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诰》,又称《明大诰》[4]《御制大诰》[5],[1]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间亲自编纂的一部刑典。该刑典共分为四编,按照颁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为《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以及《大诰武臣》。[6][3]《大诰》前三编颁行之初,是分别以单刻本刊印,都以“大诰”冠其书名,颁行的宗旨和内容贯穿的基本精神一致,故在明代时,就有把《武臣》同前三编放在一起的刻本行世。近人所谓《大诰》者,有的是专指前三编,有的则把四编诰文视为一体。[7]
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土地且逃避粮差的现象日益严重。为维护统治秩序,朱元璋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辑录成册,于洪武十八年冬刊布了包含74条内容的《大诰》;洪武十九年春,又刊布了含87条内容的《大诰续编》;同年冬,再次刊布了有43条内容的《大诰三编》,并将这些诰文颁行天下。洪武二十年十二月,朱元璋在《大诰三编》之后,再次刊布了《大诰武臣》,该诰文辑录了武臣的罪例。[3][8]
其诰文内容主要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以及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这三个部分构成。就惩治对象来说,前三编《御制大诰》的主要惩治对象为贪官污吏,也有少数平民和军官,内容包括官吏玩忽职守、滥设吏卒、贪赃受贿、科敛害民,皂隶越礼犯分,土豪劣绅之恶霸等,案例记载较为详细。《大诰武臣》的惩治对象是军官。[9]朱元璋编定《大诰》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惩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确立是非善恶的标准,引导人们“趋吉避凶”,从而减少犯罪行为,巩固统治秩序。《大诰》所列举案例的量刑普遍比《大明律》更为严厉,刑罚手段也极为残酷,是“重典治世”思想的具体体现。[2]然而,由于《大诰》倡导无节制的重刑与滥杀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对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朱元璋去世后,《大诰》便被废止。[2]
背景
明王朝初建之时,面临着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连年征战,饥馑疾疫肆虐,百姓十室九虚;统治集团内部矛盾重重,文臣武将之间、淮西与浙东官员之间勾心斗角,官场贪腐之风盛行。[6]
朱元璋自开国之初便采取“重典治国”政策,然而贪官污吏却如跗骨之疽般难以根除,“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农民反抗朝廷的斗争也日益增多。在此情形之下,朱元璋钦定了《大诰》四编。[6]
“大诰”一名,原出自古籍《尚书》中的一篇,该篇记叙了周公东征殷商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朱元璋以此作为法典名称,应是取其惩治奸顽、予以训诫之意。在《大诰》序言中,他明确阐述了法典宗旨:为挽救颓废的时势,将害民之事理昭示于天下,并以法律约束各级官府,防止官员贪赃枉法、酷虐百姓,特制定《大诰》,并令后世世代遵守执行。[6]
历史沿革
洪武十八年冬刊布了包含74条内容的《大诰》,[3]《御制大诰》的初版本由内府刊行。在该书正文最后一则中,明确规定家家户户都要置备一本:“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初编》“颁行大诰第七十四”)[10]
洪武十九年春,又刊布了含87条内容的《大诰续编》,[3]续编颁行时,朱元璋又重申前令:“朕出斯令,一曰《大诰》,一曰《续编》。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发布天下,务必户户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外,永不令归,的不虚示。”(《续编》“颁行续诰第八十七”)[10]同年冬,再次刊布了有43条内容的《大诰三编》,并将这些诰文颁行天下。洪武二十年十二月,朱元璋在《大诰三编》之后,再次刊布了《大诰武臣》,该诰文辑录了武臣的罪例,旨在告诫管军的武臣,是一部重要文献。[3]在《武臣大诰》中,朱元璋进一步要求军队中的官兵及家属也要“人各一册”(《武臣大诰》序)。此外,他还规定此书是全国各学校的必读书,“……上令天下府州县民,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诵《御制大诰》,欲其自幼知所循守。”(《明太祖实录》卷214)同时,科举考试也要从中出题。[10]
在这样一系列严格规定下,这本被朱元璋视为“至宝之书”的《御制大诰》很快便在全国范围内刊行,从中央到地方均有刊刻。据周弘祖《古今书刻》著录,除内府和南京国子监之外,江西、贵州的布政司,南直隶的扬州府,四川的叙州府等地也均有刊刻。[10]
洪武三十年(1397年),《大明律》正式公布。朱元璋在《大明律》的序言中提到,《大诰》中的部分条目已“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同时,将历年发布的一切榜文禁例全部废止,并规定今后司法部门只依据《律》与《大诰》来议定罪责。四编《大诰》中,有36条条目被附于《大明律》之中,且部分条目的量刑有所减轻。[10]
朱元璋去世后,建文帝进一步规定,官民触犯刑律者,司法部门一律依照《大明律》进行裁决,不得随意加重处罚。自此,《大诰》逐渐被弃置不用。[10]
诰文条目
四编《大诰》计236个条目,其中《初编》74条,《续编》87条,《三编》43条,《武臣》32条。[11]内容结构由案例、峻令和明太祖“训诫”三部分组成。其中具体案例有156个,无案例条目是80个,峻令有60多种。《大诰》惩治的主要对象是官吏和地主豪强,在156个案例中,涉及官吏犯罪的就有128个。惩治范围方方面面,包括贪赃、科敛害民、乱政坏法、渎职、妄报水灾、欺瞒田粮、违背人伦、违背《大诰》禁令等。[6]
就全书《诰》文内容的整体结构而言,它由案例、峻令和明太祖的“训诫”三个方面内容构成,具体如下: 其一,选取洪武年间,尤其是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官民过犯”案件的要点,用以“警戒愚顽”。在明《大诰》的236个条目中,记有具体案例的有156个,其中《初编》38个,《续编》49个,《三编》37个,《武臣》32个,无案例的条目为80个。 其二,设置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以此严密法纲。据统计,这类峻令有60多种。其编纂形式,有的是设立专条,表述十分明确;有的则夹杂在冗长的《诰》文之中。 其三,在许多条目中,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其主要内容是向人们讲述“趋吉避凶之道”,宣传他的“明刑弼教”和“重典治世”的思想与法律主张。[11][12]
就每个条目而言,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有些条目三者齐备,有些只有其中两项。许多条目中所述事理或峻令,语言前后重复,但具体案例各不相同。[11]
如果以罪名或案件性质分类,四编《大诰》中所列罪名,涉及当时法律中的受赃、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祭祀、仪制、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诉讼、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等各个方面。至于具体罪名,更是五花八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犯罪现象,大多都有涉及。[11]
若从朱元璋刑用重典的对象分类,《大诰》条目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打击贪官污吏,这是《大诰》禁令的主要针对对象,故此类条目数在全书中居于首位,有关严惩官吏贪赃枉法、科敛害民的案例也最多。二是惩治“奸民”,其中着重打击的是豪强富户和无业游民。[11]
考察《大诰》条目的各类内容分类情况,能够明确《刑法志》中“十条”的说法显然无法成立。沈家本先生曾怀疑这“十条”或许是取《大诰》条目,摘录其要略后附载于律法之中。
查阅记载洪武三十年《大明律》的相关史籍,可对此进行清晰分辨。实际上,附入律法之中的并非《大诰》原文,而是《定律请》条例,其中被列入的《大诰》条目共计三十六条。《刑法志》所提及的“十条”,仅有《揽纳户》《民人经该不解物》《诗法为奸》《空引偷军》《官吏长解卖囚》《寰中士夫不为君用》这六条被收入《律诰》。而《大诰》在律法之外新设立的峻令多达数十条,像《逸夫》《阻挡省民赴京》《官吏下乡》《秀才断指诽谤》等众多体现朱元璋重典之治的代表性条目,其数量和内容范围远非“十条”所能涵盖。[11]
当然,《明史·刑法志》在记述《大诰》时出现错误,也是事出有因。查阅《者司职掌》和《大明会典》,均记载有洪武末年《应合抄札·大诰》罪名十条,与《刑法志》所述一字不差。由此可知,造成《刑法志》记载失误的原因,是由于清初修撰《明史》时,编者未能见到《大诰》原文,将二者混淆所致。[11]
目录
| 排序 | 《大诰》目录 | 《大诰续编》目录 | 《大诰三编》目录 | 《大诰武臣》目录 |
|---|---|---|---|---|
| 1 | 一、君臣同游 | 一、申明五常 | 一、臣民倚法为奸 | 一、冒支官粮 |
| 2 | 二、官亲起稿 | 二、松江逸民为害 | 二、进士监生不悛 | 二、常茂不才 |
| 3 | 三、胡元制治 | 三,互知丁业 | 三、公侯佃户 | 三、耿良肆贪害民 |
| 4 | 四、荐举首领官 | 四、辨验丁引 | 四、沽名肆贪 | 四、梅义交结安置人 |
| 5 | 五、谕官之任 | 五、验商引物 | 五、空引偷军 | 五、饿死军人 |
| 6 | 六、军人妄给妻室 | 六、再明游食 | 六、违诰纵恶 | 六、储杰旷职 |
| 7 | 七、刑部追问妄取军属 | 七、明孝 | 七、李茂实胡党 | 七、擅收军役 |
| 8 | 八、尚书王峕诽谤 | 八、耆宿 | 八、陆和仲胡党 | 八、咒诅军人 |
| 9 | 九、陜西有司科敛 | 九、有司超群 | 九、指挥林贤胡党 | 九、科敛害军 |
| 10 | 十、山西运粮 | 十如诰擒恶受赏 | 十、秀才剁指 | 十、守门阻挡 |
| 11 | 十一、凌说山塲竹木 | 十一、有司不许听事 | 十一、作诗诽谤 | 十一、教人作弊 |
| 12 | 十二,五府州免粮 | 十二、妄立乾办等名 | 十二、造言好乱 | 十二、邀截实封 |
| 13 | 十三、武进县夏税 | 十三、戒吏卒亲属 | 十三、苏州人材 | 十三、图财杀人 |
| 14 | 十四、庐州府夏税 | 十四、吏卒额榜 | 十四、妄举有司 | 十四、打死军人 |
| 15 | 十五、张梦弼私递贼私 | 十五、遣牌唤民 | 十五、冯睿累贪不悛 | 十五、冒支官绢 |
| 16 | 十六、吏殴官长 | 十六、滥设吏卒 | 十六、逃囚 | 十六、克落粮盐 |
| 17 | 十七、皂隶殴旗军 | 十七、官吏下乡 | 十七、县官求免于民 | 十七、卖放胡党 |
| 18 | 十八、皂隶殴舍人 | 十八、民拿下乡官吏 | 十八、递送潘富 | 十八、卖放军人 |
| 19 | 十九、揽纳户虚买实收 | 十九、擅差职官 | 十九、官吏长押卖囚 | 十九、纵贼出没 |
| 20 | 二十、雨泽奏启本 | 二十、粮长妄告叔勇 | 二十、巡阑害民 | 二十、防倭作弊 |
| 21 | 二十一、勾取逃军 | 二十一、粮长金仲芳等科敛 | 二十一、著业牌 | 二十一、因奸杀人 |
| 22 | 二十二、婚姻 | 二十二、粮长瞿仲亮害民 | 二十二、医人卖毒药 | 二十二、奸宿军妇 |
| 23 | 二十三、卖放浙西秋粮 | 二十三、俏家 | 二十三、安庆解课 | 二十三、男女混淆 |
| 24 | 二十四、谕官生身之恩 | 二十四、韩铎等造罪 | 二十四、团槽喂驴 | 二十四、以妾为妻 |
| 25 | 二十五、开州追赃 | 三十五、礼部盗出财物 | 二十五、王子信害民 | 二十五、勾军作弊 |
| 26 | 二十六、朝臣优劣 | 二十六、教人受赃 | 二十六、私牙骗民 | 二十六、监工卖囚 |
| 27 | 二十七、问赃缘由 | 二十七、重支赏赐 | 二十七、农吏 | 二十七、私役军人 |
| 28 | 二十八、京民同乐 | 二十八、用囚书办文案 | 二十八、揭籍点吏 | 二十八、生事害民 |
| 29 | 二十九、官民犯罪 | 二十九、科取巡拦 | 二十九、王锡等奸弊 | 二十九、生事苦军 |
| 30 | 三十、僧道不务祖风 | 三十、故脱贼党 | 三十、工匠顶替 | 三十、排陷有司 |
| 31 | 三十一、民不知报 | 三十一、枉禁𭰗汉 | 三十一、代人告状 | 三十一、寄留印信 |
| 32 | 三十二、水灾不实 | 三十二、钞库作弊 | 三十二、诡名告状 | 三十二、说事过钱 |
| 33 | 三十三、奸吏建言 | 三十三、鱼课扰民 | 三十三、有司逼民奏保 | |
| 34 | 三十四、仓库虚出实妆 | 三十四、东流鱼课 | 三十四、民拿害民该吏 | |
| 35 | 三十五、行人受赃 | 三十五、湖池水面钱 | 三十五、库官收金 | |
| 36 | 三十六、民陈有司贤否 | 三十六、追赃科敛 | 三十六、民违信牌 | |
| 37 | 三十七、籍没揽纳户 | 三十七、妄奏官属 | 三十七、朋奸匿党 | |
| 38 | 三十八、安保过付 | 三十八、匿奸卖引 | 三十八、戴刑肆贪 | |
| 39 | 三十九、诡寄田粮 | 三十九、董演虚诳 | 三十九、御史刘志仁等不才 | |
| 40 | 四十、冒解罪人 | 四十、刑狱 | 四十、排陷大臣 | |
| 41 | 四十一、折粮科敛 | 四十一、再诰刑狱 | 四十一、拖欠秋粮 | |
| 42 | 四十二、重科马草 | 四十二、相验囚尸不实 | 四十二、驿丞害民 | |
| 43 | 四十三、谕官无作非为 | 四十三、故更囚名 | 四十三、颁行三诰 | |
| 44 | 四十四、社学 | 四十四、追问下蕃 | ||
| 45 | 四十五、耆民奏有司善恶 | 四十五、洒派包荒 | ||
| 46 | 四十六、文引 | 四十六、粮长妄奏水灾 | ||
| 47 | 四十七、民知报获福 | 四十七、粮长邾阿仍害民 | ||
| 48 | 四十八、伪钞 | 四十八、逃吏更名 | ||
| 49 | 四十九、郭桓造罪 | 四十九、常熟县官乱政 | ||
| 50 | 五十、扬州鱼课 | 五十、朝臣蹈恶 | ||
| 51 | 五十一、吏属同恶 | 五十一、诸司进商税 | ||
| 52 | 五十二、纳粮入水 | 五十二、解物封记 | ||
| 53 | 五十三、纳豆入水 | 五十三、経该解物 | ||
| 54 | 五十四、造册科敛 | 五十四、江西解课 | ||
| 55 | 五十五、积年民害,逃回 | 五十五、民拿経该不解物 | ||
| 56 | 五十六、差使人越礼犯分 | 五十六、料敛驴疋 | ||
| 57 | 五十七、祭祀不敬 | 五十七、吉州科敛 | ||
| 58 | 五十八、乡饮酒礼 | 五十八、钱钞贯文 | ||
| 59 | 五十九、乡民除患 | 五十九、民间差发 | ||
| 60 | 六十、沉匿卷宗 | 六十、克减赈济 | ||
| 61 | 六十一、马站 | 六十一、路费则例 | ||
| 62 | 六十二、开谕粮长 | 六十二、闲民同恶 | ||
| 63 | 六十三、妄告水灾 | 六十三、不对关防勘合 | ||
| 64 | 六十四、奸贪诽谤 | 六十四、奸宿军妇 | ||
| 65 | 六十五、设立粮长 | 六十五、关隘骗民 | ||
| 66 | 六十六、徵收不时 | 六十六、纵囚越关 | ||
| 67 | 六十七、户部行移不实 | 六十七、阻当耆民赴京 | ||
| 68 | 六十八、御史汪麟等不才 | 六十八、岁进野味 | ||
| 69 | 六十九、刑馀攒典盗粮 | 六十九、民擅官称 | ||
| 70 | 七十、和州鱼课 | 七十、居处僭分 | ||
| 71 | 七十一、教官妄言 | 七十一、逃军 | ||
| 72 | 七十二、成造马船 | 七十二、吏卒赃私 | ||
| 73 | 七十三、冒解军役 | 七十三、容留滥设 | ||
| 74 | 七十四、颁行大诰 | 七十四,罪除滥设 | ||
| 75 | 七十五、市民不许为吏卒 | |||
| 76 | 七十六、庆节和买 | |||
| 77 | 七十七、造作买办 | |||
| 78 | 七十八、议让纳粮 | |||
| 79 | 七十九、断指诽谤 | |||
| 80 | 八十、交结安置人 | |||
| 81 | 八十一、力士催砖 | |||
| 82 | 八十二、牙行 | |||
| 83 | 八十三、秦升等怙终 | |||
| 84 | 八十四、查踏水灾 | |||
| 85 | 八十五、水灾不及赈济 | |||
| 86 | 八十六,婚娶 | |||
| 87 | 八十七、颁行续诰 | |||
| 参考资料:[5][13][14][15][16] | ||||
影印版本
1966年,由吴相湘先生主编、台湾学生书局出版的《中国史学丛书》系列中的《明朝开国文献》一书,首次对《大诰》的前三编进行了影印出版(本文简称《丛书本》)。在该书的卷首,邓嗣禹先生撰写文章阐述相关观点。文中提到,影印时所依据的《大诰》一编、续编原本,其流传路径为“先由京师图书馆转至北平图书馆,后又迁至美国国会图书馆”,“在吴光清先生的协助下,摄制了胶片”(这两编原本后来转至台北有关图书馆收藏);而《三编》则是依据美国哈佛燕京学社图书馆所藏的孤本进行影印的。不过,对于这三编《大诰》属于何种刻本,邓嗣禹先生并未提及。至于《武臣》,《丛书》收录的手抄本附于前三编《大诰》之后,对于其是依据何种底本抄录、由何人抄写,编者并未作出交代。经杨一凡初步校勘,发现《丛书本》存在脱落、讹误、错讹之处达一百三十余处。[17][18]
1967年(日本昭和42年),日本古典研究会影印的《皇明制书》一书中,又收录了四编《大诰》。据山根幸夫先生于该书后所写的《皇明制书解题》一文可知,《大诰》一编系依据东洋文库所藏明万历七年大名府官本(二十卷本,此书存明初法令典籍十四种,由保定巡抚张卤校刊,为明善堂旧藏,本文简称东洋文库本)进行影印。因东洋文库本《皇明制书》仅存《大诰》一编,所以《续编》《三编》《武臣》则依据内阁文库所藏明刻本(不分卷,此书存明初法令典籍十一种,本文简称内阁文库本)进行影印。杨一凡曾对日本古典研究会影印的《大诰》进行校勘,发现所依据的底本有几处脱页,其中《一编》正文前缺少目录,《续编》《三编》缺少序文,正文中脱落、讹误、错讹之处超过三百一十处。[17][18]
中国大陆现存版本
收藏地点版本类型具体版本及卷数北京图书馆明初洪武内府刻本《初编》《续编》《三编》各一卷洪武二十年太原府刻本《续编》《三编》各一卷明初刻本《三编》一卷明初刻本《大诰武臣》一卷明刻本《武臣》一卷故宫博物院图书馆明初洪武内府刻本《初编》《续编》《三编》《武臣》各一卷明初刻本《续编》一卷清华大学图书馆洪武内府刻本《初编》《续编》《三编》《武臣》各一卷明刻本《初编》《续编》各一卷参考资料:[19]
北京图书馆、故宫博物院图书馆和清华大学图书馆收藏的三个洪武内府刻本,均为黑口四周双边,每页10行,每行20字。在版面的编排形式、文字的行距和每行的首尾两字、字体及其大小方面,没有差异,几处脱漏的文字也一样。例如,《续编·查踏水灾第八十四》首行均脱“询问民瘼,有等父母善教”10字;《三编·进士监生不悛第二》向宝条下,“一次为水灾受钞五百六十七贯五百文”句均脱“一”字等。然而,经杨一凡精心校勘三书,发现它们虽同为洪武内府刻本,也有几处相异的地方(底本系清华大学藏本)。 [17][18][20]
御制大诰
《胡元制治第三》:“视吏卒如奴仆”句,故宫藏本作“视躬而如主仆”; [17][18][20]国图藏本脱《大诰后序》。 [17][18][20]
御制大诰续编
《御制大诰续编序》首行:“好闲无功”,国图、故宫藏本作“好间无功”; [17][18][20]《俏家第二十三》:“点视盘诘”句,国图、故宫藏本作“点视大诘”; [17][18][20]《重支赏赐第二十七》:“屈指知其有无”句,国图、故宫藏本作“屈指知其赏无”; [17][18][20]《重支赏赐第二二十七》:“王宗道”,国图藏本“宗”字不清,墨笔改为“守”; [17][18][20]《粮长邾阿仍害民第四十七》:“民无可纳者”句,国图藏本“可”字不清,墨笔改为“了”; [17][18][20]《经解该物第五十三》:“今后各府州县”,国图、故宫藏本“今”字不清,墨笔改为“本”。 [17][18][20]
御制大诰三编
《进士监生不悛第二》:卓闰条下小字“木绵衣服一件,免死发金齿充军”句,国图、故宫本“衣服一件,免死发”7字脱落不清,故宫本墨笔改为“衣服二件见允发”; [17][18][20]《进士监生不悛第二》:王玙条下小字“为分受赃银七十四两”句,国图、故宫藏本“七”字不清,故宫本墨笔改“七”为“至”; [17][18][20]《医人卖毒药第二十二》:“语既”,国图、故宫藏本作“语默”; [17][18][20]《御史刘志仁等不才第三十九》:“周士良”,国图、故宫藏本作“周亻己良”; [17][18][20] 《排陷大臣第四十》:“亲兄许昂”,国图、故宫藏本作“亲况许昂”。 [17][18][20]
大诰武臣
《图财杀人第十三》:“神天如何容得他”句,“神天”,故宫藏本作“神明”。 [17][18][20]
三个洪武内府刻本对勘的结果显示:其一,《一编》实为两种不同版本,北图和清华大学藏本为同一刻本,故宫藏本属于另一刻本。其二,北图和故宫所藏的《续编》《三编》,文字上并无差异,大致属于同一刻本;而清华大学所藏的这两编应属于另一刻本。其三,故宫和清华大学所藏的《武臣》,并非同一种刻本。[17][18]
同是洪武年间内府所刻却出现两种不同版本,可能是下述原因造成的。《大诰》作为法定的、要求“家传人诵”的御制圣书,印数极大,难免要连年印刷。如此一来,再版重印时就可能会对前一种版本中的个别文字稍加厘正。同时,各地官府在翻印时也可能会出现偶然的失误。关于洪武年间《大诰》不止一次刊印的记载,在《大诰续编后序》中曾有提及:“诰行既久,近监察御史丘野奏,所在翻刻印行者,字多讹外,文不可读。欲穷治而罪之,朕念民愚者多,况所颁二诰字微划细,传刻之际,是致差讹。今特命中书大书,重刻颁行,使所在有司,就将此本,易于翻刻,免致传写之误。敢有仍前故意差讹,定拿所司提调及刊写者,人各治以重罪。”这段文字表明,当时不仅各地官府、民间曾传刻《大诰》,就连中央机构也起码两次刻印过《大诰》前两编。由于当时刊刻《大诰》之事在朝廷由内府负责,所以同为洪武刻本或洪武内府刻本,出现不同版本是可以理解的。[17][18]
以清华大学图书馆所藏洪武内府刻本为底本,与现存的各种《大诰》版本进行校勘,能够看出各版本的优劣情况:其一,在诸多《大诰》版本中,脱、讹、衍、倒、误文字较多的版本,依次为内阁文库本、东洋文库本、丛书本、北图藏《武臣》皇明制书本和《三编》明初刻本。现将以上五种版本脱、讹、衍、倒、误的处数列表如下(此处原内容未给出具体列表,可按实际补充):其二,就成书时间早且错误较少的版本而言,除清华、故宫、北图所藏洪武内府刻本外,还有北京图书馆所藏《武臣》明初刻本。该刻本为黑口四周双边,每页10行,每行20字,书尾附《大诰后序》。与清华大学图书馆所藏洪武内府刻本校对过,无讹脱文字,是不可多得的善本。[17][18]
另外,北京图书馆还藏有《续编》《三编》洪武二十年太原府刻本残卷。书尾详细记载了提调翻刻、对读校正官员名单和刻字匠姓名,是我国现存《大诰》版本中最早的刻本之一。在当今《大诰》洪武刻本已十分罕见的情况下,它的史料价值不容忽视。[17][18]
中国台湾地区主要藏本
台湾藏本也以珍贵的洪武刻本为主。
收藏地点版本类型台湾“中央图书馆”《初编》《续编》洪武刻本各1卷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馆《初编》《续编》洪武刻本各1卷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傅斯年图书馆《初编》《续编》《三编》洪武刻本各1卷参考资料:[20]
海外主要藏本
海外藏本多为晚明刻本或丛书本,亦有少量洪武精品。
收藏地点版本类型日本·尊经阁文库《初编》明天启刻本1卷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初编》明刻本1卷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初编》《皇明制书》本1卷2.《三编》抄本1卷美国·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初编》《续编》《三编》洪武内府刻本各1卷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明万历七年《皇明制书》二十卷本(收录《初编》)参考资料:[20]
特点
与同时期的《大明律》相比,《大诰》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2]
其一,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四编《大诰》所列举的案例中,被处以夷族、凌迟、枭首等刑罚的案例多达千余件,处以斩首弃市以下刑罚的案例更是多达万余种。其中罗列的酷刑种类繁多,有凌迟、枭首、族诛、墨面文身、断手、刖足、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等数十种。此外,《大诰》中大量犯罪处罚仅笼统规定为“处死”“死罪”“极刑”“重刑”等。而在大量记载明初史实的正史、野史中,除上述凌迟、枭首外,死刑还有溺死、肢解、射杀、碎肉、乱枪扎死、杖杀、刷洗、剥皮等,用刑之惨烈,堪称古今罕见。[2]
其二,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例如,儒士不肯出仕为官,在《大明律》中并不构成犯罪,而《大诰》却专设“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名,并处以死刑。新罪名还包括“顽民交结官吏”罪、“工匠不亲身服役”罪、“造言好乱”罪、“不敬不收藏大诰”罪等。新禁令则涵盖“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等。《大诰》同时规定,犯以上罪名及违背以上禁令者,均予以严惩。[2]
其三,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大诰》的量刑较《大明律》更为严厉。例如,“有司滥收无籍之徒”罪,《大明律》仅处杖一百、徒三年,而《大诰》则加重至族诛;“夏粮违限不纳”罪,《大明律》止杖一百,《大诰》则处以“凌迟示众”;典吏殴推官罪,《大明律》止杖一百、徒三年,《大诰》则处以“凌迟示众”;“起除刺字”罪,《大明律》杖六十、补刺,《大诰》则“枭首,籍没其家”;“妄告期亲尊长”罪,《大明律》杖一百、徒三年,《大诰》则“枭首”;“官吏征收税粮不时”罪,《大明律》杖一百,《大诰》则为“死罪”;“私开牙行”罪,《大明律》杖六十,《大诰》则为“死罪”;“以妾为妻”罪,《大明律》杖九十、改正,《大诰》则“贬云南充军”。[2]
其四,《大诰》“重典治吏”的色彩十分鲜明。四编《大诰》共236条中,80%以上是针对官吏的,且重点惩治贪官污吏。例如,“因公科敛”处以“枭首”;官吏“下乡扰民,罪在不赦”;“官私役部民”处以“死罪”;“受赃逼良民顶替逃军”处以“死罪”等。同时,《大诰》还建立了“民拿害民官吏”制度,规定“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开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或“赋役不均,差贫卖富”,或“造作科敛”,“许民间高年有德者率精壮拿赴京来”,如“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此外,对豪强的打击也是《大诰》的一大特色,如《大诰续编·闲民同恶》第六十二条规定:“今后敢有一切闲民……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2]
以威为治的社会影响
明代《大诰》系列通过严刑重罚来震慑官民。其颁布与推广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并缓解了当时官吏贪赃枉法的局面,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它赋予百姓基层监督和检举权,间接推动了官吏素质的提升。新增的严刑峻法,既让官民因知法而不敢犯法,也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明太祖的权威。[21]
《初编》颁布后,明太祖指出:“去岁,《大诰》颁行,民从朕命,至奸扰吾民者循治而敛迹,进士、监生职任于诸司,想吾民乐生有渐矣。”然而,由于明代《大诰》系列中存在同类案件治罪矛盾以及用刑严苛的问题,而大诰之篇出矣,所以人慌恐战栗,其实际推行效果并不理想。明太祖在《三编》序言中也指出:“迩来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一味地通过滥杀来震慑,本身就是对常规法制的破坏,还可能激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即便官方通过种种措施进行推广,明代《大诰》系列最初的编纂目的并未实现。[21]
社会上关于明代《大诰》系列的推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仅凭收藏与讲读明《大诰》便可得到朝廷的赏赐,洪武三十年(1397),朝廷赏赐来朝的十九万三千名讲读《大诰》者;明《大诰》充当了百姓进京的路引,阻拦者获罪。《续编·阻当耆民赴京第六十七》中记载了马德旺与何添观阻拦百姓手执《大诰》进京的案件,前者被枭首示众,后者则被刖足枷令;不遵或妄议《大诰》者被治重罪,《三编》中记载了礼部郎中王锡藏匿他人《大诰》,招来了“杀身之刑”。以上种种“法外之法”并无严密的治罪依据,而是根据明太祖的主观意愿进行判罚,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法治秩序。社会上还出现了借明代《大诰》系列作恶的事件,“太祖作大诰,本欲民知惧而不敢犯,而孰知无藉之徒,即假借此以为挟诈之具乎?”[21]
垂范后世的历史影响
作为一部法律文献汇编,明代《大诰》系列取材真实且广泛,大多内容为其他典籍所未载,充分反映了明朝建立初期的社会状况,如官吏腐败、民众逃役、各地水灾赋税等问题,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它们对于法学史的研究也具有很高价值,有助于研究明朝初期的法律制度、明太祖对于法制的重视和重构、明太祖的治国思想以及明初君主专制问题。[21]
明代《大诰》系列记载的案例在历史研究中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全面、辩证地认识历史。在明代实录之类的官方史料记载中,明太祖呈现出推行对犯罪行为减轻处罚、免收赋税等“宽仁”政策的仁君形象。比如谈到礼、法关系时,他指出“制刑之道,圣王所以发至仁,辅礼教也”;在大臣奏请儒生为百姓读律释意时,他认为“威人以法,不若感人以心”“若谓使民无犯,要当深求其本也”。然而,明代《大诰》系列作为第一手史料,对明太祖的历史书写极具特色,其中所列的刑罚种类众多且十分残酷,株连者广,这与明实录中所载的实行“仁政”的明太祖形象截然不同,为全面认识明太祖提供了重要且丰富的信息。比如《初编》第一则案例记载刑部尚书因普通军户夺妻案被问斩,《三编·违诰纵恶第六》中记载一人犯罪株连邻里,《初编·伪钞第四十八》中记录被问斩者“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21]
此外,明代《大诰》系列也为其他研究提供了丰富资料。其中详细记载了贪官污吏犯罪的案例,一一列出犯罪官员的姓名与所犯罪名,体现了明初的政治生态问题。明太祖赋予民众监督权与检举权,试图摆脱官吏中间人的作用,让皇权直接与百姓沟通,这是中国基层治理和法制史的一大创新。[21]
《大诰》的价值意义呈现出鲜明的两面性。从积极层面来看,朱元璋力主以重刑惩治贪污腐败,推行《大诰》后,成功打击了一批腐败官员,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社会信任,改善了民生状况,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广大劳动人民有着客观的积极意义。然而,从消极方面审视,其弊端也十分显著。首先,在治理效果上未达预期,未能有效调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未能遏制官吏贪腐之风的蔓延,未能实现预期的治理目标,朱元璋自身也意识到《大诰》实施效果欠佳,如《御制大诰三编序》中就总结其及《续编》实施后恶人依旧重蹈覆辙。其次,量刑缺乏明确标准,案例量刑几乎完全取决于朱元璋的个人喜好与情感倾向,致使相同性质的案件处罚结果大相径庭,出现应重罚却轻判、有罪却未受追究的情况,而且很多案件判决未充分考虑罪行严重程度、主从犯区分等关键因素,一律施以重刑。再者,严刑酷法引发了诸多弊端,导致法制破裂、审判失衡、滥杀无辜,明初冤案频发,许多涉案人员罪不至死却遭受严惩,无辜者也被牵连其中;社会风气随之恶化,士人心怀畏惧,人们因各种缘由犯罪现象增多,坚守道德原则的人日益减少,一些狡黠贪婪之徒还利用规则贪污腐化;善恶难以分辨,赏罚制度失去公正,官场秩序愈发混乱。朱元璋晚年也认识到,单纯依靠严刑峻法并非治理国家的有效之策。[22]
颁布时间
关于《大诰颁布时间》,明代史官将朱元璋作序日期当作颁行日期,导致诰文案例时间晚于“颁行日”的逻辑矛盾。台湾学者黄彰健等学者在《明洪武永乐朝的榜文峻令》一文中已指出此误,但未被广泛采纳,进而致使《明实录》与《明史·刑法志》中有关《大诰》的记载存在不实之处,且被部分论著沿用。根据中国学者杨一凡在《明〈大诰〉的颁行时间、条目和诰文渊源考释》中的考证,传统史籍对明《大诰》前三编颁行时间的记载存在明显错误。[11]
《初编》实际颁行时间:《明太祖实录》称其颁行于洪武十八年十月一日(朱元璋作序日),但刘三吾所作《大诰后序》落款为十月十五日,且《户部行移不实》条目记载了十月十八日的案例。结合《三编序》中“洪武十八年冬十一月首出《大诰》前编”的自述,实际颁行时间应为洪武十八年十一月。[11]《续编》时间矛盾:《实录》记颁行于洪武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作序日),但诰文收录的案例涉及同年四月事件(如《明孝》条提及三、四月举荐人才,《纵囚越关》条记载四月初十捉拿逃犯),且《有司超群》条所述嘉兴府崇德县官员受赏事件发生于五月。结合《续编》后附十一月谕旨中“《诰》行即久”的表述,实际颁行时间应为洪武十九年年中(早于十一月)。[11]《三编》时间错位:《实录》载颁行于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但书末刘三吾《后序》落款为十二月二十五日。更重要的是,《排陷大臣》条详述洪武二十年正月二十九日御史诬陷案,且涉案者何哲等被凌迟处死的时间不早于二十年二月,故颁行时间应为洪武二十年二月或更晚。[11]
实施范围与时间
关于实施范围与时间,争议焦点在于《大诰》的峻令是否真正得到广泛推行,以及它何时被废止。支持其广泛实施的观点指出,朱元璋通过一系列强制措施推广《大诰》,例如要求“家藏人诵”,将其作为科举考试内容,并组织全国师生赴京讲读(规模达19万人)。然而,也有学者(如沈家本)认为,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提出“推恕行仁”后,《大诰》的峻令就不再使用。但研究者反驳此观点,指出朱元璋直至去世前一年(洪武二十八年)仍强调子孙需“止守《律》与《大诰》”,且在洪武后期,他还将《大诰》条目系统地纳入新的法律条文(如《充军》条例收录了28条)。至于废止时间,则更为模糊。建文帝即位后宣布“刑名一依《大明律》科断”,这实质上废止了《大诰》的峻令。永乐年间,明成祖为标榜恢复“祖制”,曾短暂恢复《大诰》的地位,敕令讲读。但到了仁宗、宣宗时期,新君即位均重申“依《大明律》科断”,《大诰》遂被彻底搁置。至弘治朝时,《大诰》已鲜为人知,陆容在《菽园杂记》中记载:“民间实未之见,况复有讲读者乎!”[23]
法律效力
关于法律效力,核心争议在于《大诰》是否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部分学者认为它仅是“案例汇编”或“政治教科书”,其作用限于“宣教警省”。然而,研究者通过史料论证,《大诰》中的峻令(即严厉的命令性条款)不仅以御制形式颁布,明确规定了量刑标准(例如,《初编·官民犯罪第二十九》规定,对于在徒、流、笞、杖等罪名上贿赂出入的行为,“虽笞亦坐以死”),而且朱元璋多次下诏要求司法机关“照依《大诰》治罪”。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依据《大诰》条文定罪的案例,如崇德县民李付一等人因“恃倚《诰》文,非理抗拒”而被处以凌迟。这表明《大诰》峻令在当时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另一个相关争议是《大诰》与《大明律》的关系。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律诰》将36条《大诰》条目纳入律典,使其成为正式法律的一部分。但《明史·刑法志》称“《律诰》出而《大诰》峻令未尝轻用”,这实际上是因为《律诰》已经吸收了这些条目,司法实践中自然以更新后的法律文本为准,无需再单独引用原《大诰》。[23]
性质定位和废止原因
最后,关于历史评价,争议主要围绕其性质定位和废止原因。在性质上,一种观点视《大诰》为“重刑工具”,认为其峻令(如“族株”、“凌迟”)属于“法外用刑”,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其“制度化”过程,即《大诰》的条目被系统地纳入《大明律》及相关条例,成为明初“重刑”法制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废止原因上,表面原因是后代君主为避免承担“变乱祖制”的罪名,采取了“明不言废而实废”的策略。深层原因则在于,《大诰》的峻令因其“酷滥无比”(如霍韬批评其“深文失伦”),与儒家传统所倡导的“情法适中”、“仁政”治国理念相冲突,最终被历史淘汰。研究者总结认为,《大诰》的兴衰反映了明初“重典治国”思想与传统法治理念之间的深刻矛盾,其短命而废具有历史必然性。[23]
参考资料 23
- 第一节:律法 — 人民网
- 《大明律》和《明大诰》 — 首都政法综治网
- 《御制大诰》 — ChineseTextProject
- 《大诰》是明代的治吏重典 — 凤凰网
- 参考 8
- 什么是《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 《大诰目录》 — ChineseTextProject
- 《大诰续编 目录》 — ChineseTextProject
- 《御制大诰三编目录》 — ChineseTextProject
- 皇明制书粗校[明] — 识典古籍
- 参考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