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诏

古代帝王反思自己的诏书

罪己诏

罪己诏是古代君王在出现朝政问题或天灾异象时下诏自省、弥补过失和颁布新令的口谕或诏书。[0]“罪己”行为最早出现在《尚书·大禹谟》所载舜“负罪引慝”,“罪己”两字则最早出现于《左传》。直到汉文帝二年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罪己诏”,此后君王颁发罪己诏的行为一直持续到宣统三年,摄政王载沣以溥仪所下罪己诏。历史上共有78名皇帝共颁布248篇罪己诏,155篇有关灾异,政治过失103篇,其中10篇是综合性原因。君王下罪己诏的原因一般有二,其一是出现奇特天象或是自然灾害;其二是君王在执政时出现过错或战乱。罪己诏的内容也一般包含三部分:罪己原因,消除灾异及弥补过失。[2][3][4]

罪己诏是古代君王在出现朝政问题或天灾异象时下诏自省、弥补过失和颁布新令的口谕或诏书。[1]

“罪己”行为最早出现在《尚书·大禹谟》所载舜“负罪引慝[注1]”,“罪己”两字则最早出现于《左传》。直到汉文帝二年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罪己诏”,此后君王颁发罪己诏的行为一直持续到宣统三年,摄政王载沣以溥仪所下罪己诏。历史上共有78名皇帝共颁布248篇罪己诏,155篇有关灾异,政治过失103篇,其中10篇是综合性原因。君王下罪己诏的原因一般有二,其一是出现奇特天象或是自然灾害;其二是君王在执政时出现过错或战乱。罪己诏的内容也一般包含三部分:罪己原因,消除灾异及弥补过失。[3][4][5]

学者汤素芳认为,皇帝颁布罪己诏表明了他对上天的敬畏,并展示了改过自新的态度。这种改过态度以及罪己诏中所包含的利国利民的补救措施,对于官员的执行力度和相关政策的落实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罪己诏的颁布对于监督和约束皇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学者张绪穗评价罪己诏是古代君王敢于承担责任、改过图新的方式,也是君王自我形象修饰的手段。[4][6]

名称由来

“罪己”即归罪于自己,最早出现于《左传》中:“禹、汤罪己,其兴也悖焉”,意为“禹和汤怪罪自己,他们的兴盛很迅速,势不可挡”[7]。“诏”,“从言从召。召亦声。之绍切。”“诏”在古代是指君王向臣民发布的文告、命令的通称,也称为诏令、诏书。“罪己诏”即古代君王自省表达忏悔之意的诏书。[1]

政治

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君王的政治失误,会引发诸如后党专政、阉党擅权、弊政以及战乱等一系列后果,这些后果都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社会动荡和骚乱,此时君王会通过罪己诏来表达自己的自我反省和自责,强调臣子匡正君王的责任,并督促其他人也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不可逃避。[8][9]

灾异

在中国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自然灾害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破坏力极大。古人认为人和上天可以相互感应,君王政治也可以被上天感知。君王可以感应自然,引起自然现象的变化。在这种观念中,天并非人格化的存在,而是对人间事物的被动感应。既然天与人可以互相感应,灾异就是向民表达天意的媒介。儒家思想认为,自然灾害和异象往往被视为上天对统治者德行失败的警告和惩罚,是一种警示统治者的方式。作为君王且以“上天之子”自称的皇帝,自然有责任和义务祈求获得上天的宽宥,消除灾难以保障民生。面对自然灾害的巨大破坏,忏悔ráng灾、敬天应人便成了罪己诏颁布的首要原因。根据孔子的观点,灾难发生时应该反思并修正自身的行为,以此来感应上天的意志,警醒和规劝统治者。作为受命的天子,对于灾异肩负责任,下诏罪己是对自己替天治理身份的强调。[10][11]

思想

儒家天人感应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皇帝罪己文化的形成,儒家认为君子有三畏,其中一畏就是畏天命。儒家认为皇帝执掌代天理物之责,认为灾异祸乱是上天对统治者的警示和儆诫,需要通过检查自身德行和政务来回应。儒家强调民本,认为天意即民意,国君的地位取决于赢得民心。这种以民为本的思想对统治者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们将自身定位为百姓的服务者,承担起代天牧民的责任。因此,当面临灾异时,他们习惯于通过罪己责躬来安抚百姓。同时,由于不同帝王的素质与施政方式迥异,帝王需要颁布罪己诏来自省敕修。[12][13]

巫术

两汉时期的罪己诏与巫术的关系较为密切。中国古代巫术可分为预测巫术、禁忌巫术和禳除巫术。罪己诏的诞生与这三种巫术紧密相关。一旦通过天文占测等方式推知异象为凶后,便以忧虑戒惧之言表示恪守禁忌,再以政治措施落实以积极祈福除灾,并在发展过程中,前两者逐渐姿态化,政治措施变成最终立足点。巫术传统从先王处效法来,逐渐发展出理性根基,由天事转为人事,并给移祸等行为增添了背后的逻辑,让巫术有理可依。但是两汉以后的罪己诏便与巫术少有关联。[12]

先秦时期

夏商时期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罪己诏》,但已经存在君王“罪己”的行为。如今已知最早的“罪己”行为出现在《尚书·大禹谟》的记载中,大禹久征三苗不下,而伯益谈及舜“负罪引慝[注1]”的故事。[14]商周时期,根据《论语·尧曰[注2]汤灭夏时曾将天下百姓的罪过都归结于自己。[15]商汤罪己的的语式也成为后代君王《罪己诏》的范本。这一时期的“罪己”并没有专门的诏书,但君王的“罪己”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人们将天地万物的征象视为上天表达意志的方式,这些征象被认为是上天的意志;其次,自颛顼时代开始,君王成为群巫之长,并垄断了宗教话语权,他们不仅负责管理巫教事务,还承担着天人之间的沟通和执行天命的责任;最后,君王的角色决定了他与天及天命的关系,他们对于天命的执行情况将决定他们的“罪恶”程度,君王是否“获戾于上下”,即是否获罪于天成为了问责的核心。然而到了春秋时期,巫教权威性受到动摇,君王不再效仿商汤罪己的行为,到秦朝,君王将灾异都归咎于人臣,由“罪己”变为“罪人”。[16]

两汉时期

有具体文字记载的罪己诏最先出现在西汉时期汉文帝二年十一月末发生了日食,汉文帝因天生异象发罪己诏[注3]自省。[17]两汉时期一共15位君王颁布罪己诏68篇,其中天灾41篇,政事29篇,综合原因2篇。汉代罪己诏的范式发展完善后,在后来的时代中得到广泛运用。它建立了天数、君王、人臣和百姓之间深厚的联系,相互制约。随着时间推移,罪己诏的功能逐渐扩展,不再只是简单的自省和改过,而是具有象征作用。君王不再真心实意地罪己,罪己言论也与开放言路的措施脱钩,使臣子不再有必要匡正和辅助君王,强化了君权的地位。[18][19]

征和三年(公元前90年),汉武帝派遣开陵侯率领楼兰等六国攻打车师,车师投降后归顺了汉朝。同年,将军李广利率军攻打匈奴。然而,由于他与丞相刘屈氂商议另立太子的事情被告发,刘屈氂被处以腰斩,李广利的家人也被逮捕入狱。为了抵消罪行,李广利不顾实际情况,冒险进军,结果因指挥失策,导致七万汉军丧生。次年六月,汉武帝刘彻在轮台下发布了罪己诏,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否定了桑弘羊提出的在轮台屯兵的建议;其次,深入阐述并悔过派遣贰师将军李广利北伐匈奴的事情;第三,指出了边疆守军的过失以及当时紧迫的政务问题。[20][21]

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汉元帝发布了罪己诏,其中明确涉及引经义,“《诗》 不云乎,‘凡民有丧,匍匐救之’。”“凡民有丧,匍匐救之。”语出《诗经·bèi风·谷风》,这一引用反映了汉元帝将经学视为主流学术。该诏书反映了汉元帝对儒学的推崇和对经学的重视,并对吏事有所影响。同时诏书表达了元帝对朝政的担忧和对灾害的忧虑,以及对民生的关心。诏书还规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减少税赋、赈济灾民等。[18]

魏晋时期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一共有16位皇帝颁布了39份罪己诏,其中天灾21篇,政事18篇。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帝们普遍信奉儒家天人感应思想。为了回应天意,皇帝们通常会发布罪己诏,承认自己的过错,并承诺加以改进。这种做法不仅能够平息民众的不满,还能够起到警醒作用,促使皇帝们更加谨慎地处理国家事务。学者张宝玉认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己诏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流行的统治手段,同时也是君主自我反省的一种方式。武成元年(公元559年)六月,北周明帝面对连续的暴雨引发的水灾,他颁布了一道罪己诏。在诏书中,明帝承认自己的不德导致苍生受灾,“谅朕不德,苍生何咎”,同时对刑政失职表示了忏悔。他要求公卿大夫、士人以及地方官员都提交封奏表,坦诚言谈并极力劝谏,没有任何保留。明帝还安排有关部门及时检查灾民情况,并详细记录,以便向他报告。这一诏令显示了明帝务实的治理风格,他不仅要求大臣和百姓规劝自己,而且亲自组织人力资源来调查灾情,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应对灾害。[22][19]

隋唐时期

据学者严志芳统计,隋唐时期共有13位皇帝颁布了49篇罪己诏,其中天灾26篇,政事27篇,综合原因4篇。唐朝初期的罪己诏表达更加真诚和感人。唐朝初期是文学繁荣的时期,人们开始追求真实、质朴和情感丰富的文学表达方式。在这个背景下,诏书的起草者也开始运用新的文学风格来表达君王的情感。唐朝中后期出现了藩镇割据和武夫擅权的情况,因此许多罪己诏是在成功平定叛乱后颁布的。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唐德宗下《奉天改元大赦制》,诏书开篇强调了君王奉天承运的身份。其次,君王对自己的德行不济进行深刻反省和自责,将连年的战乱和叛乱归咎于自己的无德。与之前委婉的表达不同,唐德宗几乎在每一篇罪己诏中都直接表明了“在予之责”“过实在予”等触及自责的用语。最后,针对当下出现的社会矛盾,还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措施。[23][19]

宋朝时期

据学者严志芳统计,宋朝共有10位皇帝颁布了26篇罪己诏,其中天灾22篇,政事4篇。在这段历史时期内,科学技术得到了较为显著的发展,对于天文现象的解释也逐渐向科学方向转变。然而,尽管宋代已经掌握了日食彗星等天文现象的科学成因,但统治集团并未完全放弃传统的五行学说和天人感应观念。在面对天灾人祸时,宋代统治者依然倾向于接受天谴理论的指导,从五行学说和天人感应观念出发解读各种灾异祸乱,并选择罪己悔过。此外,宋代皇帝罪己责躬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宰相通常会主动递交辞呈,但宋代统治者多数情况下习惯于归过于己,亲自承担责任,不同意签署宰臣的辞职申请。其次,在面对日食、彗星等天文现象时,皇帝也表现出自我检讨、自我责罚的显著特点,拒绝移闰提议。最后,宋代皇帝还禁止百官于日食不见之时称贺庆祝。宋神宗因天生异象,“星出zhěn度中,如填青白。丙申,西北生光芒,长三尺,斜指轸,若彗”颁布罪己诏,宋神宗自我反省,“朕以寡薄,猥承先帝末命,获奉宗庙,顾德弗类,不足仰当天心”,表明了自身的悔过之情,同时“改修政事之未协于民者以闻”,以期待政通人和。宋神宗通过避正殿、减常膳和求直言等做法来彰显其悔过之情。学者臧婧婧认为,从富弼洛阳百姓的欢悦反应中可以看到,罪己诏令可以鼓舞民心,得到民众的欢迎和支持。[19][24]

明朝时期

据学者严志芳统计,明朝有9位皇帝共颁布26篇罪己诏,其中天灾21篇,政事6篇,综合原因1篇。明代罪己诏的结构一般包括起始语、罪己原因、补救措施和总结语四部分。起始语通常采用特定的语句,“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引出全文。在第一部分中,皇帝会详细阐述罪己的原因,包括提到“兵后告殃者”等问题。第二部分会列举补救措施,并进行详细规定。第三部分是总结性的话语,旨在告诫有司认真履行职责。最后,文章以特殊的语句如“故兹诏示,想宜知悉”作为结尾语,结束全文。洪武七年(1374年),明太祖朱元璋因频繁的战争给军民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摧残,认为是自己的“才疏德薄”和过失造成了这样的局面,于是亲自撰写诏书,对自己进行严厉的批评。批评后明太祖列出存恤事宜四条并于全文最后再次总结,“故兹诏示,想宜知悉。[注4][19][25]

清朝时期

据学者严志芳统计,清朝有6位皇帝颁布了共25篇罪己诏,其中天灾14篇,政事12篇,综合原因1篇。这一时期的罪己诏较之前朝没有太大变化。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帝制宣告终结。宣统皇帝于1911年10月30日颁布罪己诏,将其执政三年来内乱不断都称为“此皆朕一人之咎也”。这篇摄政王载沣以溥仪的名义下诏罪己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篇罪己诏。[19][26]

罪己原因

历史上的君王在面对灾异时,常常会以自己的不德或治理不善为由自责,将责任归咎于自己。因此在撰写罪己诏时,君王会先阐述罪己原因。在古代统治阶级中,“救灾必先修政”是一种比较流行的观念。因此表达“自省”是罪己诏的首要内容,在阐述罪己原因之后历代君王的罪己诏要提出修正政策、进行自我反省,以顺应天道和回应天灾的警示。[27]

补救措施

在灾异类的罪己诏中,君王会在补救措施部分分析灾异的起源,并采取诸如罢免朝会、暂停宴饮或是更改年号、尊号等措施来自我惩罚、贬抑、悔过以消除灾异带来的影响。除此之外,君王会举行祭祀、祈祷等活动以传达上天。具体措施上,在灾异发生后,君王会juān免赋税、严禁折变、抑制科配以减轻灾害发生地百姓的负担。[28][29]

政治失策型罪己诏中,君王会针对政策失误对政治举措进行调整。君王甚至很少举贤纳谏,而是直接更改政令,或是审理积压狱案,大赦天下。当君王不愿自我牺牲的时候,也可设法使臣下代负责任。此时,臣子不仅是君王指责的对象,还要成为罪己诏中补救措施的承担者。战事失策型罪己诏牵涉范围较大,不仅包括壮丁的征发、军队的调遣、军费的投入,还包括边境的民生、农事的进展、赋税和律法等。[28][29]

总结表述

罪己诏的最后一般是总结性的话语,告诫有司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明朝时期的罪己诏一般以固定句式“故兹诏示,想宜知悉”来作为结尾语,以此结束全文,并强调对该诏书内容的重视和执行。[30]

行文特色

罪己诏是帝王自我批评的文体,其语气充满了惶恐和虔诚。与一般的诏书不同,罪己诏“展现了”帝王为民众担忧、解决问题的形象。作为最高统治者,君王以谦卑而恭敬的态度表达出自己的歉意。罪己诏中,君王还表达了内心的忧虑。他们诚挚而虔诚地承诺一系列缓解措施,并强调了“德”字的重要性。罪己诏不仅针对臣民,也包括“上天”。帝王在罪己诏中向臣民承认错误,同时向上天展示虔诚,以消除灾异。随着朝代的更迭,罪己诏的行文特色也有变化。[31]

两汉时期的罪己诏以四字句或六字句为主,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罪己的契机、罪己辞令和挽救的举措。在罪己诏的开头部分,会引用先贤言论,以显示君王对德行和责任的重视,并表示要向上古明君看齐。接着,通过具体事件的分析,说明了君王罪己的原因以及其他足以引起君王自省的事件。有时,这些事件之间可能没有实际的因果联系,只是时间上的接近,但它们频繁出现增加了一种“上天降罪”的神秘色彩。接下来是具体的挽救举措,包括举贤、纳谏、赦免罪人、调整官吏、整顿政治、赈灾等。在罪己诏中,君王也会使用自我宣传的语言,突出自己的忧国忧民之心和勤勉之举,以弥补罪己言论带来的负面影响。[18]

唐朝初期的罪己诏仍以对仗工整的骈句[注5]为主,但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声律和四六字句的限制,出现了灵活自然的散句,使文章能够参差错落和自然流动。罪己诏在语言风格和书写形式上与之前相比已变得形式化,并形成了固定的格式。中唐时期的古文运动对唐代罪己诏的书写方式也产生了影响,在吸收古文运动所提出的复古理论基础之上,摒弃整齐划一的骈体文,使诏书既具有皇家语言的庄重和美感,同时也具有散文风格,两者兼顾、融散入骈,使文章更加简洁明了。[32]

明代皇帝颁布的罪己诏中,则常出现“朕以菲德”“朕以凉德”“朕之不德”“德薄才疏”“朕之不逮”“朕思愚昧”“失德”“罪在朕躬”“朕之罪也”“朕之过也”“责实在朕”等词语。其中,明太祖明思宗在罪己时使用“朕之过也”等语句频繁,语气最为坚定。其他皇帝罪己时使用的词语或语句大多为常用。明孝宗的罪己之词则相对较为委婉,只提到“而耳目有不逮,恩泽有未宜”等。[25]

正面影响

罪己诏对政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皇帝颁布罪己诏表明了他对上天的敬畏,并展示了改过自新的态度。这种改过态度以及罪己诏中所包含的利国利民的补救措施,对于官员的执行力度和相关政策的落实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罪己诏的颁布激励了官员积极上书言事、抒发意见。当皇帝表现出如此诚恳的态度时,群臣们更加愿意向皇帝陈述问题和提出建议。这使得皇帝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社会状况和民众需求,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政策和治理。罪己诏的颁布对于监督和约束皇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皇帝颁布罪己诏表明他注重群臣和百姓对自己的看法和态度,这使得皇帝在行使权力时更加谨慎,避免滥用职权或脱离民意。[4]

负面影响

有些皇帝在颁布罪己诏对自己进行批评的同时,也会表达出对官员的不满之意。频繁地对官员进行批评和责备,使得君臣关系变得紧张,甚至影响到政治决策和治理效率。同时,罪己诏的颁布也可能引发官员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由于罪己诏中通常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问题和责任人,因此,官员们对于罪己诏中的批评和指责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和态度。有些官员可能会积极上书,品评朝政,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而另一些官员则会对皇帝的批评和责备感到不满和抵触。这种官员之间的分歧和冲突,可能会导致政治局势的不稳定和治理效率的下降。[5]

政治意义

罪己诏是帝王对自身过错或失败的反省,展现了帝王权力的自我约束。这种自我反省体现了责任感和忧患意识,增加了帝王在民众中的仁政形象,巩固了他们的统治地位,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的执政基础。罪己诏的颁布让民众知晓帝王关切国家大事,全心为民,主动承担责任,树立起了一个关心国家、全心全意为民众着想的帝王形象。民众增加了战胜灾难的信心,形成了上下一致、同舟共济、共同面对灾难的良好态势。历代统治者通过颁布罪己诏,并采取具体行动如减田租、平冤狱、举贤纳谏等来缓和矛盾、巩固统治。有时统治者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如自焚、放弃皇位、绝食等来惩戒自己,以此敬告上天,以求消除灾难。在特定社会形势下,罪己诏一方面规范君主监督行为、维护王朝政治统治,另一方面也是帝王削弱大臣权力的工具。[33]

军事意义

军事斗争是政治的延伸,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支持、促进或保护一定的政治目标,因此罪己诏书如果能够及时颁布,也能起到近似于宣传檄文的作用。通过罪己诏的颁布,帝王向臣民表明了自己改变时局的决心和志向,并得到了臣民的支持。罪己诏书在战时能够号召臣民一致对外,战后能够获得臣民的拥护,最终增强了君王的领袖魅力。[33]

文化意义

罪己诏的颁布体现了儒家思想对孝治天下的示范作用以及封建时代君为臣纲思想的影响。同时,帝王颁布罪己诏书也需要大臣的忠心辅佐和监督。历朝历代发生的灾祸,大部分情况下是在大臣的劝谏之下才颁布罪己诏书的,这表明大臣对君主的监督提醒至关重要。在君臣的博弈中,大臣对君王的辅助与监督的结果,还是有赖于君王本身的修养和对忠言逆耳之言的接纳。[33]

相关评价

学者王世俊认为,中国历史上,由君王《罪己诏》体现的“罪己”行为,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元首罪错认知行为。它由古人“崇天”“天人感应”的意识支配,构建一种“天”对君王权力(行为)的规范和制约。“罪己”演变为“罪人”的悲剧,在于中国无限膨胀的君王权力,既不愿受民制,也不甘受天制。它利用社会观念变化、“罪己”祛魅,以制度化、仪式化的方式,令其功能异化,徒有其表。“罪己”的演变,展现了专制权力下创新消解制约的范例。[16]

学者张绪穗认为,君王下罪己诏,是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古代社会的产物,是氏族公社后期父权家长制的遗风。植根于宗法关系的儒家伦理道德和政治观念,又特别强调君王的风范、表率作用。而作为一代王朝的君王,出于维护本王朝长治久安的忧瞩意识,绝不至在他统治时期出现九庙堕毁、王朝崩绝,使自己无面目见列祖列宗于地下的悲剧。下罪己诏是古代君王敢于承担责任、改过图新的方式之一,也是君王自我形象修饰的手法之一,这不能笼统地视为“骗局”,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玩弄政治权术的一面。[6]

学者韩静认为,罪己诏是古代君王以公开方式进行自我反省、主动承担责任的御用文书,而根植于宗法关系的儒家思想是君王能够颁布罪已诏的内在原因,罪已诏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也是儒家文化对君王及整个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罪已诏书的颁布,既体现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说明了天人感应、天道理念对现世世俗权力的约束与制衡。[34]

武则天除罪金简

久视元年(700年),武则天国号为“周”十年后,于嵩山投掷金简祈福。金简为长方形,长36.2厘米,宽8厘米,厚不足0.1厘米,重228.5克。正面镌刻双钩楷书汉字63个,内容为武则天乞三官九府除罪,并有“太岁庚子(700年)七月甲寅”纪年。[35][36]

武则天除罪金简(现藏河南博物院)
武则天除罪金简(现藏河南博物院)

明正德九年罪己诏

正德九年(1514年)正月十六,明武宗在宫中张灯娱乐,不料致使乾清宫大火,事后明武宗亲手写罪己诏。该罪己诏长133厘米、宽43厘米,原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复制品则在中国消防博物馆中展示。[37][38]

正德九年罪己诏(中国消防博物馆·复制品)
正德九年罪己诏(中国消防博物馆·复制品)

参考资料 38

  1. 参考 1
  2. 汉书 — 识典古籍
  3. 参考 3
  4. 参考 4
  5. 参考 5
  6. 参考 6
  7. 春秋经传集解(左传集解) — 识典古籍
  8. 参考 8
  9. 参考 9
  10. 参考 10
  11. 参考 11
  12. 参考 12
  13. 参考 13
  14. 尚书 — 识典古籍
  15. 论语(论语集解) — 识典古籍
  16. 参考 16
  17. 史记 — 识典古籍
  18. 参考 18
  19. 参考 19
  20. 参考 20
  21. 参考 21
  22. 参考 22
  23. 唐陆宣公翰苑集(翰苑集) — 识典古籍
  24. 参考 24
  25. 参考 25
  26. 参考 26
  27. 参考 27
  28. 参考 28
  29. 参考 29
  30. 参考 30
  31. 参考 31
  32. 参考 32
  33. 参考 33
  34. 参考 34
  35. 中国现存唯一古代金简——武则天祈福除罪金简 — 中国新闻网
  36. 武则天除罪金简 — 河南博物院
  37. 重大火灾后,古代帝王这样检讨自己 — 今日头条
  38. 中国消防博物馆

注释

  1. tè 1.邪恶。亦指恶人。参见“慝作”。2.灾害;祸患。3.阴气。4.瘴气蛊毒之类。5.禁讳的语言。6.通“忒”。变更;差失。
  2. 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舜亦以命禹:曰: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帝臣不蔽,??在帝心。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在朕躬。周有大赉,善人是富。虽有周亲,不如仁人。百姓有过,在予一人。
  3. 诏文:朕闻之,天生蒸民,为之置君以养治之。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以菑,以诫不治。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适见于天,菑孰大焉!朕获保宗庙,以微眇之身托于兆民君王之上,天下治乱,在朕一人,唯二三执政犹吾股肱也。朕下不能理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德大矣。令至,其悉思朕之过失,及知见思之所不及,白以告朕。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因各饬其任职,务省繇费以便民。朕既不能远德,故??然念外人之有非,是以设备未息。今纵不能罢边屯戍,而又饬兵厚卫,其罢卫将军军。太仆见马遗财足,余皆以给置传。
  4. 洪武七年(1374年)罪己诏:奉天承运,皇帝诏曰:曩因天下大乱,死者不可胜数,生者备历艰辛, 已有年矣。朕起布衣,削群雄,定祸乱,改元洪武,今纪七年。但才疏德薄, 日夕虑上帝有责,思之再三,惟兵后告殃者,朕失抚养存问。盖军为朕开拓 疆宇,奋不顾身,殁于战场,尸不至家,魂无所依。父母年高,妻寡子幼, 一旦抛弃,至今不能存恤,此朕之过也。民间经兵避难,父南子北,至今不 能会聚奉养者有之,或子殁亲老而失养,亲殁子幼而无依者有之,亦朕之过 也。兴言至此,实可悯焉。今诏天下有司,各具名以言,朕当安居存养,使 不失所。所有存恤事宜,条列于后: 一、出征军官间有殁于王事或镇守边境身死远方,父母年老,妻寡子幼, 虽尝给粮养赡,犹虑未周,仰各衙从实取勘,依律优给,候子出幼,即令承袭,如无承袭之人,所司应付口粮,差人遍送至京,官为存养。 一、南北征戍军士殁于边远,抛弃父母妻妾,贫穷无依者,仰所司从实 取勘,应付口粮,差人遍送至京,官为存养。若有子,虽年幼可依,及有亲 属可托而愿留者从便,官司仍给口粮养赡。 一、兵兴以来,各处人民避难流移,或有父南子北至今不能奉养愿回乡 里,或身死他乡抛下老幼愿还乡者,听从其便。鳏寡孤独并篶废之人,贫穷 无依不能自存者,有司从实取勘,官给衣粮养赡。 一、官员仕途远方,亡殁任所,遗下妻子,贫穷不能回还,所在官司送 还乡里。 于戏!君天下者,所以为民也。但君欲治而民乖,民欲乐而君昏,民希 贤而不治,君或懦而无刚,此古今所难。所司奉行者,勿以仁为弊,以干刑 宪。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5. 对偶句,字数相等、结构形式相同、意义对称的一对短语或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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