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是指在中国省级行政区域以下、县级行政区域以上,受省级行政区域管辖,又能管辖县级行政区域的地方行政区域,因其大部分是原来省级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经过合并产生的,所以被称作“地级市”。[1]
地级市是重要的地方行政层级。[3]地级市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地市合并”浪潮,一般通过地市合并、撤地设市、原省辖市更名、县级市升格等方式诞生。[3][5]1978年-2003年为增设地级市的加速时期,中国大陆地区地级市数量由1978年的98个增加到2003年的282个。2003年后,地级市设置不断优化调整,保持相对稳定。[6]
地级市是省级行政区域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的行政层级。[3]其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2]地级市是重要的地方行政层级,是城市经营者和县域管理者。地级市一般管辖区、县、自治县、旗,代管县级市。[3]根据民政部历年行政区划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大陆地区共有293个地级市。[2]
区划概念
中国地级市的类型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地级市既下设市辖区,又管辖区域内的县级行政区,这是中国地级市运行的主导模式。二是设立市辖区,但不下辖其他县级行政区域的地级市,此类地级市称为“全区市”,如南京市、广州市等只设区而不辖县。三是不设市辖区,也不辖县级行政区域,向下直管乡镇或街道办。此类地级市称为“直筒型的地级市”,通常由县级市升格而来。[3]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等向下直管乡镇或街道办。[7][8]
古代时期
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郡县制”,以“郡”来管辖“县”。国家有两级地方政府,即“郡”和“县”。汉朝初期,汉高祖分封王侯,王侯“封国”与“郡”的行政地位相同。西汉时期,为加强中央管理,在封国和郡之上设置“刺史部”(又被称为“州”)。东汉后期,“州牧”(管理封国和郡县的官员)被赋予行政权、财政权和武装权。自此,州便作为一级行政层级出现在中央和“封国”、郡之间,原来的两级地方政府就变成了三级地方政府。州成为行政单位后,原来的“封国”和郡类似于如今的“地级市”。因此,“地级市”的雏形源自于东汉后期的“封国”和郡。[1]
隋朝时期,中央撤销“郡”,由州直接管辖县,地方行政层级又变成两级。唐朝时期,实行道、州、县三级行政体制,并设置节度使,节度使管辖州。“安史之乱”后,“道”与节度使管辖的区域合并,称为“方镇”,方镇成为了州、县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唐朝后期,地方行政层级变为三级,类似于地级市的“州”重新出现。[1]
宋代行政体制以“路”代“道”,分为路、府(州)、县三级地方行政层级。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国家分为行省,行省以下按地区大小、人口多少和地形地貌等因素分为“路”“府”“州”“县”等行政层级。[1]
明清时期,地方划分为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个层级。其中,府 (直隶州)一级就类似于如今的地级市。[1]
中华民国时期
1912年,江苏省临时议会通过《江苏省暂行市乡制》,规定县政府所在地和 50000人口以上的市镇村庄屯集为市。[9]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废府州、存道县,实行省、道、县三级行政区划体制。[10]1921 年,广东省政府颁布《广州市暂行条例》,宣告广州市正式设立。同年,北洋政府颁布《市自治制》。1922年,设立京都特别市[注1](也就是直辖市,即今北京)。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领导的北伐军攻克汉口,设立了第一个辖县的市——汉口市。[9]
1928年春,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废除“道”的建置,[10]同年,颁布了《特别市组织法》和《普通市组织法》,其将建制市分为特别市和普通市,前者由中央政府管辖,后者由省政府管辖。1930年,《特别市组织法》和《普通市组织法》被废止,随之又颁布了《市组织法》。该法则将建制市分为院辖市和省辖市。[9]1932年,实行“行政督察区”体制,形成“省管专区、专区管县”的模式。[1][10]地方存在三个层级,而专区就类似于如今的地级市。[1]
1937 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注2]发出《成立延安市政府》的命令。1941 年,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规定,乡市制采用议行合一的委员会制。1945年10月,冀鲁豫边区党委决定设立濮阳市,1946年6月,又决定撤销其市的建制。[9]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称行政督察区为专区,定位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专区设立了专区行署和专区专员,但专区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区划。[3]
1954年9月20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行政区划的建置和划分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与市有关的内容是:“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5]
1959年9月,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该决定称:“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其明确市辖区与县、自治县为同一级别,而且扩大了“较大的市”的管辖范围和权限。[5]这些管辖县的市在行政层级上处于省级和县级之间,可以被称为地级市。[12]市领导县体制在全国推广,但在1961年被中央叫停。[3]1970年,专区改称地区,并在地区设立革命委员会。[3]
自1978年起,中央开始探索推动城乡融合的发展体制,“地市合并”和“撤地设市”的改革应运而生。1982年,中央发布《关于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的通知》,以江苏省为先导,逐渐推向全国。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市州机构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地市合并”的办法。[3]
1986年2月,民政部上报了《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设市标准包括常住人口、非农业人口、年国民生产总值。[9]12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市领导县体制的意见》,在文件中提出了“地级市”这一行政区划概念。12 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市领导县体制的意见》在文件中提出了“地级市”这一行政区划的概念。[5]
1993年2月,民政部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设市标准包括人口密度、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工业产值、国内生产总值、第三产业比重、地方财政收入等。[9]
1994年,中央编委发文明确了16个副省级城市,分别为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重庆、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1995年,中央编委下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16市定为副省级后,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省委、省政府领导。[13]
1997年,重庆设为直辖市后,副省级市为15个。[13]同年,国家冻结了撤县设市,一些县级政区开始着力推动县改为市辖区。[3]
199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央明确了“地市合并”、“撤地设市”、“地改市”三种调整地区建制的运行模式。11月22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地区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改市标准包括人口密度、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国内生产总值、第三产业比重、财政总收入等。[9]
2005年1月,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指出:“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要积极推行省对县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试点。”各省探索强县扩权、扩权强县、省直管县的改革,并绕过地级市这一行政层级,直接由省对县进行管理。[12]
自2017年起,县改市开始有序开启。[3]
| 时间 | 数量 | 时间 | 数量 |
|---|---|---|---|
| 1993年 | 196[14] | 2003年 | 282[15] |
| 1994年 | 206[16] | 2004年-2010年 | 283[17][18] |
| 1995年 | 210[19] | 2011年 | 284[20] |
| 1996年 | 218[21] | 2012年 | 285[22] |
| 1997年 | 222[23] | 2013年 | 286[24] |
| 1998年 | 227[25] | 2014年 | 288[26] |
| 1999年 | 236[27] | 2015年 | 291[28] |
| 2000年 | 259[29] | 2016年 | 293[30] |
| 2001年 | 259[31] | 2017年 | 294[32] |
| 2002年 | 275[33] | 2018年-2022年 | 293[34][2] |
设立标准
据199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地级市的设立标准如下:[35]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二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35]
设立方式
地级市的诞生大致分为四种方式:一是地市合并。地市合并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地区行政公署和市政府位于同一个城市,遂将该市和地区合并为一个地级市。[3]1992年,安徽滁州地区与滁州市(县级市)合并为滁州市;湖北宜昌地区与宜昌市(地级市)合并为宜昌市。[36]第二种情形是地区行署和市政府不在一个城市,通常将地区行署撤消,其所属各县全部划归相应的市。[3]1995年,湖北省撤销黄冈地区和黄州市设立地级黄冈市。[19]1996年,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组建新的哈尔滨市。[37]
二是撤地设市,即撤销原来的地区,改设为地级市。[3]1996年,安徽省撤销阜阳地区设立地级阜阳市,福建省撤销龙岩地区设立地级龙岩市,四川省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陕西省撤销汉中地区和设立地级汉中市、撤销延安地区和县级延安市设立地级延安市。[21]1994年,郴州地区被撤销,设立地级郴州市。[3]
三是将该地区原省辖市直接改称地级市,或将几个新的县划入原省辖市后更名地级市。如原省辖常州市在管辖武进、金坛、溧阳三县后成为地级市。[3]
四是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3]1996年,江苏省撤销县级泰州市设立地级泰州市、撤销县级宿迁市设立地级宿迁市。[21]2000年,撤销湖北省县级随州市,设立地级随州市。[29]
除上述方式途径外,地级市的诞生包含几种特殊情况:一是镇升格为地级市。198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海丰县、陆丰县的行政区域上设立汕尾市。[38]二是撤办事处设地级市。2012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39]
地级市名单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大陆地区共有333个地级行政单位,其中有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以及3个盟。[2]
直辖市
市
“市”这一概念出现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注3]规定中,其首次出现是在1954年《宪法》对行政区域划分的条款中。在具体规定中,“市”排在“县”之后,都属于省级管辖,相互之间没有表现为隶属关系,因此,宪法中的“市”不能扩大解释为“地级市”。[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依法行使的职权包括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69]
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这一概念出现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注3]规定中,其特指行政区划制度中可分为区、县的“市”,属于宪法概念。[3][6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70]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一共四次审批,产生了19个“较大的市”。其中,重庆市因升为直辖市不再为“较大的市”,因此实际存在的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就是18个,包括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 宁波市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 徐州市和苏州市。[71]
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出现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注4]规定中,其在1954年《宪法》第五十六条首次出现。设区的市与不设区的市代表了政权层级的高低,其从政权组织制度的层面对城市类型进行划分,且二者并没有出现在《宪法》第三十条中,因此不能被认定为一种行政区域类型。[3]
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是指设立市辖区的市。在2015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注5]中,原“较大的市”的表述变更为“设区的市”,且享有特定范围内的地方立法权。中国大多数地级市都设区辖县,如抚州市、宜春市等。[3][74]
不设区的市
地级市撤销名单
1954年,乌兰浩特、海拉尔、满洲里等市改为县级市。[75]
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宣化市建制,原辖区域合并于张家口市。[76]
1956年,峰峰市撤市设区,归邯郸市所辖。[77]
1961年,玉门市改为县级市。[78]
1967年,天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79]
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地级梅河口市改为县级市,地级公主岭市改为县级市(不设区、不带县)。[80][81]
1994年,荆州地区与沙市市合并,设立荆沙市(1996年12月19日改为荆州市),同时设立沙市区。[82]
1997年,撤消四川省重庆市,设立重庆直辖市。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1992年设立的地级市)、涪陵市(1995年设立的地级市)、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23][36][19]
1998年12月6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地级东川市,设立昆明市东川区。[83]
2011年,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以巢湖市居巢区的行政区域作为新设的县级巢湖市的行政区域。[84]
参考资料 85
- 参考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参考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平顶山市委员会
- 参考 5
- 张可云 李晨:新中国70年行政区划调整的历程、特征与展望 — 澎湃号-中国区域经济50人论坛
- 行政区划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行政区划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参考 9
- 参考 10
- 参考 11
- 参考 12
- 副省级市 — 济南市市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 199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截至2003年12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1994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截至2004年12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截至2010年12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1995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截至2011年12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1996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截至2012年12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199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截至2013年12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199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截至2014年12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199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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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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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截至2001年12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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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 — 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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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百年华章丨“七区”变“九区” 城市大发展 — 百家号-人民资讯(人民科技官方账号)
- 砥砺奋进七十载 老区建市谱华章——对新中国成立70周年汕尾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解读 — 汕尾市统计局信息网
- 民政部发言人就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三沙市答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河北省行政区划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山西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辽宁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吉林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黑龙江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江苏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浙江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安徽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福建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江西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山东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河南寺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湖北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湖南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广东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海南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四川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贵州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云南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陕西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甘肃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青海省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传系列(三十) — 赣县区人民政府
- 武汉坐高铁直达4个直辖市22个省会城市 — 长江日报
- 书·法|荆隆:宪法第八十九条 — 法治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温州获批成为"较大的市" 专家:赋权后立法要跟上 — 人民网
- 普法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机构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百家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刚刚通报!江西11个设区市和100个县市区这项排名公布! — 澎湃新闻
- 内蒙古大事记 — 内蒙古区情网
- 历史沿革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 峰峰概况 —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 【文物故事我来讲 四十六】中国第一座石油城 — 澎湃新闻-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组织沿革 —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历史政区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 历史概况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 沙市区概况 — 沙市区人民政府
- 昆明东川官方确认:正在逆向申报撤区设市,但目前达不到条件 — 百家号-新浪财经
-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莱芜市行政区划 — 百家号
注释
- 即直辖市,为今天的北京。[9]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先后成立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华北人民政府、东北人民政府、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和华中行政办事处。[11]
-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