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长是中国干部行政级别中一个职务,级别为厅级。是省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正厅级干部(地市级正职干部)是高级干部,级别比党中央国务院副部长级低半个级别,和司长平级。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1]
介绍
厅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为高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厅长级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深圳市副市长)
厅长级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广州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湛江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详细内容
当下的行政职位称谓:厅长。清末始见,清末改变官制,新设机构以“厅”为名的,其官名称不一,或用旧官名员外郎、左右丞,或称厅丞。宣统元年(1909),设军咨处,外内有总务厅,设军咨使。此厅又分四厅,各置厅长一人。自此厅长之称渐多,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时期,省级各部门的行政机关,省的司法机关,都叫厅,如警察厅、民政厅、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等。厅的首长元首均称厅长。国民党政府时期,行政机关及其长官官名相沿不变。唯司法机关改称法院。主管亦改称院长。
当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有省级机构设有办公厅、人事厅、公安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环保厅、教育厅、文化厅、广电厅、民宗局、民政厅等厅长。这些厅长负责各自领域的行政管理和政策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