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2]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在20世纪末期的税制改革中,在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合并而成的一个税种。[6]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多个重要节点。中华民国时期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政务院公布《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7]1980年以后,中国相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93年,为了统一税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并发布新的实施条例。1999年和2005年进行了重要修正,进一步完善制度。[1]2007年第四次修正决定停征储蓄存款利息税,并提高免征额。2011年第六次修正将工资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并调整税率级距。2018年第七次重大修改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保持不变,并推出新的综合所得税率,旨在减税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5][8]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优化了税率结构和扣除标准。[5][9]2022年实施婴幼儿照护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支出[10],2023年进一步提高了相关扣除标准,以减轻家庭负担。[11]202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年收入10万元以内纳税人基本无需缴纳个税。[12]2025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蔡自力介绍,综合所得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个人,汇算后基本无需缴税。[13]8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14]
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立法上是根据居民和非居民的原则确定的,即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15]税率根据所得类型不同: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累进税率,经营所得为5%-35%的五级累进税率,利息、红利、偶然所得等则为20%的比例税率。[16][3]税收方式结合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按年计算并进行预扣预缴,有时需要汇算清缴。[3][4]居民个人享有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10][11][17][18][19]部分奖金、津贴、保险赔款等收入免征个税。[16][3]2022年个税收入增长6.6%[20],2023年1-11月同比下降0.5%。[21]
定义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在20世纪末期的税制改革中,在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合并而成的一个税种。[6]
发展历程
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1874年,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列举了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称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但一直没有实际开征。[1]
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些税收法规发布实施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些法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1]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随后,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为配套措施。[1]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随后,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
2007年6月,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从2008年开始停征储蓄存款利息税。随后在2007年12月,第五次修正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8]
2011年6月,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第六次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第一级税率由5%调整为3%。同时,9级超额累进税率被修正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此次修正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8]
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此前业内一直呼吁的综合税制有望在未来实现。[22]
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新规,该新规于2014年12月27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3]
2018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24]
2018年7月1日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可享优惠。[25]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0年个税法出台以来的第七次重大修改。同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根据该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同时,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保持不变。[26]
2018年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该草案。新个税法拟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27]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5]
2019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回应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纳税记录有关问题,个税零申报并不影响纳税记录连续性。[9]
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8]
2020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申请退税是权利,可以放弃退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需要补税的请2020年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否则将面临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29]
2020年4月10日,随着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开通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等远程办理渠道,全国除湖北省以外地区纳税人均可通过手机、网页、邮递等方式轻松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事项。[30]
2020年12月4日,税务总局优化上年收入不超6万元的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31]
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2]
2022年2月消息,3月1日至6月30日迎来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明确相关办理事项,其中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33]
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对外发布。按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既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且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34]若监护人不是父母,也可以按这一政策规定扣除。[10]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
2023年1月1日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36]
2023年8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一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11]2024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年收入10万元以内纳税人基本无需缴纳个税。[12]
2025年7月28日,在国新办举行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蔡自力介绍,从2021-2024年度个税申报数据看,年收入居前10%的群体,缴纳的个税占比约九成;综合所得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个人,汇算后基本无需缴税。[13]8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14]
2026年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决定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37]4月,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完成升级,个税预缴申报规则调整为:只有实际完成申报的月份,系统才认可对应的5000元减除额度,未申报则额度直接作废,不再补发。[38]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根据公告,居民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9]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仅对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
征税内容
所得项目详细描述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偶然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 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 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资料来源:[4][40]
税率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 资料来源:[16][3] | ||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 资料来源:[16][3]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3][4]综合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范围为3%-45%;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范围为5%-35%。[41]
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特别注重源泉扣缴。[3][4]
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但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不办理汇算清缴。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3][4]
计算方法
所得项目计算方法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年度收入额减除6万元的费用及其他扣除后的余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减除5000元费用后的余额经营所得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元减除20%费用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资料来源:[16][3]
新个税实行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5]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42]
个人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名称详细内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注3]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0][1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23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11]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17]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18]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19]住房租金(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19](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19]赡养老人[注4](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11][10](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11][10]
计算例题
已婚人士小李在北京工作,每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每月租金支出4000元,育有一名上幼儿园的子女,父母年逾60岁。在起征点为3500元且无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小李每月需缴纳的个税为(10000 - 3500 - 2000) × 3% = 345元。当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且仍无专项附加扣除时,每月应缴个税为(10000 - 5000 - 2000) × 3% = 90元。根据政策,小李可以享受1200元的住房租金扣除、1000元的子女教育扣除,以及1000元的赡养老人扣除(与姐姐分摊)。因此,小李的应纳税收入变为(10000 - 5000 - 2000 - 1200 - 1000 - 1000) × 3% = 0元,即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2]
免税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即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因特定事件或原因给职工或家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的赔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以下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1994)127号、财税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以下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举报违法行为所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所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唯一家庭用房所得、特定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符合条件可免征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80)财税外字第196号文件规定,以下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华侨汇入赡养侨汇、继承国外遗产汇入的外汇、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部分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文件规定,部分外籍个人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资料来源:[16][3][43][44]
减税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下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限于劳动所得)。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所得。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所得。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2024年,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还显示,年收入10万元以内的纳税人基本无需缴纳个税。[45]
上述资料来源:[16][3][43][44]
相关数据
2023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2022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数据显示,2022年个人所得税增长了6.6%。[20]2023年1至11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到200131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3542亿元,同比减少0.5%。[21]2024年,个人所得税14522亿元,比上年下降1.7%。[46]
2026年7月2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6月30日结束的2025年度个税汇算中,中国超2亿纳税人办理了汇算申报,同比增长4.38%,超过1亿纳税人申报退税,退税金额突破1500亿元。[47]2026年上半年个税收入约9000亿元,年收入居前1%的人缴纳个税占总量五成以上,年收入居前10%的个人缴纳个税占九成左右。[48]
专家解读
孙玉栋教授结合中国新型肺炎疫情,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思考与建议。第一,根据税务部门内部测算,有一部分人员在当前的汇算清缴过程中需要补交一定的税额,这很可能引发某些抵触,造成不良舆情等,因此有部分学者提出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相应顺延。但孙玉栋教授认为由于汇算清缴具有很强的法律强制力,并且2020年开始的汇算清缴是针对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进行的,并不涉及2020年的收入问题,因而在没有通过新的法律程序前提下,可能无法进行汇算清缴的顺延,不过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针对特定人群、特定时间调整汇算清缴策略。第二,孙玉栋教授认为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使用,个人收入逐渐显性化。不同于年收入12万以上自行申报制度,此次汇算清缴会更加严格和准确。因此,他建议应当按照汇算清缴的要求据实申报,避免影响到个人征信。第三,结合自身教学的经历,孙玉栋教授认为目前存在着一部分公众对于纳税义务的认知和税负敏感度不匹配的问题,因此要开展“税商”的教育与普及,使得纳税人能够正确认识税收,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收遵从。第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孙玉栋教授认为今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应当注意纳税主体申报方式的选择,扣除项目标准实行据实扣除的必要性和可能导致的问题,调整资本利得的计征方式以及加强对高收入群体避税行为监管等。[49]
参考资料 49
- 参考 1
- 参考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国家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国政府网
- 新个税法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10月1日起实施 — 环球网
- 参考 6
- 「珠小税导税」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发展 — 百家号
- 参考 8
- 税务总局:个税零申报并不影响纳税记录连续性 — 人民网
- 婴幼儿照护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每人每月1000元 怎么扣? — 新京报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 今日头条
- 国家税务总局:年收入10万元以内纳税人基本无需缴纳个税 — 央视新闻
- 年收入12万以下基本无需缴个税 — 百家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联社-腾讯网
- 参考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继续教育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1年8月)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 中国政府网
- 财政部发布《2022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 界面新闻
- 财政部:1-11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0131亿元
- 媒体称我国正为按家庭征个税进行技术准备 — 中国法院网
- 国家税务总局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李克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增加专项费用扣除 — 新华网
- 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金将享个税优惠 — 中央政府门户网
- 参考 26
- 新个税法拟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行 — 海外网
- 两部门: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澎湃新闻
- 税务总局:个税退税可放弃 个税未补税将加收滞纳金 — www.chinanews.com
- 我国个人所得税首次年度汇算启动,手机、网页、邮递均可办理 — www.thepaper.cn
- 税务总局优化上年收入不超6万元的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 — 澎湃新闻
- 明年起,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 今日头条
- 2021个税年度汇算:三种办理方式可选择 — 界面新闻
- 国务院: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央视新闻客户端
-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3年度个税汇算开始——个税改革持续惠及民生 — 国家税务总局
- 换房退还个税优惠政策再延续 — 第一财经
- 个税预缴规则调整:或将影响到手工资 — 光明网-百家号
- 视频丨两部门:明确离岸信托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 今日头条
- 参考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来了 月入万元或不需缴税! — 央视网
- 参考 43
- 2023年度个税汇算2024年3月1日起开始——便利化举措更多,“一老一小”优惠加码 — 中国政府网
- 年收入10万元以内基本不用缴税了? — 澎湃新闻
- 2024年财政收支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5年度个税汇算退税金额突破1500亿元,中低收入者受益面提升,年收入12万元以下群体基本无需缴税或只需少量缴税 — 今日头条
- 个税汇算“账单”出炉:高收入前10%缴税占九成 — 百家号
- 学术沙龙 | 孙玉栋教授解读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2023年1月1日起
- 2023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