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费(Medical Insurance Premiums)是由职工、单位和国家三方,按一定的缴费比例共同出资形成的为满足职工患病医疗需要而征集的费用。[1]医疗保险费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两种,居民按照自身需求进行缴费,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1][2]
医疗保险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代表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3]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3]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中国正式开始迈入社会医疗保障制度。[4]200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作出进一步规定。[5]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针对一些治疗费用较高的重大疾病,对患病的群体提供费用补偿。 [6]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7]截止到2022年,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了医疗保险全覆盖。[8]
医疗保险费在增强了人们抵御健康风险能力的同时,通过减少居民的医疗储备资金,增加居民的享受发展型消费,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也使流动人口的城市归属感增强,提高了其就业稳定性。[9][10]但与此同时,中国的医疗保险费仍然存在着缴费基数统计口径不完善,不同区域缴费比例存在差异等等问题需要解决。[11]
发展历程
医疗保险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了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并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1922年,日本通过了《健康保险法案》。1924年,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到南美洲的智利、秘鲁等国。亚洲的一些国家在二战后也开始探索医疗保险制度。[3]
1997年,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就在部分城市着手探索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与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12]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标志着中国开始迈入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明确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2]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医疗补助的范围、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得以确立。[13]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开始在一些地区设立试点,切实解决部分群体的保障缺失问题。[14]
2007年,中国确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非就业人口纳入医疗保障体系。[15]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加大了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13]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旨在对基本医保进行补充,针对一些治疗费用较高的重大疾病,对患病的群体提供费用补偿。[6]
2020年2月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16]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待遇。[7]截止到2022年,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了医疗保险全覆盖。[8]
定义
医疗保险费是由职工、单位和国家按一定的缴费比例三方共同出资而形成的为满足职工患病医疗需要而征集的费用。[1]
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指按法定或约定方式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费率或额度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缴纳的费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前提。[17]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指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而收取的费用。[1]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补充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2]
基本医疗保险费
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分为以职工身份参保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其中,通过职工身份参保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4]同时,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具体缴费比例和费率由经济发展状况和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前,用人单位缴费率全国平均为7.43%,最低的为3%,较高的如上海、北京分别达到10%和9%;个人缴费全国平均为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参保后,应当依法缴费。[18]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正常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含退休职工)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7:3的比例同时负担。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规定需要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19]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必须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即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费用支付总额,只能小于等于社会医疗保险筹资的总额。[20]
权利与义务一致
参保者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为其支付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与自身所享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同样,在医疗保险费用偿付上,在兼顾公平的同时也要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基本一致性,这也就是说付出的越多意味着得到的回报也就越多,缴费越多,所享有的偿付数额也就越大。[20]
依法偿付
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偿付必须按照社会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且一般限于参保者就诊时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不在社会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以内的医疗费用,保险机构不应予以偿付。[20]
有限偿付
为了保证社会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维持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提高参保者的费用意识,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偿付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参保者实际发生或支付的医疗费用。[20]
中国医疗保险费支付方式
| - | 具体内容 | 优点 | 缺点 |
|---|---|---|---|
| 按项目付费制 | 指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事先制定好不同服务项目的单价,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种类及数量、给付医疗费用 | 该种支付方式有利于调动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医疗技术的发展进步;有利于患者选择更加多样性的医疗服务、患者自主权利大;同时收费方式简单、易于操作 | 医生或医院可能为了收取更高的医疗费用,诱导病人进行不必要的医疗项目,导致过度医疗、重复检查、医疗资源的浪费、医疗费用上涨;账单审核在事后、工作量大 |
| 总额预付制 | 是指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院的等级、规模、类型、病人数量等因素,和医院约定一定时间(通常为1年)的总医疗费用,实行费用封顶,超出部分医院自理,结余部分医院留用的方式 | 可以激励医院和医生主动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 可能使服务质量下降;在预算紧张的时候,可能出现推诿病人、更倾向收治轻病患者的可能;对于医疗技术的进步缺少帮助 |
| 按人头付费制 | 按人头付费指事先制定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每一位患者收取定额的方式。通常用于门诊收费 | 按人头付费操作便利、核算简单。控费效果较好 | 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下降,可能会减少必要的医疗服务项目、出现推诿病人的情况 |
| 按床日付费制 | 这种方式是事先制定好每一天住院的收费标准,根据每位患者的住院天数进行收费的方式,常用于精神病及慢性病的治疗收费 | 在这种模式下,医疗服务机构会主动降低自己的住院成本。支付方式简单,便于核算 | 可能会出现医疗机构及医生加长患者住院天数;倾向于收治轻病患者、推诿重病患者的情况 |
| 按病种付费制 | 又称为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制。按疾病的诊断进行分组,每组再依据疾病的轻重及是否伴有并发症等进行分级,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 | 按病种付费能够促进医生及医疗机构主动控费,缩短患者住院时间,规范诊疗行为 | 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分类及标准制定难度高、对制定者专业要求高;定价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可能出现夸大病情、诱导住院等行为 |
(以上资料来源于:[21])
人口老龄化
相关调查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末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54亿,占总人口比例18.1%,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76亿人,占总人口比例12.6%。预测中国将在2022年左右,由老龄化社会进入老龄社会,届时65岁及以上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4%以上。这些数据反映了中国综合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需要不断优化社会服务。但事实上因为中国老龄化现象比较严重,医疗救治需求不断提升。而老年人为了能够看得起病会积极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相应的中国医疗保险费用将会受老龄化影响而不断攀升。[22][23]
国民患病率
随着中国经济不断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最直接的反映就是人们日常生活饮食水平有极大程度上的改善,食物种类多样,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爱的食物,而大多数居民倾向于高热量、高脂肪、高油炸食品,或者为了方便而食用即食食品,饮食习惯较差,容易给身体健康带来威胁,与此同时由于工作压力或是对于手机的迷恋,导致人们的作息时间不正常,这就容易产生各类疾病,如脂肪肝、高血压、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又因这些疾病均属于慢性疾病,具有疗效差,病程长的特点,这就意味着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较高,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也大幅攀升。[22][24]
医疗费用
在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物价也正在逐渐提高,这或多或少给医疗服务带来一定影响,使得医院门诊费用有所增加,加之医疗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需要依靠昂贵的医疗机械的支持,相应的患者看病就医费用自然有所提高,这势必会加剧患者治疗费用。患者按照报销比例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项目,这也间接地增加了中国医疗保险费用。[22]
缴费比例
英国医疗保险英国实行的是由卫生和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国民卫生保健式的医疗保险。即有工作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缴纳工资收入的0.75%的医疗保险费,企业主缴纳工资收人的0.6%,独立劳动者缴纳纯收入的1.35%,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税收弥补。凡缴了医疗保险金的劳动者,包括直接供养亲属,不论在哪个医疗机构(包括私人医生)就医,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医疗待遇。但每张药品处方需另缴2磅费用,镶牙要缴17磅,超过部分可得40%的补助,但是医疗费不超过115磅为限。[25]
支付方式
| 支付方式 | 具体内容 | 优缺点 |
|---|---|---|
| 总额预付制 | 区域卫生局向初级医疗信托支付一笔固定费用,盈利部分归初级医疗信托所有,亏损由其自负,并以片区医疗服务质量作为具体考量标准 | 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成本意识,自觉控制医疗费用。缺点在于医疗机构收入与服务量关联度减少,会削弱医疗机构参与竞争的动力并产生医疗不足的风险 |
| 按病种付费 | 支付方按预先商定的每个疾病(或疾病组)的付费标准向医疗服务提供方付费,而不再考虑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数量 |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成本意识,削弱其过度服务动机;同时促进医疗机构基于“成本-健康产出”的权衡,开发临床路径,有助于医疗行为的规范化。缺点在于医疗机构为了节约成本可能导致治疗不足、拒绝重病人、尽量把疾病诊断上靠到具有较高付费标准的病种组、分解住院,或提供一些报销范围外的服务,把成本转嫁给患者 |
| 按人头支付 | 全科医生可以自主地与片区内所有居民签约,根据签约患病率、死亡率、新签约人数、解约人数、年龄性别比例等因素确定人均费用,按照签约总人数付费 | 优点在于促使医疗机构注重预防保健,避免服务人群日后昂贵的治疗;同时,基金的支出容易预见,减少基金风险。缺点在于易发生治疗不足的风险,或出现风险选择的可能,即选择患病风险低的人群签约;医疗机构有较大的空间来诱导患者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外服务,从而把费用转嫁给患者 |
(以上资料来源于:[26])
发展历程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实行的是福利国家型医疗保险模式。英国早期的医疗保险 ,产生于1911年制定的国民保险法。初始 仅为产业工人提供有限的通科医师和药品服务。1926年,医疗保险范围扩大到其它阶层及投保人的家属。1941年,英国开始进行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1948年颁布了《国家卫生服务法》,1964年颁布了《国家卫生保健法》,规定凡英国公民,无论其财产多少,患者只需交付挂号费,均可得到公立医院的医疗照顾。[27]
缴费比例
德国公共医疗保险的费用占居民总收入的 15.4% - 16.5%(平均 16.2%),具体比例取决于居民实际选择投保的公共健康保险基金。其中,国家缴款率为 14,6%,每个公共健康保险基金都可以增加高达1.9% 的额外缴款率支付,平均额外缴费率为1.6%。对德国不同人群缴费统计可知,员工医疗保险费用约为300 – 400 欧元,自雇人士或自由职业者约600 – 800欧元,无法通过父母免费投保的学生大约 80 – 150 欧元。[28]
支付方式
| 模式 | 具体内容 | 优缺点 |
|---|---|---|
| 按风险程度支付保险费用模式 | 医疗保险费用与预期风险相符合,事前不存在再分配效应 | 少年儿童和不工作的配偶必须支付符合自己风险的保险费用,所以不存在一个对于拥有少年儿童和不工作配偶家庭的再分配方面的优惠政策 |
| 按人头支付保险费用模式 | 每一个被保险人无论其健康风险存在多大的差异都要支付绝对相等的保险费用 | 在性质上这是一种“风险互助”,即健康者对患病者的互助效应。但这种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拥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其再分配效应都非常弱 |
| 按收入水平支付保险费用模式 | 保险费用不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而是与其收入水平挂钩 | 产生了广泛的再分配效应,从没有孩子的家庭到有孩子的家庭、从有工作的被保险人到不工作的配偶一方的再分配效应 |
(以上资料来源于:[29])
发展历程
德国在1880年开始建立医疗保险。1881年,德国颁布了《工人伤残、疾病、养老社会保险纲要》,1883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等,在世界各国中第一个建立起了健康保险制度。[30]1991年开始德国允许社会医疗保险公司向市场开放,扩大被保险人群范围;1993年开始控制医生数量、提高个人费用承担比例;1994年推出了一种新的社会护理保险,一方面减轻了医疗保险费用的负担,另一方面为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开辟了途径;1996年开始被保险者可以有权自由选择医疗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对医院的偿付开始引入“病历包干”付费制度。[31]
缴费比例
公民医疗保险费80%由雇主承担,雇员自己付20%。实际平均保险费每人每年约1800美元,一个家庭约需4200美元。[32]
支付方式
| 支付方式 | 具体内容 | 优缺点 |
|---|---|---|
| 按绩效支付 | 是指根据卫生服务提供方对患者医疗服务质量改进的表现,向其提供经济奖励或惩罚的过程 | 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服务,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服务质量 |
| 捆绑支付 | 又称为打包支付或基于治疗事件的支付,是指支付方通过测算,预先确定一整套医疗服 务(预防、治疗、康复)的总支出(目标价)来支付医疗费 用,医疗服务提供方分担目标价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 造成的任何损失或结余 | 激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 高医疗服务的协调性和效率,同时以更低的成本改善医 疗服务质量和结果 |
(以上资料来源于:[33])
发展历程
1945年民主党人杜鲁门上台执政后极力推崇强制的全民健康保险,但由于战后商业医保的繁荣以及以美国医学会为首的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而失败。1953年,共和党人艾森豪威尔就任总统后,反对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坚持采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雇主为雇员提供商业医疗保险。1965年,民主党人约翰逊签署了服务老年及残障人士的《医疗保险法案》与服务贫困人群的《医疗补助法案》,极大地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可获得性,同时也标志着美国公立医保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34]
20世纪70年代,美国医疗市场领域即为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这一时期的美国政府将医保改革聚焦于医保控费上。1972年尼克松政府修正了《社会保障法》,加大了对老年残障的医疗救助力度;1973年尼克松政府颁布了《健康维护组织章程》,这使得以商业保险为核心、以医保控费为目的的管理式医疗模式再次成为热点。1981年里根上台,全美医疗费用支出已高达2936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额的9.2%,创1960年以来历史新高。1982年里根政府通过了《赤字削减法》,并在1984年开始实施基于诊断相关分组的前瞻性医疗费用支付体系。[34]
1993年克林顿上台后,提出“有管理的竞争”的医保改革方案,既要求扩大政府权力与医保覆盖面,又要求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与控制卫生支出。2003年,小布什签署了《医疗保险现代化法》,该法案旨在向全民征税以构建个人医疗储蓄账户。2021年1月,民主党人拜登重新签署了《平价医疗法案》并主张进一步投入以扩大医保覆盖面,加征药企广告税费与展开新药谈判以实现医保控费。[34]
缴费比例
日本法律规定任何在日本居住的人 (不仅是日本国民) , 都必须加入某种医疗保险。被雇佣者参加健康保险, 保险费通常是企业及职工各出一半, 职工的医疗保险费一般是从每月工资中自动扣除。在日本, 个人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根据其参加保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 同时还随物价等因素变化而经常变动。对于健康保险而言, 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分为两部分:每月发工资时交的部分 (保险料) 和发奖金时交的部分 (特别保险料) 。按规定, 保险料为标准工资 (即不包括奖金) 的82‰, 原则上是企业与个人各负担一半, 特别保险料则为奖金额的8‰, 其中企业负担5‰, 个人负担3‰。[35]
支付方式
| 支付方式 | 具体内容 | 优缺点 |
|---|---|---|
| 点数额支付 | 对诊断、体检、手术等各种医疗行为都逐项订有详细的价格,各种保险机构依此对医疗单位进行费用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医疗行为均被赋予一定的点数,通过将这些点数乘以其单价计算出诊疗报酬 | 虽然符合按患者病情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的原则,但容易导致过度医疗行为 |
| 一揽子方式 | 对各种医疗行为不再一制定价格,而是在一定范围内以一揽子方式支付。这种一揽子计算方式又可以分为总额预算制、以住院一天为单位的定额制以及以次数为单位的定额制 | 虽然有利于鼓励医疗机构降低成本,但却容易不负责任的低效治疗 |
(以上资料来源于:[36])
发展历程
日本是亚洲最早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1922年4月日本颁布了《健康保险法》,并于1927年开始实施。1934年又修改了《健康保险法》,其保险对象由雇员10人扩大到雇员5人以上的私营企业的工人。1938年日本建立了《国民健康保险法》,其保险对象进一步扩大到自营业者和农业人口。1953年《临时工健康保险法》出台,意味着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得进一步发展。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1957年日本政府再次调整《健康保险法》,实施医疗费用个人共负机制,建立起了医疗机构认定制和健康保险医生登记制。[37]
1950年代中期,日本经济基本恢复,政府重建制定了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将保险范围由农村扩大到城乡居民并于1961年在市町村全面实施。1973年,日本修订国民健康保险法,设定了个人负担医疗费的上限。1979年的石油危机对日本经济造成了巨大打击加上同时期日本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导致医疗费用给日本财政带来了较大压力,为解决问题,在1983年通过了《老年人健康和医疗服务法案》,建立了老人保健制度,1984年修改“健康保险法”,设定了个人负担,后来又不断调整提高,现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基本为30%,高龄者为10%或20%。[37]
提供居民健康保障
通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满足了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对保障国民健康预防、保健、康复等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38]
提高劳动生产率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39]
调节收入差别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39]
增大发展享受型消费
储蓄与消费构成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根据预防性储蓄理论,消费者作为风险厌恶者,其预防性储蓄的多少与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相关,即风险越大,预防性储蓄所占比例也就越多,这也就导致居民当下的消费受到抑制,而在这些不确定性中,未来的医疗花费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因而医疗保险费一方面低个体应对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时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居民未来医疗保健支出的不确定性风险,释放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增大了居民的发展享受型消费。[40]
提高流动人口的就业稳定性
流动人口在规避社会风险、承担在城生活成本需承担较大压力,未参加流入地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会将一部分收入汇至家乡以备不时之需。社会保险是居民安居乐业、规避风险的一把保护伞,医疗保险可以帮助居民提升健康水平、减少健康风险带来的支出成本。若流动人口参加医疗保险,相当于具备了一定分散疾病风险的能力,从而削弱了预防性储蓄机制,流动人口可将这部分收入用至自身人力资本投资或住房上,这将有利于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安定就业。[10]
缴费基数统计口径不完善
中国目前医疗保险费存在缴费基数统计口径不完善的问题,以下是以淮安市为例进行分析。淮安市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上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淮安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 2014年度淮安市比江苏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少19.16%,因此淮安市直执行的缴费基数下限明显偏高, 与当地的经济增长水平和工资收入增长水平不协调。同时与经济发达地区对比发现, 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缴费基数反而偏低, 企业医保缴费负担较轻。[11]
不同区域缴费比例存在差异
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在缴费比例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欠发展地区由于缴费比例较高, 缴费基数逐年上涨, 其直参保企业, 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普遍较重, 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与职工收入水平。加之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 企业经营困难, 欠缴社保费情况剧增, 导致企业与职工间关系愈发紧张, 极易引发矛盾。[11]从实际情况来讲,不管是在补偿效果方面或是筹资比例方面,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同新型农村的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增加了三者衔接的难度。[41]
欠发达地区缴费劳动力大量外流
经过数据调查, 中国每年的人口流动数量达到上亿, 近两年来更是超过2.5亿人, 其中又有一大部分是正值青壮年的劳动力人口。[42]劳动力的净流出, 导致地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下降,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数尤其是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不断增长, 这也就进一步拉大了潜在的基金赤字的缺口。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 多数情况下在外流动就业的人员最后会回到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 将在异地缴费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地, 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43][44]这就在客观上造成这部分流动就业人员把青春和活力奉献给了经济发达地区, 而年老则回到欠发达的户籍地退休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从而进一步加大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和当地企业的医疗保险缴费负担。[11]
扩大覆盖面, 体现社会公平
扩大覆盖面成为医疗保险发展的明显趋势。 2006年, 德国通过《法定医疗保险强化竞争法案》, 规定所有德国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4050欧元, 或者年收入低于48600欧元的公司雇员或者其他领域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2009年, 德国历史上首次实现了全民医疗保险。 美国2010年《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规定, 每名美国公民必须参保。此外, 个人强制购买商业保险这项关键条款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然而, 美国医疗改革却面临着建立医疗保险交换项目、弥补医生缺口等问题。 [45]
服务模式逐渐完善
参考资料 45
- 参考 1
- 参考 2
- 参考 3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中国政府网
-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 中国政府网
-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中国政府网
-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 中国政府网
- 参考 9
- 参考 10
- 参考 11
- 参考 12
- 参考 13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 中国政府网
- 参考 15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中国政府网
- 参考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 律临-百度旗下专业法律服务平台
- 参考 20
- 参考 21
- 参考 22
- 参考 23
- 参考 24
- 参考 25
- 英国的医疗支付体系及其借鉴意义
- 参考 27
- Private vs Public Health Insurance In Germany [English Guide] — all about berlin
- 参考 29
- 参考 30
- 参考 31
- 参考 32
- 参考 33
- 参考 34
- 参考 35
- 参考 36
- 参考 37
- 参考 38
- 参考 39
- 参考 40
- 参考 41
- 参考 42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参考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