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保护植物: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分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为二大类,一类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一类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又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
2021年9月8日,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发布,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
基本信息
降香黄。这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之一。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已由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于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后联合发布。
其中纳入一级保护的有51种。纳入二级保护的有203种。估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不久也将予以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包括了以下一些物种:植株极少、野生种群极小、分布范围窄且处于濒临绝灭的物种;具有重要经济、科学或文化价值的濒危种或稀有种;重要作物的野生种群和有遗传价值的近缘种;有重要经济价值但因过度开发利用导致野外资源急剧下降、生存受到威胁或严重威胁的物种。
二级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2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西伯利亚冷杉梵净山冷杉元宝山冷杉资源冷杉荷叶金钱蕨长蕊木兰油丹穗花杉云南穗花杉矮沙冬青原始观音座莲喙核桃圆籽荷小勾儿茶盐桦漆柄木伯乐树柄翅果蚬木夏腊梅萼翅藤红皮糙果茶显脉金花茶大苞白山茶长瓣短柱茶苹果金花茶毛瓣金花茶云南金花茶野茶树东兴金花茶华盖木董棕海南粗榧贡山三尖杉篦子三尖杉连香树红桧独花兰山铜材琼棕矮琼棕星叶草峨眉黄连云南黄连滇桐岷江柏木巨柏--光叶蕨光叶珙桐东京桐十齿花双蕊兰马蹄参云南金钱槭长柄双花木翅果油树香果树岩高兰南湖柳叶菜格木伞花木猪血木杜仲云南梧桐藤枣福建柏金丝李银杏水松云南石梓裸果木掌叶木半日花七子花异裂菊狭叶坡垒坡垒毛叶坡垒胡桃海南油杉独叶草黄山梅太白红杉四川红杉鹅掌楸野生荔枝红榄李紫荆木蒜头果山楂海棠新疆野苹果香木兰巴东木莲酸豆峨眉含笑永瓣藤异形玉叶金花舟山新木姜子栌菊木蕉木狭叶瓶尔小草刺参疣粒野生稻药用野生稻普通野生稻樟树四川牡丹海南假韶子台湾蝶兰对开蕨白皮云杉康定云杉大果青扦大别山五针松雅加松毛居五针松鹿角蕨蛛网萼绵刺金铁锁金钱松白豆杉短叶黄杉澜沧黄杉华东黄杉木瓜红大树杜鹃马尾树囊瓣木云南婆罗双合柱金莲木长果秤锤树秤锤树中国蕨山白树海南海桑玉龙蕨笔筒树太行花缘毛太行花台湾杉金佛山兰大叶龙角水青树四合木四数木四药门花崖柏长叶榧树龙棕三棱栎延龄草昆栏树中华桫椤观光木革苞菊广西青梅版纳青梅东北岩高兰屏边三七酸角广西火桐樱桃李罗望子天山雪莲
采集管理
野生植物的采集管理,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管理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伪造、倒卖、转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外管理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如流苏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实物的管理,依照《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出售收购
野生植物的出售、收购管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等级调整
2021年9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正式向社会发布。新调整的《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其中,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324种和25类,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131种和15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