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英国著名法理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也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人物。[1]
边沁1748年出生于英国伦敦一户律师家庭,3岁时边沁便开始学习拉丁文,12岁从威斯敏斯特中学毕业后入读伦敦大学女王学院并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1]。1769年边沁获得律师资格,此后在父亲的支持下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写作[1]。边沁创立了功利主义哲学并期望能够改善英国法律制度,在晚年积极从事英国法律制度改革运动[2]。
边沁的代表作包括《政府片论》《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赏罚原理》等。[1]
早年经历
边沁1748年出身于伦敦的一户保守律师家庭,还没学会走路时便趴在父亲的书桌上翻看英国历史,三岁时开始学习拉丁文,因此也被人们称为神童[3]。边沁12岁时从威斯敏斯特中学毕业,并入读牛津大学女王学院[1]。三年后,年仅15岁的边沁本科毕业,此后又在18岁时获得硕士学位。[3]
硕士毕业后,边沁于1769年获得律师资格并子承父业。但边沁的律师生涯十分短暂,在从业过程中他开始对英国法律的弊病感到厌倦[1]。在处理一次债务纠纷时边沁曾劝说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因为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甚至比胜诉能够获得的赔偿还要多[2]。边沁认为英国法律缺乏理性基础,仅仅就事论事,他希望法律能够受到理性的原则指导,而不是受制于特权、私利和迷信。[1]
于是边沁很快放弃了律师职业,转而进行法律研究与写作[1]。1776年,他在一封写给父亲的信中提到自己正在撰写一篇题为《法理学批判原理》的论文并获得了父亲的支持[1]。同年,28岁的边沁发表了《政府片论》,该书对他的老师布莱克斯通(Sir William Blackstone)的《英国法释义》进行了批判[4][5]。此后《法理学批判原理》在1789年以《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书名问世[1]。
1785年边沁开始游历欧洲,经过法国、意大利、地中海东岸以及君士坦丁堡,并在俄国停留居住了2年,后于1788年回到英国[6]。在欧洲的经历让边沁看到了不同的制度以及生活形式,他由此体会到人在不同制度下生活的可能性。[7]

社会改革
由于对英国判例法主导的法律弊病感到失望,边沁认为法律应当实现体系化,并在此后致力于英国法律改革运动以及广泛的法典编撰活动[1][7]。1791年到1803年期间,边沁编撰了《圆形监狱》《致佩勒姆勋爵的公开信》《为宪法辩护》等小册子,批判刑罚的弊病[7]。同时,在此期间边沁提出了建设圆形监狱(panopticon)的主张[7]。尽管边沁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圆形监狱的设计,并进行政治活动,游说议员支持其主张,但由于法国大革命爆发、流放地建设以及监狱选址遭到地主反对等因素,边沁的主张并没有成功实践[2]。
1829年,边沁写作了《衡平法派遣法庭请愿书》并收集公众签名,该请愿书希望通过派遣法庭的方式解决衡平法院案件积压的问题[2]。边沁委托了爱尔兰民众领袖奥康奈尔进行议员宣读,但奥康奈尔没有依约按照计划执行,边沁的计划也没有获得成功[2]。
在参与英国的法律制度改革之外,主张法律体系化的边沁还广泛参与了法典编撰活动,提出向“宣扬自由主义观点的国家”提供编纂法典服务,还因此接到了葡萄牙、俄国等国家的法典编撰委托[8]。
遗体处理
边沁于1832年去世,在《自我偶像,或死者继续为活人所用》一文中边沁阐述了遗体处理和遗体展示的说明,作为一种反宗教的戏谑,他希望人类可以从自己的死亡中些许受益[9]。根据他的遗愿,边沁的遗体在进行防腐处理后被放置于伦敦大学学院主建筑南端的北部回廊处,如今边沁的遗体依然笔直地端坐在玻璃窗镶嵌的木质橱柜中[10]。但其头部由于处理不当而损坏,被保存在地下室中,遗体上的头部被蜡像替代[11]。边沁生前曾主张建立非宗教化的伦敦大学,伦敦大学学院成立后将其视为学校的精神之父,校方将边沁列为了学校会议的永久出席人员,并以坐像列席校务会议至今。[12]
学术著作
著作名出版时间《政府片论》1776年[13]《为利息辩护》1787年[1]《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1789年[14]《赏罚原理》1811年[1]《审判证据基本原理》1812年[7]《议会改革方案》1817年[7]《激进改革方案》1819年[7]《宪法典》1830年[1]《论一般法律》1970年[15][注1]
功利主义及其原理
边沁在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阐述了功利主义原理的概念:“他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16]
首先,所谓“功利”就是一种倾向于增加快乐减少痛苦的性质,而承受快乐的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导致快乐和痛苦增减的行为既可以是个人的行为,也可以是政府政策等行为。[17]
功利主义主张最大多数人快乐的最大化,边沁认为人处于快乐与痛苦的支配之下,一项行为如果增加了快乐或是减少了痛苦,那便是符合功利主义原理的行为[17]。
与之相对应的,边沁反对与功利主义相悖的一切原则,反对禁欲主义以及同情和厌恶的情绪,边沁认为禁欲主义赞赏减少快乐的行为而谴责增加快乐的行为,同情和厌恶虽然常常与功利主义相符,但有时又会导致对某些行为过分放纵而对某些行为惩罚过重[18]。
边沁认为痛苦和快乐是一个人行为的终极目的,也是法律制定者要考虑的唯一因素,而快乐和痛苦的来源主要在四个方面:自然因素、政治因素、道德因素、宗教因素。[19]
边沁还提出了用来衡量快乐和痛苦大小的标准,他认为衡量一个人的快乐和痛苦,标准在于它的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和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同时还需要考虑造成这一痛苦或快乐的行为的丰度和纯度,也需要考虑个人的敏感性[20];在衡量一个群体的痛苦或快乐时还需要考虑痛苦与快乐波及人群的广度[21]。边沁还对快乐与痛苦的类型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包括感官之乐、财富之乐、技能之乐等。[22]
刑法学思想
边沁的惩罚理论核心在于“避痛苦求快乐”,边沁认为对犯人的惩罚应当与其犯罪的程度成正比[1]。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边沁认为一切法律都应该增进快乐总量,而任何形式的惩罚都是增加痛苦,都是恶的行为,因此只有在惩罚能够排除某种更大的恶时才应当施加惩罚。[23]惩罚造成的痛苦程度应当大于犯罪获得利益的快乐程度,罪过越大,惩罚方式可能值得付出的代价就越大,如果同时存在两个罪过,那对较重罪过应该施以更重的惩罚。边沁还认为惩罚在能够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小,以尽可能少地增加痛苦[24]。
边沁将犯罪区分为个人犯罪、反射罪、半公罪以及公罪,不同的犯罪类型又进行细分,边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以及其他影响因素对犯罪的恶程度进行了排序。[25]

边沁的圆形监狱设计也反映了其关于刑罚理论的观点,边沁的圆形监狱由中心的瞭望塔和环绕瞭望塔的监室组成,瞭望塔供监管人员使用,每个犯人一间囚室,囚室之间被分隔开来,互不相通[26]。边沁将这一设计视作一种教育理念,由政府、公众、监管人员和囚犯自身在明确的规则指导下配合行动,将囚犯改造成勤劳诚实的有益公民,同时囚室环绕瞭望塔的设计又能最大程度的节约人力资源,满足功利原则的要求[2]。
经济学思想
动物保护思想
所获荣誉
荣誉名获得时间法兰西荣誉公民1792年[27]
人物影响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创立者,对法理学、哲学、经济学领域都具有深远影响[1]。他所提出的理论极大地影响了十九世纪中叶英国的立法和政策[28]。同时,边沁所创立的哲学体系作为一个过渡阶段推动了达尔文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诞生,达尔文主义所依托的马尔萨斯人口论便是边沁派政治学和经济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社会主义则在边沁学说全盛的时代开始萌芽,也受到了边沁学说的很大影响[29]。
此外,对边沁理论的批判也推动了新自然法学派的发展,例如新自然法学派代表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便在《正义论》中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30]。在功利主义看来,只要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便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也是正义的行为,罗尔斯则将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放在优先地位,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即便有利于大部分人的最大幸福,满足了功利主义的要求,这样的行为因为侵犯了具有优先性的基本自由权利也是非正义的[31]。

人物评价
参考资料 33
- 哲·人 │ 边沁: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 — 中山大学哲学系
- 复旦通识·窥见英伦丨李诚:边沁与法律改革的英国经验 — 复旦通识教育
- 边沁老师,UCL的精神爱豆到纽约“旅行”啦 — UCL伦敦
- 参考 4
- 苏永钦:法律作为一门学问(上) — 浙江大学法学青年
- 参考 6
-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与分析法学思想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 复旦PPL系列讲座第六讲 | 《宪法典》和共和主义 —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 哲学家死亡录 | 思想者们在弥留之际做了什么? — 人民论坛网
- 哲·思 │ 尼古拉斯?费恩:边沁的计算—以数学为道德指导原则 — 中山大学哲学系
- 为庆祝UCL创始人边沁270年诞辰,边沁尸体将转移至纽约,同时“遗失的头”将在UCL Wilkins Building展示! — UCL校友会
- 杨靖︱边沁:伟人就是被误解 — 澎湃新闻 ? 上海书评
- 参考 13
- 参考 14
- 参考 15
- 参考 16
- 参考 17
- 参考 18
- 参考 19
- 参考 20
- 参考 21
- 参考 22
- 参考 23
- 参考 24
- 参考 25
- 圆形监狱——现代社会的缩影 — 川外文化研究协会
- https://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47296.shtml
- 参考 28
- 参考 29
- 参考 30
- 参考 31
- 参考 32
- 托马斯勋爵:听从我们内心对法典化的召唤 —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注释
- 1970年,英国法学家哈特(H.L.A.Hart)整理并出版了边沁生前未发表的《论一般法律》,该行为被视为分析法学乃至二十世纪法学学术史的重大事件[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