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

国家规定的伤残标准

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一级,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致残程度等级是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的。十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0]职工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十级伤残可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该补偿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当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

十级伤残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一级,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致残程度等级是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的。十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职工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十级伤残可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该补偿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当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

鉴定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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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解释伤残鉴定有统一国家标准
鉴定时机等级划分判断依据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 10 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 100%)到十级(人体致残 率 10%),每级致残率相差 10%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 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资料来源:[1]

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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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致残程度等级是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的。[1]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十级伤残a)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一定影响; b) 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d) 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e)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资料来源:[1]

致残程度

损伤部位损伤表现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 一侧部分面瘫; 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 尿崩症(轻度); 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 4 级以下; - 13 - 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 开颅术后
头面部损伤
1)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 头皮bān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 40.0cm 2; 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2cm),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 位于面部中心 区;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 10.0cm; 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0cm 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5.0cm 2;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 10.0cm 2; 7)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 2mm 以上; 10) 复视或者斜视; 11) 一眼角膜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 双眼视力≤0.5; 17)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 30%; 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 舌部分缺损; 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 7 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 4 枚以上; 27) 张口受限Ⅰ度; 28)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 25.0cm 2; 3)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 器质性声音嘶哑; 5) 食管修补术后; 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 肋骨骨折 6 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 2 根以上;肋骨骨折 4 根以上并后遗 2 处畸形愈合; 8) 肺修补术后; 9) 呼吸困难(轻度)
腹部损伤
1)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 膈肌修补术后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 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 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 尿道修补术后; 7) 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 阴茎头部分缺失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 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 一侧bìn骨切除; 6)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hóu; 8)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 75%以上; 9) 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 以上;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 以上; 1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 25%以上; 12) 一huái关节功能丧失 50%以上; 13)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 5 掌骨部分缺损; 16)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 75%以上;一足 5 趾功能丧失均达 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 50%;双 足除拇趾外任何 4 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 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 50%; 2)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4%; 3)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 1 年,范围达体表面积 1%

资料来源:[1]

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3]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于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单位交了社保,工伤基金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外省市就医交通食宿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其中十级为最轻的等级。伤残享受的补偿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补助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当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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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赔偿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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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佩服标准

参考资料 3

  1.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3. 工伤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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