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市场

一个以股票市场为主的证券市场

香港证券市场

香港证券市场是一个以股票市场为主的证券市场,[2]是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3]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工具市场,交易平台有主板和创业板市场,有国际化及成熟的监管体系等特点。[1]早在19世纪被英国占领初期香港就已出现证券交易,但直到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成立,香港才算有了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至1921年,香港股份商会注册成立,它成为香港的第二家交易所。二战结束后,上述两家交易所于1947年合并,成立了香港证券交易所。从1969年至1972年间,香港陆续成立了远东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交易所,再加上已有的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市场形成了鼎足而立的态势。1986年4月2日,四家交易所正式合并,成立香港联合交易所。2000年,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三家机构合并,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以介绍形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1]截至2020年12月底,香港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即总市值)为47.5万亿港元。[4]2024年9月16日,香港证券市场已获监管机构批准实施恶劣天气交易,恶劣天气交易由9月23日起生效。[5]2025年3月,港交所宣布新增泰国交易所为认可第二上市地,并强化IPO融资风险管理和无纸化证券发行要求。[6]

香港证券市场是一个以股票市场为主的证券市场,[3]是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4]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工具市场,交易平台有主板和创业板市场,有国际化及成熟的监管体系等特点。[2]

早在19世纪被英国占领初期香港就已出现证券交易,但直到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成立,香港才算有了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至1921年,香港股份商会注册成立,它成为香港的第二家交易所。二战结束后,上述两家交易所于1947年合并,成立了香港证券交易所。从1969年至1972年间,香港陆续成立了远东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交易所,再加上已有的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市场形成了鼎足而立的态势。1986年4月2日,四家交易所正式合并,成立香港联合交易所。2000年,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三家机构合并,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以介绍形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截至2020年12月底,香港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即总市值)为47.5万亿港元[5]2024年9月16日,香港证券市场已获监管机构批准实施恶劣天气交易,恶劣天气交易由9月23日起生效。[6]2025年3月,港交所宣布新增泰国交易所为认可第二上市地,并强化IPO融资风险管理和无纸化证券发行要求。[7]

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架构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上诉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内幕交易审裁处等。[2]

1986年以前

香港的证券交易历史不可谓不悠久,事实上,早在19世纪被英国占领初期香港就已出现证券交易,但直到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成立,香港才算有了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1914年香港经纪协会更名为香港经纪商会。至1921年,香港股份商会注册成立,它成为香港的第二家交易所。二战结束后,上述两家交易所于1947年合并,成立了香港证券交易所。20世纪60年代末,香港经济起飞,华资公司对上市集资的需求越来越大,从而促成了更多以华资拥有并管理的交易所的开业。从1969年至1972年间,香港陆续成立了远东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交易所,再加上已有的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市场形成了鼎足而立的态势。1972年到1973年短短2年间,香港就有119家公司上市,至1973年底上市公司的数量已经达到296家。[2]

一个城市拥有四家交易所,世所罕见,而这也给行政和监管带来了困难。最终在香港当局的压力下,四家交易所的合并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终于,1986年4月2日,四家交易所正式合并,成立香港联合交易所(同下文的简称“香港联交所”、“联交所”),香港证券市场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香港联合交易所成立后不久,就于1986年的9月22日被接纳为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的正式会员。[2]

1986年至2000年

1986年随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成立,香港证券市场开始以全新的姿态登上国际证券市场的舞台。而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落实香港1997年7月1日之后实行“一国两制”。中国政府对香港前途的保障,也增强了投资者对于香港经济的信心。其主要表现有公司盈利能力和房地产价格回升、交易品种多元化、市场参与者日益国际化,交易手段不断完善等,香港市场从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

经过多次股市的震荡特别是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的洗礼,香港证券市场日渐成熟。1999年,时任香港财政司司长曾荫权宣布对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进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竞争力,迎接市场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香港当局建议对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实行股份化改革,并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合并,由单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拥有。当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共有570家会员公司。至2000年3月6日,三家机构完成合并,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以介绍形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

2000年之后

进入21世纪以来,香港已经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而香港证券市场也正在成长为一个全球化的证券市场。为增加与内地A股交易时间的重叠并维持与地区股市的国际竞争力,香港联交所于2011年起开始延长交易时段,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当年3月7日起,上午开市时间与内地A股相同,从之前的午前10时改为午前9时30分,中午12时收市,下午则在午后1时30分开市,午后4时收市。这样,交易时段由之前的四个小时延长至五个小时。到了2012年3月5日,下午开市的时间更是提前到午后1时,从而将交易时段延长至五个半小时。[2]

截至2020年12月底,香港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即总市值)为47.5万亿港元,较2019年同期的38.2万亿港元增长24%。[5]2024年6月18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宣布,港交所在恶劣天气下不停市,该项安排9月23日起实施。9月23日起,香港证券市场在恶劣天气下将维持运作,香港悬挂八号风球或以上,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期间,投资者仍可以继续交易。这一变化意味着,香港将结束长期以来在台风和暴雨期间关闭市场交易的传统。[1]12月17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就建议下调香港证券市场股票最低上落价位刊发咨询总结。[8]2024年9月16日,香港证券市场已获监管机构批准实施恶劣天气交易,恶劣天气交易由9月23日起生效。[6]2025年3月,港交所宣布新增泰国证券交易所为认可证券交易所[7]

交易品种

香港证券市场的构成,从其交易品种来说,它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工具市场。[2]

股票市场

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股票市场,并有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之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数据,截至2012年年底,港交所证券市场(包括联交所主板和创业板)总市值为219501亿港元,重新超越上证所,在世界交易所联盟(WFE)成员交易所中市值排名为第六位。香港主板市场按市场概念分类将股票划分为蓝筹股、红筹股、国企股和庄家股等几类。其中,蓝筹股是指恒生指数成分股,这类股份的普遍特性是具有行业、流通性高、财务状况良好、盈利稳定及派息稳定。红筹股是指中资企业直接控制或35%的股份由中资企业控制的公司的股票。其主要特点是有注资及重组概念,因为这些公司的母公司在内地大多资产雄厚。[2]

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恒生中资企业指数,即红筹指数用以反映红筹股的整体趋势。国企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获准来香港上市的国有企业的股份。庄家股是指由大户控制供求情况的股票。由于庄家多数拥有内幕资料或较熟悉这些个股的近况,加上他们拥有巨额资金持有大量筹码,因此庄家有条件影响股价的走势。认股权证则是授予持有人的一项权利。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为了保障上市公司现有股东的权益,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必须给予原公司股东一项优先认股权,原公司股东有权优先购买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同时,还需要考虑公司未来控股权益的变化,公司在发行认股权证时,必须按持股比例优先派发给公司原股东,股东日后可在二级市场上将认股权证抛售,购入者便拥有认购权利。[2]

香港联合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这些机构长期致力于带领香港服务业突破地域,使它蜕变成为今日环球市场中的重要一员,联交所将它们的经验和智慧结合并集于其一身。2000年6月,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作为一家需向股东负责的上市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正积极把握全球各地所涌现出的机遇以不断开拓业务。香港联合交易所拥有高效的商业营运模式,它按照功能划分其业务并组成以市场为目标、以业务为重点的业务部门。目前,香港联合交易所由其管理层董事局成员直接管理。董事局是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关,它对于交易所的策略性事宜制定相关政策。[2]

主要结构

经过多年的发展,香港已经成为国际知名的金融中心,可以为许多亚洲企业以至跨国公司提供筹资的机会。香港金融交易品种繁多,其中备受投资者关注的当属香港证券市场。而在香港联交所现货市场中有两个主要的交易平台,即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2]

主板(SEHK)

香港作为国际上重要的金融中心,既是通往中国内地的门户,又与亚洲地区的其他经济体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香港联合交易所是许多亚洲企业首选的上市融资平台。而香港的主板市场一般为规模较大、成立时间较长、具备一定盈利记录的公司提供融资机会。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按行业可分为金融、公用事业、地产、综合企业、酒店、工业和其他等七大类,其中尤以前四类为主。自1986年至2013年间,香港的主板市场市价总值在总体上呈上升态势。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市场市价总值变化情况见总的来看,香港主板市场是一个运作体系科学、监管体系严密的市场。一方面,就具体运作而言,香港主板市场股票的发行和交易都严格依据上市规则和法定程序进行,经过多年的充实与修改,目前香港涉及股票市场的法律法规已相当完善,内容涵盖公司建立与重组、上市规则、股票交易、市场监管和投资者利益保障等诸多方面。这些完备的法律法规为香港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此外,香港联交所的技术设备也是非常先进的。1986年起,计算机辅助交易系统投入使用并与伦敦、纽约、东京等主要国际市场实现联网。1992年,统一的中央结算和交收系统开始运作,这进一步提高了香港股票市场的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就监管体系而言,香港证券市场拥有三个层次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集中管理体系、证券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和其他相关行业专业操守自律管理体系,它们之间互相制约,互为补充,从而使香港股票市场的管理工作显得严密又不失弹性。[2]

创业板

创业板市场,以激励“创业”为基本立足点。激励“创业”的关键点,不仅在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成长,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成长,推进各种新产业的产业化进程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设立创业板的目的,不在于激励一般的中小企业,而在于激励新产业的“创业”和成长。[2]

在整个社会环境下,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已成为增强国际竞争力、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创业板的建立,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民营经济的成长,对改善社会资产的质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2]

1999年11月,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市场。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旨在为不同行业有规模的、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新兴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平台。由于具有沟通便利、手续便捷、上市标准灵活和维护费用低廉等特点,它比较适合对上市速度和沟通效率等均有较高要求的中小企业。[2]

在运作程序方面,创业板是由香港联交所营办的市场,它由联交所董事会管理。香港联交所董事会已经安排由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及(或)其代表执行一切有关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职权及职务,但是需要受到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复核程序所限制。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成员来自各个方面,其中包括市场从业人员、上市公司代表及业内专家。创业板的管治方式要求市场能以公平、有序及有效率的方式运作。如前所述,创业板的运作理念在于透过严格的讯息披露制度,强调“买者自负”和“由市场自行决定”。[2]

股票指数

香港证券市场上最具代表性的指数包括以下三种:即恒生指数、恒生中资企业指数和恒生国企指数。[2]

恒生指数

恒生指数,是指由恒生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前身为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于1969年11月24日开始推出的主要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的指数。恒生指数于1985年建立了四个分类指数,即公共事业类指数、地产类指数、工商业类指数和金融类指数,并把所有成分股分别纳入这四类指数中,以便更明晰地反映市场各类别股票的价格趋势。事实上,除应用于股票市场外,恒生指数还广泛应用于各个类型的衍生产品。1986年香港期货交易所推出恒生指数期货合约后,1993年它又推出恒生指数期权合约。1999年第一只以恒生指数为基准指数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6年2月,恒生指数公司宣布特定资格的H股可进入恒生指数,2006年5月12日它所公布的文件将成分股比重的计算方法由市值加权法变为流通市值调整法。[2]

恒生中资企业指数

1996年至1997年,中资企业上市的热潮在香港股市兴起。根据这一情况,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1997年6月16日推出了恒生中资企业指数(简称红筹指数),即对具有中资背景并在海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中资控股公司作出界定,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参考指标。不过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爆发后,红筹股的热潮即开始消退。2001年10月3日,红筹指数被纳入恒生综合指数系列。成分股的挑选标准也作了修改,公司的经营地必须在中国内地才能被选为红筹指数的成分股。1997年恒生中资企业指数推出时,其基准值为1000点,但是到了2001年10月3日,为了与当时推出的恒生综合指数系列看齐,恒生中资企业指数被调整为以2000年1月3日的2000点为基准值,而用以转换历年指数的系数则为1.53179。[2]

恒生国企指数

恒生国企指数,即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它是指恒生公司于1994年8月8日开始推出的,用以反映所有在香港上市的H股表现情况的指数。到2001年10月3日恒生公司推出恒生综合指数后,恒生国企指数变为恒生综合指数的一个成分指数。恒生国企指数只包括市值最大且在恒生综合指数成分股内的H股公司。而在恒生综合指数推出前,恒生国企指数的成分股包括所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H股。1994年至2001年,恒生国企指数的成分股由10只增加到54只。[2]

行业分布

1.联交所主板市场行业分布。所有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均被归类至11个行业内,这更易于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士对所有的上市公司做出对比,从而发掘具有潜在投资价值的企业。根据2013年的相关数据,在香港主板上市的企业中,金融业占据最大市场份额,约达29.05%,其次便是地产建筑业及消费品制造业。[2]

2.联交所创业板市场行业分布。企业板市场行业分类与主板相同。根据2013年的相关数据,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中,资讯科技业占据最大市场份额,约达31.25%,其次便是消费者服务业和消费品制造业。[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是1989年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监管机关。《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与证券及期货业相关的条例已经整合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于2003年4月1日生效。[2]

证监会的职能是执行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条例及促进与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之规定,证监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管目标: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为投资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降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2]

证监会分为四个营运部门:分别是企业融资部、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法规执行部和市场监察部。下面就这四个部门的主要职能进行简要介绍:①企业融资部,主要负责涉及与上市事宜有关的双重存档职能,监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和股份购回活动,监督联交所在上市事宜方面的职能,及执行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及公司法例;②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主要负责制订及执行证券、期货和杠杆式外汇买卖中介人的发牌规定,监察中介人的操守及财政资源,以及监管向公众销售投资产品的活动;③法规执行部,负责市场监控以确定须作进一步调查的市场失当行为,处理涉嫌触犯有关法例及守则的个案,包括涉及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罪行的个案,及向违规的持牌中介团体执行纪律程序;④市场监察部,主要负责监察两家交易所及有关结算所的运作、促进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以及推动及发展市场团体的自律监管。[2]

证监会上诉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上诉委员会于1989年成立,它主要负责听取注册人士对证监会决定提出的上诉。上诉委员会的主席与副主席均为律师,且它的内部成员不包括任何证监会的执行理事或雇员。任何人士如果反对证监会的关于拒绝注册、停止或撤销注册或没收存款等方面的决定,都可以向该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一般情况下,上诉委员会审裁处小组有最终的决定权;但如果有进一步的上诉也会准许以陈述案情的形式向上诉庭提出上诉。[2]

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于1989年依据《证监会条例》成立,它的成员是证券业专业人士。该委员会就影响市场及市场人士的政策失误向证监会提供意见。[2]

内幕交易审裁处

内幕交易审裁处最初是根据《证券条例》所设立的,但是其后它受1991年生效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1990》监管。内幕交易审裁处的主席为香港高等法院法官,任期3年,其余2名成员为非公职人士。[2]

内幕交易审裁处的工作程序大致如下:首先,证监会就任何可能存在内幕交易的活动向财政司报告;其次,若财政司认为内幕交易确有可能存在,那么它就会成立一个内幕交易审裁处进行调查,该审裁处的责任是确定是否发生了负有罪责的内幕交易,有关人士的身份罪责牵涉范围等;再次,如果内幕交易委员会裁定被调查的人士确实有罪,则进行内幕交易的人士需要缴纳罚款并接受内幕交易审裁处的公开谴责,而从1991年9月开始,进行内幕交易的人士可能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最后,在前述调查完成、报告发表以后,审裁处即宣告解散。当然,如果有关人士对于审裁处的决定不服,那么他(们)可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2]

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控制人。香港交易所拥有并营运香港唯一的股票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以及相关的结算所。三家结算所分别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2]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交易所。联交所营运及维持香港股票市场,是监管联交所参与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监管机构,亦是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2]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交易所。期交所营运及维持香港期货市场,是监管期交所参与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监管机构。[2]

结算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及期货结算公司,以及香港交易所旗下附属公司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均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结算所。香港结算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分别提供证券及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及交收服务,包括在联交所进行或须受联交所的规则规限的买卖及交易;期货结算公司则提供于期交所进行的交易的结算及交收服务。而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则提供场外衍生产品的结算及交收服务。[2]

发售以供认购

所谓发售以供认购(offer for subscription),是指发行人发售他自己的证券或其代表发行人发售的证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2]

证券的认购须获全数包销。如属以招标方式发售证券,发行人须令香港联合交易所确信分配基准公平,而每名按同一价格申请认购同一数目证券的投资者,均获同等对待。采用发售以供认购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有关规定。[2]

发售现有证券

所谓发售现有证券(offer for sale),是指已发行证券的持有人或其代表,或同意认购并获分配证券的人或其代表,向公众人士发售该证券。如属以招标方式发售证券,发行人须令香港联合交易所确信分配基准公平,而每名按同一价格申请认购同一数目证券的投资者,均获同等对待。采用发售现有证券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有关规定。[2]

配售

所谓配售(placing),是指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向主要经其挑选或批准的人士,发售有关证券以供认购或出售有关证券。如公众人士可能对有关证券有重大需求,香港联合交易所可能不会批准新申请人以配售方式上市。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有需要时,可能会批准发行人在其证券买卖开始前,就出售证券作出初步安排并进行配售,以符合有关规定——无论何时,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均须有一指定的最低百分比由公众人士所持有。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不论亲自或由他人代表)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有关规定。[2]

概念

所谓介绍(introduction)上市,是指已发行证券申请上市所采用的方式,该方式毋须作任何销售安排,因为寻求上市的证券已有相当数量,且被广泛持有,故可推断其在上市后会有足够的市场流通量。[2]

适用情况

下列情况,一般可采用介绍方式上市:①寻求上市的证券已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②发行人的证券由一名上市发行人以实物方式分派予其股东或另一上市发行人的股东;或③控股公司成立后,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上市发行人的证券。[2]

注意事项

任何通过债务偿还安排及/或其他形式的重组安排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或其他方式进行的重组(借以使一名海外发行人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证券,而香港发行人的上市地位,会在海外发行人的证券上市时被撤销),必须事先经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2]

如发行人在拟以介绍方式上市前6个月内已在香港销售有关证券,并且以该等证券获准上市为销售的附带条件,则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发行人才会获准以介绍方式上市。此外,还有其他因素,例如:发行人在拟以介绍方式上市之前已有意出售有关证券,或公众人士可能对有关证券有重大需求,或发行人拟改变其状况,可能会令香港联合交易所拒绝它以介绍方式上市的申请。如有改变业务性质的意图,则以介绍方式上市将不获批准。[2]

发行人应尽早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以获得香港联合交易所确认,采用介绍方式上市是适合其证券上市的方式。该项申请须列明所知悉的持有有关证券最多的10名实益持有人的姓名、所持证券数目及有关证券持有人的总数。香港联合交易所可能要求发行人呈交股东名册副本。此外,发行人亦须填报董事及其联系人的持股情况。即使有关上市方式已获批准,亦未必表示该等证券最终会获准上市。采用介绍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有关规定。[2]

概念

所谓供股(rights issue),是指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他们可按其现时持有证券的比例认购证券。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供股须获全数包销。[2]

注意事项

1.通过稳健的财务机构作出承担,包销能为发行人提供确实的保障。包销亦使发行人得以根据确实可得的资金进行筹划。如聘用独立专业包销商,亦表示发行工作获独立专业机构管理及审核。[2]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发行人进行供股时可能不宜包销。此等情况至少包括:①发行人的供股,只有在受不可抗力条款(或其他类似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才能获得包销,但有关条款或条件不为董事接纳;②发行人拟将供股所得款项用于特定用途,并能表明,包销有关发行所需的额外支出,在特别情况下并不合理;③包销商于发行人作出供股要约后,因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同时构成发行人违反保证的事件除外)而终止包销。在该等情况下,发行人必须已确保有关发行所采纳的附带条件,可使有关发行在获得香港联事实上,为协助大型公司进行集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一般会准许该等公司以非包销方式进行供股,但该等公司须在事前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即使对大型公司而言,在特殊情况(例如有关发行旨在集资以供“一般公司用途”)下,香港联合交易所仍可能坚持其供股须获全数包销。公司在下列情况将被视为大型公司:①在建议有关供股时,公众持股量的市值超逾5亿港元;②在过去两个会计年度内均有盈利。[2]

2.如供股获得包销,而包销商有权在供股前以未缴股款方式开始买卖,在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终止包销,则供股上市文件必须详尽披露该项事实。披露的资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载于上市文件封面及文件前部清楚而明显的位置;②包括不可抗力条款的摘要,并解释其条款何时终止行使;③说明买卖该等供股权会附带的风险;④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的方式披露。[2]

3.如供股未获全数包销,上市文件必须详尽披露该项事实,并说明继续进行有关发行所须筹集的最低金额(如有)。披露的资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载于上市文件封面及文件前部清楚而明显的位置;②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的方式披露。此外,上市文件必须说明根据认购数额所得的发行净额拟作的用途,并说明每名主要股东是否已承诺认购其应得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如有承诺,则说明附带何种条件。[2]

4.如建议进行的供股会导致发行人的已发行股本或市值增加50%以上时应注意:①供股须待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批准方可生效,而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或(如没有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均须放弃表决赞成有关决议;②发行人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载明建议进行的供股目的、预期的集资总额,及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之细项及描述。发行人也须载明在建议进行供股公布之前的12个月内发行的任何股本证券的集资总额及集资所得的细项及描述、款项的用途、任何尚未使用款项的计划用途及发行人如何处理有关款额的资料;③香港联合交易所保留要求供股获全数包销的权利。[2]

5.如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供股须取得股东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权要求下列人士在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赞成有关决议:①在董事会作出决定或批准涉及供股的交易或安排时,属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及其联系人;②(如没有此等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决定或批准涉及供股的交易或安排时,发行人的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2]

以供股方式发售证券的要约,一般须以可放弃权利的暂定分配通知书或其他可转让票据作出,而该等通知书或票据必须注明接受要约的期限(不少于10个营业日)。如发行人拥有大量海外股东,则可能需要较长的发售期,但如发行人建议的发售期超过15个营业日,则必须咨询香港联合交易所[2]

每次供股,发行人可作下列安排:①以额外申请表格出售不为暂定分配通知书的获分配人或弃权人认购的证券;在此情况下,该等证券须供所有股东认购,并按公平的基准分配;②如有可能,将不为暂定分配通知书的获分配人认购的证券在市场上出售,使该等因供股而获证券要约的人士受益。此等证券的发售及就多余可供申请认购的证券所采用的分配基准,必须在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任何通函中全面披露。[2]

概念

所谓公开招股(open offer),是指向现有的证券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认购证券(不论是否按其现时持有证券的比例认购证券),但该等证券并非以可放弃权利文件分配。公开招股可与配售一并进行,成为附有回补机制的公开招股,其中配售是按现有证券持有人依据其现有权益比例认购部分或全部配售证券的权利进行。[2]

注意事项

1.在一般情况下,所有公开招股均须获全数包销。[2]

2.如公开招股未获全数包销,上市文件必须详尽披露该项事实,并说明继续进行有关发行所须筹集的最低金额(如有)。披露的资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载于上市文件封面及文件前部清楚而明显的位置;②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的方式披露。此外,上市文件必须说明根据认购数额所得的发行净额拟作的用途,并说明每名主要股东是否已承诺认购其应得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以及如有承诺,则说明附带何种条件(如有)。[2]

3.如公开招股未获得经营包销业务的人士全数包销,上市文件须详尽披露该项事实。[2]

4.如公开招股未获全数包销,则相关方面需满足以下要求:①发行人必须遵守有关最低认购额的任何适用法定规定;②股东在申请认购其应得的全部权益时,可能会无意间负上《收购守则》规定的公开要约的责任,但已向执行人员取得豁免者除外。[2]

5.在与《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不抵触的情况下,从新申请人的证券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买卖的日期起计12个月内,发行人不得进行公开招股,除非订明公开招股须获得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批准,而且在表决中,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或(如没有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均须放弃表决赞成有关决议。[2]

6.如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公开招股须取得股东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权要求下列人士在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赞成有关决议:①在董事会作出决定或批准涉及公开招股的交易或安排时,属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以及其联系人;②(如没有此等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决定或批准涉及公开招股的交易或安排时,发行人的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2]

资本化发行

所谓资本化发行(capitalization issue),是指按现有股东持有证券的比例,进一步分配证券予现有股东,而该等证券将入账列为已从发行人的储备或盈利拨款缴足,或在不涉及任何款项支付的情况下列为缴足。资本化发行包括将盈利化作资本的以股代息计划。采用资本化发行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采用致股东通函形式)。[2]

代价发行

所谓代价发行(consideration issue),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作为某项交易的代价,或者有关发行与收购或合并或分拆行动有关。[2]

交换

证券可透过将交换证券(exchange)或取代原证券(substitution)或转换(conversion)其他类别证券的方式上市。采用交换证券或取代原证券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采用致股东通函形式),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2]

由创业板转板上市

已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如拟转往主板上市,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为此目的而不时订立的规则及规例申请办理。[2]

其他方式

证券亦可采用下列方式上市:①行使可认购或购买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②就授予或为其利益而授予行政人员及/或雇员的期权的行使而发行证券。③香港联合交易所不时批准的其他方式。[2]

文化相似、政府支持

与其他境外上市地点相比,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紧邻内地且与内地有着相似的文化传统,具有明显的地理与文化方面的优势。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一直受到中国中央政府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中资股占香港证券市场中所有上市企业的的比重始终保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位置。从国际上来看,香港与内地的贸易、投资及业务往来十分频繁,这为中国以外的发行人在中华经济圈进行融资并快速进军内地市场提供了一个理想途径。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DII)以外的外国投资者来说,它们目前尚不能直接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是它们却可以买卖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股票。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股份买卖在香港市场进行。香港的证券市场既能达到国际标准,又是内地企业上市的本土市场。[2]

持续融资能力较强

企业在香港上市后,如果需要再融资,可以随时进行增资扩股从而筹集所需要的资金。事实上,从香港近几年新上市和上市后的融资情况来看,企业在香港市场上市后可以比较方便地从证券市场筹集到所需的资本,上市后再融资能力较为强大。[2]

上市融资机制灵活

在香港上市的内资企业,其发行人可以在上市日的6个月后,引用股东的一般性授权发行配售股票,且一般可以将配售活动所需时间控制在一个交易日以内。其中的“一般性授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①在该授权的取得上,发行人现有股东在每年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给予发行人董事一般性授权,发行人可发行、配售股票;②在该授权的行使限制上,发行人分配与发行证券数量不能超过发行人当时已发行股本的20%;③在该授权的终止上,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决议的形式撤销该“一般性授权”或在期限届满时自动撤销。[2]

法制健全、监管完善

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符合国际标准,它对企业的管制相当严格,对于上市发行人亦提出了高水平的信息披露方面的标准。因此,在香港上市的企业,能够确保投资者从发行人处获取适时且有透明度的资料,从而更好地评估目标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香港法律体制基本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拥有着健全的法制,这就为筹资的上市公司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2]

信息资金流动自由,国际化程度较高

在香港市场上,信息的流动十分自由,货币可以自由兑换,资金流动不受限制,并且税制简单,这就为投资者的投资提供了极大的吸引力。此外,香港目前是仅次于伦敦和纽约的国际金融中心,企业在香港上市,对于方便国际投资者了解该企业、提高知名度、实施其国际化战略有着重要作用。[2]

交易结算与交收设施先进

香港先进而完善的交易结算与交收设施,能够为经纪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良的服务,从而促进了股票市场的流通量。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当局的美元结算系统允许当地金融机构在亚洲时区内以美元对港元进行结算。相对于在纽约时区之时差结算,这一政策可以有效降低因为时差而造成的汇差风险。[2]

相关法律

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法规日益完善并逐渐形成了一个证券法规体系,包括条例、附属法例、规则和一系列的守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规:[2]

1.香港《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条例》以1948年至1981年《英国公司法》为蓝本,主要包括公司成立及清算、股票或债券的发行与发售、费用的登记、公司的管理及行政等。该条例也适用于在香港设立办事处的海外注册公司。该条例曾于1987年和1991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版本允许本地注册的公司购回本身的股份。[2]

2.香港《证券条例》。香港《证券条例》于1974年颁布并于同年3月正式生效。它是香港政府放弃对证券市场完全自由放任的管理模式,采取对证券业进行适度干预的一项立法。该条例规定了与股市及交易有关的规定,例如管制证券交易及投资顾问业务、提供投资者保障以及成立和管理赔偿基金和设立内幕交易审裁处等。1989年证券业检讨委员会作出建议后,该条例即进行了重大修订,若干原属于该条例监管或规定的范围列入了《证监会条例》及《证券(内幕交易)条例》规制。[2]

3.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于1991年2月生效。它规定,继续设立内幕交易审裁处,解释构成内幕交易的各种情况,明确有关处罚及加强内幕交易审裁处的权力。此处的内幕交易,可以理解为拥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价资料的人士直接或间接地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向另一个很可能会进行该交易的人士透露这类资料的行为。根据《证券(内幕交易)条例》之规定,如果香港财政司认为内幕交易可能存在,那么它有权成立内幕交易审裁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如果裁定有关人士负有内幕交易的罪责,则将对其作出民事甚至刑事制裁。[2]

4.香港《证监会条例》。香港《证监会条例》于1989年4月颁布。它明确设立证监会作为政府机关以外唯一的独立监管组织,证监会负责维持市场的健全性并提供适当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及推动香港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良好发展。[2]

5.香港《证券(公开权益)条例》。香港《证券(公开权益)条例》于1988年7月颁布并于1991年9月开始实施。它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债券的某些人士须披露其在这些股份或债券中的权益。该条例曾于1991年作出修订,此次修订对于“上市公司”的定义做出了修改,从而使得在外国注册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也受到该条例的监管。[2]

6.香港《保障投资者条例》。香港《保障投资者条例》于1974年3月颁布后已经经过多次修改。它旨在保障投资与证券等行业人士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各种不正当投资行为的责任。该条例对从事证券欺诈和不真实陈述等行为将给予经济惩罚或追究刑事责任[2]

7.香港《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香港《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于1984年8月颁布,后经修改并于1986年2月正式实施。1986年4月,香港当时存在的四家交易所——远东证券、香港证券、金银证券和九龙证券——在遵循该条例的基础上合并,并成立了现在的香港联合交易所[2]

8.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则》和《证券上市规则》。由香港联交所制定的《联合交易所规则》和《证券上市规则》于1986年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后实施,它列明了证券上市的基本要求、发行人的义务、证券商成为联交所会员的资格及所需承担的责任等。[2]

10.《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最初于1975年8月由当时的证监处批准,为非法定守则。该守则很大部分是依照《伦敦守则》制定的,为计划或正涉及影响香港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及其顾问提供指引。证监会曾对该守则进行全面的修订,从而使受到收购及合并交易影响的股东得到公平之对待。事实上,香港证监会于1992年2月通过修订的《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并于1992年4月1日正式生效。[2]

10.《香港股份购回守则》。《香港股份购回守则》由香港证监会批准并于1991年4月15日生效。该非法定守则旨在使受股购回的股东得到公平对待,它适用于香港所有的上市公司。[2]

参考资料 8

  1. 刚刚,李家超宣布! — 中国经济网
  2. 参考 2
  3. 参考 3
  4. 参考 4
  5. 港交所:香港证券市场市值创新高,去年IPO额同比升27% — 澎湃新闻
  6. 港交所告别“打风停市”传统,恶劣天气下照常交易 — 界面新闻
  7. 港交所:新增泰国证券交易所为认可证券交易所 — 证券时报网
  8. 港交所大动作!下调! —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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