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

井田制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私有制。是在井田区划形式的基础上,包括赋役制度、兵役制度以及水利渠系等一系列与土地权属及利用有关的制度体系。[0][1]井田制出现于夏商时期。夏禹在治理洪水后,带领人们整治被洪水淹毁的土地,开挖出纵横交错的沟渠,形成了分割为棋盘状的方块田,即最初的井田,而后的井田制也因此得名。[3]到西周时期,井田制趋于成熟。周王规定将除京畿以外的土地和奴隶按不同等级分给诸侯、卿、大夫和士管制。到了春秋战国,因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秦统一六国后,于公元前216年颁布实施“令黔首自实田”的命令,实行对土地私有产权的保护,井田制消亡。[1]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私有制。是在井田区划形式的基础上,包括赋役制度、兵役制度以及水利渠系等一系列与土地权属及利用有关的制度体系。[1][2]

井田制出现于夏商时期。夏禹在治理洪水后,带领人们整治被洪水淹毁的土地,开挖出纵横交错的沟渠,形成了分割为棋盘状的方块田,即最初的井田,而后的井田制也因此得名。[4]到西周时期,井田制趋于成熟。周王规定将除京[注1]以外的土地和奴隶按不同等级分给诸侯、卿、大夫和士管制。到了春秋战国,因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秦统一六国后,于公元前216年颁布实施“令黔首自实田”的命令,实行对土地私有产权的保护,井田制消亡。[2]

中国历史学家韩光辉评价,井田制在古代社会是普遍实行的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同时又是当时的土地赋税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土地实行有效管理、合理经营起了重要推动作用。[5]

社会背景

夏朝以农业为主,人们逐渐从采集、渔猎转向定居农耕,并在食物获取方面有了新的途径和一定的盈余。夏朝还出现了原始的畜牧业,人们驯服了猪、狗等动物并进行圈养。夏朝的工具主要包括石器、木器、骨器和蚌器等,总体上生产力水平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公社得以保留,劳作时公社成员需要协作互助。相对夏朝而言,商代的社会经济有了全面的发展,特别是农业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商代发展了细作农具,使农业耕作更加精细,甲骨文研究表明,商代已开始农作施肥。商代农民会事先选择适合种植的土地,进行清理和开垦,形成初始的农田。[6]

政治背景

夏商时期诸侯官员接受国家分封得到的食邑和土地并不属于私有财产。无论是天子分封还是诸侯层层分封,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不能交换、转让或买卖。诸侯官员只是国家土地的世袭使用者。天子代表国家,对国土地有予夺大权,可以通过行政命令或动用国家军事力量收回。天子掌握了整个贵族奴隶主阶级占有的全国土地,并将其分配给大大小小的奴隶主使用。这种“土地国有制”的本质实际上是一种最大的土地私有制,完全排除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和庶民。[7]

经济背景

夏商时期实行贡赋制度,即奴隶主向天子进献贡品和缴纳税赋。贡赋是奴隶主阶级在内部再分配剥削财产的方式。同时,贡赋也包括奴隶社会的庶民向奴隶主提供的劳役或实物形式的贡赋。在夏商奴隶社会,贡赋由土贡和军赋组成。土贡是指臣民向天子进献的珍贵土特产。从夏朝大禹开始,根据不同地方与中央的经济关联程度规定了“五服进贡”。周朝对诸侯邦国的贡赋进一步细分为贡、娱贡、器贡、币贡、材贡、货贡、服贡、游贡和物贡九种,称为九贡。赋原为军赋,是臣民向君主提供的士卒和车马等军用物品。据《汉书》记载,商朝和周朝都是“因井田而制军赋”,即实行田制与兵制相结合的办法。[8]

历史沿革

所谓“井田”,是指把耕田划分为多块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线,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就像一个“井”字。这种划分土地的制度,被称为“井田制”。[9]

原始起源

根据金景芳的研究,认为中国的井田制的雏形应产生于夏商时期,也就是在开始从氏族共同耕地改为分配于各个家庭并实行定期重新分配的时期。禹治水以后出现了沟洫[注2]作为井田的边界,而《礼记·郊特牲》有记载:“伊耆氏[注3]始为蜡。”蜡实际是一种农祭,所祭的有就有邮表zhuì[注4]。井田制作为古代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是由于当时生产力落后及大型灌溉水利设施需要大量人力投入,形成了集体共耕的土地公有制度,但土地为氏族公社所有。为了避免纠纷,大面积的土地被划成多个小块的等分土地,并取其中的一部分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豆腐块式的有疆界划分的井田就是井田制的雏形。直到战国时期孟子在《滕文公章句上》中正式提到井田制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10][4][11]

巩固与发展

国家产生后,土地集中在国家最高统治者掌握之下,并设置专门机构以加强管理,并有了强大的军队、警察和司法机构,以保护国家和全国土地的安全。《诗》有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就是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土地成为国有以后,由国家将一部分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耕种,将另一些土地按等级对各级官吏实行分封,其中最好的邦畿周围的是属于王的籍田。这些分封后的土地便按井田制的方法分配给每人进行耕种。国家公社出现后,家族公社瓦解,居民变成了井田制下的农奴。虞夏之交的治水运动,在治水的同时治了土地,使“水由地中行,江、淮、河、汉是也”后“人得平土而居之”,最终使中原百姓“可得而食”。在此之后,禹又根据各地的土地情况制定了农赋标准,从总量上看大约是“十一税”。[12][13]夏商周时期采用封疆食禄制度,对诸侯、大夫同等级实行土地平均分配,使“农分田而耕”。甲骨文的“疆”字,原意是土地的界画,其中也包括了份地的边界。而田字则形象反映了当时耕地被划分成方方正正的等积地块,这显然是为了分配农民的份地所需。[1][14]

夏商时期

夏商时期,阶级社会出现,井田制由土地公有制变为土地国有制。农户失去土地占有权并成为奴隶,社会进入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时代。《书·皋陶谟》记录了禹的话:“我开九条大河,使其与四海相连;挖掘田间沟渠,使其与河流相连。[注5]”“开九条大河”指的是治理水患,“挖掘田间沟渠”不仅包括治理水患,还包括治理田地。《论语·泰伯》中说:“子曰:‘禹吾无间然矣!……卑宫室而尽力于沟渠。”《孟子·滕文公上》中说:“夏后氏五十岁而贡”,与“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并列在一起,记载了禹和后稷通过治理井田,发展农业。尤其是公刘,在豳[注6]地(今甘肃宁县庙咀坪)实行彻田为粮、其军三单等政策。然而在夏朝,以太康时期“五子之乱”为代表的一系列战乱使得农业生产和井田制遭到多次破坏,其中最严重的是夏桀时的破坏。据《汤誓》载:“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这是指夏王破坏井邑制度,破坏生产。故那时人民怨声载道,都咒骂:“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1]

商承夏制继续实行井田制,是井田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商汤王继承了夏朝的先王的制度。从甲骨文中找到有关殷代把土地划分成整齐的田块的相关证据。在《殷契粹编》中的第1221片、第1222片和第1223片中出现了tōng[注7]字和田字,代表着被等分的整齐田块。《国语》也曾记载:“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chúfǒu米,不是过也”,表明征调是按定量的,亩积也自必相当固定,不容许大小参差现象的存在。《周易·井卦》中的“井,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的卦词,说明当时的田土都整顿成井井不紊的田块。在伊尹的《伊训》中,便对当时实行的井田制有全面的介绍,如“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于先王,奉嗣王只见厥祖,侯甸群后咸在,百官总己以所冢宰。”这是指商灭夏以后,恢复井田制,对百官仍按井田制实行分封。《商颂·玄鸟》亦云:“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其记载了商汤王成功建立强盛国家的历程。这些文字充分说明井田制有了明显的发展。[1][9]

西周时期

井田制于西周发展成熟。西周初期参考商王朝旧政,按井田制分公侯土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三等。周王将井田分给诸侯和贵族,既将田地作为他们的俸禄,又通过田地剥削奴隶。田地在原始社会,本是平均分配给社员耕种的单位,在西周成为国家征收租税和剥削者掠夺剩余产品、生产者承担劳动份额的计量单位。井田制的日益完备,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1][15][16]

首先,实行井田制的地区和范围扩大了,包括黄河流域地区、西北渭水流域、华北平原、中原地区、山东半岛;长江流域的江汉平原江淮地区以及江南的五湖地区。其次,耦耕、耦nòu的耕作方法被固定。第三,分封分内服与外服,其结构细致、严密、具体。第四,给民受田的制度也更严格和完备了,当时给民受田除了要考虑这种情况,另外还有视家庭人口多少受田以及余夫之制。第五,赋税制也有了发展,当时除了田税,还有军赋和劳役制。[1]

古籍和铜器铭文记载了贵族对土地的所有、分赐、交换和争夺,以田地、井、邑等为单位进行分配。有时还记录了将土地与生产者一起分赐或转让的情况,如在董家村出土的三年卫,这件铜器铭文反映了西周时期的商业交换之事铭文释文如下:“厥贾:其舍田十田”,“贾”就是交换。“舍”,付出。交换要付出田地十田。[17]这些都表明井田作为土地制度的存在,展示了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周礼》还记载了农田沟洫体系,即农田的排水和灌溉系统。农田沟洫体系包括沟、洫、浍和川,沟用于十夫、洫用于百夫、浍用于千夫、川用于万夫。[1][15][16]

在农忙时期,农户居住在田边的小屋里,不允许返回村庄,他们吃着送到田头的陈米拌野菜的饭食,而生产出的粮食都交到贵族的仓库中。农户没有任何所有权,连使用完的生产工具也要统一上交收藏起来。到了西周中期,部分贵族为了剥削庶民,强迫他们开垦井田以外的土地,并将其变为私田。到周幽王时,诸侯想要将公田据为己有,周天子失去对公田的控制力。随着铁器和牛耕技术的发展,集体共耕的模式已经不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封建经济形式兴起了。私田的开垦促成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式依附关系的建立,同时各诸侯国改革税制,规定私有土地也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金,加速了土地从国有制变为私有化的进程。[1][15][16]

春秋战国

井田制在春秋时期迎来了衰弱。春秋时期,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经济快速增长,农户开始使用铁制农具和牛进行耕作,个体产量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提升。贵族在井田之外开垦新田,并划为私有,甚至逐步把原来分赐的“公田”也据为己有,并用雇佣办法招徕人力。各侯国的新兴力量也对土地制度以及赋税等制度不断地加以改革,承认土地私有。如《国语·齐语》记载春秋初年的公元前685年,管仲相齐,实行“相地而衰征”的新税法。“相地而衰征”是按土地的等级差别向农民正收实物地租,其前提就是取消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制。田地分给了耕种者,实行一家一户的个本生产,在此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税赋制度。公元前654年,晋国废除了原来土地分授的制度,把田地直接赏赐给国人,承认因开垦私田而变动的地界的合法性。《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根据三传的记载,“初税亩”是废除“什一而籍”的助耕制,实行按亩征税。过去只在公田上按十分之一征税,现在公田和私田一律收税,“履其余亩,复收其一,”由十分之一变为十分之二。秦国商鞅变法,明令废除井田制。秦统一六国后,于公元前216年颁布实施“令黔首自实田”的命令,实行对土地私有产权的保护,井田制遭到彻底瓦解。[18]

王田制

根据《汉书王莽传的记载,王莽所提出的“王田制”是他试图实行土地国有制和平均地权的一种尝试。王莽谴责秦朝加重赋税、废除井田制度所导致的社会不安。王莽提出了“公田口井”计划,并在新朝时将天下田土改称为“王田”,禁止买卖。每家男丁不满八人,而田地超过一口井的,分余田给九族邻里乡党,以平均地权。而按照《地理志》的记载,按照当时的人口与土地面积,实现“一夫一田百亩”的理想并不现实。王莽的“王田制”很快遭遇失败,到新朝的后期,他取消了“井田、奴婢、山泽、六guǎn”的禁令。[19]

井田区

雍正皇帝试图通过设立井田区来解决部分旗民不务生产、危害社会的问题。他计划将一块区域的土地收归国有,杜绝旗民的奢侈行为,同时在井田制下实行同养公田,希望能够实现“尽收尽报”,让旗民既不拖欠粮食,又有正当的事业和收入来源,以便让这些旗民能够“不饥不寒”。根据《八旗通志·土田志》,雍正二年(1724年)6月,怡亲王等奏请挑选出一定范围的土地作为井田,安置无产业的满洲、蒙古和汉军旗民,并要求监督管理井田区域。这种制度中,旗民被分为“井户”和“堡户”,对于井户,政府不仅提供土地,还提供建农舍、购置农具、耕牛、种子以及一年的口粮,而堡户则只能占用30亩地,并得不到相应的支持。井户在三年内免征税收,之后再收取公田收成的一部分。在雍正朝试行的井田制度仅限于河北省顺天和保定两府范围内的若干县镇,共计约20939.2亩的井田。管理井田的职位包括“管理员”、“劝教”、“骁骑教”、“催领”和“乡长”,这使得井田区更像是罪犯矫正生活区,而非传统的农田。由于井田制度无法取得预期效果,乾隆帝在即位后即刻废除了这一制度。乾隆元年(1736年)4月,和硕庄亲王等上奏停止试行井田,称试行十年间已有一半户退出,另一半也不能适应耕种需要。至此,雍正朝试行的井田区最终以失败告终。[20]

制度内容

授田法

根据司马法,土地为统治者所有,即为国家所有。需要由君王分封给诸侯、诸侯、卿等各级统治者管制,各级统治者再将每方里土地划成井字九区,每区即为一块小方田。外围的八块小方田称为私田,分授给八家农户耕种,收获归于这八家农户自己所有,中间的一块小方田称公田,由八家农户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上交统治者。男子成年被授予田地,用于耕种,去世之后,需归还田地,土地不许买卖。除以上八家农户为井外,在王畿的“都鄙”[注8]内则以九家农户为一个井字九区,在王畿的“遂”[注9]内是十夫为井。以八家农户为井,中间作为公田是井田规划的基本形式。井田的划分,以六尺为一步,百步为一亩。一百亩称一夫,有三夫称一屋,有三屋称一井,四井称邑,四邑称丘,四丘称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为同。统治者们一般以开沟和设路来作为划分夫、屋、井、邑、丘、甸、县及都等的界线。并且为了便于划分,井田制只在平原地区存在。[2][21]

秦汉时期

学者孙顺顺研究认为,战国至两汉时期有关井田制的研究一直处于不成熟状态。两汉时期,受经学治学规则的束缚,解经行为受到限制,同时汉代今文经学家更注重经义而非制度的特点也导致对井田制的解读并不完善。郑玄试图脱离了这些规则,他对井田制的注解综括了先秦至两汉的儒家精神,被认为是井田制研究的经学典范的开创者。郑玄开创了井田制研究汉学路径,注重井田制度研究的礼学化,以《周礼》为主要依据的经典进行研究。[22]

唐宋时期

学者孙顺顺总结认为,汉唐之间,郑玄经注的影响逐渐上升到了类似经典的地位,对经典及郑注进行再注解的经学研究被称为义疏学。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汉学路径在唐代以后逐渐走向碎片化和无意义的困境。宋代的理学思潮的兴起为井田制研究走出困境提供了条件。北宋史学家欧阳修的理学批判精神和体用思路为井田制汉学路径的转向提供了路径。在理学批判思潮下,朱熹重构了理学化的井田制度。朱熹的《井田制新注》既是井田制理学化研究的典范,也是井田制研究由汉学路径转向宋学路径的标志。[22]

明清时期

学者孙顺顺总结认为,清代经学中的井田制研究是在承接宋学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和创新的。清儒对井田制研究有着不同的旨趣和路径选择。清朝学者沈彤调和汉宋,将宋学的义理阐释与汉学的数理论证折衷调和,以除弊救失。江永则坚持汉学,走出宋学。金鹗则选择以宋学反宋学,在清代考证学背景下展现了自我革新的体现。在清代中后期,井田制经学研究出现了经史分离的倾向。崔述提出了井田论三分法,将经论和历史制度做了分离。孙诒让则将经典文本的历史文献化,并采用经学考证法进行研究,将井田制的经学研究纳入了历史维度的考察。清学后期的两种取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井田制研究中史学意识的自觉,但经学时代的井田制研究并未突破经学的局限而真正走向史学。[22]

近代研究

学者孙顺顺总结认为,近代以来,井田制研究经历了转型,从经学范畴逐渐转向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康有为提出的托古改制说和未来乌托邦说对井田制进行了解构。章太炎接续了清代以来的史学化进程,梁启超引入了新的史学观念,将并田制视为理想与历史的结合体,拓展了井田制研究的视角。刘师培则将井田制纳入田制史的范畴进行考察,并引入了社会进化论的观念,重新诠释了井田制。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胡适的新井田论否定了传统经学井田论,将井田制视为一种乌托邦思想,质疑了其存在的真实性。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将井田制置于社会经济史的范畴中,并用试图用社会形态理论证明井田制存在的合理性。[22]

政治

封建制度与井田制度同时并起。井田制度的主要精神根源于封建制度。西周王室最初实行封建,随着天子的势力,功臣们被封赐土地,如同棋盘布子般,依据局面集中处逐渐扩散。这与后世书籍中所描述的方格状的分封并不一致,而更像周室的分封,封赐给子弟宗亲,分散在侯国境内或拓展到新开发的领土。井田最初是束缚在格子眼内的土地,同样稀疏分散存在。随着人口增加和土地开垦,原本的格子线已经无法存在,这也是井田制度崩溃的最大原因之一。古人称为“封疆”的现象,今称之为“格子线”。封疆实际上是废除井田制的征兆。商鞅变法封君采地一并收为国有,实际上是废除封建。[23]

经济

井田制是西周时期完善的经济制度,其规定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决定奴隶制经济形态存在、发展和西周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古代井田制实行份地三年一调整更换,使受田者财力均平,对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井田制在周代是普遍实行的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同时又是当时土地赋税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土地实行有效管理、合理经营起了重要推动作用。[5][24]

井田制在税收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井田制是为征收赋税而实行的对土地的规划。税收分为田赋和军赋。井田制的精髓在于整顿赋税,编组农庄,并非单纯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根据何休对《公羊传》的注解,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公田十亩,即所谓什一而税,税率是九取其一,也就是11.11%。[24]

先秦文献如《左传》《国语》《周礼》《孟子》中所述的井田制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是王公贵族使用旧形式对农民进行剥削收取租税的组织,完全失去了氏族成员在公有分地上劳动的性质。这一观点突出了井田制作为一种社会阶级剥削工具的一面。按照《公羊通义》的说法,田赋是经常性的,军赋是临时性的。[25]

制度评价

北宋思想家张载评价:井田制是彻底改变土地占有状况与社会不公的最佳方案,会给农业社会共同体带来“均平”效益,从而使国家得以长治久安。[26]

现代学者禹钟华评价:井田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使用制度,是最重要的经济制度,对货币金融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决定和限制作用。[27]

现代学者高培源评价:井田制作为一种古老的土地制度,其在过去的集体耕作模式背景下发挥了它的作用。而分封制的瓦解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带来了一系列政治,经济上的新元素,摧毁了原本的奴隶制社会。正是在一系列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注定了井田制无法延续下去的必然结局。[2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文学系教授陈鸿彝认为:井田制的推行,结束了炎黄至夏商以来百姓“迁徙无常处”的历史,发挥了稳定社会、稳定基层的作用。[29]

制度真实性

关于制度的真实性,学者持两方面观点。历史系副教授周新芳研究认为关于井田制的有无问题,古代学者大都认为存在,并将其视为一种合理、理想的社会经济制度。现代学者也渐次承认“中国历史上曾实行过井田制”,如郭沫若认为历史上有井田制,“周制百步为亩,一夫百亩,称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单位”,但他认为孟子所说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也有认为井田制不存在的学者,其中代表人物为胡适。胡适在《井田辩》中认为中国古代史上并不存在过井田制,所谓有井田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是孟轲(孟子)凭空虚构出来的。史学家范文澜亦否认井田制:“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象无数的井字,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那种划分,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30][31][32]

制度起源时间

金景芳据《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认为井田制度是从夏初开始的,经过夏、商二代以至西周这一段一千多年的历史而达到充分发展。井田制是和中国奴隶社会相终始的。中国先秦史学会副会长徐喜辰在《井田制研究》中也认为井田起于夏初。而历史学家徐中舒则认为井田在殷墟年代,或西周初期就已经存在,且春秋时代齐、鲁、郑、楚都有井田。[33]

制度性质

金景芳认为井田制实际上是农场公社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奴隶制时代的土地制度。杨宽在《西周史》写道井田制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是按劳动力平均分配的且按一定年龄还受的制度。徐喜辰认为井田制度是中国古代公社的土地所有制。与此不同的是,历史学家郭沫若认为井田制属土地国有制。赵俪生在《有关井田制的一些辨析》中论述了井田制土地性质非国家所有,因为周代的制度原始性还谈不上土地国有。赵光贤认为井田制属于封建土地所有制。还有学者综合了两种观点,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林甘泉认为井田制兼具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和奴隶主土地国有制的双重形态。[33]

相关研究

名称年份出版社/开发者图片
论井田制度1982年齐鲁书社[34]
《井田制考索》1985年农业出版社[35]
《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2001年云南人民出版社[36]
《井田制研究》2005年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37]
中国田制丛考2014年山西人民出版社[38]

参考资料 38

  1. 参考 1
  2. 参考 2
  3. 参考 3
  4. 参考 4
  5. 参考 5
  6. 参考 6
  7. 参考 7
  8. 参考 8
  9. 参考 9
  10. 参考 10
  11. 孟子(孟子章句) — 识典古籍
  12. 孟子(孟子章句) — 识典古籍
  13. 尚书 — 识典古籍
  14. 参考 14
  15. 参考 15
  16. 参考 16
  17. 参考 17
  18. 参考 18
  19. 参考 19
  20. 参考 20
  21. 直讲李先生文集(旴江文集) — 识典古籍
  22. 参考 22
  23. 参考 23
  24. 参考 24
  25. 参考 25
  26. 参考 26
  27. 参考 27
  28. 参考 28
  29. 参考 29
  30. 参考 30
  31. 参考 31
  32. 参考 32
  33. 参考 33
  34. 论井田制度 — 豆瓣读书
  35. 井田制考索 — 豆瓣读书
  36. 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 — 豆瓣读书
  37. 井田制研究 — 豆瓣读书
  38. 中国田制丛考 — 豆瓣读书

注释

  1. 京畿(jī),指国都和国都周围的地方。
  2. gōu xù,田间水道
  3. “伊耆氏”,郑玄注說:“古天子号也。”陆德明《经典释文》說:“或云,即帝尧是也。”熊安生、皇侃二人則以为神农氏。
  4. 界标的异名
  5. 《书·皋陶謨》記禹說:“予决九川距四海,濬畎澮距川。”
  6. 音:bīn
  7. 音:wéi
  8. 都鄙,指周朝公卿、大夫、王子弟的采邑,封地。
  9. “遂”为行政区划等级,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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