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令,在英国法中又称为暂缓宣告制度(suspended sentence)制度,是一种动员社区力量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一项康复计划。[1]
感化令的法律依据是《罪犯感化条例》,凡有人因犯罪行为而在法院受审,法院在考虑该罪行的性质和罪犯的品性及有关情况后,认为适宜作出感化令的,可在定罪后作出感化令[2],它适用对象一般是青少年犯罪和轻罪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1],法庭可判处年满10岁或以上的违法者为期1至3年的感化令,感化主任(缓刑官)透过监管及辅导,并运用社区资源,协助受感化者改过自新及重新投入社会,成为奉公守法的公民[3]。罪犯感化是适应刑罚轻刑化的世界潮流产生的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在这种方法的执行中,充分贯彻了轻刑思想,保障了罪犯的权利,有利于防止罪犯再次犯罪。[2][4]
立法沿革
中国香港的《罪犯感化条例》是规定罪犯感化事宜的专门条例。对罪犯进行感化教育起源于18世纪初的西欧[5],而中国香港地区在历史上受到英国殖民统治的时间较长,法律体系受到英国法影响较深,社区矫正制度也承袭至英国法中的社区矫正体系,形成了中国两岸四地中较为独特的社区矫正制度[6]。
中国香港法律第378章《社会服务令条例》在1984年制定,旨在为符合条件的刑事罪犯提供一种通过进行对社会有益的无薪工作来替代其他刑罚,有时也会作为附加刑罚出现。社会服务令脱胎于英国长久以来施行的社区惩罚令(Community Penalty Order),是西方国家基于刑罚经济原则理论和社会福利思想的出现而进行的法律调整,通过社会资源和力量,以罪犯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使其在接受矫治的同时造福社会并实现预防犯罪和刑罚经济最大化。条例规定了对社会服务令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期限、内容、违触后果等,是香港地区罪犯社区矫正的一大主要支柱。[6]
形成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也从重刑化走向轻刑化,主要有九个原因,一是人们思想的解放,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二是对人权的重视;三是对刑罚目的和作用认识的深化;四是对刑法机能的重新认识;五是认识到产生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犯罪只能控制,不能消灭,并且有些犯罪对社会有一定的作用;六是和谐、宽容理念的产生;七是教育的普及,观念的进步;八是信息传递能力的加强;九是社会竞争的加剧,共赢观念的产生。刑罚之中其实也交织着各方利益,轻刑从总体上最有利于各方。[2]
法律依据
根据《罪犯感化条例》(第298章),法庭可判处年满10岁或以上的违法者为期1至3年的感化令,接受感化主任的监管。 感化主任透过监管及辅导,并运用社区资源,协助受感化者改过自新及重新投入社会,成为奉公守法的公民。[3]
目的
对犯罪的青少年不适用刑罚,把他们集中于一定的场所,对其进行劳作教育、职业训练和教养矫正,使他们受到教育,逐渐改变不良习惯,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回归社会。对罪犯进行感化主要是通过对罪犯的心理产生影响,抑制其不良的心理情感,激发其人性善良的一面,促使罪犯积极向上、回归社会,以期收到比适用刑罚更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在处罚罪犯时引人非刑罚处罚方法,会取得更好的矫正效果。[5]
适用对象
感化令适用对象一般是青少年犯罪和轻罪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1];由法庭转介须接受感化主任调查的违法者;由法庭判决须接受感化的违法者;已完成感化令,但愿意接受自愿监管3个月的受感化者;监禁刑期须复核或申请减刑的服刑人士;由法庭转介须接受福利援助或其他专业报告的违法者等人群。[3]
服务范围
为法庭及有关机构撰写各类报告,包括感化主任报告、社会服务令报告、背景报告,受感化者的进度报告;并就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和上诉申请减刑提交社会福利报告;与感化者定期会面、透过家访、小组及其他活动,提供监管及辅导;运用社区资源,为违法者、受感化者及其家人,转介适切的福利服务。[3]
社会影响
罪犯感化机制,既赋予法院和罪犯感化机构一定的权力,又对这种权力进行约束和规范。一方面通过权力约束权力,另一方面通过权利约束权力。使罪犯感化机构拥有足以履行职责的权力,同时又有相应的义务,保证权力不至于被滥用,以此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罪犯感化是适应刑罚轻刑化的世界潮流产生的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在这种方法的执行中,充分贯彻了轻刑思想,保障了罪犯的权利,有利于防止罪犯再次犯罪。[5]
典型案例
参考资料 9
- 香港地区与内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的思考 — 搜狐网
- 参考 2
- 感化服务 — 香港社会福利署
- 参考 4
- 参考 5
- 专家观点 | 黄荣伟?:香港及东南亚社区矫正法治建设情况及基本做法概述-海德智库 — 海德智库
- 女子产后抑郁将孩子从天桥抛下:亲友为其求情,法院判处两年感化令 — 海峡网
- 香港17岁学生砖头袭警判1年感化令,法官劝诫行事要考虑后果 — 环球时报
- 香港少年向警察宿舍投汽油弹被判3年感化令,法官:要考虑他自身利益 — 观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