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警督是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之一。[2]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颁布实施,确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警督为第三等,分为三级,一级警督为警督的最高级别。[2][3]
设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颁布实施,确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警督为第三等,分为三级,一级警督为警督的最高级别。[2][3]
警衔概念
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2]
警衔等级设置
授予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即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有人民警察建制编制的单位内现在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警察建制、警察编制、现任警察职务同时具备的,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2]
首次评定授予标准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5]
警衔的首次授予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5][6]
晋升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以上信息来源于:[5]
晋升方式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及三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
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
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2、二级警督及三级警督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五)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及三级警督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警衔;仍表现不好的,不予晋升。有立功表现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非因公致伤残或者长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升期限的,应暂缓晋升警衔。连续病休不超过12个月的,从恢复工作之日晋升警衔;连续病休超过12个月的,待恢复工作后重新计算晋升期限(病休前衔级时间加恢复工作后衔级时间加12个月),达到后再晋升警衔。
以上信息来源于:[6]
警衔晋级培训
(一)人民警察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需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晋升。[6]
(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对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部署;警督晋升警监以及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公安部统一部署。[6]
(三)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规定。[6]
保留
(一)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为保管。离休、退休后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带警衔标志。[6]
(二)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衔标志应予收回。[6]
降级
(一)人民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6]
(二)人民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6]
取消
等级与标志
| 级别名称 | 警衔标志组成 | 警衔样式图例 | 制服标志 | “警礼服”从警章 | 批准授予 | 行政职务 | 专业技术职务 | |
|---|---|---|---|---|---|---|---|---|
| 一级警督 | 由银色二道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 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 ![]() | 蓝色衬衣制服 | 蓝盾章 | 公安部部长 | 处(局)级正职、处(局)级副职、科(局)级正职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 参考资料:[7][2][8][9][1] | ||||||||
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 9
- “肩”上的荣耀与重托 — 中国警察网
- 参考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 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修正) — 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库
- 欢迎您访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法院网首页 — 中国法院网
- 广州首次!派出所里有了“白衬衫” — 环球社会
- 已正式列装!警礼服到底长啥样? — 环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