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英语:prison[2])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4]是依照法定程序在与社会隔离的专门设施中,以监禁的方式对在押罪犯执行刑罚,并予以矫正(改造)的国家特殊强制机关。[5]
中国古代监狱称为圜土、夏台、囹圄、班房、监、狱。[6]清朝,监狱一词正式进入法律文书,并沿用至今。[7]监狱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极其漫长的孕育过程。[8]中国古代夏朝就出现了监狱,至西周,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奴隶制监狱体系。[7]经过秦汉两晋的成长阶段,[9]唐朝、宋朝封建狱制已臻于完备,尤其是宋朝的牢城已具有了现代监狱执行刑罚性质的雏形。[9]从元朝至清朝前期是中国监狱发展史上的停滞倒退时期。[10]清朝后期,由于外国势力的影响,晚清政府开始了改良监狱,揭开了中国监狱近代转型的序幕。[11]1949年以后,中国监狱进入了现代转型发展时期。[12]
监狱在西方国家也早已存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已有了关于监狱的记载,但这些监狱都不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13]西方的近代监狱出现在16世纪。[14]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现代监狱。[13]1778年英国设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家监狱制度。[15]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8]监狱既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16]是依法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17]监狱也是教育改造场所。[18]其任务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19]
词源
中国历史上对监狱的叫法多种多样,比如圜土、夏台、囹圄、班房、监、狱、监狱。监狱一词使用的时间并不长,在此之前“监”和“狱”一直是分开的。从汉代开始,中国的监狱始称为“狱”、明朝称狱为“监”,至清代则合成为监狱,[6]并成为专业名称,一直沿用到现在。[20]
英语“prison”一词最终可追溯到拉丁语“praehendere”(抓住)。由此衍生出名词“praehensió”(抓捕),后来缩写为“prensio”,它传入古法语成为“prisun”。此时,它已专门用于指“监禁”,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发展到指“监禁的具体场所”,这两种含义在12世纪从古法语传入英语。[21]
概念释义
监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监狱,是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关押罪犯或强制罪犯劳动的场所,包括判处自由刑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死刑犯判决后拘押等候处决的场所、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羁押场所等。狭义的监狱,是指国家基于刑罚目的而设置的关押改造被判处自由刑罪犯的机构和场所,即自由刑的执行场所。[3]
孕育阶段
据史料记载,中国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刑罚和监狱的雏形。[8]现代著名法学家蔡枢衡先生在他的《中国刑法史》一书中认为,唐虞之世,中国就已进入了原始社会末期,当时已有了对异族帮民的“五虐之刑”和对同族帮人而违反原始氏族习惯和行为规则的有罪者的鞭、扑、金、流、贼等刑罚。[8]既然出现了“罪”和“刑”“罚”,那么就必然要求有定罪前、行刑前拘押犯罪人的措施,这种原始拘禁方式和设施是中国监狱产生的雏形。[8]据传,皋陶为舜时掌理刑法之官。“他善理狱讼,遇疑案能使神兽獬豸以角触不直者,以知人善恶,剖析是非”。由于当时已出现了犯罪和刑罚,皋陶造狱以关押犯罪人。[8]这个传说表明,中国原始社会末期的舜禹时代,监狱的雏形已随着“罪”和“刑”“罚”的确立而出现了。[8]后人奉皋陶为狱神,监狱中也设有皋陶的画像。[8]
产生初期
古代的牢是圈关牛、猪等牲畜的场所。夏朝初期的监狱称牢,主要是囚禁罪隶与俘虏。[22]夏朝中期的监狱称圜土。[22]《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因而圜土成为中国有史书记载的最早的国家监狱。[7]圜土是用土夯筑成的圆状围墙或挖地而成的圆状土坑,用来集中关押战俘和罪隶的监狱。[22]夏朝末期的监狱称夏台,《史记·夏本纪》:“召汤而囚之夏台。”夏桀曾将商族首领汤囚禁于夏台。夏台又称钧台(在今河南省禹县境内),原是祭祀的地方。将汤囚于夏台,也许是限制他行动自由的软禁,而夏台却成了夏朝监狱的代称。夏朝的监狱也被称为“念室”,沈家本在《狱考》中称“夏曰念室”,意思是将有罪之人关闭于室内,令其思悔改过。夏朝的治狱官称作大理。[22]
商朝的司法制度承袭夏朝而有所增删,立国之初刑罚比较宽松。[23]监狱被称为圜土、圉、羑里、动止。[7]圉是商朝甲骨文卜辞里的监狱。《说文解字》释:“圉,囹圄,所以拘罪人也。”羑里是中国遗存下来历史最悠久的国家监狱遗址,今存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阳县4.5公里的羑里城遗址。“动止”是以罪犯的居所作为拘罪之所,类似于今天的监视居住。[7]商朝的司法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称“司寇”,下设“正”“史”等司法官吏,辅助中央及地方部分复审案件。[23]
至西周,对监狱的称法有多种。“圜土”,“囹圄”,“狴犴”,“嘉石”,“稽留”,都是西周时期对监狱的称法。西周的司法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奴隶制监狱体系。[7]春秋时期的监狱带有浓厚的军事色彩,是各诸侯国战争武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称谓的多样,形态十分混乱,这是春秋时期长期的战争给监狱狱制变化带来的影响。[7]
成长成型阶段
战国秦汉时期,由于封建制度的建立,社会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统治的需要,新兴地主阶级对奴隶制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进行了改革,劳役刑逐渐代替了肉刑。一部分罪犯转化为服劳役的刑徒。战国时期,刑徒制在各诸侯国建立起来。[24]战国时期各国的监狱建设,为秦朝、汉朝一统帝国的狱制提供了充分的选择模式与参考依据。[9]
秦朝的监狱在设置建制上分为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25]在秦朝,中央监狱设在京师咸阳,因此,中央监狱称为咸阳狱,或称廷尉狱。[25]男犯称为隶臣,女犯称为隶妾。他们被强制在包括官府、官办、手工业等场所服劳役。[24]由汉代始,中国监狱才正式称狱。《汉书·刑法志》载:“天下狱二千余所。”由于汉承秦制,汉朝的监狱也分为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中央监狱也同样称之为廷尉狱,地方监狱设置郡、县两级,不同地方监狱称谓不同,并没有统一的称谓。不仅如此,汉代监狱的管理制度,如系因制、呼囚制、悯囚制、录囚制等都达到了比较完备的程度。[7]秦汉时的劳役监初步建立了较周密和严格的制度。[24]
停滞倒退阶段
从元朝开始到清朝前期,中国古代监狱实际上处于停滞倒退的时期。元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大元通制》,内容基本上遵循唐律,承袭了唐以来被列为基本律文的五刑、五服、十恶、八议等。在法典中增加了蒙古传统的法律内容,如刑制等。在法律适用上,南北“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具有突出的多元性,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民族性。[26]
到了明朝,法律文献中正式称狱为监,这是中国古名称的一次变化。明朝全国的监政机关由刑部的提牢厅掌管。监狱体系中,设置有中央监狱、地方监狱,军事监狱等。[27]明朝厂卫特务系统由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构成,合称“厂卫”。厂卫由宦官和禁卫军组成,归明朝皇帝直接控制。厂卫监是明朝厂卫特务系统特设的监狱,既是诏狱,也是法外监狱。[28]明朝封建宦官特务机构干预监狱,监狱管理无法无制、黑暗残酷。[26]
从清朝开始把“监”与“狱”连起来合称监狱。监狱的名称被正式列在《钦定大清会典》中,[7]从此,监狱便成了一个专用名词,沿用至今。[20]清朝的监狱建制基本依照明制。清前期和中期,全国设狱不下两千多所。[20]晚清时期,监狱也被称为班房,后来演变成羁押未决犯的“看守所”。还有称为习艺所,是犯人在犯案场所按照处刑年限学习技艺,实际上是一种苦役制度。[7]
近代转型阶段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一步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24]外国势力涌进中国,确立了领事裁判权并且建起了监狱,把西方的监狱理论和监狱实践注入了中国。在近代资产阶级进步的狱政思想和的影响下,晚清政府进行改良监狱,开始了中国监狱近代转型。清朝政权退出历史舞台后,监狱改良事业为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所延续。[11]国民党政府实行封建法西斯的独裁统治,使监狱改良事业徒具形式。[11]
现代转型阶段
1949年以后,中国监狱进入了现代转型发展时期。[12]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表明新中国监狱法规制度进入了一个有序规范的发展阶段。199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公布实施。[29]从1994年到21世纪初期,大批监狱建设成为部级或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通过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活动,全国大部分监狱步入了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管理模式中,大大推进了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进程。[29]中国的监狱实现了监狱的真正现代转型并获得了全面发展。[11]
奴隶社会阶段
古希腊和古罗马就已有关于监狱的记载。当时许多地下室被当作监狱使用,但这些监狱都不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当时处于刑罚体系中心地位的是生命刑和身体刑。[13]古罗马的刑罚种类很多,有死刑、流放、驱逐出境、体刑、罚金等。死刑在这一时期被广泛地采用,体刑的适用也很普遍,其中包括笞刑、鞭打、棒打等。由于自由刑没有地位,所以古罗马明确禁止把监狱用作刑罚。[13]公元533年公布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出现“极刑”“流刑”“没收财产”“体罚”等行刑方式和种类,并出现“监狱”一词,不过,当时的监狱既无固定的设施。亦无具体法律规定,只是对于违法者暂时拘留、等待执行刑罚的地方。[30]
中世纪时代
公元5世纪后,原居住在罗马帝国东北方的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起许多封建王国,如法兰克、西哥特、东哥特、伦马德、英吉利等。许多国家建造了坚固安全的城堡、桥台、城门,以防御随时可能发生的入侵,这些巨大的建筑后来被改制成监禁的场所——监狱。这些日耳曼封建王国的法律均由各日耳曼部族原有的习惯发展而来,反映了西欧早期封建法的特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中,有许多规定就充分地体现了血亲复仇这一思想。[31]
在漫长的中世纪,监狱已遍布西方各国,但同样不是作为执行自由刑的场所。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刑罚是死刑、身体刑和财产刑,自由刑尚未进入任何西方国家的刑罚体系。前述古罗马监狱不能用作刑罚的原则牢牢束缚着西方各国。德国1532年的《如洛林纳刑法典》仍然规定:监狱是为了拘禁,不能用作刑罚。1670年法国于《审判程序的法令》也重申上述原则。[13]英国的情况更为有趣,王室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被称为狱”,而不是判人入狱。狱中所有的犯人都是未决犯而不是已决犯。[13]
一般认为,西方近代监狱是产生于16世纪西欧各地成立的矫正院。它的产生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兴起密切相关。[14]作为执行自由刑场所的近代监狱也是首先在欧洲诞生。[14]
1552年,英国在布莱韦尔的一个城堡设立一个矫正院,收容流浪汉、犯罪人并强制其做有经济价值的工作。以后在英国各地都建有了监狱。[32]
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荷兰于1559年在其首都阿姆斯特丹设立了劳役场,收容男性犯罪人。到了1597年又设立一个收容女性犯罪人的纺织所,并发展作为国营的纺织院。[32]
德国于1615年在汉堡仿照荷兰的先例设立监狱。一百年后才慢慢地传到德国南部及柏林。[32]
1618年,欧洲爆发了长达30年之久的宗教战争。这场战争使许多儿童成为孤儿,老人无人赡养,许多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于是,政府把这些人统统关进监狱,从而使得西方近代监狱的发展受到严重挫折。[33]
工业革命以后
在西方国家,自由刑及作为自由刑执行场所的监狱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而出现的。[13]工业革命急需大批的自由劳动者,由于资本的原始积累,如英国的“圈地运动”等,使大批的农民失去土地,流浪街头,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局便收容这些流浪汉和乞丐,组织他们进行劳动。西方国家的自由刑及自由刑执行场所的监狱就是从收容这些流浪汉和乞丐开始的。[13]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纷纷废除了残酷的身体刑,限制适用死刑,逐步确立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现代监狱也普遍建立。[13]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监狱条件和管理体系成为改革者的目标,这些改革者有霍华德和无神论者杰里米·边沁。[2]1777年,霍华德在考察了英国、法国、德国等国的监狱后,针对各地监狱设备简陋,实行杂居的罪犯相互感染的情况,出版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监狱状况》一书,他“建议实行一种他认为既理性又人道的新制度”。[34]
在霍华德、威廉.伊顿与威廉.布莱克斯顿三人的努力下,1778年英国设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家监狱制度。[15]英国议会于1779年通过法案确认监狱改革,其新监狱采纳了霍华德的建立新式监狱的建议。[15]
在法国大革命胜利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了罪刑法定原则,为贯彻这一原则,1791年法国的刑法典(草案)明确禁止不定期刑以防止法官擅断,并于1791年正式废除了肉刑。[15]
边沁在1790年提出著名的圆形监狱的设计方案。边沁的圆形监狱是具有革命性的建筑式样:一座观察塔可以全天候和全景式的观察。[34]
1819年,美国借鉴了边沁的矫正思想,在纽约由建筑师约翰·克雷设计,建造了奥本监狱。[35]1821年,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建立了所谓的“奥本制”监狱,所谓“奥本制”又被称为沉默制,[36]即在监狱里建立工场,服刑人白天在工场工作,但严禁交谈,晚上住在单身房间,监狱管理的特色是终日维持静默。[36]1829年,宾夕法尼亚监狱开始对囚犯实行严格的独居制,即服刑人被个别拘禁并单独工作。这又被称为“宾州制”。[36]1846年德国、荷兰、比利时、法国、英国等各国的监狱改良主义人士在德国的法兰克福举行国际监狱会议。会议通过了两项改革的决议,废除“独居制”采用“附条件的独居制”。[37][注1]1870年在美国辛辛那提举行的美国监狱会议。[38]会议倡导对刑罚执行进行全新设计,监狱的运作应着眼于罪犯的转变。[39]1877年,英国通过颁布法令将所有的监狱(无论是国家的还是地方的)统一交付到监狱委员会手中。[15]
二十世纪以后
20世纪初期和中期,西方国家针对改善囚犯和监狱条件进行了诸多尝试,在囚犯待遇、培训和改过自新方面有所改进。[2]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深化,人们对民主价值与权利保障重要性的重新认识,西方国家的监狱制度与行刑模式不断得以发展、补充与完善。[40]
1913年美国纽约州奥本监狱的监狱长奥斯本在该监狱首次施行罪犯自治模式。[40][注2]1925年,美国有37个州采用不定期刑制度。随后,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也相继规定对特定种类的罪犯实行不定期刑。[41][注3]20世纪初,德国出现各种累进制提案。[注4]1929年,德国监狱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累进制,并发布了累进处遇令。[42]1930年,美国国会授权新成立的联邦监狱局开始对罪犯实行分类管理和建立带有治疗性质的监狱。[41]在1930年到1974年期间,医疗模式得到了发展。[41][注5]在日本,1933年颁布司法省令《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正式确立了累进处遇制。[42][注4]1933年,英国第一座开放式监狱--新霍尔兵营监狱诞生,该监狱附属于韦克菲尔德监狱。[43]1943年和1947年又分别建立了两座开放式监狱,格罗斯特郡的里赫尔监狱和奥尔丁顿监狱。到1965年,在开放式监狱中服刑的犯人已有3582人。[43]1983年,美国感化公司成立。这是美国的第一家私营监狱公司,开启了私营监狱的历史。[44]
一般类型
按照刑罚轻重标准:分为重刑犯监狱、中刑犯监狱和轻刑犯监狱;按照自由剥夺程度标准:分为剥夺自由型监狱和限制自由型监狱。按照管理层级标准:分为中央政府管理的监狱和地方政府管理的监狱。按照管理严厉程度标准:分为严格管理监狱、普通管理监狱、从宽管理监狱(也称高警戒、中警戒、低警戒监狱)。按照封闭程度标准:分为封闭式监狱、半开放式监狱和开放式监狱。按照社会化程度标准:分为社会化程度低的监狱和社会化程度高的监狱。[45]
各国监狱类型
国际上对监狱的分类有诸多不同的标准,国际分类的标准并不寻求统一,而是越来越寻求个性化处遇,讲究罪犯权利的充分体现。[45]
| 国别 | 监狱类型 |
| 中国监狱 | 中国的监狱分为两大类: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 监狱是关押成年罪犯的场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则是关押未成年罪犯的地方 |
| 英国监狱 | 英国的监狱分为看守所、分散监狱、B类监狱、C类监狱、开放监狱、未管所、女监 |
| 美国监狱 | 美国的监狱按照警戒程度不同分为.最高警戒监狱、中度警戒监狱、最低警戒监狱。分别关押罪行严重程度不同、人身危险性不同的罪犯。按照性别不同标准分为:男犯监狱、女犯监狱、男女犯混合监狱。按照年龄标准分为:成年犯监狱、未成年犯监狱。按照监狱开放程度分为:封闭型监狱、开放型监狱等 |
| 日本监狱 | 日本的监狱按照执行刑罚的种类不同分为:惩役监、禁锢监、拘留场;按照年龄标准分为:成年犯监狱和少年刑务所;按照是否已作出判决标准,由拘置监负责拘禁未决犯 |
| 法国监狱 | 法国的监狱按照刑罚种类轻重的不同分为:中央监狱,负责执行10年以上刑期罪犯的刑罚;监禁中心,负责执行1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罪犯的刑罚;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羁押所执行。按判决是否生效的标准,由羁押所关押未决犯。按照监狱开放程度的标准,设置半开放监狱关押经法院批准的轻刑犯 |
| 俄罗斯监狱 | 俄罗斯的监狱分为监狱、劳动改造营、劳动教养营等 |
| 澳大利亚监狱 | 澳大利亚的监狱依据刑罚的轻重分为重刑监狱、中刑监狱、轻刑监狱等 |
| 奥地利监狱 | 奥地利的监狱有成人男监(收押被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未成年犯监狱、女监、看守所等类型 |
参考资料[45][46]
监狱的特征
监狱具有三个特征:
(1)是特殊的物质形体。它是由特定的人(行刑人员和服刑人员)、物(监舍等)以及由行刑司法活动所形成的特殊环境、氛围构成的特殊的物质体,亦即“监狱本体”。[47]
(2)具有“封闭社会”与动态开放系统相统一的小社会特点。监狱是一个将罪犯与社会相隔离、集中起来,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于社会系统之外的特殊人的群落和行刑司法系统。它一方面置身于社会这个大系统,无法摆脱整个大社会的宏观发展势态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还处于刑事法制系统之中,受前刑事司法环节的制约。[47]
(3)具有人、社会关系(即刑事关系)和文化三位一体的特征。[47]
性质
监狱的性质是监狱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根本属性。监狱的性质是与刑罚的本质紧密相联系的,可表述为根据国家行刑权,基于行刑防卫社会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机关。[48]
中国监狱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法律属性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依法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监狱的政治属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17]
任务
作为执行刑罚的机关,其任务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19]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16]
监狱是教育改造场所,[18]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16]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科学、文明、有效的教育管理,矫正罪犯行为恶习,引导罪犯养成劳动习惯,掌握基本职业技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顺利回归社会做好准备。[18]
监狱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战场,监狱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管理方式、管理内容具有特殊性。监狱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18]
隶属关系
各国法律对监狱的隶属有不同的划分,大致分为三大类型。一是隶属于司法部,一是隶属于内务部,还有的监狱隶属于军队。[49]
管理模式
| 管理模式 | 简介 |
|---|---|
| 威权模式 | 在这种模式下,监狱管理是通过监狱长、监狱官员高度集权进行 |
| 科层模式 | 在这种模式下,监狱管理是通过监狱长、监狱其他官员的分权展开的。分权的根据源于法律规定 |
| 分权模式 | 在这种模式下,不仅普通监狱官员参与分权,而且罪犯也参与分权,如罪犯有权决定是否参加教育项目,并通过分权实现监狱的管理 |
| 罪犯自治模式 | 罪犯成立自己的组织,规定自己的行为要求与违反规定的惩戒方式,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监狱的管理 |
参考资料[52]
组织机构
中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政工、狱政、教育、生产、财务等工作机构。[49]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53]
其他国家监狱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监狱长、监狱长助手与下属管理人员。监狱长是监狱工作第一责任人,是监狱组织机构的第一层次管理者。行政助理、秘书、负责执法程序的助理监狱长、负责监狱运行的助理监狱长,上述官员直接对监狱长负责,是监狱组织机构的第二层次管理者。矫正项目部门、宗教服务部门、A监区监区长、B监区监区长、C监区监区长、D监区监区长、文化教育与娱乐管理部门、心理健康机构、档案机构、通信管理机构,个案管理协调机构,这些部门由负责执法程序的助理监狱长直接管理。设施维护与基建机构、劳动与生产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伙食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卫生部门,这些部门由负责监狱运行的助理监狱长直接管理。[52]
设置
中国监狱的设置主要包括两种:1、监狱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的场所。监狱分设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女犯监狱应当由女性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进行管理。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及刑期长短,监狱还可分为重犯监狱和轻犯监狱。2、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未成年犯的场所。由于其关押的对象主要是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称作未成年犯监狱或少年监狱。中国对未成年人一贯给予特殊的保护,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同样如此。未成年犯管教所采用与其关押对象相适应的管教原则及方法。[1]
布局
监狱布局是指在一定地域内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对若干监狱各自的位置及相互关系作出规划安排,以及这种规划安排的结果和状态。[54]
监狱布局一般有三种类型:城市郊区型、市区型以及村镇型,其中前两种最为常见,建立在村镇的监狱一般出现在发达国家,因为在这些国家里,因都市化程度较高,城市郊区、城镇、农村之间的界限已经很模糊了。而建在偏远地区的监狱极少,只有极个别作为特殊用途的设施。[55]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名称 | 简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1994年12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1] |
|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 为了有效地执行刑罚,加强监管改造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对罪犯的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特制定本规范。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颁布该法规[56] |
|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 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发布[57] |
| 《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 为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干警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提高队伍战斗力,根据人民警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警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准则。1991年9月10日司法部发布[58] |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为了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2003年6月13日,司法部发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59] |
|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 | 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2021年8月24日,司法部发布[60]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61] |
|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14年10月11日司法部令第130号修订[62] |
| 《关于监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规定》 | 为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公正文明执法意识,提高文明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63] |
| 《监狱建设标准》 | 2002年12月3日经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2003年2月1日施行[64] |
参考资料[65]
监狱警察
参考资料 68
- 中国的监狱制度 — 中国政府网
- 监狱是什么?一部英国监狱史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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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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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初心和使命(上)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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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监狱设置改革 — 监狱信息网
-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 汕头市司法局
- 参考 57
- 参考 58
- 司法部规章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的通知 — 中国政府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
-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规定 — 山西监狱网
- 参考 64
- 参考 65
- 315打假!带你揭秘监狱警察的“真面目” — 今日头条
- 参考 67
- 参考 68
注释
- 所谓“附条件的独居制”的主要内容是:准许犯罪人从事有用的劳动;每天放风;施以道德、宗教教诲;准予会见监管人员、犯罪人保护协会的会员及在不违反监规的条件下准予犯罪人与他人会面。对于长期关押的犯罪人实行累进制度渐次缓和处遇,当犯罪人发生疾病时免除独居监禁,缩短现行有关刑法典规定的刑期。拘留所内实行独居制的程度以防止犯罪人相互交流为限。[37]
- 自治模式认为自治是现代公民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与素质。缺乏自治常常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而监狱的目的在于消除引起犯罪的原因及培养其成为守法公民,故不能没有自治的训练,也不可没有自治的组织。这正是当初美国监狱对罪犯实行自治的原因。这种模式假定监狱为一个小社会,监狱当局为养成罪犯自治能力,让罪犯自己管理自己,监狱官员仅处于指导、辅助与监督的地位。[40]
- 不定期刑模式最早始于1869年美国纽约州的埃米瑞感化院。不定期刑是指判决时只宣告罪犯有罪,不固定刑期,由监狱在执行中根据其悔改程度和服刑表现来决定释放日期的行刑模式。根据罪行宣告形式和执行方法,不定期刑可划分为绝对不定期刑和相对不定期刑两种。[41]
- 累进处遇制是西方国家一项重要的监狱制度。该制度诞生于1840年,首先由亚历山大-马克诺基在英国的流放刑执行地——澳大利亚的诺福克岛提出并试行。1822年,针对1791年推行的假释制度的不满,马克诺基将假释改为刑期为四个阶段的近似累进制的制度,这是累进制的萌芽。他将累进制分为三级,将犯人的薪金制改为考核记分制。[42]
- 医疗模式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由于犯罪者心理和生理的疾病与障碍所导致,而这些疾病和障碍是可以治疗的。如果承认这一前提,那么监狱的首要任务就是确认他们个人的心理的和生理的疾病与障碍,从而矫正他们的犯罪行为。[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