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诰

明太祖朱元璋编纂的一部刑典

大诰

《大诰》,又称《明大诰》[3]《御制大诰》[4],[0]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间亲自编纂的一部刑典。该刑典共分为四编,按照颁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为《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以及《大诰武臣》。[5][2]《大诰》前三编颁行之初,是分别以单刻本刊印,都以“大诰”冠其书名,颁行的宗旨和内容贯穿的基本精神一致,故在明代时,就有把《武臣》同前三编放在一起的刻本行世。近人所谓《大诰》者,有的是专指前三编,有的则把四编诰文视为一体。[6]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土地且逃避粮差的现象日益严重。为维护统治秩序,朱元璋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辑录成册,于洪武十八年冬刊布了包含74条内容的《大诰》;洪武十九年春,又刊布了含87条内容的《大诰续编》;同年冬,再次刊布了有43条内容的《大诰三编》,并将这些诰文颁行天下。洪武二十年十二月,朱元璋在《大诰三编》之后,再次刊布了《大诰武臣》,该诰文辑录了武臣的罪例。[2][7]

《大诰》,又称《明大诰》[4]《御制大诰》[5][1]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间亲自编纂的一部刑典。该刑典共分为四编,按照颁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为《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以及《大诰武臣》。[6][3]《大诰》前三编颁行之初,是分别以单刻本刊印,都以“大诰”冠其书名,颁行的宗旨和内容贯穿的基本精神一致,故在明代时,就有把《武臣》同前三编放在一起的刻本行世。近人所谓《大诰》者,有的是专指前三编,有的则把四编诰文视为一体。[7]

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土地且逃避粮差的现象日益严重。为维护统治秩序,朱元璋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辑录成册,于洪武十八年冬刊布了包含74条内容的《大诰》;洪武十九年春,又刊布了含87条内容的《大诰续编》;同年冬,再次刊布了有43条内容的《大诰三编》,并将这些诰文颁行天下。洪武二十年十二月,朱元璋在《大诰三编》之后,再次刊布了《大诰武臣》,该诰文辑录了武臣的罪例。[3][8]

其诰文内容主要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以及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这三个部分构成。就惩治对象来说,前三编《御制大诰》的主要惩治对象为贪官污吏,也有少数平民和军官,内容包括官吏玩忽职守、滥设吏卒、贪赃受贿、科敛害民,皂隶越礼犯分,土豪劣绅之恶霸等,案例记载较为详细。《大诰武臣》的惩治对象是军官。[9]朱元璋编定《大诰》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惩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确立是非善恶的标准,引导人们“趋吉避凶”,从而减少犯罪行为,巩固统治秩序。《大诰》所列举案例的量刑普遍比《大明律》更为严厉,刑罚手段也极为残酷,是“重典治世”思想的具体体现。[2]然而,由于《大诰》倡导无节制的重刑与滥杀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对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朱元璋去世后,《大诰》便被废止。[2]

背景

明王朝初建之时,面临着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连年征战,饥馑疾疫肆虐,百姓十室九虚;统治集团内部矛盾重重,文臣武将之间、淮西浙东官员之间勾心斗角,官场贪腐之风盛行。[6]

朱元璋自开国之初便采取“重典治国”政策,然而贪官污吏却如跗骨之疽般难以根除,“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农民反抗朝廷的斗争也日益增多。在此情形之下,朱元璋钦定了《大诰》四编。[6]

“大诰”一名,原出自古籍《尚书》中的一篇,该篇记叙了周公东征殷商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朱元璋以此作为法典名称,应是取其惩治奸顽、予以训诫之意。在《大诰》序言中,他明确阐述了法典宗旨:为挽救颓废的时势,将害民之事理昭示于天下,并以法律约束各级官府,防止官员贪赃枉法、酷虐百姓,特制定《大诰》,并令后世世代遵守执行。[6]

历史沿革

洪武十八年冬刊布了包含74条内容的《大诰》,[3]《御制大诰》的初版本由内府刊行。在该书正文最后一则中,明确规定家家户户都要置备一本:“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初编》“颁行大诰第七十四”)[10]

洪武十九年春,又刊布了含87条内容的《大诰续编》,[3]续编颁行时,朱元璋又重申前令:“朕出斯令,一曰《大诰》,一曰《续编》。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发布天下,务必户户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外,永不令归,的不虚示。”(《续编》“颁行续诰第八十七”)[10]同年冬,再次刊布了有43条内容的《大诰三编》,并将这些诰文颁行天下。洪武二十年十二月,朱元璋在《大诰三编》之后,再次刊布了《大诰武臣》,该诰文辑录了武臣的罪例,旨在告诫管军的武臣,是一部重要文献。[3]在《武臣大诰》中,朱元璋进一步要求军队中的官兵及家属也要“人各一册”(《武臣大诰》序)。此外,他还规定此书是全国各学校的必读书,“……上令天下府州县民,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诵《御制大诰》,欲其自幼知所循守。”(《明太祖实录》卷214)同时,科举考试也要从中出题。[10]

在这样一系列严格规定下,这本被朱元璋视为“至宝之书”的《御制大诰》很快便在全国范围内刊行,从中央到地方均有刊刻。据周弘祖《古今书刻》著录,除内府和南京国子监之外,江西贵州的布政司,南直隶的扬州府四川的叙州府等地也均有刊刻。[10]

洪武三十年(1397年),《大明律》正式公布。朱元璋在《大明律》的序言中提到,《大诰》中的部分条目已“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同时,将历年发布的一切榜文禁例全部废止,并规定今后司法部门只依据《律》与《大诰》来议定罪责。四编《大诰》中,有36条条目被附于《大明律》之中,且部分条目的量刑有所减轻。[10]

朱元璋去世后,建文帝进一步规定,官民触犯刑律者,司法部门一律依照《大明律》进行裁决,不得随意加重处罚。自此,《大诰》逐渐被弃置不用。[10]

诰文条目

四编《大诰》计236个条目,其中《初编》74条,《续编》87条,《三编》43条,《武臣》32条。[11]内容结构由案例、峻令和明太祖“训诫”三部分组成。其中具体案例有156个,无案例条目是80个,峻令有60多种。《大诰》惩治的主要对象是官吏和地主豪强,在156个案例中,涉及官吏犯罪的就有128个。惩治范围方方面面,包括贪赃、科敛害民、乱政坏法、渎职、妄报水灾、欺瞒田粮、违背人伦、违背《大诰》禁令等。[6]

就全书《诰》文内容的整体结构而言,它由案例、峻令和明太祖的“训诫”三个方面内容构成,具体如下: 其一,选取洪武年间,尤其是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官民过犯”案件的要点,用以“警戒愚顽”。在明《大诰》的236个条目中,记有具体案例的有156个,其中《初编》38个,《续编》49个,《三编》37个,《武臣》32个,无案例的条目为80个。 其二,设置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以此严密法纲。据统计,这类峻令有60多种。其编纂形式,有的是设立专条,表述十分明确;有的则夹杂在冗长的《诰》文之中。 其三,在许多条目中,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其主要内容是向人们讲述“趋吉避凶之道”,宣传他的“明刑弼教”和“重典治世”的思想与法律主张。[11][12]

就每个条目而言,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有些条目三者齐备,有些只有其中两项。许多条目中所述事理或峻令,语言前后重复,但具体案例各不相同。[11]

如果以罪名或案件性质分类,四编《大诰》中所列罪名,涉及当时法律中的受赃、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祭祀、仪制、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诉讼、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等各个方面。至于具体罪名,更是五花八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犯罪现象,大多都有涉及。[11]

若从朱元璋刑用重典的对象分类,《大诰》条目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打击贪官污吏,这是《大诰》禁令的主要针对对象,故此类条目数在全书中居于首位,有关严惩官吏贪赃枉法、科敛害民的案例也最多。二是惩治“奸民”,其中着重打击的是豪强富户和无业游民。[11]

考察《大诰》条目的各类内容分类情况,能够明确《刑法志》中“十条”的说法显然无法成立。沈家本先生曾怀疑这“十条”或许是取《大诰》条目,摘录其要略后附载于律法之中。

查阅记载洪武三十年《大明律》的相关史籍,可对此进行清晰分辨。实际上,附入律法之中的并非《大诰》原文,而是《定律请》条例,其中被列入的《大诰》条目共计三十六条。《刑法志》所提及的“十条”,仅有《揽纳户》《民人经该不解物》《诗法为奸》《空引偷军》《官吏长解卖囚》《寰中士夫不为君用》这六条被收入《律诰》。而《大诰》在律法之外新设立的峻令多达数十条,像《逸夫》《阻挡省民赴京》《官吏下乡》《秀才断指诽谤》等众多体现朱元璋重典之治的代表性条目,其数量和内容范围远非“十条”所能涵盖。[11]

当然,《明史·刑法志》在记述《大诰》时出现错误,也是事出有因。查阅《者司职掌》和《大明会典》,均记载有洪武末年《应合抄札·大诰》罪名十条,与《刑法志》所述一字不差。由此可知,造成《刑法志》记载失误的原因,是由于清初修撰《明史》时,编者未能见到《大诰》原文,将二者混淆所致。[11]

目录

排序《大诰》目录《大诰续编》目录《大诰三编》目录《大诰武臣》目录
1一、君臣同游一、申明五常一、臣民倚法为奸一、冒支官粮
2二、官亲起稿二、松江逸民为害二、进士监生不悛二、常茂不才
3三、胡元制治三,互知丁业三、公侯佃户三、耿良肆贪害民
4四、荐举首领官四、辨验丁引四、沽名肆贪四、梅义交结安置人
5五、谕官之任五、验商引物五、空引偷军五、饿死军人
6六、军人妄给妻室六、再明游食六、违诰纵恶六、储杰旷职
7七、刑部追问妄取军属七、明孝七、李茂实胡党七、擅收军役
8八、尚书王峕诽谤八、耆宿八、陆和仲胡党八、咒诅军人
9九、陜西有司科敛九、有司超群九、指挥林贤胡党九、科敛害军
10十、山西运粮十如诰擒恶受赏十、秀才剁指十、守门阻挡
11十一、凌说山塲竹木十一、有司不许听事十一、作诗诽谤十一、教人作弊
12十二,五府州免粮十二、妄立乾办等名十二、造言好乱十二、邀截实封
13十三、武进县夏税十三、戒吏卒亲属十三、苏州人材十三、图财杀人
14十四、庐州府夏税十四、吏卒额榜十四、妄举有司十四、打死军人
15十五、张梦弼私递贼私十五、遣牌唤民十五、冯睿累贪不悛十五、冒支官绢
16十六、吏殴官长十六、滥设吏卒十六、逃囚十六、克落粮盐
17十七、皂隶殴旗军十七、官吏下乡十七、县官求免于民十七、卖放胡党
18十八、皂隶殴舍人十八、民拿下乡官吏十八、递送潘富十八、卖放军人
19十九、揽纳户虚买实收十九、擅差职官十九、官吏长押卖囚十九、纵贼出没
20二十、雨泽奏启本二十、粮长妄告叔勇二十、巡阑害民二十、防倭作弊
21二十一、勾取逃军二十一、粮长金仲芳等科敛二十一、著业牌二十一、因奸杀人
22二十二、婚姻二十二、粮长瞿仲亮害民二十二、医人卖毒药二十二、奸宿军妇
23二十三、卖放浙西秋粮二十三、俏家二十三、安庆解课二十三、男女混淆
24二十四、谕官生身之恩二十四、韩铎等造罪二十四、团槽喂驴二十四、以妾为妻
25二十五、开州追赃三十五、礼部盗出财物二十五、王子信害民二十五、勾军作弊
26二十六、朝臣优劣二十六、教人受赃二十六、私牙骗民二十六、监工卖囚
27二十七、问赃缘由二十七、重支赏赐二十七、农吏二十七、私役军人
28二十八、京民同乐二十八、用囚书办文案二十八、揭籍点吏二十八、生事害民
29二十九、官民犯罪二十九、科取巡拦二十九、王锡等奸弊二十九、生事苦军
30三十、僧道不务祖风三十、故脱贼党三十、工匠顶替三十、排陷有司
31三十一、民不知报三十一、枉禁𭰗汉三十一、代人告状三十一、寄留印信
32三十二、水灾不实三十二、钞库作弊三十二、诡名告状三十二、说事过钱
33三十三、奸吏建言三十三、鱼课扰民三十三、有司逼民奏保
34三十四、仓库虚出实妆三十四、东流鱼课三十四、民拿害民该吏
35三十五、行人受赃三十五、湖池水面钱三十五、库官收金
36三十六、民陈有司贤否三十六、追赃科敛三十六、民违信牌
37三十七、籍没揽纳户三十七、妄奏官属三十七、朋奸匿党
38三十八、安保过付三十八、匿奸卖引三十八、戴刑肆贪
39三十九、诡寄田粮三十九、董演虚诳三十九、御史刘志仁等不才
40四十、冒解罪人四十、刑狱四十、排陷大臣
41四十一、折粮科敛四十一、再诰刑狱四十一、拖欠秋粮
42四十二、重科马草四十二、相验囚尸不实四十二、驿丞害民
43四十三、谕官无作非为四十三、故更囚名四十三、颁行三诰
44四十四、社学四十四、追问下蕃
45四十五、耆民奏有司善恶四十五、洒派包荒
46四十六、文引四十六、粮长妄奏水灾
47四十七、民知报获福四十七、粮长邾阿仍害民
48四十八、伪钞四十八、逃吏更名
49四十九、郭桓造罪四十九、常熟县官乱政
50五十、扬州鱼课五十、朝臣蹈恶
51五十一、吏属同恶五十一、诸司进商税
52五十二、纳粮入水五十二、解物封记
53五十三、纳豆入水五十三、経该解物
54五十四、造册科敛五十四、江西解课
55五十五、积年民害,逃回五十五、民拿経该不解物
56五十六、差使人越礼犯分五十六、料敛驴疋
57五十七、祭祀不敬五十七、吉州科敛
58五十八、乡饮酒礼五十八、钱钞贯文
59五十九、乡民除患五十九、民间差发
60六十、沉匿卷宗六十、克减赈济
61六十一、马站六十一、路费则例
62六十二、开谕粮长六十二、闲民同恶
63六十三、妄告水灾六十三、不对关防勘合
64六十四、奸贪诽谤六十四、奸宿军妇
65六十五、设立粮长六十五、关隘骗民
66六十六、徵收不时六十六、纵囚越关
67六十七、户部行移不实六十七、阻当耆民赴京
68六十八、御史汪麟等不才六十八、岁进野味
69六十九、刑馀攒典盗粮六十九、民擅官称
70七十、和州鱼课七十、居处僭分
71七十一、教官妄言七十一、逃军
72七十二、成造马船七十二、吏卒赃私
73七十三、冒解军役七十三、容留滥设
74七十四、颁行大诰七十四,罪除滥设
75七十五、市民不许为吏卒
76七十六、庆节和买
77七十七、造作买办
78七十八、议让纳粮
79七十九、断指诽谤
80八十、交结安置人
81八十一、力士催砖
82八十二、牙行
83八十三、秦升等怙终
84八十四、查踏水灾
85八十五、水灾不及赈济
86八十六,婚娶
87八十七、颁行续诰
参考资料:[5][13][14][15][16]

影印版本

1966年,由吴相湘先生主编、台湾学生书局出版的《中国史学丛书》系列中的《明朝开国文献》一书,首次对《大诰》的前三编进行了影印出版(本文简称《丛书本》)。在该书的卷首,邓嗣禹先生撰写文章阐述相关观点。文中提到,影印时所依据的《大诰》一编、续编原本,其流传路径为“先由京师图书馆转至北平图书馆,后又迁至美国国会图书馆”,“在吴光清先生的协助下,摄制了胶片”(这两编原本后来转至台北有关图书馆收藏);而《三编》则是依据美国哈佛燕京学社图书馆所藏的孤本进行影印的。不过,对于这三编《大诰》属于何种刻本,邓嗣禹先生并未提及。至于《武臣》,《丛书》收录的手抄本附于前三编《大诰》之后,对于其是依据何种底本抄录、由何人抄写,编者并未作出交代。经杨一凡初步校勘,发现《丛书本》存在脱落、讹误、错讹之处达一百三十余处。[17][18]

1967年(日本昭和42年),日本古典研究会影印的《皇明制书》一书中,又收录了四编《大诰》。据山根幸夫先生于该书后所写的《皇明制书解题》一文可知,《大诰》一编系依据东洋文库所藏明万历七年大名府官本(二十卷本,此书存明初法令典籍十四种,由保定巡抚张卤校刊,为明善堂旧藏,本文简称东洋文库本)进行影印。因东洋文库本《皇明制书》仅存《大诰》一编,所以《续编》《三编》《武臣》则依据内阁文库所藏明刻本(不分卷,此书存明初法令典籍十一种,本文简称内阁文库本)进行影印。杨一凡曾对日本古典研究会影印的《大诰》进行校勘,发现所依据的底本有几处脱页,其中《一编》正文前缺少目录,《续编》《三编》缺少序文,正文中脱落、讹误、错讹之处超过三百一十处。[17][18]

中国大陆现存版本

收藏地点版本类型具体版本及卷数北京图书馆明初洪武内府刻本《初编》《续编》《三编》各一卷洪武二十年太原府刻本《续编》《三编》各一卷明初刻本《三编》一卷明初刻本《大诰武臣》一卷明刻本《武臣》一卷故宫博物院图书馆明初洪武内府刻本《初编》《续编》《三编》《武臣》各一卷明初刻本《续编》一卷清华大学图书馆洪武内府刻本《初编》《续编》《三编》《武臣》各一卷明刻本《初编》《续编》各一卷参考资料:[19]

北京图书馆、故宫博物院图书馆和清华大学图书馆收藏的三个洪武内府刻本,均为黑口四周双边,每页10行,每行20字。在版面的编排形式、文字的行距和每行的首尾两字、字体及其大小方面,没有差异,几处脱漏的文字也一样。例如,《续编·查踏水灾第八十四》首行均脱“询问民瘼,有等父母善教”10字;《三编·进士监生不悛第二》向宝条下,“一次为水灾受钞五百六十七贯五百文”句均脱“一”字等。然而,经杨一凡精心校勘三书,发现它们虽同为洪武内府刻本,也有几处相异的地方(底本系清华大学藏本)。 [17][18][20]

御制大诰

《胡元制治第三》:“视吏卒如奴仆”句,故宫藏本作“视躬而如主仆”; [17][18][20]国图藏本脱《大诰后序》。 [17][18][20]

御制大诰续编

《御制大诰续编序》首行:“好闲无功”,国图、故宫藏本作“好间无功”; [17][18][20]《俏家第二十三》:“点视盘诘”句,国图、故宫藏本作“点视大诘”; [17][18][20]《重支赏赐第二十七》:“屈指知其有无”句,国图、故宫藏本作“屈指知其赏无”; [17][18][20]《重支赏赐第二二十七》:“王宗道”,国图藏本“宗”字不清,墨笔改为“守”; [17][18][20]《粮长邾阿仍害民第四十七》:“民无可纳者”句,国图藏本“可”字不清,墨笔改为“了”; [17][18][20]《经解该物第五十三》:“今后各府州县”,国图、故宫藏本“今”字不清,墨笔改为“本”。 [17][18][20]

御制大诰三编

《进士监生不悛第二》:卓闰条下小字“木绵衣服一件,免死发金齿充军”句,国图、故宫本“衣服一件,免死发”7字脱落不清,故宫本墨笔改为“衣服二件见允发”; [17][18][20]《进士监生不悛第二》:王玙条下小字“为分受赃银七十四两”句,国图、故宫藏本“七”字不清,故宫本墨笔改“七”为“至”; [17][18][20]《医人卖毒药第二十二》:“语既”,国图、故宫藏本作“语默”; [17][18][20]御史刘志仁等不才第三十九》:“周士良”,国图、故宫藏本作“周亻己良”; [17][18][20] 《排陷大臣第四十》:“亲兄许昂”,国图、故宫藏本作“亲况许昂”。 [17][18][20]

大诰武臣

《图财杀人第十三》:“神天如何容得他”句,“神天”,故宫藏本作“神明”。 [17][18][20]

三个洪武内府刻本对勘的结果显示:其一,《一编》实为两种不同版本,北图和清华大学藏本为同一刻本,故宫藏本属于另一刻本。其二,北图和故宫所藏的《续编》《三编》,文字上并无差异,大致属于同一刻本;而清华大学所藏的这两编应属于另一刻本。其三,故宫和清华大学所藏的《武臣》,并非同一种刻本。[17][18]

同是洪武年间内府所刻却出现两种不同版本,可能是下述原因造成的。《大诰》作为法定的、要求“家传人诵”的御制圣书,印数极大,难免要连年印刷。如此一来,再版重印时就可能会对前一种版本中的个别文字稍加厘正。同时,各地官府在翻印时也可能会出现偶然的失误。关于洪武年间《大诰》不止一次刊印的记载,在《大诰续编后序》中曾有提及:“诰行既久,近监察御史丘野奏,所在翻刻印行者,字多讹外,文不可读。欲穷治而罪之,朕念民愚者多,况所颁二诰字微划细,传刻之际,是致差讹。今特命中书大书,重刻颁行,使所在有司,就将此本,易于翻刻,免致传写之误。敢有仍前故意差讹,定拿所司提调及刊写者,人各治以重罪。”这段文字表明,当时不仅各地官府、民间曾传刻《大诰》,就连中央机构也起码两次刻印过《大诰》前两编。由于当时刊刻《大诰》之事在朝廷由内府负责,所以同为洪武刻本或洪武内府刻本,出现不同版本是可以理解的。[17][18]

清华大学图书馆所藏洪武内府刻本为底本,与现存的各种《大诰》版本进行校勘,能够看出各版本的优劣情况:其一,在诸多《大诰》版本中,脱、讹、衍、倒、误文字较多的版本,依次为内阁文库本、东洋文库本、丛书本、北图藏《武臣》皇明制书本和《三编》明初刻本。现将以上五种版本脱、讹、衍、倒、误的处数列表如下(此处原内容未给出具体列表,可按实际补充):其二,就成书时间早且错误较少的版本而言,除清华、故宫、北图所藏洪武内府刻本外,还有北京图书馆所藏《武臣》明初刻本。该刻本为黑口四周双边,每页10行,每行20字,书尾附《大诰后序》。与清华大学图书馆所藏洪武内府刻本校对过,无讹脱文字,是不可多得的善本[17][18]

另外,北京图书馆还藏有《续编》《三编》洪武二十年太原府刻本残卷。书尾详细记载了提调翻刻、对读校正官员名单和刻字匠姓名,是我国现存《大诰》版本中最早的刻本之一。在当今《大诰》洪武刻本已十分罕见的情况下,它的史料价值不容忽视。[17][18]

中国台湾地区主要藏本

台湾藏本也以珍贵的洪武刻本为主。

收藏地点版本类型台湾“中央图书馆”《初编》《续编》洪武刻本各1卷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馆《初编》《续编》洪武刻本各1卷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傅斯年图书馆《初编》《续编》《三编》洪武刻本各1卷参考资料:[20]

海外主要藏本

海外藏本多为晚明刻本或丛书本,亦有少量洪武精品。

收藏地点版本类型日本·尊经阁文库《初编》明天启刻本1卷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初编》明刻本1卷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初编》《皇明制书》本1卷2.《三编》抄本1卷美国·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初编》《续编》《三编》洪武内府刻本各1卷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明万历七年《皇明制书》二十卷本(收录《初编》)参考资料:[20]

特点

与同时期的《大明律》相比,《大诰》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2]

其一,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四编《大诰》所列举的案例中,被处以夷族凌迟枭首等刑罚的案例多达千余件,处以斩首弃市以下刑罚的案例更是多达万余种。其中罗列的酷刑种类繁多,有凌迟、枭首、族诛、墨面文身、断手、刖足、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等数十种。此外,《大诰》中大量犯罪处罚仅笼统规定为“处死”“死罪”“极刑”“重刑”等。而在大量记载明初史实的正史、野史中,除上述凌迟、枭首外,死刑还有溺死、肢解、射杀、碎肉、乱枪扎死、杖杀、刷洗、剥皮等,用刑之惨烈,堪称古今罕见。[2]

其二,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例如,儒士不肯出仕为官,在《大明律》中并不构成犯罪,而《大诰》却专设“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名,并处以死刑。新罪名还包括“顽民交结官吏”罪、“工匠不亲身服役”罪、“造言好乱”罪、“不敬不收藏大诰”罪等。新禁令则涵盖“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等。《大诰》同时规定,犯以上罪名及违背以上禁令者,均予以严惩。[2]

其三,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大诰》的量刑较《大明律》更为严厉。例如,“有司滥收无籍之徒”罪,《大明律》仅处杖一百、徒三年,而《大诰》则加重至族诛;“夏粮违限不纳”罪,《大明律》止杖一百,《大诰》则处以“凌迟示众”;典吏殴推官罪,《大明律》止杖一百、徒三年,《大诰》则处以“凌迟示众”;“起除刺字”罪,《大明律》杖六十、补刺,《大诰》则“枭首,籍没其家”;“妄告期亲尊长”罪,《大明律》杖一百、徒三年,《大诰》则“枭首”;“官吏征收税粮不时”罪,《大明律》杖一百,《大诰》则为“死罪”;“私开牙行”罪,《大明律》杖六十,《大诰》则为“死罪”;“以妾为妻”罪,《大明律》杖九十、改正,《大诰》则“贬云南充军”。[2]

其四,《大诰》“重典治吏”的色彩十分鲜明。四编《大诰》共236条中,80%以上是针对官吏的,且重点惩治贪官污吏。例如,“因公科敛”处以“枭首”;官吏“下乡扰民,罪在不赦”;“官私役部民”处以“死罪”;“受赃逼良民顶替逃军”处以“死罪”等。同时,《大诰》还建立了“民拿害民官吏”制度,规定“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开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或“赋役不均,差贫卖富”,或“造作科敛”,“许民间高年有德者率精壮拿赴京来”,如“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此外,对豪强的打击也是《大诰》的一大特色,如《大诰续编·闲民同恶》第六十二条规定:“今后敢有一切闲民……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2]

以威为治的社会影响

明代《大诰》系列通过严刑重罚来震慑官民。其颁布与推广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并缓解了当时官吏贪赃枉法的局面,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它赋予百姓基层监督和检举权,间接推动了官吏素质的提升。新增的严刑峻法,既让官民因知法而不敢犯法,也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明太祖的权威。[21]

《初编》颁布后,明太祖指出:“去岁,《大诰》颁行,民从朕命,至奸扰吾民者循治而敛迹,进士、监生职任于诸司,想吾民乐生有渐矣。”然而,由于明代《大诰》系列中存在同类案件治罪矛盾以及用刑严苛的问题,而大诰之篇出矣,所以人慌恐战栗,其实际推行效果并不理想。明太祖在《三编》序言中也指出:“迩来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一味地通过滥杀来震慑,本身就是对常规法制的破坏,还可能激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即便官方通过种种措施进行推广,明代《大诰》系列最初的编纂目的并未实现。[21]

社会上关于明代《大诰》系列的推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仅凭收藏与讲读明《大诰》便可得到朝廷的赏赐,洪武三十年(1397),朝廷赏赐来朝的十九万三千名讲读《大诰》者;明《大诰》充当了百姓进京的路引,阻拦者获罪。《续编·阻当耆民赴京第六十七》中记载了马德旺与何添观阻拦百姓手执《大诰》进京的案件,前者被枭首示众,后者则被刖足枷令;不遵或妄议《大诰》者被治重罪,《三编》中记载了礼部郎中王锡藏匿他人《大诰》,招来了“杀身之刑”。以上种种“法外之法”并无严密的治罪依据,而是根据明太祖的主观意愿进行判罚,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法治秩序。社会上还出现了借明代《大诰》系列作恶的事件,“太祖作大诰,本欲民知惧而不敢犯,而孰知无藉之徒,即假借此以为挟诈之具乎?”[21]

垂范后世的历史影响

作为一部法律文献汇编,明代《大诰》系列取材真实且广泛,大多内容为其他典籍所未载,充分反映了明朝建立初期的社会状况,如官吏腐败、民众逃役、各地水灾赋税等问题,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它们对于法学史的研究也具有很高价值,有助于研究明朝初期的法律制度、明太祖对于法制的重视和重构、明太祖的治国思想以及明初君主专制问题。[21]

明代《大诰》系列记载的案例在历史研究中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全面、辩证地认识历史。在明代实录之类的官方史料记载中,明太祖呈现出推行对犯罪行为减轻处罚、免收赋税等“宽仁”政策的仁君形象。比如谈到礼、法关系时,他指出“制刑之道,圣王所以发至仁,辅礼教也”;在大臣奏请儒生为百姓读律释意时,他认为“威人以法,不若感人以心”“若谓使民无犯,要当深求其本也”。然而,明代《大诰》系列作为第一手史料,对明太祖的历史书写极具特色,其中所列的刑罚种类众多且十分残酷,株连者广,这与明实录中所载的实行“仁政”的明太祖形象截然不同,为全面认识明太祖提供了重要且丰富的信息。比如《初编》第一则案例记载刑部尚书因普通军户夺妻案被问斩,《三编·违诰纵恶第六》中记载一人犯罪株连邻里,《初编·伪钞第四十八》中记录被问斩者“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21]

此外,明代《大诰》系列也为其他研究提供了丰富资料。其中详细记载了贪官污吏犯罪的案例,一一列出犯罪官员的姓名与所犯罪名,体现了明初的政治生态问题。明太祖赋予民众监督权与检举权,试图摆脱官吏中间人的作用,让皇权直接与百姓沟通,这是中国基层治理和法制史的一大创新。[21]

《大诰》的价值意义呈现出鲜明的两面性。从积极层面来看,朱元璋力主以重刑惩治贪污腐败,推行《大诰》后,成功打击了一批腐败官员,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社会信任,改善了民生状况,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广大劳动人民有着客观的积极意义。然而,从消极方面审视,其弊端也十分显著。首先,在治理效果上未达预期,未能有效调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未能遏制官吏贪腐之风的蔓延,未能实现预期的治理目标,朱元璋自身也意识到《大诰》实施效果欠佳,如《御制大诰三编序》中就总结其及《续编》实施后恶人依旧重蹈覆辙。其次,量刑缺乏明确标准,案例量刑几乎完全取决于朱元璋的个人喜好与情感倾向,致使相同性质的案件处罚结果大相径庭,出现应重罚却轻判、有罪却未受追究的情况,而且很多案件判决未充分考虑罪行严重程度、主从犯区分等关键因素,一律施以重刑。再者,严刑酷法引发了诸多弊端,导致法制破裂、审判失衡、滥杀无辜,明初冤案频发,许多涉案人员罪不至死却遭受严惩,无辜者也被牵连其中;社会风气随之恶化,士人心怀畏惧,人们因各种缘由犯罪现象增多,坚守道德原则的人日益减少,一些狡黠贪婪之徒还利用规则贪污腐化;善恶难以分辨,赏罚制度失去公正,官场秩序愈发混乱。朱元璋晚年也认识到,单纯依靠严刑峻法并非治理国家的有效之策。[22]

颁布时间

关于《大诰颁布时间》,明代史官将朱元璋作序日期当作颁行日期,导致诰文案例时间晚于“颁行日”的逻辑矛盾。台湾学者黄彰健等学者在《明洪武永乐朝的榜文峻令》一文中已指出此误,但未被广泛采纳,进而致使《明实录》与《明史·刑法志》中有关《大诰》的记载存在不实之处,且被部分论著沿用。根据中国学者杨一凡在《明〈大诰〉的颁行时间、条目和诰文渊源考释》中的考证,传统史籍对明《大诰》前三编颁行时间的记载存在明显错误。[11]

《初编》实际颁行时间:《明太祖实录》称其颁行于洪武十八年十月一日(朱元璋作序日),但刘三吾所作《大诰后序》落款为十月十五日,且《户部行移不实》条目记载了十月十八日的案例。结合《三编序》中“洪武十八年冬十一月首出《大诰》前编”的自述,实际颁行时间应为洪武十八年十一月。[11]《续编》时间矛盾:《实录》记颁行于洪武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作序日),但诰文收录的案例涉及同年四月事件(如《明孝》条提及三、四月举荐人才,《纵囚越关》条记载四月初十捉拿逃犯),且《有司超群》条所述嘉兴府崇德县官员受赏事件发生于五月。结合《续编》后附十一月谕旨中“《诰》行即久”的表述,实际颁行时间应为洪武十九年年中(早于十一月)。[11]《三编》时间错位:《实录》载颁行于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但书末刘三吾《后序》落款为十二月二十五日。更重要的是,《排陷大臣》条详述洪武二十年正月二十九日御史诬陷案,且涉案者何哲等被凌迟处死的时间不早于二十年二月,故颁行时间应为洪武二十年二月或更晚。[11]

实施范围与时间

关于实施范围与时间,争议焦点在于《大诰》的峻令是否真正得到广泛推行,以及它何时被废止。支持其广泛实施的观点指出,朱元璋通过一系列强制措施推广《大诰》,例如要求“家藏人诵”,将其作为科举考试内容,并组织全国师生赴京讲读(规模达19万人)。然而,也有学者(如沈家本)认为,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提出“推恕行仁”后,《大诰》的峻令就不再使用。但研究者反驳此观点,指出朱元璋直至去世前一年(洪武二十八年)仍强调子孙需“止守《律》与《大诰》”,且在洪武后期,他还将《大诰》条目系统地纳入新的法律条文(如《充军》条例收录了28条)。至于废止时间,则更为模糊。建文帝即位后宣布“刑名一依《大明律》科断”,这实质上废止了《大诰》的峻令。永乐年间,明成祖为标榜恢复“祖制”,曾短暂恢复《大诰》的地位,敕令讲读。但到了仁宗、宣宗时期,新君即位均重申“依《大明律》科断”,《大诰》遂被彻底搁置。至弘治朝时,《大诰》已鲜为人知,陆容在《菽园杂记》中记载:“民间实未之见,况复有讲读者乎!”[23]

法律效力

关于法律效力,核心争议在于《大诰》是否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部分学者认为它仅是“案例汇编”或“政治教科书”,其作用限于“宣教警省”。然而,研究者通过史料论证,《大诰》中的峻令(即严厉的命令性条款)不仅以御制形式颁布,明确规定了量刑标准(例如,《初编·官民犯罪第二十九》规定,对于在徒、流、笞、杖等罪名上贿赂出入的行为,“虽笞亦坐以死”),而且朱元璋多次下诏要求司法机关“照依《大诰》治罪”。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依据《大诰》条文定罪的案例,如崇德县民李付一等人因“恃倚《诰》文,非理抗拒”而被处以凌迟。这表明《大诰》峻令在当时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另一个相关争议是《大诰》与《大明律》的关系。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律诰》将36条《大诰》条目纳入律典,使其成为正式法律的一部分。但《明史·刑法志》称“《律诰》出而《大诰》峻令未尝轻用”,这实际上是因为《律诰》已经吸收了这些条目,司法实践中自然以更新后的法律文本为准,无需再单独引用原《大诰》。[23]

性质定位和废止原因

最后,关于历史评价,争议主要围绕其性质定位和废止原因。在性质上,一种观点视《大诰》为“重刑工具”,认为其峻令(如“族株”、“凌迟”)属于“法外用刑”,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其“制度化”过程,即《大诰》的条目被系统地纳入《大明律》及相关条例,成为明初“重刑”法制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废止原因上,表面原因是后代君主为避免承担“变乱祖制”的罪名,采取了“明不言废而实废”的策略。深层原因则在于,《大诰》的峻令因其“酷滥无比”(如霍韬批评其“深文失伦”),与儒家传统所倡导的“情法适中”、“仁政”治国理念相冲突,最终被历史淘汰。研究者总结认为,《大诰》的兴衰反映了明初“重典治国”思想与传统法治理念之间的深刻矛盾,其短命而废具有历史必然性。[23]

参考资料 23

  1. 第一节:律法 — 人民网
  2. 《大明律》和《明大诰》 — 首都政法综治网
  3. 《御制大诰》 — ChineseTextProject
  4. 《大诰》是明代的治吏重典 — 凤凰网
  5. 参考 8
  6. 什么是《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7. 《大诰目录》 — ChineseTextProject
  8. 《大诰续编 目录》 — ChineseTextProject
  9. 《御制大诰三编目录》 — ChineseTextProject
  10. 皇明制书粗校[明] — 识典古籍
  11. 参考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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