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

一种教育形式

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2]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1]民办教育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后飞速发展。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包括民办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3][4]2008年5月17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成立,是中国民办教育领域首个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民政部批准而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5]2016年11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2021年4月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规范运营与管理、明确扶持政策。[6][7][8]

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3]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2]

民办教育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后飞速发展。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包括民办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4][5]2008年5月17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成立,是中国民办教育领域首个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民政部批准而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6]2016年11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2]。2021年4月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规范运营与管理、明确扶持政策。[7][8][9]

民办教育主要类型根据教育不同阶段层次,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分为早教机构【主要以幼儿园为主】、K12教育机构【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及课外培训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大学、职业学校等】。[10]按照教学内容来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另一类是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11][12]2023年7月5日,教育部网站发布202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83万所,比上年减少7451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34.37%。在校生5282.70万人,比上年减少346.06万人,占全国各级各类在校生总数的比例18.05%。[13]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中国的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但"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除外[3]。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捐资办学,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2]

历史沿革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私立教育源远流长。远在2400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等就开始兴办私学。战国时期,形成了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私学“百家争鸣”的局面,建立官举民办性质的教育【或称学术交流】机构——稷下学宫,两汉至魏晋南北朝、隋唐、两宋,中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教育组织形式——书院,元至明代私学继续发展,书院虽有官学化倾向,明代未有盛衰,还可与官学平分秋色;清代开国直至近代,中国传统教育出现了衰微的倾向,明代后期至清代,书院已沦为科举的工具。19世纪末至20世纪以来"西学东渐","重建教育"成为中国教育的重大课题,民办教育也经历了由私塾到学堂到近代学校,书院到近代私立大学的重构和转型时期。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后,平民教育、乡村教育实践等教育思潮和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教育则成为推动近代民办教育发展的主旋律。追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国古代和近代曾创造了以私学为主旋律的民办教育的辉煌,尤其是高等教育,经历了"私学﹣学宫﹣精舍﹣书院﹣私立大学"五个转型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4][15][16]

1982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彭真委员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提出“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这个时期出现的民办教育多是非学历的文化补习性质的培训机构;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使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14]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鼓励同年召开了励多渠道、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推进到中、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14]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同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政府加大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力度;199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会议决定,在中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14]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即所谓的“修六立五”,在民办教育方面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17]

同年12月,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就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说,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到2010年中国有民办学校近12万所,占中国学校数的22%。在校生3400万左右,占在校生总数13.1%。其中幼儿园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义务教育阶段少一些。民办教育为中国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是三个方面,扩大了教育资源,优化了教育结构,促进了教育改革。[18]

2021年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并解读《实施条例》修改情况和落实举措。[19]发布会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的指引下,中国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2020年,中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中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在规模总量稳步增加的同时,民办教育的类型层次也日趋丰富,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职业大学的设立打开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通道,民办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实施条例》将有效维护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19]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协会会长刘林表示,新条例总体符合业界预期,认同度比较高,对真正以立德树人为目标的举办者而言是长期利好。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原有条例对民办教育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的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了红灯。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20]

主要类型

根据教育不同阶段层次,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分为早教机构【主要以幼儿园为主】、K12教育机构【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及课外培训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大学、职业学校等】。[10]

按照教学内容来分,中国民办学校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另一类是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审批权限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解释。[11][12]

依据办学主体不同,办学主体主要包括单一主体、联合主体和中外联办三大类别。单一主体指单方独立举办,呈多元化情况。如: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国营或集体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或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联合主体指两个或多个举办者联合办学,包括不同单位部门之间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如政企合作、公私联合、民间个人联合等;中外联办是指外国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境内办学者的合作办学。因为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形成了诸如“纯民办学校”、民办公助学校、公立转制学校、中外合作学校等多种办学模式。[21]

根据学校结构多样化,大体上有几种形式:一是“单一型”,学校独立,层次和类型比较单一;二是“一条龙”型,主要是指学校有几种办学层次且相互衔接,如办基础教育从幼儿园、小学、初中到高中、甚至到大学级级设置,三是“集团化”型,集团投资或集资、联合办学、资源共享、滚动发展,比如南洋发展集团创办的南洋教育产业,现已在全国建立了8所学校,预计建成10所南洋学校,形成南洋教育产业体系;四是“连锁型”,先以一个学校为基础,待实力和声誉壮大、广扬后,再以同样的校名连锁办学,经营相对独立,滚动积累,如光华学校,在全国已有好几家;五是“网络型”,通过电子信息技术,以上网和互联网的形式实现教育目标或任务。[21]

办学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审批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流程: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第一步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第二步由审批机关在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三步批准后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第四步取得办学许可证进行法人登记第五部登记机关予以办理。[2]

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2]: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8]: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规模

时间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数量(万所)在校生总规模(万人)民办幼儿园数量(万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量(万所)民办普通高中数量(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数量(所)民办高校(所)
2003年[22]714165.550.93326791382173
2004年[23]7.851769.366.221.02729531633228
2005年[24]8.622168.16.881.08531752017252
2006年[25]9.322313.027.541.07132462559278
2007年[26]9.522583.507.761.02831012958297
2008年[27]10.092824.48.311.01729133234640
2009年[28]10.653065.398.930.98326703198658
2010年[29]11.93392.9610.230.96124993123676
2011年[30]13.083713.9011.540.94723942856698
2012年[31]13.993911.0212.460.95523712649707
2013年[32]14.94078.313.30.99423752482718
2014年[33]15.54301.913.91.04324422343728
2015年[34]16.34570.414.61.07425852225734
2016年[35]17.14825.515.41.10627872115742
2017年[36]17.85120.516.01.13830022069747
2018年[37]18.355378.2116.581.16432161993749
2019年[38]19.25616.217.31.20234271985757
2020年[39]18.75564.516.81.22336941953771
2021年[40]18.575628.7616.671.2240081978764
2022年[41]17.835282.7016.051.0543002073764

注:所有数据均来自教育部[注1][注2][注3][注4][注5][注6]

相关政策

时间内容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即所谓的“修六立五”,在民办教育方面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17]
2012年《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42]
2015年12月教育法一揽子修订“三过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顺利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因分歧较大,暂缓表决。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于6月1日起施行。其中《高等教育法》取消了“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为营利性高等教育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7]
2016年1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公布,民办学校分类标准出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17]
2016年4月《民办学校分类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民办教育相关细则通过[17]
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修改稿[17]
2016年12月《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差别扶持[10]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7]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17]
2017年1月国务院、人社部、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7]
2017年3月《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积极扶持民办教育,促进公办面板共同发展[10]
2017年4月《关于实施第三学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扶持惠普性民办幼儿园,到2020年惠普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惠普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左右[10]
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示联席会议制度的函[17]
2017年9月《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健全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健全财政土地登记收费等方面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相关政策,健全监督机制[10]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禁止民办园上市,并前所未有的加强社会资本进入学前教育领域的管理:规定公办园、惠普性民办园、民办园在园幼儿人数比例【5:3:2】[10]
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目的,按照民办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10]
2019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等[10]
2019年3月《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10]
202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办幼儿园和惠普性民办幼儿园为惠普性幼儿园,应当提供惠普性学前教育服务。政府可以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惠普性学前教育服务[10]

参考资料 42

  1.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教育部网站
  3.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ChlQZXJpb2RpY2FsQ0hJTmV3UzIwMjMwODMxEhdneHd6c2ZnZHpreHh4YjIwMDcwNDAyNBoIaG85ZXhhZm4%3D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6. 民政部给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成立大会发来贺信 —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7.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 — 深圳之窗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教育部网站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中国政府网
  10. 预见2021:《2021年中国民办教育产业全景图谱》(行业规模、竞争格局、发展前景等) — 前瞻网
  11.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有助于激发办学活力 — 搜狐网
  12. 民办教育招生规模不断扩大 行业发展前景向好 — 搜狐网
  13. 2022年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51.85万所 — 界面新闻
  14. 民办教育 — 中国政府网
  15.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ChlQZXJpb2RpY2FsQ0hJTmV3UzIwMjMwODMxEhFoeGtqeHl4YjIwMjAwMzAwMhoIaXFzczE4bWM%3D
  16.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ChlQZXJpb2RpY2FsQ0hJTmV3UzIwMjMwODMxEhF6anNyZHh4YjIwMTMwMjAwOBoIc2lodTZ6em8%3D
  17. 民办教育发展遇良机!中商产业研究院推出《2019中国民办学校行业市场前景研究报告》 — 中商情报网
  1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报告的专题询问 — 中国网
  19. 支持与规范并重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 教育部网站
  20.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某些领域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红灯 — 教育部网站
  21. 我国民办教育种类多样化辨析 —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22. 200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教育部网站
  23. 200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教育部网站
  24. 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5. 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教育部网站
  26. 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教育部网站
  27. 200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教育部网站
  28. 200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教育部网站
  29. 201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教育部网站
  30. 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教育部网站
  31. 201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教育部网站
  32. 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 教育部网站
  33. 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 教育部网站
  34. 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 教育部网站
  35. 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 教育部网站
  36. 201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 教育部网站
  37. 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年度发布 — 教育部网站
  38. 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 教育部网站
  39. 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40. 202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1] — 教育部网站
  41. 202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 — 教育部网站
  42.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注释

  1. 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包括军事院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
  3.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包括普通小学、初级中学、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4. 普通高中学校数、校舍等相关数据包含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5.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数、校舍等相关数据包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不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
  6. 除2021年、2022年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量仅包括民办普通中学和初中的数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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