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1930年生于浙江永嘉,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奠基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1][3]
陈光中出生于士绅家庭,[8]从小喜欢文科,想学法律,走学者之路。[9]1952年,从北大法律系毕业后,留校任教。随后,全国高等学校进行院系调整,他参与了北京政法学院的创建工作,并与刑事诉讼法学结缘。[1]1955年,陈光中在学术上开始崭露头角,在《政法研究》上发表了两篇论文,并参与编写《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9]1957年夏,整风反右运动开始,他不幸被波及。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陈光中被审查批判下放到安徽省濉溪县“五七干校”劳动。后北京政法学院被撤销,陈光中随爱人去了广西大学工作。[9]直至1978年调回北京。[10]1983年,陈光中任中国政法大学任研究生院副院长。1986年成为全国首位、也是当时惟一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肩负培养诉讼法高层次人才的重任。[9]1993年,陈光中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并赢得“布衣校长”之称。随后,他成立研究小组,数易其稿,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8]次年卸职中国政法大学校长。[1]1995年,他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出版,轰动学界。[8]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全国人大顺利通过,陈光中等人的建议稿中65%的条文为其所吸收。同时,他力主的“疑罪从无”原则也被写入其中。[4]2001年,陈光中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的称号,此后,一直担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至今。[10]直至耄耋之年,陈光中仍孜孜以求,在学术界极其活跃。[9]2003年,他成立了刑诉法再修改课题组,经过三年时间,完成了总计60万字的刑诉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11]2012年3月,在他的带头呼吁下,“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了刑诉法总则。这是第一次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在部门法里头正式规定。[4]2015年7月,陈光中任《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编辑委员会委员、法学学科主编。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布之后,陈光中又积极建言。[8]2024年2月,由陈光中口述,陈夏红整理完成的《陈光中口述自传》出版。[12]
陈光中的学术思想可以概括为,在刑事诉讼理念上,陈光中反对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坚持平衡的诉讼观,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了保证实现程序公正,应当建立程序制裁机制。[1]另外,陈光中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13]比如,1995年,他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出版,便轰动学界。[8]同时,他力主的“疑罪从无”原则也被写入其中。[4]
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教学生涯中,陈光中教过的学生不计其数,[1]直接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博士生已取得学位和已出站的博士后已达65人。[1]著作方面,陈光中主编出版的《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证据法学》成为中国国内刑事诉讼法学有代表性的教科书,获得了广大师生的好评。另外,还有《论检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等著作,对于国的司法、立法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8]
早年经历
1930年,陈光中出生在浙江省永嘉县白泉村陈氏家族一个士绅家庭,取名光中,有“光大中华”之意。[8][1]1942年春,他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于白泉小学。1945年春初中毕业时,又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永嘉县立中学。1946年春,陈光中转学到省立温州中学。[10]中学时代,他就根据“立功、立德、立言”的古训,以“立言”为目标,下定决心要做一个学问家。[14]

1948年夏,陈光中从省立温州中学毕业。他对胡适等民国大师经由清华“庚子赔款”留学美国的往事欣羡不已,遂以奖学金名额考取清华大学,同时也考上中央大学(今南京大学),专业都是法学。他喜欢文科,想学法律,准备走学者之路。1948年秋,京沪铁路中断,他在家人劝说下,就近入读中央大学法律系,半年后受中国国内时局影响,其间还到中山大学法学院寄读。[9]
结缘刑事诉讼法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夏,陈光中通过考试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1952年夏毕业后,[8]留在系里当助教。随后,全国高等学校进行院系调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以及辅仁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陈光中随同北大法律系的全体师生告别了北大,来到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参加了学院的创建工作。[1][8]1954年,陈光中根据组织决定,开始在北京政法学院担任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工作,从此与刑事诉讼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1]当时国内没有刑事诉讼法,要完全学习苏联的模式。这期间,陈光中发表了第一篇论文《苏联的辩护制度》,并先后与人合写了《刑事证据理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等一系列在国内开先河的专著。[8]

1955年,25岁的陈光中发表了第一篇论文,提出在国内建立辩护制度。他也尝试做兼职律师,运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理念为人辩护。这些在当时被看作太过前沿的理念,直至半个世纪后,亦难以被普遍接受。[4]凭借勤奋和天赋,陈光中在学术上开始崭露头角,不久就在当时政法界唯一的国家级刊物《政法研究》上发表了两篇论文,参与编写司法部组织的第一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并于1956年被评为讲师。[9]
肩负诉讼法高层次人才培养重任
1957年夏,整风反右运动开始,北京政法学院一大批教授、老师和干部陆续受到批判和开除,陈光中也不幸卷入动荡的历史洪流中。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陈光中被审查批判下放到安徽省濉溪县“五七干校”劳动。[9]1972年,北京政法学院被撤销,全体教师或自找出路或在就地分配。同年4月,陈光中随爱人去了广西大学工作,在中文系、哲学系担任近代史、哲学史教学工作。[9][15]1978年被广西大学评为副教授,同年7月调回北京,[15]任职于直属教育部的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中学中国历史教材。[10]1981年7月,陈光中加入中国共产党。[2]1982年秋,陈光中调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刑法室主任。1983年,调回中国政法大学任研究生院副院长,后被评为教授。1986年经批准,中国政法大学成立全国第一个诉讼法学博士点,陈光中成为全国首位、也是当时惟一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肩负培养三大诉讼法高层次人才的重任。[9]
1988年,陈光中任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1990任代理校长,[1]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津贴待遇。[3]1993年,陈光中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他扎实的工作作风、平易近人的处事,让他在学生中有“布衣校长”之称。[8]1993年10月,他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成立研究小组,草拟刑诉法第一次修正的建议论证稿。随后,他率队赴欧洲考察。回国后,66岁的陈光中带领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提出了共计三编329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以及多达35万字的论证稿,而这也正是那次刑诉法修改的蓝本。其中,他在论证稿中写入了“疑罪从无”。[4][11]
力主“疑罪从无”入法
1994年陈光中卸职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后,他继续担任博士生导师,从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1]1995年,他创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为刑事法律和诉讼法律学科增设科研平台,进行项目研究,并作为开展中外刑事法学合作和交流的基地。同年7月,轰动学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出版。[4][8]1996年以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侧重打击犯罪,法官对证据不足的案子裁判时或“留有余地”或“疑罪从轻”,司法公正饱受质疑。针对这一状况,陈光中力主将“疑罪从无”原则写入新法案,并在激烈的讨论中,始终力陈己见,挺身而出,在价值观选择上,陈光中的认知始终明确而坚定:宁可放纵有罪者,也不能冤枉无辜。[9]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全国人大顺利通过,陈光中等人的建议稿中65%的条文为其所吸收。同时,“疑罪从无”原则也被写入其中。[4]2000年10月,陈光中担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2006年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称为研究中心,担任中心名誉主任)。[15]2001年,中国政法大学基于陈光中的学术成就和海内外的影响力,决定授予他“终身教授”的称号,[10]此后,他担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与转型”团队首席科学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重点研究司法改革,撰写中国司法制度史。[15]

老骥伏枥
2003年,陈光中得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诉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时,他又召集学者成立了刑诉法再修改课题组,经过三年时间,完成了总计60万字的刑诉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11]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在陈光中的带头呼吁下,“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了刑诉法总则。这是第一次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在部门法里头正式规定。[4]2014年8月,陈光中参加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主办的“庭审中心与传闻证据规则”交流座谈会。同年9月,他以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名誉会长的身份参加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法院主办的第19届国际刑法大会。[8]
2015年7月起,陈光中受聘担任《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编辑委员会委员、法学学科主编。2016年12月,86岁的陈光中率队参加在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召开的首届“德中刑事诉讼法学高端论坛”,开启了中德两国刑事诉讼法学深入交流的序幕,他的学术成就在国际范围内获得了相当高的评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布之后,陈光中通过媒体报道与发表文章提出了若干意见供立法机关参考,其中有的建议已被立法机关所采纳,例如对值班律师职责由提供“辩护”修改为提供“法律帮助”等。[8]

学术思想
陈光中学术思想可以概括为:在刑事诉讼理念上,他反对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坚持平衡的诉讼观,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了保证实现程序公正,应当建立程序制裁机制。[1]
关于诉讼价值观
陈光中在《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一文中集中表达了他的诉讼价值观:诉讼法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不能有主次之分;应当承认,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重要的独立价值。[16]
刑事诉讼目的观
刑事诉讼结构观
陈光中认为,刑事诉讼结构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而设计的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及相应表现方式的格局。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科学而公正的刑事诉讼结构应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方居中裁判原则。 他认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两种审判结构各有长短,两者适当结合最有利于实现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吸收西方两大审判结构的长处来改革中国刑事诉讼结构。中国刑事诉讼结构近似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应适当吸收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同时又不能完全照搬,应保持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动性。[16]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陈光中认为,公正是人与人之间在权利义务的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刑事司法公正则是指在诉讼中合理公平解决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上,他认为,司法公正是目的,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应当加强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司法独立是由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是国家实行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只有司法机关真正独立行使职权,严肃执法,而不屈从于任何个人,法律的至高权威才可能维护。[16]
被告人权利保障与律师辩护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陈光中极力主张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他又在侦查中会见犯罪嫌疑人、庭审前的阅卷等问题上为辩护律师的权利大声疾呼。[16]
无罪推定
陈光中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主张继承和吸收无罪推定原则。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主张采用“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之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的表述。认为这种表述应当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者的共识,而且这种规定不会产生副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与此虽有文字的差别,但实质是相同的。他还认为,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之后,依照公约的要求,中国应当明确认同无罪推定原则。[16]
与无罪推定紧密相连的问题还有疑罪的处理和沉默权的问题。对于疑罪的处理问题,陈光中认为“疑案按无罪处理,有利有弊,但权衡利弊,则利大于弊”。对于沉默权,他主张刑事诉讼法不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陈光中认为对沉默权问题,不能机械理解,在立法上应当允许沉默权又要鼓励他陈述,以利于查明案情,即采取“沉默不从严,坦白要从宽”的政策。[16]
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陈光中认为,西方国家注重保障被告人权利而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维护不足,这是一个缺陷。他主张,应当借鉴有的国家使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倾向,考虑被害人申请回避权,甚至上诉权。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他力主在加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扩大被害人的权利。在这种进一步保护被害人权利的要求的影响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之一,赋予他申请回避权和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从而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16]
证明问题
对证明责任问题,陈光中主张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进行区分,中国刑事诉讼中,不论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关于证明对象问题,他认为,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当包括案件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部分,证据事实则不宜作为证明对象。[16]
关于自由心证,陈光中认为,中国诉讼法不应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理由是:第一,自由心证不符合中国的历史特点。中国自古以来根本不存在欧洲中世纪后期的那种法定证据制度,因此没有必要像欧洲大陆那样用自由心证去反对法定证据。第二,按照唯物主义认识论,司法工作人员追求的是主观符合客观,突出了内心确信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主观唯心主义。第三,单用自由心证否定法定证据是片面的,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确立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我们否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只是要求法官认定案情时必须以客观的证据事实为根据。[16]
检察制度改革
陈光中主张,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应当以公诉权为核心,以法律监督为重点进行改革。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他建议缩小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党的十五大以后,他又提出把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权同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人身保护令制度。[16]
对外国法制和联合国人权准则的态度
陈光中认为,西方国家法制的一些内容,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了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不能简单的用阶级性予以否定,应当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在联合国司法准则问题上,他认为,联合国人权准则是人类社会维护人权的共同要求,是从人类社会共同的要求中概括出来的准则,我们应当予以尊重。对于中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则应当恪守国际义务,认真、严格的予以遵守,不宜与之发生明显的不协调的现象。陈光中对于中国加入公约后如何执行进行了探讨,认为中国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以便使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够与国际准则相吻合或者不相违背,进而推动中国刑事司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实现中国刑事司法公正的目标。[16]
辩护制度
在辩护制度上,陈光中主张应当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实际问题,强化法律援助,从而实现控辩平等。他认为应以科学的认识论和价值论为理论基础,改革和完善中国的证据制度。他主张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并把证据裁判与以事实为根据结合起来。他指出,刑讯逼供是程序上的最大不公,是造成冤狱的主要成因,应坚决予以杜绝,并主张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他主张建立层次性的证明标准体系,对认定有罪的证明,在主要事实上必须坚持唯一性结论,同时应增加推定的规定,降低程序违法的证明标准。[1]
刑事第一审程序
在刑事第一审程序问题上,陈光中认为既要借鉴和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又要保留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在刑事二审程序审理方式上,他主张应扩大开庭审理的案件,保证死刑案件一律开庭。在死刑和死刑复核程序上,他认为中国当前应当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为今后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他坚决支持死刑核准权收回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同时认为应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适度诉讼化改造,将来条件成熟,可考虑将死刑复核程序改为三审程序。在再审程序上,他认为现代化的再审程序必须把既判力理念、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规则、程序安定性与纠正错判结合起来,区别有利于被判决人和不利于被判决人两种情况作不同处理,对冤案要无条件平反,还无辜者以清白。[1]
学术成就
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者
陈光中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开始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文化大革命"后,他主编或合著出版了50余部著作,发表200余篇文章。陈光中一生治学严谨,倡导论文一定要有创新,要有自己独立的见解;在几十年治学的生涯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崇尚科学 ,追求真理,提倡学术民主、百家争鸣,不仅重视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开拓和探索,而且十分注重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倡导学以致用。陈光中对刑事诉讼法学的贡献还在于他以大家风度首倡从理念上对刑事诉讼进行深层次的探究,摆脱注释式的研究方法。[6]
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做出了突出贡献
陈光中于1993年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亲自带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进行国内外的调查研究,经过近一年的奋斗,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并加以论证。该建议稿共三编329条,连同论证的内容达35万字。该稿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后,65%的条文为1996年新修正的刑诉法所吸收。鉴于本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在国家立法中的作用,该书获北京市社科基金特别奖和教育部高校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基于对刑事诉讼修改的重大贡献,陈光中应邀接受了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栏目的采访,成为该栏目报道的第一位法学家。进入新世纪,陈光中教授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部分国内知名的本学科专家做了长期、系统的专门研究,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典>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6]
2004年,陈光中不顾年逾古稀主动成立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组。历时四载,在中国国内试点和调研工作以及国外考察的基础上,最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该书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引起立法、司法部门和法学界的重视。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过程中,陈光中全程参与了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专家座谈会,并在会议中,积极提出了自己的修改主张,其中相当部分被后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采纳。陈光中不仅对中国刑诉法的修改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而且对中国宪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改也十分关心,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6]
有效领导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的工作
1984年,在四川成都召开的第一届诉讼法学年会上,陈光中当选为研究会的总干事(从第四届起改称会长),至今仍担任该职。作为学会领头人的陈光中在每次年会确定主题,把握研究方向等方面起了关键性作用。诉讼法研究会每年的论文均达上百篇,陈光中和其他的诉讼法研究会的领导都力争筹资出版,以扩大影响。他还倡议设立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成果展,每两年评一次。在担任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期间,为了提携后进,陈光中曾两次向中国法学会提出请辞会长职务,但辞职未果,他持续连任会长达22年之久。2006年9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改制分别成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陈光中仍被聘任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继续支持和关心研究会的工作。[6]
积极为刑事诉讼法学的海内外交流做贡献
作为一名现代法学工作者,应当是开放型的。为了改变长期以来诉讼法学比较封闭的状态,陈光中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在学术研究上,他倡导开展比较刑事诉讼法学研究。1988年,陈光中主编了《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一书,这是建国以来中国法学界第一部系统研究外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专著。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陈光中所主持的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取得了美国福特基金会、英国文化教育委员会和加拿大开发总署的支持,开展了一系列对外学术交流活动。[6]
从1993年开始,陈光中先后7次率由理论部门和实际部门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法、德、意、英、美、加、韩等国考察访问,了解他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及最新动态。他还在北京3次组织刑事法律的国际研讨会。陈光中先后组织翻译出版了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等7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为中国立法司法部门和理论界了解外国刑事诉讼法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2年10月应台湾东吴大学校长章孝慈的邀请,陈光中率领大陆法学家11人赴台北参加海峡两岸法学学术交流会。这是大陆法学家的首次访台的"破冰之旅",在台湾引起了轰动性的反响。次年,他又以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名义,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大型的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这两次会议有力地促进了海峡两岸法学的交流。[6]
教学成就
陈光中传道解惑、辛勤育英才。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教学生涯中,他教过的学生不计其数,先后教过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干部专修班,师资进修班等。他渊博的知识,精到的见解,丰富的教学经验使很多人受益匪浅。陈光中从1979年起开始担任硕士生导师,1986年成为全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由他创立和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点是全国最早的诉讼法学博士点,在其后的10年时间里也是全国唯一的诉讼法学博士点。[1]
在授课中,陈光中倡导“业精于勤”“博而后精”等治学箴言,还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他在一次研究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引用“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古训,勉励学生不断开拓创新。迄今为止,他直接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博士生已取得学位和已出站的博士后已达65人,可谓桃李满天下,学子成栋梁,其中有的已成为教授、知名中青年学者,有的已成为政法部门的重要骨干,有的活跃于国内外律师界,[1]也不乏国内法学界的权威人物,如卞建林、王洪祥、马怀德、宋英辉、陈瑞华、王万华、汪海燕等。[5]在陈光中的严格要求和悉心指导下,陈氏门生的博士论文总体质量比较高,并率先开展了对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产生了一批有分量的学术专著,促进和丰富了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他指导的王万华博士的学位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还于2001年荣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1]
为了奖励优秀的硕士生、博士生,陈先生在其学生、亲友和有关单位的支持下,于2002年成立“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基金会”。基金会面向全国,两年一次评选学业优秀的硕士生、博士生予以奖励。此举表达了他对诉讼法学年轻学者成长的关心。[1]

个人作品
多年来,陈光中出版专著、教材近五十部(含主编、合著),发表论文一百九十多篇,其研究成果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如20世纪80年代他出版的著作《刑事证据理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均是中国内地此类专著的第一本。他主编的教材《刑事诉讼法》为全国法学类高校或院系普遍使用。[1]
著作
| 出版时间 | 著作名称 | 出版社 |
|---|---|---|
| 1982年 | 《刑事证据制度理论》(合著) | 群众出版社 |
| 1984年 |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第一作者) | 群众出版社 |
| 1988年 | 《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主编) | 法律出版社 |
| 1988年 | 《律师学教程》(主编)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 1991年 | 《中国法律教程》(主编) | 法律出版社 |
| 1993年 | 《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主编) | 法律出版社 |
| 1995年 | 《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主编)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 1995年初版,1999年再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第一主编) | 中国方正出版社 |
| 1998年 | 《联合国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第一主编) | 法律出版社 |
| 2000年 | 《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主编)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2002年 | 《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主编)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 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主编)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2004年 | 《审判公正问题研究》(主编)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 2004年 | 《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主编)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 2005年 | 《刑事再审程序与人权保障》(主编)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 2005年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主编) | 商务印书馆 |
| 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主编)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2006年 |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修订版)》(副主编,并任其中的"刑事诉讼法"、"司法组织"学科主编) | 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 |
| 2007年 | 《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路径》(第一主编)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 2007年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反腐败公约程序问题研究》(主编)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 2010年 |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第一作者)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 2010年 | 《陈光中法学文选外文卷"Chen Guangzhong:Selected Works on Law"》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 2010年 | 《陈光中法学文选》(三卷)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 2011年 | 《中国刑事二审程序改革之研究》(主编)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 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 2013年版 |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主编) |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 2013年 | 《法学概论》(第五版)(主编)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 2013年 | 《证据法学(修订版)》(主编) | 法律出版社 |
| 2013年 | 《论检察》(独著)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 2014年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研究》(主编)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 2015年 | 《读懂刑事诉讼法》主编 | 江苏人民出版社 |
| 2024年 | 《陈光中口述自传》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 2024年 | 《陈光中传》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参考资料:[6][12][17]
论文
| 时间 | 论文名称 | 发表刊物 |
|---|---|---|
| 1955年 | 《苏联的辩护制度》 | 《政法研究》1955年第2期 |
| 1956年 |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类与间接证据的几个问题》(合作) | 《政法研究》1956年第2期 |
| 1963年 | 《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简述》 | 《政法研究》1963年第4期 |
| 1979年 | 《略论封建法制》 | 《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 |
| 1980年 | 《试论我国封建法制的专制主义特征》(合作) | 《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1期 |
| 1980年 | 《应当批判地继承无罪推定原则》 | 《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 |
| 1983年 | 《中国古代的上诉、复审和复核制度》 | 《法学评论》1983年第3、4期合刊 |
| 1985年 |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赴日本考察报告》(合作) | 《法学研究》1985年第6期 |
| 1987年 | 《刑事损害赔偿制度刍议》(合作) | 《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 |
| 1987年 | 《关于检察制度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几个问题》 | 《浙江法学》1987年第3期 |
| 1987年 | 《外国刑事诉讼法程序的近期发展趋势》 | 《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4期 |
| 1989年 |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形成和特征》 | 《中国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第1卷)日本成文堂1989年版 |
| 1989年 | 《关于中国的判例制度研究》 | 《立命馆法律评论》(日本)1989年第4期 |
| 1989年 | 《处理两岸间刑事法律之我见》 | 《大陆法律学者论"海峡两岸关系暂行条例"》台湾蔚里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
| 1991年 |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新探》(合作) | 《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 |
| 1991年 | 《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制度》 | 《中国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第2卷)日本成文堂1991年版 |
| 1992年 | 《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 | 《中国法制比较研究论文集》(台北) |
| 1993年 | 《关于反贪污贿赂立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合作) | 《立命馆法律评论》(日本)1993年第8期 |
| 1994年 | 《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与审判结构之探讨》 | 《政法论坛》1994年第1期 |
| 1994年 | 《世界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展望(要点)》 | 《93’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1994年1月 |
| 1995年 |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展望》(合作) | 《刑事法律与犯罪比较研究》(法国·法文) |
| 1995年 | 《孙中山先生之民权主义法制思想》 | 《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 |
| 1995年 |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
| 1995年 | 《刑事诉讼法修改刍议》(合作) | 《中国法学》1995年第4、5期 |
| 1996年 |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现况及发展趋势》 | 《中国法律》(香港)1996年第1期 |
| 1996年 | 《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 | 《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
| 1996年 |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合——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体会》 | 《政法论坛》1996年第6期 |
| 1998年 | 《中国刑事诉讼法之改革》 | 《刑事法律与犯罪比较研究》(法国·法文)1998年 |
| 1998年 | 《刑事法制的回顾与展望》 | 《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
| 1998年 | 《刑事诉讼法学二十年》 | 《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
| 1998年 |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 | 《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
| 2001年 | 《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并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合作) | 《中国法学》 2001年第1期 |
| 2002年 | 《论刑事诉讼中的"中立"理念》(合作) |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
| 2003年 | 《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评》(合作)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 |
| 2003年 | 《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合作) | 《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
| 2003年 | 《关于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合作) | 《人民检察》2003年第12期 |
| 2004年 | 《刑诉法再修改之基本理念——兼及若干基本原理之修改》 | 《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
| 2004年 | 《改革、完善刑事证据法若干问题之思考》 | 《证据法论丛》(第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
| 2004年 |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澳门检察》2004年第5期 |
| 2005年 | 《试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合作) | 《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
| 2006年 | 《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合作) | 《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 |
| 2006年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 《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 |
| 2006年 | 《刑事和解初探》 | 《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
| 2006年 | 《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合作) | 《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 |
| 2008年 | 《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合作) | 《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 |
| 2008年 |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之探讨》(合作) | 《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
| 2008年 |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若干问题之展望》 | 《法学》2008年第6期 |
| 2009年 | 《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诉讼法学》(合作) | 《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 |
| 2009年 | 《诉讼真实与证明标准改革》(合作) | 《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
| 2009年 | 《刑事诉讼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 《法学家》2009年第5期 |
| 2009年 | 《建国初期司法改革运动评说》(合作) | 《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论文集》2009年4月 |
| 2009年 |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合作) | 《人民司法》2009年第15期 |
| 2010年 |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合作) | 《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
| 2010年 | 《再谈刑事和解》 | 《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
| 2010年 | 《中国语境下的证明责任问题探讨》(合作)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 |
| 2010年 | 《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 | 《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
| 2011年 | 《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合作) | 《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 |
| 2011年 |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合作) | 《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
| 2011年 | 《我国公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之探讨》(合作) | 《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
| 2011年 |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兼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合作) | 《法学》2011 年第9期 |
| 2012年 | 《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思考》(合作) | 《法学》2012年第11期 |
| 2013年 |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 | 《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 |
| 2013年 | 《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澳门研究》2013年第1期 |
| 2013年 |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合作) | 《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 |
| 2013年 |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合作) | 《诉讼法学研究》(第十八卷)2013年9月 |
| 2013年 |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 《法学杂志》2013年第10期 |
| 2013年 |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之探讨》(合作) | 《中国法律》2013年第5期 |
| 2014年 | 《严防冤案若干问题思考》(合作) | 《法学家》2014年第1期 |
| 2014年 | 《应当如何完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 | 《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期 |
| 2014年 |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 | 《中国司法》2014年第1期 |
| 2015年 | 《略谈司法公信力问题》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
| 2015年 | 《论中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 《中国法学》2015年第1 期 |
| 2015年 | 《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 | 《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 |
| 2015年 | 《在司法过程中保障人权的五大举措》 |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4月 |
| 2015年 |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我见》 | 《人民检察》2015年第1期 |
| 2015年 | 《完善的辩护制度是国家民主法治发达的重要标志》 | 《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6月 |
参考资料:[6]

业余爱好
陈光中从少年时代开始就是一个性格开朗、爱好广泛的人。在抗战时期的穷乡僻壤,除了学习外,他的业余爱好是读《水浒传》《西游记》等古典小说,还喜欢下象棋、游泳、打乒乓球、拉胡琴。这些少年时代的爱好,有的保留至今,比如游泳、打球这方面运动。尽管现在不能身体力行,但如果有球赛之类的体育比赛,他都十分关注,会准时收看。[8]
饮食偏好
在饮食方面,陈光中爱好广泛,晚年牙齿不好,豆腐和鱼吃得多。他是南方人,鱼米之乡长大,有时候很怀念老家、怀念浙江温州,那里早餐经常吃咸鱼。[8]
赶时髦
晚年的陈光中很赶潮流,他熟悉微信、滴滴打车等社交工具,喜欢在微信群里发言。[5]

钟鸣老人
2020年,陈光中给自己的微信取名“钟鸣老人”,“钟”谐音名字里“中”,“鸣”取百家争鸣之意,他希望自己能像铜钟一样,常撞常鸣,从不懈怠。[9]
社会任职
| 时间 | 任职 |
|---|---|
| 1984.10——2006.09 | 连续五届担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会长(第一届干事会总干事,1996年11月第四次换届,改称理事会,担任会长) |
| 1986.06——2003.06 | 连续三届(第二届至第四届)被聘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 |
| 1991.05——2003.11 | 连续两届(第三、四届)当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
| 1991.09至今 | 被聘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法学规划小组成员,后担任副组长 |
| 1995——2001 | 连续三届(第二届至第四届)被聘为国家图书评奖委员会委员 |
| 1997——2004 | 被聘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
| 1999.05至今 | 被聘为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
| 1999.06至今 | 被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
| 2000.10至今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
| 2003.11至今 | 被聘任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
| 2004.06至今 | 被聘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部召集人 |
| 2006.09至今 | 被聘任为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
| 2012.07至今 | 被聘任为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 |
| 2014.05至今 | 被选任为学术委员会主席 |
参考资料:[7][6][1][15]
社会活动
2012年1月,陈光中参加了在浙江温州永嘉大若岩镇政府举办的陈光中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对基金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探讨,并表决通过了基金会章程。[18]
2013年4月,陈光中到南昌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一场“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若干问题”的讲座,过程中,他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若干热点问题,并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19]
2016年5月,陈光中到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举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学术讲座,结束后,又向学校赠书、寄语。[20]
2022年12月,陈光中参加了以线上方式举行的陈光中教授执教理念与实践研讨会暨陈光中教授执教七十周年座谈会,发表了答谢辞,并分享了自己执教七十年的几点体会。同时,他个人向“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基金”和“陈光中教育基金会”分别捐赠500万元和300万元。[21]
2024年6月,第六届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学位论文报告会暨颁奖典礼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举行,陈光中致辞,并提出了期许。[22]
相关评价
陈光中是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带头人。被法律界称为“刑事专家意见书鼻祖”,外国法学教授评价他是世界级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评)[3]
除了“大师”二字,我实在想不出其他更贴切的表述来概括陈光中先生的成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施鹏鹏评)[8]
在中国法治建设方面,陈光中应当被视为引领中国“走上成功之路的国家英雄”。(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评)[8]
陈光中是一位学者、一位改革家、一位为中国乃至全人类带来深远影响的人。(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教授菲尼评)[8]
陈光中是一个中西兼容、古今贯通的学者,他对于司法人权保障的推动不遗余力,有力影响了中国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的整体走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评)[4]
拒聘
2011年6月,时任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的王立军,成立了一个“中国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中心”,聘请了许多专家作为高级顾问,并派人给陈光中送来聘书。当时陈光中已察觉到,王立军在重庆的“打黑”活动中存在严重的程序不公,随即在电话中予以拒绝。被陈光中拒绝后,来人将聘书送至他所在的工作单位转交。在这种情况下,陈光中写了一封谢绝信,签字、盖章后连同聘书一并寄回重庆市公安局。信中,陈光中明言自己经过考虑,“不拟接受,并退回聘书”,同时,他也指出“贵局打黑,名震全国,如能重程序正义,则更符合法治精神”。半年多以后,王立军叛逃事件爆发。2012年12月,《南都周刊》在《起底王立军》一文中也刊登了此事。[14]
聂树斌案
1995年4月25日,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但10年后,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在河南被警方抓获时供述,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4人,其中就包括聂树斌案中的被害人。此后,聂树斌案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在此过程中,陈光中曾著文及接受媒体采访,指出案件的5大疑点已经撕裂了原有的证据证明体系,符合再审条件,理应重新进行公正审判,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此外,陈光中还就此案的专业法医问题邀请专家召开会议,并形成“聂树斌案法医问题咨询交流会内容纪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参考。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法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作出了再审判决,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宣判现场,时年86岁的陈光中作为专家代表现场旁听,亲身经历和见证了聂树斌案件被改判的历史性时刻。[8]
个人荣誉
参考资料:[6]
作品荣誉
参考资料:[6]
参考资料 22
- 【人民法院报】学术思想创新 成就法学大家——走近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陈光中 — 法大新闻网
- 金平 张希坡 高铭暄 陈光中 四位“90后”建党百年话初心 — 法制日报
- 陈光中 —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
- 陈光中:尽一个做学者的责任 — 新京报
- 陈光中:尽一个做学者的责任 — 新京报
- 陈光中 — 温州大学法学院
- 陈光中 —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网
- 陈光中:一生何求,惟法治尔 — 方圆杂志社
- 论法的精神|“钟鸣老人”陈光中:人生难百岁,法治千秋业 — 澎湃新闻
- 大师风范 | 陈光中教授九十大寿贺寿及执教七十周年祝贺文集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陈光中与他的民主法治梦 — 中国人大网
- 陈光中口述自传 — 豆瓣
- 古今贯通中西兼容的一代法学巨擘 — 中国法学创新网
- 陈光中:人生难百岁,法治千秋业|新书讯 — 澎湃新闻
- 陈光中 — 中国法制发展战略研究院
- 陈光中 —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陈光中传 — 豆瓣
- 陈光中教育基金会成立 — 永嘉新闻网
- 陈光中教授莅临法学院进行讲座 — 南昌大学官网
- 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莅临我校讲学 —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 陈光中教授执教理念与实践研讨会暨陈光中教授执教七十周年座谈会召开 — 人民法院报
- 第六届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学位论文报告会暨颁奖典礼在京举行 —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