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学会

1979年成立的学术团体

安徽省法学会

安徽省法学会(英文名:ANHUI LAW SOCIETY),是中共安徽省委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安徽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由安徽省委政法委管理,[0]现任会长为张韵声。[1]2009年,安徽省法学会实现了“三统一”。2023年12月20日,安徽省法学会召开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省法学会理事会和领导机构。2024年8月16日,安徽省法学会召开八届二次理事会议。2025年5月30日,安徽省法学会召开八届三次理事会议,增补和改选了部分常务理事、理事。[0]

安徽省法学会(英文名:ANHUI LAW SOCIETY),是中共安徽省委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安徽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由安徽省委政法委管理,[1]现任会长为张韵声。[2][注1]

2009年,安徽省法学会实现了“三统一”。2023年12月20日,安徽省法学会召开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省法学会理事会和领导机构。2024年8月16日,安徽省法学会召开八届二次理事会议。2025年5月30日,安徽省法学会召开八届三次理事会议,增补和改选了部分常务理事、理事。[1]

安徽省法学会有个人会员19568名,团体会员88个,分布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公检法司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员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理事会是法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安徽省法学会机关内设会员工作部、宣传联络部和办公室3个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学会日常工作。安徽省法学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学研究活动;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法律专题调研,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建议;参与法律法规的起草、论证和修改;参与法制宣传;编辑出版法学书刊;开展国内外法学交流;培养法学法律人才等。[1]

历史沿革

1979年,安徽省法学会成立,其宗旨是“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1]

2009年,根据中政委18号文件和新的《中国法学会章程》要求,安徽省法学会实现了“三统一”,即:统一适用《中国法学会章程》,统一为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安徽省法学会会员统一为中国法学会会员。[1]

2023年12月20日,安徽省法学会召开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省法学会理事会和领导机构。2024年8月16日,安徽省法学会召开八届二次理事会议,改选了安徽省法学会第八届理事会会长,增补和改选了部分常务理事、理事,聘任了安徽省法学会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1]

2025年5月30日,安徽省法学会召开八届三次理事会议,选举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韵声任第八届理事会会长,增补和改选了部分常务理事、理事。[1]

组织架构

安徽省法学会现有个人会员19568名,团体会员88个,分布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公检法司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员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理事会是法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常务理事。现有16个省辖市、104个县(市、区)法学会和宪法学、立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监狱法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婚姻家庭法学、行政法学、卫生法学、法学教育、环境资源法学、港澳台法律、建筑与房地产法学、知识产权法、法治安徽建设、案例法学、律师法学、数字法学等23个研究会。省法学会机关内设会员工作部、宣传联络部和办公室3个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学会日常工作。[1]

职能机构

安徽省法学会内设三个职能机构:[3]

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学会的秘书工作、行政工作及机关事务。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文件起草、情况综合、会议的组织和安排;负责学会机关的规章制度建设;负责财务和车辆管理;负责上下左右联络及来信来访工作。[3]

会员工作部

会员工作部负责会员的发展和分类管理;负责组织和推动会员进行法学研究,制定年度重点选题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各学科研究会和地市法学研究机构的联系,组织、配合和协调学术研究活动;组织参与法律、法规的起草、咨询、论证工作;负责法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工作。[3]

宣传联络部

宣传联络部负责法制宣传的计划、组织和实施;负责学会讲师团的组织建设和管理,举办学术报告会、宣讲会、座谈会,组织实施对学会会员的法律培训,参与全国及国外法律培训工作。收集会员的优秀研究成果,整理、出版优秀论文书刊及立法司法建议,为社会和领导决策服务。[3]

直属研究会

研究会简介
安徽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98年12月。研究会主要职责是: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热点问题研究,参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立法咨询、论证,繁荣中国劳动保障法学研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中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安徽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96年4月19日。研究会宗旨是:研究行政法学理论,总结依法行政经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行政法治建设
安徽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前身为婚姻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91年8月21日。研究会宗旨是:团结全省的婚姻法学工作者和婚姻法律实务工作者深入进行婚姻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推出最新研究成果,推动安徽省婚姻家庭法学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
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于2012年8月。研究会职责是:团结带领环境资源法学法律工作者,加强新时代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与交流,促进全省环境资源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
安徽省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前身为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3月7日。研究会主要职责是:整合全省青少年法律研究力量,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律研究,突出理论创新,加强学术交流,促进成果转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安徽省青少年法律研究水平
安徽省法学会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会成立于2006年8月4日。研究会主要职责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研究,普及食品药品安全法律知识,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提供理论支持
安徽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于2003年12月7日。研究会主要职责是: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法学工作者,开展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法学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安徽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99年2月7日。研究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卫生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密切联系本省卫生工作实际,研讨有地方特色的卫生法制理论与实践问题,加快全省卫生法制建设,促进卫生改革和事业发展
安徽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3月7日。研究会主要职责是:整合全省诉讼法学研究力量,组织全省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深入开展诉讼法学研究,加强学术交流,促进成果转化,突出理论创新和解决实务问题,推动安徽省诉讼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安徽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3月7日。研究会主要职责是:团结和组织省内从事刑法理论研究与实务活动的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围绕刑法学领域的前沿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进一步推动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安徽省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前身为省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3月。研究会主要职责是:围绕监狱法制建设工作实际,积极推进监狱法学理论研究,为推进监狱法学科建设、深化监狱理论研究、推动全省监狱工作发展服务
安徽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前身为省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3月7日。研究会主要职责是:推进民商法理论研究,加强民商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民商事立法和民商司法实践服务
安徽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前身为省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3月7日。研究会主要职责是:组织经济法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者进行学术探索和交流,共同推进经济法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组织理论工作者深入实践开展调研,研究和解决新问题,推动理论与实践发展;开展经济法学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参与经济立法的研究和经济法律、法规的修改、论证工作;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经济法制建设建议;接受政府和社会委托,组织专项调查和专题研究;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法制宣传
安徽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3月7日。研究会主要职责是:开展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交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为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提供理论支持
安徽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前身为省法学会法制史学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3月7日。研究会主要职责是:对法史学领域若干重大理论课题和最新前沿问题开展研讨,组织学术交流,对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与重大现象从法史学角度进行解读和剖析,不断推动中外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研究工作的繁荣与发展
安徽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3月7日。成立以来,研究会立足于安徽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适时组织研讨和调研,积极参加全国法理学领域的交流,为安徽省法理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
安徽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成立于2006年8月4日。研究会的宗旨是:加强国家和地方立法理论的研究与探索,总结各方面立法经验,及时交流学术成果,准确把握立法动态,不断提升立法研究水平,进一步推动中国和安徽省的立法工作
安徽省法学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学研究会成立于2016年1月23日。研究会的宗旨是:通过整合立法、行政、司法、媒体和社会各界力量资源,对建筑与房地产行业中出现的实务问题,进行学术研究和专题研讨,以期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促进安徽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国际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98年12月。研究会主要职责是:加强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探索与研究,为完善中国涉外经贸法律和国际法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港澳台法律研究会成立于2015年6月26日。研究会旨在通过对港澳台地区的法律研究,加强与港澳台地区间的经济行政管制、投资与融资、货物与服务贸易、争议处理机制等法律问题的探究,进一步推动安徽省与港澳台地区建立全方位和深层次的法律合作,努力开创安徽省与港澳台三地法学界、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的新局面,为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作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成立于2022年7月。研究会宗旨是:汇聚安徽省知识产权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力量,开展知识产权法有关课题研究,促进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为中省乃至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安徽省法治安徽建设研究会成立于2023年10月19日。研究会主要职责是:以法治建设理论与实务问题为导向,开展法治建设学术研究,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综合施策、靶向发力,持续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建设工作交流,培养法治建设专业人才,为安徽省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安徽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成立于2024年4月28日。研究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全省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通过举行年会、专题研讨会、长三角案例研讨会等形式,深入系统研究司法案例,实现司法案例对于完善立法、指导司法实践、促进法学教育、发展法学理论等的重大作用

参考资料:[4]

领导班子

姓名职务
张韵声安徽省法学会会长
董桂文安徽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黄世斌安徽省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王佩刚王章来刘立兵张国安、陈则权、程雁雷、鲁建武、潘法律安徽省法学会副会长
谢诚勇安徽省法学会党组成员

参考资料:[2]

姓名职务
徐立全安徽省法学会会长
朱勇安徽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路平安徽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

参考资料:[5]

性质职能

安徽省法学会是中共安徽省委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安徽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安徽省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由省委政法委管理。[1]

安徽省法学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学研究活动;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法律专题调研,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建议;参与法律法规的起草、论证和修改;参与法制宣传;编辑出版法学书刊;开展国内外法学交流;培养法学法律人才等。[1]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6]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积极贡献。[6]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政治建会、从严治会,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全面推进各级法学会及所属研究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法学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6]

第四条: 法学会按照自身特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6]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6]

第六条: 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6]

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职能作用,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不断把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向深入。[6]

第七条: 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6]

第八条: 加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研究,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开展调研,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6]

第九条: 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参与立法、执法、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等评估工作。[6]

第十条: 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和法学专家咨询作用,助力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6]

第十一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6]

第十二条: 参与涉外法治建设,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法学法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法治服务;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实务和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6]

第十三条: 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法学会报刊、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6]

第十四条: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参与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学教材建设,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6]

第十五条: 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思想库和智库的积极作用。[6]

第十六条: 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加强对法学社会团体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6]

第十七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设“法学法律工作者之家”。[6]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6]

凡赞成本章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抵制错误言论观点,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或网上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特殊情况者,由中国法学会直接批准。[6]

凡赞成本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不得重复申请。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个人会员。[6]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提交书面或网上申请,所在地法学会应当准予退会。[6]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撤销其会员资格。[6]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

2.向法学会提出意见和建议;[6]

3.参加法学会及相关法学社会团体组织的学术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和学习培训等活动;[6]

4.利用法学会的报刊、图书和新媒体等,获得法学会相关的资料;[6]

5.享有法学会提供的其他服务;[6]

6.对法学会工作进行监督。[6]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法学会决议;[6]

2.参加法学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和支持法学会工作;[6]

3.承担法学会委托的工作;[6]

4.提供研究成果;[6]

5.按期缴纳会费。[6]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1.参与法学会重大事项的讨论;[6]

2.向法学会提出意见和建议;[6]

3.参加法学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6]

4.利用法学会的报刊、图书和新媒体等,获得法学会相关的资料;[6]

5.享有法学会提供的其他服务;[6]

6.对法学会工作进行监督。[6]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法学会决议;[6]

2.参加法学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和支持法学会工作;[6]

3.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法学会委托的工作;[6]

4.向所在地法学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6]

5.按期缴纳会费;[6]

6.接受法学会指导和监督。[6]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二十二条: 法学会的全国组织是中国法学会[6]

第二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6]

(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6]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须完成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推荐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法学社会团体和其他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6]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6]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6]

2.修改本章程;[6]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6]

4.选举理事;[6]

5.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6]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

(一)中国法学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6]

(二)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6]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6]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6]

4.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6]

5.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6]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一)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临时召开。[6]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6]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6]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6]

2.推举常务副会长;[6]

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6]

4.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6]

5.聘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6]

(三)常务理事变更

省级法学会会长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为职务行为,届中因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通过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进行替补,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6]

第二十六条: 中国法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应认真履职。理事、常务理事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6]

第二十七条: 中国法学会会长、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6]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6]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听取本会重要工作的报告,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决定增补、变更、免去或撤销常务理事、副会长,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6]

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重要工作。[6]

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6]

地方法学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6]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机构,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6]

第二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6]

第三十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政治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为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6]

第三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6]

(一)对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规划、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6]

(二)参与组织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期中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6]

(三)参与组织评选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6]

(四)对设立全国性法学社团进行论证或评议;[6]

(五)对中国法学会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6]

(六)参与中国法学会重大法学研究、咨询事项的协调工作;[6]

(七)承担中国法学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6]

(八)承担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6]

第三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在中国法学会机关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6]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自治州)、县(市、区)设立法学会。[6]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法学会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地方各级法学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设立党组。[6]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本级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6]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6]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理事会的工作报告;[6]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法学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6]

(三)选举本级理事会理事。[6]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会议选举本级理事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级法学会的有关重大事项,增免个别理事。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一般一至两年举行一次。[6]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6]

会长主持本级法学会的工作,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6]

第三十七条: 省级法学会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地市级法学会可设立学术指导与咨询机构。[6]

第三十八条: 在个人会员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6]

第七章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简称“全国性法学社团”)是由法学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6]

第四十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6]

第四十一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反对和抵制错误思潮的影响和侵蚀,按照《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各自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6]

第四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依照中央有关文件、国务院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对全国性法学社团在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方面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6]

全国性法学社团换届、修改章程、届中增补改选负责人、机构设置、重要学术活动、对外法学交流等重大事项需提前报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必要时,中国法学会可组织全国性法学社团提前换届。[6]

第四十三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6]

第四十四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6]

第四十五条: 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其他全国性社会组织,参照适用本章规定。[6]

第四十六条: 地方法学会主管的地方性法学社团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参照适用本章规定。[6]

第八章 经费

第四十七条:经费来源:[6]

(一)财政拨款;[6]

(二)会费;[6]

(三)社会捐赠;[6]

(四)其他收入。[6]

第四十八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6]

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财政拨款、会费;依法依规依约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6]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会址设在北京。[6]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为各级法学会的统一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6]

第五十一条: 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章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和地方性法学社会团体制定各自章程。[6]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6]

学会荣誉

名称第一届省直机关文明处室
team安徽省法学会
time-
名称第三届省直机关文明处室
team安徽省法学会
time2017年

参考资料:[7]

参考资料 7

  1. 安徽省法学会简介 — 安徽省法学会
  2. 卸任不到一年,张韵声再度当选安徽省法学会会长 — 澎湃新闻
  3. 内设机构 — 安徽省法学会
  4. 直属研究会 — 安徽省法学会
  5. 安徽省法学会所属研究会换届暨成立大会在合肥隆重举行 — 中国法学会
  6. 《中国法学会章程》全文 — 安徽省法学会
  7. 安徽省法学会荣获第三届省直机关文明处室荣誉称号 — 中国法学会

注释

  1. 截至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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