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2],是联合国于1948年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国际人权条约。[3]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灭绝种族是指为了“全部或部分消灭特定团体”而实施的暴行。[4]
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明确规定了灭绝种族罪的定义以及各国预防和惩治该项犯罪的义务。[3]中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对公约第9条予以保留。[5]
2023年12月4日,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通过75周年前夕于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代表就加沙战事互相指责对方实施“种族灭绝”,双方都要求国际社会作出回应。[6]2024年1月26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在海牙发布临时措施,要求以色列遵守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7]
历史背景
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12月11日第96(I)号决议中声明灭绝种族是违反国际法、违背联合国精神和宗旨、且不为文明世界所容忍的罪行。历史上发生的灭绝种族行为对人类造成了惨痛的影响,为了防止人类再次遭受此类残忍的浩劫,特此制定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8]
发展历程
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上,参与会议的各国一致同意将灭绝种族定为国际法禁止的罪行。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指出灭绝种族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切,为文明世界所不容,授权起草惩治灭绝种族罪行的公约。[9]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明确规定灭绝种族罪的定义以及各国预防和惩治该项犯罪的义务。该公约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1]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决议设立了相关国际刑事法庭,负责起诉和审判有关地区发生的包括灭绝种族在内的严重国际犯罪。国际法院受理了多起与违反公约有关的案件。2002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将灭绝种族罪纳入管辖范围,并先后审理了多起案件,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9]
截至2013年12月,共有144个国家正式批准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同年,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通过65周年纪念日之际,联合国新闻部及政治部就防止种族灭绝问题举行高级别讨论会。[1]截至2021年,该公约的缔约国有152个,其在国际社会具有相当广泛的合法性基础。[10]
主要内容
| 第一条 | 缔约国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 |
| 第二条 | 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 (a)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 |
| (b)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 |
| (c)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 |
| (d)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 |
| (e)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 |
| 第三条 | 下列行为应予惩治 |
| (a) 灭绝种族 | |
| (b) 预谋灭绝种族 | |
| (c) 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 | |
| (d) 意图灭绝种族 | |
| (e) 共谋灭绝种族 | |
| 第四条 | 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 |
| 第五条 | 缔约国承允各依照其本国宪法制定必要的法律,以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而对于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尤应规定有效的惩治 |
| 第六条 | 凡被诉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之 |
| 第七条 | 灭绝种族罪及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不得视为政治罪行,俾便引渡。缔约国承诺遇有此类案件时,各依照其本国法律及现行条约,予以引渡 |
| 第八条 | 任何缔约国得提请联合国的主管机关遵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的行为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 |
| 第九条 | 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族罪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的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 |
| 第十条 | 本公约载有下列日期: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九日;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
| 第十一条 |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及曾经大会邀请参加签订的任何非会员国,得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签署本公约。 本公约应予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一九五〇年一月一日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及曾接上述邀请的任何非会员国得加入本公约。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
| 第十二条 | 任何缔约国得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将本公约适用于该缔约国负责办理外交的一切或任何领土 |
| 第十三条 | 秘书长应于收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满二十份之日,拟具备忘录一件,分送联合国各会员国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非会员国一份。 本公约应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九十日后发生效力。 本公约生效后的任何批准或加入,应于各该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九十日起发生效力 |
| 第十四条 | 本公约自发生效力之日起十年内有效。 嗣后本公约对于未经声明退约的缔约国仍继续有效,以五年为一期;退约声明须在有效时期届满至少六个月前为之。 退约应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
| 第十五条 | 如因退约结果,致本公约的缔约国数目不满十六国时,本公约应于最后的退约通知生效之日起失效 |
| 第十六条 | 任何缔约国得随时以书面通知秘书长请求修改本公约 大会对于此种请求,应决定采取何种步骤 |
| 第十七条 |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联合国各会员国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非会员国 |
| (a) 依照第十一条所收到的签署、批准及加入 | |
| (b) 依照第十二条所收到的通知 | |
| (c) 依照第十三条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 |
| (d) 依照第十四条所收到的退约通知 | |
| (e) 依照第十五条,本公约的废止 | |
| (f) 依照第十六条所收到的通知 | |
| 第十八条 | 本公约的正本应交存联合国档案库。 本公约的正式副本应分送联合国各会员国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非会员国 |
| 第十九条 | 本公约应于生效之日,由联合国秘书长予以登记 |
| 参考来源:[8] | |
中国加入公约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贯支持惩治灭绝种族等严重国际犯罪,支持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解决有罪不罚问题。[9]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有保留,不受该条约束。台湾地方当局于1951年7月19日盗用中国名义对公约的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5]
相关事件
2023年12月4日,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通过75周年前夕于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代表就加沙战事互相指责对方实施“种族灭绝”,双方都要求国际社会作出回应。[6]
当地时间2023年12月29日,南非以“种族灭绝罪”起诉以色列,要求海牙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紧急下令,宣布以色列当前在加沙地带的军事行为违反了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此,以色列外交部回应称,该诉讼“毫无根据”,并指责哈马斯将平民当做“人肉盾牌”,还“窃取”了人道主义援助。[11]
当地时间2024年1月12日,德国宣布代表以色列介入联合国国际法院(ICJ)在审理的南非诉以色列“种族灭绝”案,以第三方身份在主要听证会上发言。[12]1月26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在海牙发布临时措施,要求以色列遵守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7]当地时间8月7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发表声明称,同意土耳其对有关在加沙地带适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案件提出的参加声明。[13]
参考资料 13
- 联合国纪念《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通过65周年 — 南宁新闻网
- 加拿大原住民寄宿学校:种族灭绝、真相与和解、引用政治 — 澎湃新闻
- 人民日报:“种族灭绝”一词不应被美国政客滥用 — 中国经济网
- 所谓中国“灭绝种族”是违反国际法的弥天大谎 — 人民网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 中国知网
- 在联合国,巴以吵起来了! — 上观
- 新华社快讯:联合国国际法院要求以色列遵守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新华社-今日头条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UnitedNations
- 人民日报刊文:所谓中国“灭绝种族”是违反国际法的弥天大谎 — 人民日报
- 西方硬要给中国扣的“种族灭绝”的帽子,到底谁有资格认定? — 海外网
- 南非以“种族灭绝罪”起诉以色列 — 观察者网-凤凰网
- 德国宣布将代表以色列介入海牙国际法院审理,反对种族灭绝指控 — 观察者网-今日头条
- 国际法院允许土耳其加入南非诉以色列“种族灭绝”案 — 新京报-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