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局级副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而设置的一个公务员级别。
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主要职务有
国务院部委下属各司的副职干部(某部委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厅(局)的副职干部(某省副厅长)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的正职干部副省级城市下属各区政府的正职干部各设区的地级市的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干部(某地级市的副市长),副巡视员。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干部和正厅级企业的副职领导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副职(副主席、副主委、常委)
对应关系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1]
参考资料 1
-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 国家公务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