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

美国对中国实施的贸易关系制度

中美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

中美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英文: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2])是美国对中国实施的贸易关系制度。[1][4][3]其特点是美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对中国的贸易地位不再进行年度审议。[1]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同年7月签署为期3年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双方互享最惠国待遇,协定于次年2月生效。但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美国对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进行年度审议。[5]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法案将“最惠国待遇”的提法改为“正常贸易关系”,以澄清最惠国待遇并非是针对个别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1]2000年1月24日,美国总统克林顿致信美参众两院议长,呼吁国会批准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6]同年3月,克林顿向国会递交立法建议,要求在中国加入WTO后实现对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5月24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议案。9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对华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议案。[1]10月1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白宫签署了“对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法案,[0]使这项由美国众参两院通过的议案正式成为法律。[1]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7]12月27日,美国总统布什总统宣布授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并终止对中国适用杰克逊-瓦尼克条款,于2002年1月1日生效。[7][8]

中美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英文: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3])是美国对中国实施的贸易关系制度。[2][5][4]其特点是美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注1],对中国的贸易地位不再进行年度审议。[2]

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同年7月签署为期3年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双方互享最惠国待遇,协定于次年2月生效。但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美国对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进行年度审议。[6]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法案将“最惠国待遇”的提法改为“正常贸易关系”,以澄清最惠国待遇并非是针对个别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2]2000年1月24日,美国总统克林顿致信美参众两院议长,呼吁国会批准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7]同年3月,克林顿向国会递交立法建议,要求在中国加入WTO后实现对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5月24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议案。9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对华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议案。[2]10月1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白宫签署了“对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法案,[1]使这项由美国众参两院通过的议案正式成为法律。[2]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8]12月27日,美国总统布什总统宣布授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并终止对中国适用杰克逊-瓦尼克条款,于2002年1月1日生效。[8][9]

中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保证中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时能够享受与其他国家相同的低关税待遇,为此中国也向美国进一步开放从农业到电信在内的市场。[4]中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的通过,结束了美国国会年度审议中国贸易地位的不正常做法,中美贸易关系基础更稳定,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法案的通过使中国入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美国国会通过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是克林顿在结束其任期前的一项重要政策成就,对中美关系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2]中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是中国全面履行贸易自由化承诺进程的开始。[8]

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

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英文: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3])是国家间正常贸易关系的对等互惠方式,由最惠国待遇衍生而来。[2][5][4]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法律原则,它的含义是缔约国双方在贸易、关税、航海、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第三国的任何优惠、特权、豁免,同样给予缔约对方。而“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则称为最惠国条款。[5]

历史沿革

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同年7月,中美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为期3年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双方互享最惠国待遇,协定于次年2月生效。但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最惠国待遇问题一度成为影响中美经贸关系发展的突出问题,美国对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进行年度审议。[6]

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一项税收改革法案,将“最惠国待遇”的提法改为“正常贸易关系”(Normal Trade Relations,简称NTR),以澄清最惠国待遇并非是针对个别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2]

2000年1月24日,美国总统克林顿致信美参众两院议长,呼吁国会批准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3月15日,美国六位前国务卿联名致信克林顿总统,要求美国政府同中国发展稳定的关系,敦促美国国会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7]同年3月,克林顿向国会递交了一项立法建议,要求在中国加入WTO后,美国终止按《1974年贸易法》中的杰克逊-瓦尼克条款对中国的贸易地位进行年度审议,实现对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5月24日,美国众议院以237票对197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议案。9月20日,美国参议院以压倒多数票通过了对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议案。[2]10月1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白宫签署了“对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法案,[1]使这项由美国众参两院通过的议案正式成为法律。[2]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8]2001年12月27日,美国总统布什总统宣布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并终止对中国适用杰克逊-瓦尼克条款,于2002年1月1日生效。[8][9]

法案内容

众议院通过的这项法案是由共和党议员比尔·阿彻、非列普·克兰和民主党议员罗伯特·松井、约翰·坦纳联合提出的。根据这项议案,在中国加入WTO后,将终止按1974年贸易法第402节"杰克逊一瓦尼克修正案"对"对华正常贸易关系"进行年度审议,并实现美中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该项议案还设置了对中国施加压力的机制,其主要内容有:(1)国会和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中国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督中国的人权(包括宗教自由)、劳工市场、法制和民主建设状况,每年向国会和总统提交报告。(2)在中国"入世"后12年内,实施特别防范中国进口品激增的机制。将比照对付其它WTO成员国的较低伤害标准,应付来自中国的进口品激增。(3)持续监督中国遵守WTO规范的情况。贸易代表办公室应向国会提交中国遵守WTO规范的情况的年度报告。总统应下令成立跨部的调查小组,监督和执行与中国的贸易协议,并协助中国执法与达到劳工标准。(4)行政部门应确保中国大陆和台湾同时加入WTO,应排除可能出现的障碍。[10]

特点

美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注1],对中国的贸易地位不再进行年度审议,[2]保证中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时能够享受与其他国家相同的低关税待遇,为此中国也将向美国进一步开放从农业到电信在内的市场。[4]

意义影响

中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的最终通过,结束了美国国会年度审议中国贸易地位的不正常做法,中美贸易关系有一个更稳定的基础,贸易关系在整个中美关系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中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法案的通过使中国入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2]

美国国会关于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问题的表决,无论从实质意义上还是从象征意义上来说,都是美国2000年最重要的政治议题。有些美国媒体甚至把这一事件的意义等同于1972年的尼克松访华和1979年的中美建交。美国国会通过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是克林顿在结束其任期前的一项重要政策成就,对中美关系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2]

中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标志着十多年来的双边和多边谈判的完成,以及与中国建设性合作以帮助中国全面履行贸易自由化承诺的进程的开始。[8]

相关评价

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问题十分重要,关系到美中关系的走向,不应该将两国贸易关系问题同其他问题挂钩。(美国前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伯杰评)[11]

实现美对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有利于为中美经贸合作创造长期稳定的环境,符合中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中美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前外交部发言人孙玉玺评)[12]

对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中美经贸合作和双边关系的发展,符合中美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国前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胡楚生评)[12]

相关事件

2021年和2022年,美国参议员提出要求废除中国的永久正常贸易地位。[13]2023年1月30日,共和党众议员克里斯·史密斯连同共和党众议员汤姆·蒂凡尼向众议院再次提出《中国贸易关系法案》。该法案要求撤销中方在2000年9月获得的与美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让美中贸易关系重回2001年前的模式。除了众议院共和党人,参议院几名共和党议员,包括阿肯色州议员汤姆·科顿、佛罗里达州议员里克·斯科特和北卡罗莱那州议员泰德·巴德,也于26日在参院提出了同名法案。[14]

2024年11月,据美国媒体报道,美国会众议院共和党议员在制定一项法案,可能会取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1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林剑回应,该举措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只会损害中美两国共同利益,干扰全球经济运行。[15]

视频暂不可用
美国考虑取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

参考资料 15

  1. 图文:国外历史上的今天――10月10日(1) — 新浪网
  2. 参考 2
  3. 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 for China: An historic moment for U.S.-China relations
  4. 背景资料:什么是PNTR? — 中国新闻网
  5. 参考 5
  6. 中美建交20多年来两国经贸关系发展快速 — 中国政府网
  7. 参考 7
  8. President Grants Permanent Trade Status to China
  9. 布什正式宣布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 — 光明网
  10. http://175.27.157.42:5858/kns8s/defaultresult/index
  11. 参考 11
  12. 外交部外经贸部发言人发表谈话 — 光明网
  13. 废除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 — 株洲晚报数字报
  14. 美国会再提涉华法案 要求废除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
  15. 据美国媒体报道,美国会众议院共和党议员正在制定一项法案,可能会取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外交部回应 — 百家号

注释

  1. 最惠国待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最惠国原则是国家间契约行为的结果,需要通过国家间的条约予以承认。因此,最惠国待遇和最惠国条款是有机结合的。二是最惠国待遇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是国家。但在实践中却是通过自然人、法人、商船或货物等所得到的待遇体现出来。三是具有相互性,即缔约双方同时具备给惠与收惠的双重身份,或者说双方都享有受惠权利和承担给惠义务。四是对第三方的依托性。假设甲乙双边条约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甲国与第三方就新的优惠签约,乙国就自然获得新优惠,而不需要为此与甲国达成新协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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