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妻

古代婚姻形态中多位正妻的现象

平妻

平妻,又称平处、对房、两头大,是指在古代婚姻形态中多位正妻的现象。[0][1]在平妻现象中,妻子之间的婚姻地位在形式上是同等的。[0]结婚的仪式亦和普通婚姻无异,婚后在家中的位置亦相同,所生的儿子都是嫡长,但在地位上有所区别。[2]中国传统婚姻形态以“一夫一妻多妾制”为主流,但平妻现象在中国古代很早就已经出现。除却皇家之外,官宦人家多妻并存不分嫡庶的例子也多载于史料之中。清朝乾隆年间的《大清律附例》认可了兼祧平妻现象,从而从法律上认可了民间习俗中的平妻现象。[0]民国时期虽然立法否定平妻现象,但是并未能彻底地实现新的婚规。[1]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才标志着平妻婚姻法律效力的正式终结。[3]

平妻,又称平处、对房、两头大,是指在古代婚姻形态中多位正妻的现象。[1][2]在平妻现象中,妻子之间的婚姻地位在形式上是同等的。[1]结婚的仪式亦和普通婚姻无异,婚后在家中的位置亦相同,所生的儿子都是嫡长,但在地位上有所区别。[3]

中国传统婚姻形态以“一夫一妻多妾制”为主流,但平妻现象在中国古代很早就已经出现。除却皇家之外,官宦人家多妻并存不分嫡庶的例子也多载于史料之中。清朝乾隆年间的《大清律附例》认可了兼tiāo平妻现象,从而从法律上认可了民间习俗中的平妻现象。[1]民国时期虽然立法否定平妻现象,但是并未能彻底地实现新的婚规。[2]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才标志着平妻婚姻法律效力的正式终结。[4]

平妻现象有不同的类型,主要是并嫡平妻、兼祧平妻、商人平妻。[1][5]平妻现象体现着中国古代礼、法、民间习惯之间的复杂互动。但体现着不同的逻辑。并嫡平妻礼的原则和法的规定在并嫡问题上屈服于“情”,而所谓情恰是民间看法与习惯的积累。兼祧平妻是礼法的冲突,民间对于兼祧的坚持以致改变了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恰恰是对礼的秩序的维护。[1]在商人平妻现象中,商人的平妻行为一直未获官方承认。[5]

礼律禁止,事实存在

中国传统婚姻形态以“一夫一妻多妾制”为主流,法律与礼制对此严加防护,但历史上“平妻”的现象却始终与一夫一妻制同时存在。[1]

西周时随着宗法制度的成熟,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宗法制的核心内容被固定下来,维护着礼的秩序。严格的嫡庶之分要求严格区分妻妾身份,婚姻制度定位在今人归纳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妻所生为嫡子,妾yìng所生则为庶出,只有嫡长子才可继承宗祧。封建时期的历代法律都是严格维护嫡庶之分。[1]

但一夫一妻并非唯一。北周天元皇帝曾“五后并立”,此后历朝“多后并立”的例子层出不穷。“二妻并嫡”的现象,在东汉末年已经出现。除却皇家之外,官宦人家多妻并存不分嫡庶的例子也多载于史料之中。最典型的一例便是晋朝贾充有“左右夫人”的故事:贾充的原配夫人李氏,品德淑美,生有两个女儿。因受父亲李丰牵连,被流放到边远地区,后来晋武帝司马炎即帝位,大赦天下,李氏才得以回来,但这时候贾充已经娶了郭配的女儿郭氏,由于李氏的女儿是司马炎同母胞弟齐王司马攸的王妃,所以武帝特别准许贾充把两个妻子都留下,分别为左夫人和右夫人。[1]

唐朝也盛行并嫡现象,朝中大臣即使已有妻子,皇帝仍然还会赐给妻子,并且还会封授爵。[6]而在民间唐代户籍册及一些金石篆刻中皆有一家二妻、三妻的明确记载。[1]敦煌出土唐天宝年间的户籍册中,可以发现许多二妻、三妻之家。在此后诸多金石雕刻和文学作品中也多有一夫多妻的记载。[1][7]

民间习俗,法律认可

清朝早期的《大清律例》也沿袭前例规定严历处罚“妻妾失序”,律例贯彻了一夫一妻的原则。然而民间对于兼祧中的两妻现象并不以为奇,且没有区分两个妻子的地位,皆认为是正妻。官府对于兼祧双娶现象也并不着力纠正,基本处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状态。乾隆四十年制定的《大清律附例》,认可了兼祧平妻现象,对于兼祧中的双娶行为已经不按照重婚处理了。对于后娶之妻的地位,刑部在案件的处理中出现了对于平妻地位认可的事例。[1]法律对此也采取所谓民不举,官不纠的态度。[8]

民国否定,延续存在

民国初期对于兼祧制度之下的“两妻”现象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否定。民国成立以后,习俗仍有‘开门立户’之事,即一人借兼祧为名,可娶多女,称曰‘平妻’或‘平处’,亦即所谓“两头大”。然在法律上则以有妻更娶,既干禁例,兼祧并娶亦显违科条,故兼祧后娶之妻,仍视之为妾。但不依此法的判例却层出不穷,民初《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对此多有记载。民初的立法依然在实践中几成虚文。[1]社会上仍然存在纳妾、兼祧并娶等旧式婚姻形态,在《申报》《世界日报》等报纸征婚广告中都不乏这类的征求。这类征婚广告反映的并不仅仅是一段特殊婚姻关系的征求,从中也可看到当时婚姻形态的过渡与社会认同。民国时期的婚已非对旧式婚姻观念的认知,但也未能彻底地实现新的婚规。新式结合与旧式固存之风并存,体现出一种新旧融合的过渡状态与婚姻实践。[2]

正式终结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表明了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上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标志着“兼祧”婚姻的法律效力正式终结。[4]

在港澳地区,香港自1971年10月7日起施行《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废除旧式婚姻中的纳妾等婚姻形式,建立了统一适用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随后,澳门也废除了一夫多妻制,至此“兼祧”制度彻底消亡。[5]

何东家族
何东家族

相关法律规定

朝代律例解答具体内容
法经夫有一妻二妾,其刑guó;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1]
《九章律》应有“乱妻妾位”加以处罚的规定,《汉书》载例:孔乡侯傅晏,元寿二年坐乱妻妾位免,徙合浦[1]
唐律疏议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1]
宋刑统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1]
《通制条格》有妻更娶者,虽会赦犹离之。蒙古人不在此限。至元十年,户部议得:有妻更娶,自愿者,听改为妾。今后若有求娶妾者,许令明立婚书[1]
大明律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1]
大清律例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1]
《大清律附例》乾隆四十年:如可嗣之人系独子,……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情相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1]
嘉庆十三年定例凡嫁娶违律,应行离异者,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若止同姓及尊卑、良贱为婚,或居丧嫁娶,或有妻更娶,或将妻嫁卖,娶者果不知情,实系明媒正娶者,虽律应离异,有犯,仍按服制定拟[1]
虽亦律应离异,然既系明媒正娶,婚姻之礼已成,夫妇之分已定,自未便因违例婚娶之轻罪而置夫妇名分于不论。倘有与亲属相犯,即应照已定名分,各按服制定拟[1]
嘉庆十九年礼部“余万全丁忧案”将后娶之妻比照妾论,“至承祧两房之人,愚民多误以为两房所娶皆属嫡妻,故将女许配,议礼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毋庸断令离异,有犯应以妾论,情法俱得平”[1]
《刑案汇览续编》刑部的主张已与礼部和其自身之前的主张相悖,皆以兼祧后娶之妻为正妻[1]
民国《继承法》1930年12月22日,南京国民政府中央政治会议公布的《继承法》体现“遗产继承不以宗祧继承为前提”原则,标志着宗法社会中的宗祧继承制度从法律上被废除[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4]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解答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解答称,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采取“不告不理”。1953年3月19日又解释道,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取决于女方(妻、妾)的意见诉求[4]
1953年3月24日再次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解释说,对于在解放前已形成的一夫多妻,若妻子在《婚姻法》颁布后未提出离婚,其婚姻关系应予以维系,不能强迫丈夫离大或离小;若女方要求离婚,应立即批准以保障其离婚权利;若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则应让其保持婚姻关系[4]

并嫡平妻

所谓“并嫡”,或者“二妻并嫡”,就是一个男子娶两个正妻的现象,二妻无嫡庶之分。这一现象混淆嫡庶之分,是对封建礼制的极大背叛,是一种特殊的家庭结构。这种现象集中出现的时段,多为历史上的战乱时期,百姓流离失所,家庭分崩离析,男性再娶妻子之后又与原配妻子重聚,形成了一个家庭之中有两位明媒正娶,且地位无高下之分的两位平妻的特殊现象。除战乱这一主要原因之外,皇帝赐婚也是导致并嫡现象出现的另一原因。[1]

兼祧平妻

兼祧也被称为“一子继两房”,指宗法制度下一个男子兼做两房的继承人。兼祧并娶即两家各为男子娶妻子,繁衍子孙,以继承两家宗嗣,这是民间典型的多妻现象。[2]乾隆四十年定例使兼祧由民间习俗转化为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出现了一个男子在不同的“房”中同时拥有两位正妻的现象。[1]一子兼祧两房者,得娶两妻,虽法律有重婚之禁,而相沿既久,民间并 不以为犯法。[9]

商人平妻

在民间,最初商人称在外经商时所取妻子为“平妻”,平妻法律地位仅止于妾,但此种风气兴盛之时平妻、外室与商人原配之妻从嫁娶礼仪到吃穿用度几乎没有差别。[1]著名的晋商、徽商、浙商、苏商,经营之点遍及全国,许多人经年坚守异乡不回家。这无疑带来许多生活的不便,这就为平妻的出现提供了滋生的土壤。[5]

地位

平妻的妻子婚姻地位在形式上是同等的。清道光年间关于正妻与平妻的地位有“对房”“两头大”的说 法,其身份地位差异之微小可见一斑。[1]成立这样的婚姻方式,大都是原配妻子无所出,继娶的又不愿作妾,于是在原配的妻同意下,再娶一个妻子。结婚的仪式亦和普通婚姻无异,婚后在家中的位置亦相同,不过后娶的对原配妻须加以尊敬,此外亲戚来往也和正妻一样。[10]与妾不同的是,平妻无须向元配行妾礼,但实际上地位仍然不及元配,平妻仍然要称元配为大姊。[3]

吴语中的两头大是指不与正妻同住一处的妾,并非正妻;兼祧平妻,可看作是分属于不同宗祧的两房人家,不属于一家人。嫡子也作“适子”,指正妻所生的儿子。如果是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则称为嫡长子。“平妻”所生的儿子,也称为“嫡子”,因此有时会产生两位或两位以上的嫡子。在这种情况下,平妻所生的长子无论年长与否,其地位仍次于嫡妻所生的嫡长子,并非完全对等。[3]

如果正妻去世或者离婚,续娶的正妻叫作继室或者填房,继室生的儿子也叫嫡子,但是元配所生嫡子优先于继室所生嫡子,上一任正妻所生嫡子优先于下一任正妻所生嫡子。同一个母亲所生的儿子的地位,按照他出生时母亲的身份高低来决定。如果妾侍生了儿子,然后被扶正成为正妻,又生了儿子,那么她成为正妻之后所生的儿子要优先于她做妻侍的时候所生的儿子。[3]

现象解释

中国古代的“礼”是如何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维护着一夫一妻制。[11][1]在平妻现象中可以看到礼、法、民间习惯之间的复杂互动。礼、法、民间习惯的关系也不能用简单的线性规律来归纳。并嫡和兼祧中的平妻现象实际遵循着截然不同的逻辑,也代表着路径截然不同的礼、法、民间习惯之间的互动关系。[1]

在并嫡的平妻现象中:礼的原则和法的规定在并嫡问题上屈服于“情”,而所谓情恰是民间看法与习惯的积累。尽管礼教正统的力量十分强大,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明白无误,司法实践却最终导向了以情理为立场的民间习惯。并嫡现象一直为原则与制度命令禁止着,却也在社会生活中“理所当然”地延续着。[1]

在兼祧平妻现象中:封建宗法制度下,民间早有一个男子同时继承两家宗祧的习俗。兼祧中后娶之妻为妾的法律之所以长期缺位,出现后又难以推行,其根本原因在于兼祧制度本 身与禁止双娶、禁止重婚的制度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兼祧制度本源于民间习惯,在民间思维 中虽两房丈夫为同一人,但是在观念上他却是毫不相干的“两个人”,娶 两妻的行为便是“两人”所为,与禁止重婚的律文并不矛盾,但法律上的拟制与事实上的重婚终究 无法截然分开。但民间对于兼祧的坚持,以致改变了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恰恰是对礼的秩序的维护。[1]

在商人平妻现象中:由于传统观念上的重农抑商,商人的平妻行为一直未获官方承认。[5]

相关轶事

从古代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彝族也是存在一夫多妻现象,即“平妻”,但一夫多妻制”极少,只有少数土司、贵族及绅士纳妾,必以无子女及女性不能生育为条件,贵族则否。凉山奴隶主、富人和个别曲诺,一个男子可娶两三个、多达七八个妻子,诸妻自立门户,甚至分散在各个村。每个妻子带领子女组成一个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生活单位。各妻以年龄大小互称姊妹。丈夫轮流到各个妻子处居住。这种婚姻在我国珞巴族傈族、满族和维吾尔族地区均有过。[12]

参考资料 12

  1. 参考 1
  2. 参考 2
  3. 参考 3
  4. 参考 4
  5. 参考 5
  6. 参考 6
  7. 参考 7
  8. 参考 8
  9. 参考 9
  10. 参考 10
  11. 【人民法院报】李显冬教授:中国古代的“礼” — 中国政法大学 新闻网
  12. 参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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