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0]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次月,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1]自2010年秋季学期起,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提高到3000元。[3]2024年4月10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对国家助学金作出相关规定。[4]10月25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5][6]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1]

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3]次月,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自2010年秋季学期起,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提高到3000元。[4]2024年4月10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对国家助学金作出相关规定。[5]10月25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6][7]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其全国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可以设定为2-3档。[2][8][9]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1]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1]

定义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1]

历史沿革

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3]同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自2010年秋季学期起,(一)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440万名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这一政策,占在校生总数的22%;(三)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惠及482万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4]

2024年4月10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规定从2023年起,财政部、教育部每年在核定各地当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时,根据各地国家助学金上一年度实际资助面与政策规定资助面(东部地区10%、中部地区20%、西部地区30%)的差异,对中央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同时,各地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5]

2024年10月12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负责人介绍,2024年会调整完善对高校学生的资助政策,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加大国家助学贷款的支持力度。从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平均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本专科生的最高贷款额度从每生每年1.6万元提高到2万元,研究生从2万元提高到2.5万元。并将利率降低,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70个基点执行。[10]10月25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提高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除了和普通高中一样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之外,还扩大了覆盖面,在原先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础上,将三年级纳入资助范围。同时,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川、云南、甘肃和青海四省区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从2025年起,中国还会提高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11][6]

视频暂不可用
财政部表示将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资助对象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自2024年起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均为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覆盖对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2]

资助面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8]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全国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5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8][9]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2]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将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执行,分别为每生每年4700元、3700元、2700元,[12]福建省分两档执行,分别为每生每年5000元和3000元,[13]安徽省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统一分档标准为2500元、3500元、5000元,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14]

资助名额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2]

设立机构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2]

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1]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1]

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并公示。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1]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1]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中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15]2010年11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公布,明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助面、资金分担和资助标准。[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16]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每年5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16]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2012年10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中,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3][17]2016年12月6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18]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该省份受助学生人数×资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国家助学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条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国家助学金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18]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19](2025年,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万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地确定,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万元)。[20]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2025年,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万元)[20]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2025年,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20]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八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十三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19]

参考资料 20

  1. 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
  3.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十年大事记 — 人民网-人民日报
  4. 扩大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 中国教育报
  5. 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 中国政府网
  6.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7. 标       题: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中国政府网
  8.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 教育部
  9.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问答(本专科生、预科生)(一) — 河海大学
  10. 财政部:国家奖学金名额翻倍 本专科生国奖标准提高到1万元 — 央视新闻-今日头条
  11. 好消息!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涨了! — 环球网-今日头条
  12.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24〕82号 —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13. 教育资助 — 福建省人民政府
  14.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 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
  15.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 中国政府网
  16.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17.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研究部署在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 — 国务院办公厅
  18.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 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政府网
  19.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
  20. 奖学金、助学金!14种资助政策,上大学必看→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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