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1]。集体协商的特点包括身份对等、法律地位平等、公开公平平等、和平协商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协商。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2]。
定义
集体协商是由双方各自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进行的,每方至少三人,并且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这种协商过程被称为“集体谈判”。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与集体谈判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3]。
历史沿革
集体协商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工会兴起前后,当时雇主与工人开始进行集体协商和合约行为。1891年,英国工业关系协调者先驱比翠丝·韦伯首次使用了“集体协商”一词来形容这些现象。在美国,1935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禁止雇主强迫雇员放弃加入工会组织和成立工会的权利,尽管如此,公职领域内的工会活动直到1950年代仍受到争议。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下令允许联邦雇员加入和成立工会组织。
实施意义
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手段,也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和维护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同时还是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方法。集体协商强调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确保协商过程公开、公平、平等,以及和平协商。集体协商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确保协商的结果合法有效。
现状与发展
参考资料 3
- 厦门工会建立健全善谈、真谈、共谈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 — 人民网
- 【人社微课堂】你应该知道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小知识!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什么是集体协商 — 南宁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