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男,1974年8月出生,安徽潜山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曾挂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现任安徽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注1][3][4][1]
1993年9月至2000年7月,汪海燕就读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2003年9月,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2004年,他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10年,其晋升为教授。[3]2013年,汪海燕参与编写的论文《“立法式”解释: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困局》发表在《政法论坛》第6期上。[5]2017年8月,他出席了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6]次年,他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7]2024年11月,汪海燕参加了在安徽大学磬苑校区材料科学大楼D座二楼报告厅召开的妇女联合会成立暨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8]
汪海燕的的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监察法学、司法制度。[4]他发表论文90多篇,并主编10余部专著、教材。[注1][1]2017年,汪海燕当选“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2020年,他获得了“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9]
早年经历
工作经历
2003年9月,汪海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并选择留校任教。2004年,汪海燕破格晋升为副教授。[3][1]同年,他独自编写的著作《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6年,汪海燕与他人合著的著作《传媒与司法》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5]2010年,他晋升为教授。[3]次年,其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创新团队项目《刑事辩护制度研究》的主持人。[5]
2013年,汪海燕参与编写的论文《“立法式”解释: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困局》发表在《政法论坛》第6期上。同年,他参与编写的论文《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纲》发表在《清华法学》第6期。[5]2017年8月,汪海燕出席了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并发表了“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中相关问题的理解”的学术演讲。[6]次年,汪海燕担任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7]

2020年,汪海燕申报二级教授,并顺利晋级。[7]2024年11月8日下午,安徽大学校党委常委、副校长汪海燕参加了在磬苑校区材料科学大楼D座二楼报告厅召开的妇女联合会成立暨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8]
学术成果
汪海燕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清华法学》《法学》等刊物上共发表论文90多篇,其中权威期刊论文8篇,多篇文章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刊物转载,独著、合著(译著)、主编10余部专著、教材,参著、参编专著、教材1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青年项目)、教育部、中国法学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余项项目。[注1][1]
研究领域
汪海燕的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监察法学、司法制度。[4]
科研项目
| 时间 | 项目 | 具体 | 备注 |
|---|---|---|---|
| 2004年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 |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 主持人 |
| 2007年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 《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移植研究》 | 主持人 |
| 2010年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网络与刑事司法》 | 主持人 |
| 201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一般课题 |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医疗程序构建与完善》 | 主持人 |
| 2011年 | 中国政法大学创新团队项目 | 《刑事辩护制度研究》 | 主持人 |
| 2012年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网络与刑事司法》 | 主持人 |
| 2013年 |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一般课题 |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 主持人 |
| 201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重点课题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改研究》 | 主持人 |
| 参考资料[5] | |||
著作
| 时间 | 著作 | 出版社 | 备注 |
|---|---|---|---|
| 2002年 | 《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 | 法律出版社 | 合著,第一作者 |
| 2004年 | 《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独著 |
| 2006年 | 《传媒与司法》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合著 |
| 2008年 |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独著 |
| 2011年 | 《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合著 |
| 2012年 | 《法国刑事司法--侦查与起诉的比较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合译 |
| 2014年 | 《刑事诉讼法学》 |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参著 |
| 参考资料[5] | |||
论文
| 发表时间 | 论文题目 | 刊登期刊 |
|---|---|---|
| 2005年 | 《解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析宪法修改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影响》,载 | 《当代法学》第2期 |
| 2006年 | .《形式理性的缺陷、缺失与误读--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 《法学研究》第5期 |
| 2006年 | 《建构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 《法商研究》第1期。 |
| 2007年 | 《除魅与重构:刑事诉讼的法律移植与本土化》 | 《政法论坛》第2期 |
| 2008年 | 《论刑事程序倒流》 | 《法学研究》第5期 |
| 2008年 | 《贫穷者如何获得正义--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构建》 | 《中国刑事法杂志》第3期 |
| 2010年 |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合著) | 《中国法学》第1期 |
| 2011年 | 《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 《中国法学》第6期 |
| 2011年1月 | 《A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of Judicial Review and the Variation of Execu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FLC)》 |
| 2012年 | 《合理解释:辩护权条款虚化和异化的防线》 | 《政法论坛》第6期 |
| 2013年 | 《“立法式”解释: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困局》 | 《政法论坛》第6期 |
| 2013年 | 《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纲》 | 《清华法学》第6期 |
| 2013年 | 《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有无调查取证权辨析--以法律解释学为视角》(合著) | 《法学杂志》第11期 |
| 2014年 |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异化与消解》 | 《政法论坛》第6期 |
| 2014年11月2日 | 《切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光明日报》 |
| 2015年 |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 《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 |
| 参考资料[5] | ||
社会职务
获得荣誉
| 时间 | 荣誉 |
|---|---|
| 2005年 | 中国法学会第六届“诉讼法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一等奖 |
| 2007年 | 中国法学会第一届“刑事诉讼法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 |
| 2010年 | 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
| 2011年 | 入选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刑事法学创新团队负责人) |
| 2012年 |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合著) |
| 2013年 | 入选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双千计划” |
| 2014年 | 入选中国政法大学中青年人才支持计划(A类) |
| 2014年 | 第三届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
| 2017年 |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3] |
| 2020年 | 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9] |
| -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4] |
| 2016 | 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4][2] |
| 参考资料[5] | |
相关事件
2022年3月31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玫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的一封绝交信在网上引发关注。绝交信中,讲述了刘玫对汪海燕“之恩”,以及“之怨”缘起于此次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换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在回复其他媒体时称,刘玫教授公布的声明中有很多不实的内容。截至2022年4月3日,学校、研究会和法学会已经在走法律程序了。[7]
参考资料 9
- 汪海燕已任安徽大学副校长,曾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荣誉 — 澎湃新闻
- 关于表彰第二届 “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决定 — 北京市法学会
- 我院校友汪海燕教授当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 安徽大学法学院
- 汪海燕 — 中国政法大学
- 汪海燕 —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汪海燕在论坛上的学术演讲 — 中国法学会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绝交信”牵出副会长之争? — 中国青年网-新闻
- 汪海燕已任安徽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系知名法学家 — 百家号
- 我校汪海燕教授获2020年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 中国政法大学 新闻网
注释
- 截至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