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传染病(category B infectious diseases)[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甲类、乙类、丙类三类。[2]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等28种传染病。[3]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4]
1989年2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明确规定乙类传染病的种类[2],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决定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5]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工作。[6]
2020年1月20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在会上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7]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8]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9]2023年9月15日,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自2023年9月20日起将猴痘纳入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0]
定义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人感染H7N9禽流感、血吸虫病、疟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3]对此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2]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2]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1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1]
典型乙类传染病
| 名称 | 基本情况 | 传播机制 | 相关法律 |
|---|---|---|---|
| 艾滋病 |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系由人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引起的慢性传染病。该病主要经性接触、血液及母婴传播。HIV主要侵犯、破坏CD4+T淋巴细胞(CD4+ Tlymphocytes),导致机体免疫细胞功能受损乃至缺陷,最终并发各种严重机会性感染和肿瘤。具有传播迅速、发病缓慢、病死率高的特点。潜伏期平均8~9年,可短至数月,长达15年。从初始感染HIV到终末期,与HIV相关的临床表现呈多种多样,艾滋病可分为急性期、无症状期和艾滋病期[12]。 截至2021年底,全球估计有3840万艾滋病毒感染者,其中三分之二在世卫组织非洲区域[13] | 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是该病唯一的传染源。HIV的传染途径主要是性接触、血液接触和母婴传播,人群普遍易感,15~49岁发病者占80%。儿童和妇女感染率逐年上升。男-男同性恋、静脉药物依赖者、性乱者、多次接受输血或血制品者为高危人群[12] | 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里艾滋病是乙类传染病[2] |
| 甲型H1N1流感 | 由新型猪源性甲型H1N1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其病原为变异后的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该毒株包含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3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段,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呼吸道等途径在人间传播。临床主 要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多数患者临床表现较轻,少数患者病情重,进展迅速,可出现病毒性肺炎,合并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损伤,严重者可以导致死亡。由于人群普遍对该病毒没有天然免疫力,导致2009年甲型H1N1流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14] | 传染源主要为携带H1N1病毒的人或动物,如感染H1N1病毒的人和感染H1N1病毒的动物。主要为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接触感染的猪或其粪便、周围污染的环境等途径传播。普遍易感,多数年龄在25岁至45岁间,以青壮年为主,应注意老年人和儿童[15] | 2009年4月30日,卫生部发布公告,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6] |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 潜伏期多为2~4天。主要表现为咽干、咽痛、咳嗽、发热等,发热多为中低热,部分病例亦可表现为高热,热程多不超过3天;部分患者可伴有肌肉酸痛、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鼻塞、流涕、腹泻、结膜炎等。少数患者病情继续发展,发热持续,并出现肺炎相关表现。重症患者多在发病5~7天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可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等。极少数患者还可有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等表现[17] | 传染源主要是新冠病毒感染者,在潜伏期即有传染性,发病后3天内传染性最强。传播途径。1.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2.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经气溶胶传播。3.接触被病毒污染的物品后也可造成感染。人群普遍易感。感染后或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可获得一定的免疫力[17] | 2020年1月20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7] |
| 猴痘 | 一种由猴痘病毒(Mpoxvirus,MPXV)感染所致的病毒性人兽共患病。猴痘病毒属于痘病毒科正痘病毒属,为基因组全长约197kb的双链DNA病毒。1958年首次在猴子中发现该病毒。1970年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一名疑似天花患者的标本中首次分离到猴痘病毒,为首例确诊的人类猴痘病例。猴痘病毒耐干燥和低温,在痂皮、土壤和衣物、床上用品等物体表面可生存数月。该病毒对热敏感,加热至56℃30分钟或60℃10分钟即可灭活。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常用消毒剂及紫外线可有效灭活病毒,对过氧化氢、次氯酸钠、戊二醛、邻苯二甲醛等敏感[18] | 猴痘的主要传染源是栖息于热带雨林的猴、感染的齿齿类动物或其他哺乳类动物和猴痘患者。猴痘病毒通过咬伤、抓伤、密切接触等途径感染灵长类动物和齿齿类动物。猴痘病毒可直接在猴群内传播,也可通过接触被病猴污染过的物品传染给旱猴、松鼠和其他齿齿类动物。人类可通过直接接触感染动物的血液、体液或病毒污染过的物品,被感染动物咬伤而感染发病。此病一般由动物传染给人,但也可以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传播媒介主要是血液和体液。可经传代传染,但尚未见超过4代者[19] | 2023年9月20日起将猴痘纳入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0] |
传染病预防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20]
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20]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疫情信息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20]
疫情信息的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20]
疫情控制
被采取控制措施的人员: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20]
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机构建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20]
医疗机构开展救治: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20]
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21]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21]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1]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1]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21]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21](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21]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21]
保障措施
防治经费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20]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2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20]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20]
医疗救助: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20]
流行病学
中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在健全体系、强化保障等方面,采取措施,不断加大力度,有效防控了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22][23]
截至2018年8月,中国传染病疫情总体形势稳中有降。甲乙类传染病年报告发病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27/10万和1.42/10万以下,平均年报告发病率较上一个五年下降1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持续保持在90%以上,防控儿童乙肝病毒感染取得很大成效,艾滋病全国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结核病死亡率稳步下降,绝大部分疫苗所针对的传染病发病率降至历史最低水平。成功应对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疫情,未发生大规模流行。[22][23]
2021年全国法定传染病按类别统计,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白喉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无发病、死亡报告,其他共报告发病2727282例,死亡22179人,报告发病率为193.45/10万,较2020年上升1.6%;报告死亡率为1.57/10万,较2020年下降15.9%。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淋病和布鲁氏菌病,占乙类传染病报告总数的93.3%;报告死亡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狂犬病和流行性出血热,占乙类传染病报告总数的99.7%。[24]
2024年8月,根据中国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官网消息,2024年7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中国大陆报告的乙类传染病发病为405795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除外),死亡2426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白喉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无发病、死亡报告。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百日咳、肺结核、梅毒和淋病,占乙类传染病报告病例总数的93.6%。[25]
相关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专门性法律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中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条文。[26]
历史沿革
关于传染病防控制度的建设,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27]中国古代医学家在防治传染病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传染病的预防,远在两千多年前的《内经·素问》中有记载,认识到未病先预防的重要性。16世纪中国民间就采用人痘接种预防天花,开创了以免疫学方法预防疾病的先河。[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针对天花等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现状,1950年2月10日,中央政府卫生部和军委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军民春季防疫工作给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队的指示》,1950年10月12日,中国卫生部颁布了《种痘暂行办法》,1955年6月1日,中国国务院批准了《传染病管理办法》,并由卫生部于1955年7月5日公布。[27]1978年,国务院将《办法》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29]

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5]
2020年1月20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7]
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工作。[6]
2023年9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自2023年9月20日起将猴痘纳入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0]
2023年10月20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十章一百一十五条,从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建设、应急处置制度、疫情救治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30]10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31]
参考资料 31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研究议程:传播和非药物缓疫策略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 中国政府网
- 传染病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措施,专家回应热点问题 — 中国青年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工作 — 中国政府网
- 孙春兰出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 — 中国政府网
- 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解读问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参考 12
- 艾滋病毒和艾滋病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 参考 14
- 参考 15
- 关于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管理的公告(2009年 第8号) — 卫健委网站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 — 卫健委网站
- 关于印发猴痘防控方案的通知 — 国家疾控局
- 参考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知识解读 —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库
- 对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 中国人大网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 中国人大网
- 2021年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概况 — 中国政府网
- 国家疾控局:7月共报告法定传染病1023231例,死亡2431人 — 网易
- 参考 26
- 参考 27
- 参考 28
- 新中国成立以来防疫相关档案选登 — 中国档案资讯网
-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 中国人大网
-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