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属乡级行政区,由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特区管辖或由地级市直接管辖。街道的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特区或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2][3]
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标准批准的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4]
截至2025年1季度,中国共计9122个街道(不含台湾省)。[3]
数量
山东省669黑龙江338重庆市228甘肃省128河南省660吉林省329山西省207天津市119辽宁省514湖北省327新疆200上海市107江苏省503陕西省316云南省186宁夏48浙江省482河北省308福建省184青海省37广东省481贵州省288江西省165海南省22四川省449安徽省259北京市152西藏21湖南省411内蒙古246广西132
管理机构
分类
中国大陆不设市辖区的市(不设市辖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较大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市辖区或功能区(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分区。
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市辖区或功能区所辖的街道行政级别为 正处级,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所代管的县级市所辖的街道行政级别等同正处级。
地级市的市辖区所辖的街道、不设市辖区的地级市所辖的街道以及地级市所代管县级市所辖的街道行政级别为乡级。
街道,原义指两边有房屋的比较宽阔的道路。中国大陆地区不设市辖区的市、较大市的辖区的行政分区。直辖市以及副省级市的街道属于正处级行政区,地级市和县级市的街道属于乡级行政区。
说明
街道为行政区划名称,而街道办事处则是区(县、市)人民政府派驻街道的行政机关名称,街道党(工)委是设立在街道的基层党组织,而不是设在办事处的党组织。三者不是一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作为行政区划,“街道”是和“乡、镇”的概念相同的,表行政区划的“街道”二字等同“乡”、“镇”等二字,表明行政机关的“办事处”3字等同“人民政府”4字。
参考资料 4
- 参考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行政区划与地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