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代表重庆大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受赠基金或实物主要用于教学与科研、人才引进与对外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奖助学金、学生活动或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的建设。
历经八十年的不懈努力,秉承“研究学术、造就人才、佑启乡邦、振导社会”的办学宗旨,重庆大学正励精图治,严谨治学,勇攀教育高峰并稳步迈向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大学的目标。我们相信,受益于社会捐赠,重大人一定会更加奋发拼搏,学校的前进速度一定会更快、学科水平会更高、综合实力会更强。我们也相信,社会对重庆大学的捐赠不仅会造就重庆大学的蓬勃发展,同时也会造就捐赠者自身的强劲成长。
主要业务
(一)代表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使资金保值增值。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学生创新活动资助基金。
2.资助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3. 资助科学研究,培育科技创新项目;
4. 资助产学研合作,培育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5. 资助实验室建设,培育教学、科研创新基地;
6. 资助优秀教学科研人员,培育高水平人才;
7. 资助国际合作,国际知名学者来校访问和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出国进修,提升学术研究水平。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重大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重庆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历年向重庆大学的捐赠款结余。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重庆大学主教学楼8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设立与实施如下基金资助项目: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支持人才引进,资助聘请国际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4.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支持、投入与重庆大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7.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二)接受社会各界对重庆大学教育事业的捐赠,筹集教育基金;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四)开展教育、培训及咨询和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五)基金管理与运作,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重庆大学教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三)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高威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重庆大学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 5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在资助范围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将剩余财产转入重庆大学计划财务处,由重庆大学按照本基金会原章程精神,专款专用;
(二)将剩余财产转入同类教育基金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 23 日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捐赠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
重大校[2008] 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赞助)事务的统一管理,提高捐赠(赞助)的使用收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赞助)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赞助)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赞助),合理、规范地使用社会捐赠(赞助),提高社会捐赠(赞助)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作为负责管理重庆大学全校捐赠(赞助)的机构,是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并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第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校基金会本身和捐赠(赞助)人、受益人享受税收减免。
第五条 社会捐赠(赞助)包括货币类和实物类两种形式。为规范管理,学校规定学校、各学院(部门)接受的货币类捐赠(赞助)以设立基金的形式归口在校基金会开设专户,统一管理;接受的实物类捐赠(赞助)统一在校基金会登记为实物形态基金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的事项,是指海内外个人和组织向学校、各学院(部门)捐赠、赞助的资金、实物等,应以支持学校教育公益事业为宗旨作为专项设立为基金,基金形式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基本建设基金、学科建设基金等。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代表全校行使接受社会捐赠(赞助)、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促使资金保值增值的职能。
第八条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的工作。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1. 广泛联络社会各界和校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平台,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组织社会捐赠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
2. 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校及各学院(部门)接受社会捐赠(赞助)工作,审核和办理校内各学院(部门)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相关手续;
3. 策划、联络捐赠(赞助)项目,代表学校和校基金会办理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的手续,并组织项目实施;
4. 制定接受捐赠(赞助)、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提供社会捐赠(赞助)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指导和协助各学院(部门)开展学院(部门)基金的管理工作;
5. 对学校及各学院(部门)利用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代表学校及时向捐赠(赞助)者反馈有关情况;
6. 协调落实捐赠(赞助)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赞助)协议的执行;
7. 管理、监督全校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审批工作;
8. 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9. 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10. 负责汇集捐赠(赞助)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赠(赞助)档案,负责各类捐赠(赞助)证书及捐赠(赞助)纪念品的制作与发放。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应充分重视募集社会捐赠(赞助)工作,成立学院(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二章 社会捐赠(赞助)的募集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赞助)募集的种类包含货币类(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等)和实物类(包括图书、资料、设备、软件、房产、地产、工艺品、字画、器具、苗木、建材等有价物品)。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赞助)募集的项目包括各类会议赞助费、文体活动赞助费、学生创新活动赞助费、贫困学生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教师奖励资金、人才合作培养资金、学科(基地)建设资金、实验室建设资金、校友活动资金、国际合作交流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科学研究资金、讲席教授资金等。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赞助)募集的来源包括中外政府、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
第十四条 社会捐赠(赞助)回馈包括捐赠(赞助)方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享有对学校教育资源使用的权利和享有学校服务的权利,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冠名权,享有国家免税政策以及宣传报道等多项权利。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24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学院(部门)应积极宣传,发动有实力的企业及个人以社会捐赠(赞助)方式支持学校教育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六条 基金作如下分类:
1. 根据募集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的主体和受益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部门)基金。学校基金包括以校基金会为主体,在学院(部门)协同下募集社会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和以学院(部门)为主体,在校基金会协同下募集设立、面向多个学院(部门)或全校共同受益的基金;学院(部门)基金为以学院(部门)为主体,在校基金会协同下募集捐赠(赞助)设立、面向本学院(部门)受益的基金。募集的每一项社会捐赠(赞助)为一基金项目,募集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的主体单位(校基金会、学院、部门)为基金设立单位。学院(部门)基金项目的设立必须符合学校教育事业整体发展受益的原则,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从大局出发,设立学校基金。
2.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3. 根据捐赠(赞助)者意愿,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不指定捐赠、赞助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指定捐赠、赞助用途的基金)。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门)在办理社会捐赠(赞助)协议设立基金的过程中,须与校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填写《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登记表》(见附件一)或《重庆大学接受实物捐赠(赞助)登记表》(见附件二),接受有关捐赠(赞助)内容、捐赠(赞助)对象、捐赠(赞助)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以重庆大学或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名义与捐赠(赞助)方签署协议,同时交校基金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并领取捐赠(赞助)证书及纪念铭牌。
第十八条 基金名称一般由“重庆大学”(或重庆大学有关学院、部门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四章 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捐赠(赞助)的方式和性质不同,校基金会可向捐赠(赞助)方开出如下票据:1.重庆市民政局提供的捐赠收据(包括“重庆市接受捐赠现金收据”和“重庆市接受捐赠物资专用收据”),并提供免税相关文件;2. 重庆市财政局提供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第二十条 校基金会及学院(部门)设立的各类基金在校基金会资金管理部单独建帐,按基金设立单位即校基金会、学院或部门分立帐户,由校基金会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校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校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向校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基金设立单位每年用于管理费(基金设立单位设立的各项基金的管理费用支出)列支的金额不能超过该单位各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10%,主要用于支付捐赠联系和执行中发生的差旅、食宿、组织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使用的财务规范为:对各基金已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部分,由校基金会根据协议中列明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将该部分款项划转到校计划财务处,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计划财务处帐户上开支;对各基金未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部分,由基金设立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设计基金项目(该基金项目须符合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校基金会根据其设计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等,将该部分款项划转到校计划财务处,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计划财务处帐户上开支;各基金列支的管理费部分,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基金会帐户上开支。对学校基建类项目基金,其款项由校基金会划转校计划财务处,由校计划财务处按捐赠协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支持各学院(部门)大力启动社会捐赠(赞助)募集活动,对直接进入校基金会的各学院(部门)所设基金和由校基金会划转到校计划财务处的资金款项,学校及校基金会不计提基金管理费。留本基金收益按当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动本基金收益按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拨至学院(部门)指定的基金项目。超过存款利息的基金运作收益计提为学校非限定性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校基金会运作资金的职能,提升捐赠(赞助)资金的增值效益,学校对各学院(部门)不通过基金会而直接进入校计划财务处的社会捐赠(赞助)款项按《重庆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管理:对于已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捐赠(赞助)款项,学校提取10%的管理费用,再划拨至接受款项的各学院(部门)账户开支;对于未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捐赠(赞助)款项,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校、校基金会、学院(部门)募集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赞助)资金,由于政策限定和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以校基金会名义接受其捐赠(赞助)的情况,应经校基金会认定后,在校计划财务处帐户下设立基金,学校及校基金会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该基金的使用应按其规定的受益对象范围和用途,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计划财务处相应帐户上开支。
第二十六条 捐赠(赞助)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基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活动的广泛参与,除校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捐赠(赞助)人或捐赠(赞助)单位并筹集学校基金成功者,校基金会将根据捐赠(赞助)资金的用途及金额给予奖励(一般为筹资额的1%~3%,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报校基金会理事长审定)。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资助实施过程中的资助方案拟订、申报及评审,由各基金设立单位按照相关基金章程(协议)和管理办法组织执行。各项基金的设立和发放,基金设立单位应根据捐赠(赞助)者的意愿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益单位(个人)组织仪式、发布信息、做好宣传。
第二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基金设立单位须向校基金会秘书处提供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便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向捐赠(赞助)者反馈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对接受的捐赠(赞助)款项和物品在经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前组织分配。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项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终止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设立单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结果写入终止申请报告,送校基金会审查备案。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设立单位提出意见,交校基金会审查后实施,原则上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各学院(部门)对有关捐赠(赞助)意向信息应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校庆(院庆)是学校和各学院(部门)开展社会捐资办学的契机,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积极组织基金募集活动,将对基金工作突出的学院(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赞助)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委托校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组织机构
参考资料 1
- 重庆大学 — jjh.cq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