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

少数民族官名

土司

土司,又称土官,是中国古代元、明、清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并世袭的官职。[0]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羁縻政策。元朝建立后,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官职封赠各族首领,出现了“土官”(即后来的土司)的职类,后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少数民族土司制度。[1]元代在边境地区的民族较发达地区设置军民总管府、土府、土州、土县等文职土司,在地理位置重要及边境重地设置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等武职土司;在中上级地方政权实行的是部分选用土官,而在基层地方政权是实行的“皆设土官”的政策。[2]明朝在元朝的土司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完善。明朝在靠近内地或较发展地区,设置文职土司,隶属于吏部;在边境津要之地和山岳地带设置武职土司;在东北边远奴儿干地域设置羁縻卫所土司。[3][4]明代土司的品级与内地流官类似,但享有诸多特权。清代土司主要沿袭明代,同时清王朝也采取措施,削弱土司势力。雍正年间,在云贵总督鄂尔泰的主持下,清朝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土司的数量随着土司制度的瓦解逐渐减少。[5]但在民国时期,少量少数民族地区仍有部分残存徒有虚名的土司。[6]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司制度的废除,“土司”一职不复存在。[7][8]

土司,又称土官,是中国古代元、明、清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并世袭的官职。[1]

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羁政策。元朝建立后,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官职封赠各族首领,出现了“土官”(即后来的土司)的职类,后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少数民族土司制度。[2]元代在边境地区的民族较发达地区设置军民总管府、土府、土州、土县等文职土司,在地理位置重要及边境重地设置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等武职土司;在中上级地方政权实行的是部分选用土官,而在基层地方政权是实行的“皆设土官”的政策。[3]明朝在元朝的土司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完善。明朝在靠近内地或较发展地区,设置文职土司,隶属于吏部;在边境津要之地和山岳地带设置武职土司;在东北边远奴儿干地域设置羁縻卫所土司。[4][5]明代土司的品级与内地流官类似,但享有诸多特权。清代土司主要沿袭明代,同时清王朝也采取措施,削弱土司势力。雍正年间,在云贵总督鄂尔泰的主持下,清朝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土司的数量随着土司制度的瓦解逐渐减少。[6]但在民国时期,少量少数民族地区仍有部分残存徒有虚名的土司。[7]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司制度的废除,“土司”一职不复存在。[8][9]

土司采取世袭制,享有非常多的优遇与权力,即“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土司也向封建朝廷履行朝贡、赋税、提供兵源等义务。[10]元明清三代,土司在西南、中南、西北各省广泛设立,对中国古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产生了积极影响,也维护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与稳定。但一些实力较强的土司,拥兵自重,称霸一方,对中央王朝统治秩序构成了威胁,部分土司残酷压迫百姓,阻碍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11][12]

名称释义

土司,又称土官,是中国古代元、明、清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并世袭的官制,起源于元朝以前的“以土官治土民”的政策。[1][2]

土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司既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人在其势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且被国家法律允许的治所“土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狭义的土司专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在元代和明初的文献中,只使用“土官”,还没有“土司”,土官是指由政府任命、当地“土人”担任的世袭地方官。在明朝专门规定宣慰使、土知府等土司的职衔后,土司一词开始出现,意思有两个,既指这些土官的宣慰使、土知府等职衔,也指某一地方的担任这些官职的具体土官。到了明朝末年,土司的使用更为普遍,土官的使用频次大幅下降。[13][1]

设立背景

元朝以前的中国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不服从约束的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以稳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至唐宋时期,针对相对落后的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央朝廷鞭长莫及,为了笼络和牵制这些地方的民众,就任命当地的土著首领为世系官员,统治当地人民,形成了“以土官治土民”的羁縻政策。至元朝时期这一制度得到加强,“土官”的设立开始普遍起来,随之土司制度也在正式确立、定性。[14][15]

开端:元代土司

元代在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已普遍设置了各级土官官职。元王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治理,实行“参用土人”为官,在边境地区的民族较发展地区,设置军民总管府、土府、土州、土县等,在地理位置重要及边境重地设置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这些官职名称,除“总管”仅元代设置外,其他官职名称明、清两代一直沿用。元王朝在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在中上级地方政权是实行的“参用土人”,在基层地方政权是实行的“皆设土官”的政策。元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行政机构后,对于授职的土官、土司,均赐予gào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等信物。随之,元王朝还初步建立了一些管束土官、土司的办法:凡授职土官、土司的承袭,老土官、土司亡故,承袭土官、土司须经朝廷允准;土官、土司有功、忠勤者奖励升迁,有罪者要议惩。还规定了对犯罪土官、土司的惩罚原则,对有罪土官、土司惩罚“罚而不废”。对于土官、土司的惩罚有所照顾。土官土司作为朝廷“命官”,必须向朝廷朝贡与纳赋。朝贡,象征着土官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臣服;纳赋,意味着土官土司地区归属中央王朝的版籍。元代土官土司虽然朝贡与纳赋数量不多,但中央王朝是非常重视土官土司的朝贡与纳赋的。[3]

完备:明代土司

唐崖土司印章
唐崖土司印章

明朝在元朝的土司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完善。明朝在靠近内地或较发展地区,设置土官;在边境津要之地和山岳地带设置土司;在东北边远奴儿干地域设置羁縻卫所土司。明朝分全国为十三个行省,设置土司的有七个行省,以及东北边远奴儿干地域。七个行省是: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广和陕西行省。明朝土司设置,是从湖广开始,浙次向西南展开,最后在整个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遍置土司。明朝在东北奴儿干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羁縻卫所土司是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后开始设置的,先后设置了三百多个羁糜卫所土司。[4][5]

明朝推行土司的过程,是以招抚为主、以军事征服为辅,成功地收降了西北、西南和南方少数民族各族各部,对东北边远奴儿干地域推行羁縻卫所土司之制,逐步统一了整个中国。土司对中央朝廷需要履行朝贡纳赋的义务,朝贡密切了中央和边疆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关系;纳赋增加了明王朝收入,明代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收入超过了以往任何朝代。明朝在土司统治地区建立军事卫所和实行屯田,既巩固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统治,又开发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既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各族人民的负担。明朝的土司也存在一些问题,明朝保留了土官、土司的许多特权和落后制度,“世长其民”,“世领其地”,土司是一个个享有生杀予夺的“土皇帝”。为此明代也在一些地区进行了“改土归流”,即中央废除地方土司,建立州县,同时委任有任期、不世袭的流动官员进行治理。明朝灭元之初,便将一些元代土司、土官消除,改为流官统治。之后,明政府又在邻接内地的一些条件成熟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改土归流。改土归流引起了一些土司土官的反抗。镇压这些反抗后,明政府便不再设土司、土官,而是直接实行流官统治。由于改土归流遭到土司、土官的强烈反抗,所以,终明之世,改土归流是有限的,明代的改土归流改大不改小,改上不改下,并没有真正解决土官土司与朝廷、土官土司与土官土司、土民与土官土司之间的诸多矛盾。[4][5][16]

衰落:清代土司

老司城永顺土司官印
老司城永顺土司官印

清代土司主要沿袭明代,并在明代基础上进行修改。自清雍正年间后,一些地区的土司逐渐衰落、消亡。清朝土司设置,主要是顺治康熙、雍正三个朝代先后设置的。清初,为了减少阻力,尽快平定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清统治者大肆招降。在清朝的招降政策下,清军所到之处,前明土司纷纷降附。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后,清王朝的统治日趋巩固。随着清王朝在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势力日益深入和伸展,还不断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对于这些来归者,清朝也同样授予土司职衔。雍正年间,平定厄鲁特蒙古族罗卜藏丹津叛乱之后,全面强化了青海地区控制,并在此地设置土司。清代土司职衔品级和印信号纸,基本同于明代,只是略有变化。[17][6]

清代,随着社会发展,土司日趋衰落,清王朝为了保持土司地区社会秩序稳定,对土司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清王朝为了保持土司地区稳定,维护王朝的统治秩序,颁布了一系列律令:禁止官庄田亩私相典卖;不准汉民重利盘剥;规定土民客民佃种条例。这些规定是保持土司地区的稳定,以维护清王朝在土司地区的统治秩序。同时清王朝也采取措施,削弱土司势力:清统治者用分划“疆界”办法,把土司势力限制起来,不让其扩大和发展;清王朝从各方面对土司权力加以限制,使之权力有限,或有职无权;不许土司、土民擅自离境;土司分袭,土官嫡长子孙继承本职,其他支庶子孙酌量给予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这些削减土司势力办法的施行,从各方面削弱了土司势力,也为“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6]

清初,清军进入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后,对于明末已有条件改流的土司,趁势进行了改土归流。雍正四年,云南巡抚兼云贵总督鄂尔泰连续上疏,奏请改流。雍正帝接受了他的建议,委任鄂尔泰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在云南贵州、广西,以及四川、湖广等省开始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其间,废除土司之多、新设流官之众、涉及地区和民族之广,都是历史上所未有的。鄂尔泰采取招抚和镇压两手,用了五六年时间,至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基本上完成了三省的改土归流。清代,土官土司最多时共计有2000余家,经过历代的治理及改土归流后,清末时尚存的土官土司仅剩下400家左右,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小土官土司。[6][18]

土司的消亡

民国时期,全国尚存土司约有300家。甘青藏边陲要冲之地大约60家、四川西北与西南沿边有近70家、云南西北与西南边境有约80家、广西西部地区有文职土司十数家和贵州黔西与黔东南地区有几家千百户(土司)。这些土司,不少是徒有虚名,并无实际势力;有的是名存而实亡。[7]抗日战争爆发后,西南成为中国抗战的大后方,滇西、滇南的土司曾自发组织游击队进行抗日锄奸活动,此外滇西土司还曾积极参与了滇缅公路的修建。云南土司为保卫抗日大后方,牵制入侵当地的日军活动,减轻国民党军的压力,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19]

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民族地区暂时保留了“土流并存”格局。为了彻底解决土司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首先民族区域自治从制度层面否定了土司制度, 自治区政府的建政程序抛弃传统的册封授职作法, 土司头人虽在人民政府任职但身份变化。其次, 中国政府从两方面培养了民族干部。一是对土官进行政治安排,争取团结及任用民族上层,在初步稳定他们以后,启动对他们的教育改造,使土官成为改造式培养的民族干部;二是采取特殊措施,在西南塑造式培养了一个新型民族干部群体。最终,发展壮大的新型民族干部替代了旧的土司头人, 当家做主, 实现干部的“民族化”。最后, 中国政府“民主改革”运动, 通过民主建政、“‘土’离土”“枪换肩”等, 在基层社会消除了土司残存的“土壤”,土司得以根除。[8][9]

土司品秩

封建中央王朝把土司序列纳入朝廷官职组织系统,使之服从于控御遣派。土司有武职土司和文职土司之分。武职土司隶属于朝廷兵部,在省由都指挥辖制,武官土司职位有宣慰司(宣慰使)、宣抚司(宣抚使)、安抚司(安抚使)、长官司(长官)等。明代的武职土司中,宣慰使司,宣慰使从三品,同知正四品,副使从四品,qiān事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从七品,都事正八品。宣抚司,宣抚使从四品,同知正五品,副使从五品,佥事正六品;安抚司,安抚使从五品,同知正六品,副使从六品,佥事正七品;招讨司,招讨使从五品,副招讨正六品;长官司,长官正六品,副长官从七品;蛮夷长官司,长官、副长官品同上。在清代,宣慰使为从三品,宣抚使为从四品,安抚使为从五品,长官司、蛮夷长官为正六品。文职土司隶属于朝廷吏部,在省归布政司管辖。文职土司官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明代文职土司职衔如下:府,知府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州,知州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县,知县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清代,土知府为正四品,土知州为正五品,土知县为正七品。有清一朝,还设置了土都司、土游击、土把总等职务。在所辖境域内,各土司可以自行任命峒长、寨长、舍把等官职。另外,按照官职大小,土司之间有着统属关系,级别高的土司可以对下级土司进行监督管理。[20][21]

土司承袭

土司采取世袭制,但朝廷要求袭职者必须持有承袭职务的相关凭证。在元王朝时期,这种凭证是朝廷所颁发的金牌、银牌、铜牌;在明王朝时期,是朝廷颁授的铜印;在清王朝时期,是土司印和号纸。明朝廷对土司的承袭,作了“皆赴阙受职”“承袭人范围”和“承袭的办法”等作了一系列规定。如承袭人范围大致有父死子继、嫡子继承、兄终弟及、叔侄相立、妻妾继袭、女媳继职、子死母袭等,承袭次序是先嫡后庶,先亲后疏。在土司的承袭中,为了防止作弊假冒,明王朝制定了一些办法。规定土司承袭要有当地官员的查核和作保,还要有土司的“宗支图本”。如果没有,就不准承袭。[11][21]

权利地位

土司享有非常多的优遇与权力。主要包括:土司对其管辖区域拥有世袭的统治权,其域内事务完全由土司管理,朝廷一般不予干涉;朝廷允许土司拥有自己的武装势力,即“土兵”,土兵由土司统辖,其头领皆由土司子弟或同姓翘楚者担任,土兵听角声依令聚合;土司管辖区域内的山川田地,并役使佃户耕种土地,佃户对土司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自由度相对较高的土民“只有零星qiāo角之地”;土司自定区域“法条”,自行设立公堂,土司依俗解决民间纷争,而土司与土司之间发生纠纷,也都是采用从俗的方式办理,而对于一些土司与朝廷间的问题,也依土俗办理,对于犯罪的土司,朝廷往往用“赎罪”办法处理,既从民俗,亦能彰显朝廷宽贷;土司要求土民缴纳贡赋和承担徭役,土司地区的赋税额度较内地汉族地区低,此外,朝廷还会根据灾荒或军功等对土司地区实行税赋减免;土司在管辖区域为尊,属员皆以君臣礼待之。[20]

职责义务

土司在享有权利地位的同时也需向中央朝廷履行义务。首先是定期朝贡。明朝时对土司的进贡,在关于贡物,进贡时间,朝贡人数,进贡回赐,进贡违例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土司进贡的主要是土特产品,为了笼络土司,封建中央王朝会在土司进贡后进行回赐,回赐物品包括珠宝、金银、食盐、绸缎等,其价值往往高于土司贡物的价值。其次是缴纳赋税,元朝的土司需向朝廷缴纳赋税,但不以丈量土地,查编丁口等方式来确定其缴纳税赋的额度,主要依据土司归附朝廷时,自己上报的“认纳”数额。明王朝初期,土司缴纳的赋税按照其“认纳”的数额,明朝统治稳固后,开始按照规定额度征收赋税。此外,在土司获得军功或者土司地区遇到灾荒时,明王朝会对其施行税赋减免,同时,明王朝还准许土司交纳物品抵顶折纳税赋。在清代,清王朝对土司征收的赋税额度总体上低于内地汉族地区。三是,奉调出征。土司统辖“土兵”,承担保护统治阶层或保卫国家的义务。土兵负有保境、轮戍、征讨三个方面的职责,保境是指“保境安民”,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秩序与安全,参与土司之间的争斗的职责;征讨是指土兵还要服从朝廷征调,参与镇压土司反叛、农民起义和抗击外来入侵的职责;轮戌是土兵被调派驻防一些城镇、要地驻防等职责。[20][22]

四川土司

元王朝统治四川少数民族地区后,总结了历代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的统治经验,元王朝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酋领的驾御与控制,施行了“流、土兼治”之法。元代在川西北有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长河西宣抚司、鱼通宣抚司、宁远宣抚司、diāo门宣抚司、天全招讨司、松潘客迭威茂等处宣抚司等;在川西南有罗罗斯宣慰司、叙南等处蛮夷宣抚司、泥溪长官司、平夷长官司、蛮夷长官司、夷都长官司、沐川长官司、雷波长官司、长罗计长官司、下罗计长官司九姓蛮罗氏党蛮夷长官司千户所等;在东部有石耶顺德军民府、石硫、南平江长官司等。[23][24]

明王朝对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沿袭元王朝施行的土官土司制度,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使之成为较为完备的“土司制度”。设置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武职土司,隶属于行省都指挥使司;土府、土州、土县、土巡检等文职土司,隶属于行省承宣布政使司。明代四川共计设置大小土司三百余家:从九品以上土司九十一家,即土指挥使一、土指挥同知一,土宜慰使七、土宣慰同知一、土宣慰佥事一,土宣抚使四,土招讨使一、土副招讨使一,土安抚使七,土长官四十七、土副长官七,土知府二,土知州一、土州同一、土州判一,土巡检七、土副巡检一;未入流小土司二百一十余家。明代四川土司势力很大,大小土司雄踞一方,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五月,播州宣慰使杨应龙,以“朝廷不容我,只得舍命出綦江”为借口,发动了大规模的叛乱。明朝廷命总督李化龙调集四川、湖广、贵州军队二十多万,分兵八路征讨,战事持续三月余,杨应龙才兵败自杀,叛乱始平。天启年间也发生了奢崇明的叛乱,直到崇祯年间才平定,平定两次叛乱,四川土司受到沉重打击,四川土司势力才削弱下来。[23][24]

清王朝在四川的统治巩固以后,随即对民族地区进行了治理。清王朝沿袭明代施行的土司制度,凡投诚归附的民族首领,皆仍给予原官。清初四川归附的土司,有职衔品级的为一百三十余家。其后,清王朝为了进一步深入和加强民族地区的统治,又先后在川西北的藏、羌民族和川西南的彝族中,大批地设置了土弁、土千户、土百户和土目。共计设置了三百四十二家:土都司一,土守备三,土千总五,土把总五,土千户四十六,土副千户三,土百户一百五十,土副百户一,土屯守备十三,土屯千总二十,土屯把总三十四,土屯外委八十八;土目九十四,土寨目二,土乡总七,土通把七,土外委一,土舍三名称不详一。经过各朝的改土归流后,清末四川尚存土司一百五十余家,还确有其实际权力的不过是五十余家,而且不少是小土司。[23][24]

煖带密土司衙门
煖带密土司衙门

云南土司

蒙古控制云南之初,实行军事管制。即用蒙古军队的万户、千户、百户组织形式,对云南各民族的大、中、小酋领,授予万户、千户、百户之职。在1257-1273年间,蒙古统治者在云南先后设置有十九个万户府,五十三个千户所,三个(疑有遗漏)百户所。各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长官,皆以蒙古人为“长官总把”,并“参用土人”。元朝建立后,云南改为同内地一样设置路、府、州、县各级行政机构,仍是“参用土人”,委任民族酋领充当路、府、州、县长官。[25][26]

明代云南的土司设置,是分三类地区设置的:西起永昌东至元江这一线以北地区,称为“内地”,是民族杂居地区,主要设置土府、土州、土县,仅个别地区设置土司;西起永昌东至元江这一线以南地区,称为“夷地”,是民族聚居地区,主要设置土司;南部边境地带,称为“御夷”地区,设置有“御夷府、州”或“御夷长官司”。有明一代,云南总共设置土司三百三十二家。计:土宣慰使十一,土宣抚使五,土副宣抚使二,土安抚使七,土长官三十七,土御夷长官二;土指挥使一,土指挥同知一,土指挥佥事一,土千户十一,土百户二十六,土守备一,土千夫长七,土副千夫长一,土百夫长十七,土千总三,土把总五;土知府十五,土府同知七,土府通判二,土府知事二,土府经历四,土府照磨三,土御夷府二,土知州二十四,土州同知八,土州判官四,土御夷州三,土知县六,土县丞九,土主簿五,土典史一,土巡检七十四,土驿丞十九,土巡缉一,土把事七,土通事一,土通把二,土舍一,土火头一。明代仅对云南靠内地区的不法土司进行了“改土归流”,云南共计改流了县级以上土司二十六家。[25][26]

清王朝对云南民族地区的治理,仍是沿袭元、明王朝施行的土司制度。清代云南的土司势力,已经不像明代那样强大,特别是靠内地区,已大大地削弱了。清代云南共设置土司二百一十余家,清王朝在云南的统治稳固以后,即开始对云南的土司进行“改土归流”,经过清代改土归流以后,云南境内的土司仅剩下二十二家了,这些土司,大多都已势弱,有的徒有虚名而已。[25][26]

丽江土司木府议事厅
丽江土司木府议事厅

贵州土司

贵州地域,元代是分属湖广、四川云南三行省管辖。有元一代,在贵州设置的“参用土人”或完全“以土人为官”的各级地方政权机构是三百五十:宣慰司都元帅府一,宣慰司一,军民安抚司十二,长官司八十四,蛮夷长官司二百零八,路总管府三,番民总管府一,军民府三,土府二,土州三十三,土县二。[27][28]

明代,贵州成为一行省。明初贵州土官土司林立,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和蛮夷长官司属于武职,宜慰司隶于行省都指挥使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和蛮夷长官司或隶于宜慰司,或隶于卫所;土府、土州、土县、土巡检属于文职,土府隶于行省布政使司,土州、土县、土巡检或隶于军民府,或隶于土府。明代贵州中下级土司的如此隶属关系,有别于他省土司,是较特殊的。有明一代,贵州共计设置土司二百十四家:土指挥使一,土指挥同知一,土指挥事一,土卫所属官六,土百户七;土宣慰使四,土宣慰同知二,土宣慰司属官二;土安抚使七;土正长官一百二十,土副长官三十八;土知府二,土府同知一,土府通判一,土府属官二;土知州一,土州同知一,土州判一;土知县二,土县丞三,土主三,土巡检八。随着明王朝对贵州统治的加强,“改土归流”条件的具备,贵州的土司便一批批地被裁革废除。[27][28]

由于明代对贵州土司的裁撤,清初贵州土司仅有一百七十余家,且清王朝一开始就对贵州土司进行了压制。清代末年,贵州仅存在长官司五十四家及一些土弁、土目。这些土司大多已势弱,一些实际上是名存实亡。[27][28]

海龙屯土司遗址
海龙屯土司遗址

广西土司

元代在在广西西部的思明、太平、田州、镇安、来安等路,各设军民总管府,总隶于广西两江军民宣慰司;庆远(宜山)方面,另设庆远南丹溪峒等处军民安抚司;钦州则设总管府。这些宜慰司、安抚司等的长官,多数由流官、特别是蒙古贵族担任,但其辖下的民族地区,则是任用当地的土酋为世袭的土官、土司。[29][30]

明代,在广西的所有民族地区都设置了土司,完备了土司制度。明代广西设置土司最多时,总数为三百四十六家。计:土指挥使一,土千户五,土百户一十一,土长官七,土副长官三,土千总一,土营长二,土知府五,土知州四十二,土州判一,土知县一十,土主簿一,土正巡检七十六,土副巡检一百四十四,土典使二,土驿丞二十八,土吏目五,土头目二。明时广西的土司兵是很有名的,土司将土民中的身强力壮者施以军事作战的专门训练,战斗力很强,称为“狼兵”。嘉靖年间,在抗击倭寇中,屡获捷胜。[29][30]

清代,广西土司制度已渐势弱,但土司的统治仍是很残暴的,清廷顺势进行了“改土归流”。经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改革,全广西只剩下四十三家土司,光绪、宣统间,又先后废除二十余家土司。其余的土司,均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全部改流。至此,广西地区完全废除了土司制度。[29][30]

莫土司衙署
莫土司衙署

广东海南土司

广东海南的土司,史籍仅记载有广州府土司一家,琼州府土司八家,崖州直隶州土司六家。当代学者龚荫调查考证后,在《中国土司制度史》中指出,广东和海南的土司,总共为九十一家:土州同知一,土知县三,土州判官一,土县丞二,土主簿四,土正巡检六,土副巡检二,土典史三,土官(职衔不详)一,土抚徭官二,土总管四,土黎总八,土哨管九,土长十,土山甲七,土徭长二十,土徭总五,土徭首二,土徭目一。在广东和海南土司中,有抚徭官、总管、黎总、徭总、徭首、峒长、山甲等等,这些土职名称不同于其他地区的土职名称。[31][32]

湖南土司

元军平定湘西后,随即对归附的民族首领委授官职。先后设置永顺安抚司、新添葛蛮安抚司等。明代在元代基础上,在湘西地区普遍设置土司。设置有永顺宣慰司、保靖宜慰司、桑植安抚司、腊惹峒长官司等,又设置施溶州土知州和上溪州土知州等。同时,在土司地区边缘地带的土汉杂居地区设立卫所。清代,清军进入湘西地区后,对归附民族首领仍原官授之。之后,对难以控制的地区,又先后增设了一些土弁。元、明、清三代,在湘西总共设置土司五十九家:土宣慰使三,土宣抚使一,土安抚使一,土长官一十三,土知州三,土峒长一,土千户二,土副千户二,土百户一十五,土副百户四,土守备三,土千总二,土把总三,土外委六。[33][34]

老司城遗址祖师庙
老司城遗址祖师庙

湖北土司

湖北土司主要分布在鄂西地区。元代,鄂西地区属四川等处行中书省管辖。元王朝设置沿边溪峒招讨司,容美峒宣抚司,散毛、龙潭、木册、师壁峒安抚司,石溪峒长官司,忠建都元帅府等。明朝在鄂西地区普遍设置了土司,委授民族首领或前元故官任土职。随即又于洪武十四年建立施州卫将鄂西地区土司完全置于卫所统转下。清王朝的统治势力强大、深入以后,便逐步进行裁革剪除湖北土司,雍正朝时,尚存的宣慰司、宜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土把总及流转土官通通改流。元、明、清王朝在鄂西地区先后设置土司总共三十九家:土宣慰使四,土宣抚使四,土安抚使一十五,土长官九,土蛮夷长官五,土把总一,流官转土官一。[35][36]

唐崖土司遗址
唐崖土司遗址

甘肃土司

元代置甘肃等处行中书省。元代在甘肃封授土官的详细完整记载未见,但存在零散、间接记载的资料。如在临洮西宁河州秦州等地区设置土官。明朝在甘肃未像在中南、西南地区那样,另设土司机构,由土司独立地统治一部分民族及地方,而是将归降的土官、部族酋长安插在卫所里任职。清代分置甘肃省,各土司都仍袭旧职。与西南各省土司不法称雄、多出叛乱不同,清朝统治者对甘肃土司的评价很高,称其“有捍卫国家的功劳,没有发生过叛乱”。因而清朝对西南几省土司大肆进行“改土归流”时,对西北甘肃土司,不但没有“改流”“裁革”,反而还增设了土司,有的还升职晋衔。故此,甘肃土司一直延续至近代。甘肃共设土司三十一家:土指挥使六,土指挥同知五,土指挥佥事五,土千户五,土副千户二,土百户八。[37][38]

青海土司

元王朝在青海地区实行“从俗而治”。湟水流域西宁州一带隶属于甘肃行中书省;其他广大地区为宣政院辖地,由吐蕃等路宣慰司管辖。元朝在湟水流域西宁州一带封授了土司十家,在其他地区是部落组织与宗教神权相结合的“政教合一”统治。明朝建立后,为了联合各民族共同反元保塞,当时只要青海地区的各民族豪酋能“率土归附”,便仍封授土职。清朝克服西宁卫后,对原西宁卫各家土司,仍就准其承袭,颁给号纸印信。至雍正年间,平定厄鲁特蒙古族罗卜藏丹津叛乱之后,全面强化了对青海控制,设置“钦差办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衙门于西宁。并增设了多家土司。青海设置土司地区为西宁府、环海、果洛、玉树四地区,共三百零四家:土指挥使二,土指挥同知五,土指挥佥事七,土千户二十三,土百户一百二十,土百长一百三十一,土官人五,土总头人一,土头人十。[39][40]

西藏土司

元代在中央设置宣政院,专门管理西藏事务,后又在西藏设置宣慰使司。明代在西藏的“土司制度”也有别于西南地区,一是“政教合一”,二是不如西南诸省完备。清朝经过顺治康熙两朝近八十年对西藏上层的怀柔政策,于雍正五年(1727年),清朝廷正式派遣驻藏大臣正副二人,并调川、陕兵两千人驻藏,滇军一千人驻昌都,进行“镇抚”。随后清朝陆续在西藏地区设置土司,共九十二家,其中土安抚使一,土千户二,土百户三十三,土百长五十五,职不详一。[41][42]

卓克基土司官寨
卓克基土司官寨

历史影响

土司及其所确立的土司制度,密切了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与封建王朝的联系,维系和拓展了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促进了封建国家疆土的完整和统一;客观上增加了封建王朝的经济收入。受中国文化的影响,越南后黎朝阮朝也在其北部少数民族山区设立类似的土司制度,委任部族首领进行统治。[10][11][12]

在元、明、清三朝实行土司制度的600多年间,除了有过几次局部短期的动乱外,社会秩序基本安定。土司的存在,维护了西南、西北、中南和东北少数民族地域的安定局面。同时,在土司制度下,少数民族地区被纳入封建王朝体制,有效减少了土司地区的叛乱活动,以及土司之间的互相仇杀,维护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安定。同时,土司也带来了当地文化教育的发展,土司为了承袭,世传绶印,也为了增强统治能力,提高威望,就努力学习并运用汉文化。土司地区的文化教育就此逐渐兴起,从而逐渐加深了少数民族对汉文化的接触和认同,各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促进了民族的发展。[11][10][12]

但一些实力较强的土司,拥兵自重,称霸一方,甚至公然与封建中央王朝相抗衡,对中央王朝统治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到明代中期以后,土司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阻碍作用。在土司制度施行过程中,部分土司残酷压迫百姓,对土民横征暴敛、任意索取、严重阻碍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10][11][12]

参考资料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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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思州土司的前世今朝 — 人民网
  13. 七舍土司城垣 — 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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