类; (3)被纳入失信名单接受信用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备一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单位依法对 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
| 律师调解 | 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诉前、一审、二审、执行阶段愿意进行调解的,均可以通过本院委派、委托杭州律谐调解中心驻本院律师调解工作室,由调解律师进行诉前、庭前、执行阶段调解解决纠纷。 家事纠纷、权属及侵权纠纷、商事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等优先适用律师调解。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调解律师由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 8 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担 任。 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不成功的,目前不收费。调解成功的,不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诉讼费免除;调解成功的,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经法院确认的调解结果同样具有司法强制力,诉讼费减半 |
| 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 1.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 A4(210×297 毫米),左侧应留边 2.5 厘米作装 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
| 其他 |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 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 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 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 如存在上述干预审判的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向其他当事人公开,并依据《领导 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 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
| 参考资料[9][10] | |
单位架构
截止2023年12月2日,内设27个部门,分别为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减刑假释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杭州破产法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五庭、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内设副局级行政机构)下设执行实施一处、执行实施二处、执行实施三处、裁决和综合管理处等18个审判业务部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2个审判综合部门,办公室、干部人事处(挂老干部工作处牌子)、教育培训处、督察室、司法技术和信息化处、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等7个综合部门。此外,杭州中院依法监督和指导所辖10区3县(市)及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共14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1]
部门设置
| 部门名称 | 职能介绍 |
|---|---|
| 办公室 |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全市法院院长会、本院院务会等重要会议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人大报告、院长讲话等文稿;统一管理本院对外宣传事项;完善健全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的宣传策划;实施涉司法网络舆情监测、分析、预判和报告,负责本院信息综合、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排等工作;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对基层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
| 立案一庭 |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除刑事以及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和行政申诉案件以外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依法办理一、二审不予受理及指定管辖案件;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收退费等有关事项;办理上市公司涉诉情况查询;办理相关的请示案件;负责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及导诉、材料收转、查询等立案窗口服务;负责12368司法服务热线的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援助中心驻杭州中院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负责集中管辖案件的审查、报批工作;开展多元化解和繁简分流及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办理其他有关的立案工作事项;负责法院专递业务 |
| 立案二庭 | 对刑事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和行政申诉案件登记立案;负责司法救助和来访接待、来信处理;负责安排判后答疑、院长接待等事项;负责重点信访案件登记、跟踪、督办和协调;负责涉诉重信重访案件的办理及无理访甄别与认定;承办司法救助金报批;指导基层法院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立案工作和信访工作 |
| 刑事审判第一庭 | 依法审理符合本院管辖的一审公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
| 刑事审判第二庭 | 依法审理符合本院管辖的刑事二审案件,指导杭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和杭州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
| 减刑假释审判庭 | 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 |
| 民事审判第一庭 | 依法审理一、二审有关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以及由省高院确定的除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审理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办理相关的请示及申请复议案件;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项 |
| 民事审判第二庭 | 审理一、二审涉银行、保险、票据、信托、证券、期货、基金、典当、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商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企业借贷等与融资理财有关的案件,除涉外民商事审判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专属审理之外的其他商事案件;办理相关请示案件,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办理与前述商事审判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
| 知识产权审判庭 | 审理一审、二审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案件;指导辖区内基层法院有关审判工作 |
| 破产法庭 |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公司类纠纷案件;对下级法院审理上述类型案件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相关法院之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工作;负责上述类型案件的调研工作等 |
| 民事审判第四庭 | 依法审理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独资企业商事案件;审理一审信用证纠纷案件;审理由本院受理的申请确认相关国内仲裁协议效力、撤销相关仲裁裁决的案件;审理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理申请确认有关涉外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项 |
| 民事审判第五庭 | 依法审理一、二审涉及房屋、土地案件(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等民事案件 |
| 行政审判庭 | 依法审判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项 |
| 环境资源审判庭 | 负责审理第一、二审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包括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办理与前述环境资源审判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
| 审判监督庭 | 负责办理刑事、行政申诉复查案件、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后,当事人依法上诉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的审查和再审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以及所有进入再审案件的立案、协助审判管理办公室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项 |
| 执行局 | 下设执行实施一处、执行实施二处、执行实施三处、裁决和综合管理处。领导、监督、管理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执行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保全事项;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项 |
| 审判管理办公室 | 负责本院审判综合管理,包括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工作,包括审判委员会会务、记录等日常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 |
| 研究室 | 组织开展综合性及专题性调查研究活动;会办综合性审判业务文件、报告,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法院调研工作,实施重点课题,开展学术讨论,组织典型案例编报,推动成果交流转化;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牵头负责司法公开工作;承办《杭州审判》、《杭州法院调研》编辑出版工作,管理图书资料;承担本院参与杭州市平安创建及综合治理联络工作;完成上级单位和院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
| 司法技术和信息化处 | 负责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服务,负责本院信息化建设及运维保障工作;负责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负责办理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进行指导 |
| 督察室 | 指导监督全市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对下级法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决定情况开展司法巡查:承担法官惩戒相关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在院党组授权范围内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协助院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下级法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拟订全市法院督察工作相关制度规定 |
| 干部人事处 | 协助地方党委考察、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办理本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承办本院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出国出境政审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法警警衔、技术职称的管理和录用、调配人员的审核工作及法官管理方面的法规、条例、规章的实施;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编制和人事统计工作;负责院党组决定的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项;办理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市目标考核工作;对基层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
| 教育培训处 | 负责本院并指导全市基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制定本院和全市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类培训任务;负责本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和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活动;负责本院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
| 机关党委 |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双争双评、星级支部创建、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费收缴、民主评议等工作; 负责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做好文明机关创建,抓好结对帮扶、联乡结村、春风行动、党员志愿者为民服务及党员进社区等工作;加强对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关心、关爱党员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监督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党纪国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
| 司法警察支队 | 负责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工作;制定司法警察教育训练计划;承担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职备案工作;管理司法警察警衔;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管理本院司法警察工作,维护审判秩序;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担负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 监督、指导各基层法院做好计划财务和诉讼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审判办公用房建设;负责全市法院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基层法院做好政法装备配备规划;负责本院机关的经费、资产、车辆、审判办公楼、机关食堂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办理本院对外接待和会议、培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司法行政装备事项。 |
| 参考资料[11] | |
下辖法院
序号单位地址派出法庭1上城区人民法院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笕桥人民法庭、九堡人民法庭2拱墅区人民法院拱墅区香积寺路东路109号半山人民法庭、数字经济产业园区人民法庭3西湖区人民法院西湖区文二西路9号上泗人民法庭、西湖景区旅游法庭(筹建中)4滨江区人民法院滨江区丹枫路799号浦沿人民法庭、白马湖人民法庭5萧山区人民法院萧山区金城路477号临浦人民法庭、瓜沥人民法庭、南阳人民法庭、宁围(亚运村)人民法庭6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1号余杭人民法庭、瓶窑人民法庭、良渚人民法庭、未来科技城人民法庭7临平区人民法院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塘栖人民法庭8钱塘区人民法院钱塘区海达南路555号义蓬人民法庭9富阳区人民法院富阳区富春街道文居街282号场口人民法庭、新登人民法庭、龙羊人民法庭、龙门人民法庭、城南人民法庭10临安区人民法院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於潜人民法庭、昌化人民法庭、昌北人民法庭、青山湖科技城人民法庭11桐庐县人民法院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319号分水人民法庭、横村人民法庭、横村人民法庭、江南人民法庭、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12淳安县人民法院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路59号汾口人民法庭、威坪人民法庭、临岐人民法庭、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13建德市人民法院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桥南法院路21号梅城人民法庭、寿昌人民法庭、乾潭人民法庭、大同人民法庭14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铁路院法院)上城区钱潮路22号跨境贸易法庭参考资料[12]
所获荣誉
| 时间 | 荣誉 |
|---|---|
| 2019年7月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全国法院系统“最具影响力新媒体奖”[4] |
| 2022年8月 | 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13] |
| 2025年11月25日 | 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14] |
参考资料 14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唐学兵任杭州中院党组书记,杜前任宁波中院党组书记 — 今日头条-澎湃新闻
- 政法系统“最具影响力新媒体奖”发布 — 光明新闻
- 工作报告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红楼,静静地站在闹市深处 红楼,见证了浙江司法历史 红楼,重修后却遗漏了一段重要历史 杭城红楼的司法故事 — 浙江法制报
- 杭州法院非商业性使用亚运会标志申请获批 — 界面新闻
- 杭州明星“挖矿”企业破产:7.52GHz全网算力第一 — 同花顺财经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须知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管辖范围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地区基层人民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公示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拟推荐对象 — 浙江新闻
- 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公布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