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

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英文名:non-motorized vehicle)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0]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0]在中国内地交通法律体系中,将非机动车通行规则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在中国澳门的交通法律体系中,将非机动车通行规则规定在《道路交通法》中。[1]

非机动车(英文名:non-motorized vehicle)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1]

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1]在中国内地交通法律体系中,将非机动车通行规则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在中国澳门的交通法律体系中,将非机动车通行规则规定在《道路交通法》中。[2]

主要类型

照片种类介绍
自行车自行车是靠人力运转的交通工具,其车身轻巧,使用方便,而且不会排放废气,不会污染环境。普通自行车的构造井不复杂,主要由车轮、车架、车座、把手、刹车、链条、踏板等组成。不过,有的自行车(如赛车和山地车)装有变速装置,能使人们以较舒适的蹬踩速度或快行或慢行[3]
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1]
人力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是一种小型运输工具,适宜于城区小量的短途运输,多为小商小贩所应用,有些人力三轮车还从事客运业务。1954年,从天津等大城市传入人力三轮车,操作人手扶车把,坐在车前部的车鞍上,脚踏脚蹬子,车便向前行驶,车后部乘客或载货[4][5]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义为: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注:标准中内燃机均为汽油机。此车是为下肢残障者设计,一般为正三轮,全部由上肢操作,并贴有残疾人专用车标志,是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又称残疾人三轮摩托车)[6]
畜力车畜力车,是用畜力牵引的车辆。有牛车、马车、骡车等。畜力车可用于载货,也可载人。专供载人的畜力车一般装有篷式车厢,内设座位。为使乘坐舒适,车厢可采取悬挂支承。载货畜力车一般设平板式或鞍式货厢[7]

中国内地规定

在中国内地交通法律体系中,将非机动车通行规则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2]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育;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m,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m,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m;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m,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m,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m;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m,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m,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m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参考资料[2]

中国澳门规定

在中国澳门的交通法律体系中,将非机动车通行规则规定在《道路交通法》中。[2]

第十四条 动物及由动物牵引的车辆
一、禁止动物及由动物牵引的车辆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经补充法规准许或获主管实体许可,并按许可批示所订条件通行者除外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中国澳门币900元

参考资料[2]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北京市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标准及车辆的目录;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
第五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注:管理条例以中国北京市为例,仅供参考。其他城市的管理条例,则需在当地交通管理局咨询或网站上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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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六条:在北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北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产品目录,也可以委托非机动车行业协会组织编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和产品目录相符合;不符合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
第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和登记,明确销售者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销售的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注:管理条例以中国北京市为例,仅供参考。其他城市的管理条例,则需在当地交通管理局咨询或网站上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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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北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北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
北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具体管理办法由北京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注:管理条例以中国北京市为例,仅供参考。其他城市的管理条例,则需在当地交通管理局咨询或网站上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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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
(一)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不得逆行
(四)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
(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七)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八)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九)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
(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第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北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
第十八条: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履行下列监管和服务职责:
(一)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建立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推行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立行业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机制。建立质量检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
(四)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区域,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
(五)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
(二)车辆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唯一性编码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五)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六)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七)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北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八)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注:管理条例以中国北京市为例,仅供参考。其他城市的管理条例,则需在当地交通管理局咨询或网站上获取)

参考资料[8]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范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设置有充电设施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将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范设置: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停放架、遮雨棚房
实行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规范
(二)保障停车场内的停车秩序和停车安全
(三)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出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二)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注:管理条例以中国北京市为例,仅供参考。其他城市的管理条例,则需在当地交通管理局咨询或网站上获取)

参考资料[8]

第六章

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
(二)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但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予以收缴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注:管理条例以中国北京市为例,仅供参考。其他城市的管理条例,则需在当地交通管理局咨询或网站上获取)

参考资料[8]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注:管理条例以中国北京市为例,仅供参考。其他城市的管理条例,则需在当地交通管理局咨询或网站上获取)

参考资料[8]

相关事件

2017年上半年,印有不逆行、不闯灯、不走机动车道字样的反光标识在北京市的非机动车上免费粘贴。2017年1月24日上午,北京市交管部门安监处相关负责人在北京市交管部门非机动车反光标识粘贴启动仪式上介绍道,这个反光标识有5厘米×10厘米大,整体呈黄红色,有非常明显的反光效果。非机动车流动性大,如果在夜间没有反光标识,其他车辆的可视距离就很短,安全隐患很大。[9]

2022年7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南横东街西口北侧30米处,一男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电动自行车与路侧灯杆接触,造成该男子受伤、车辆损坏,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10]

2023年1月28日凌晨1:44,接到路人报警,程庄路有一人倒地,旁边还倒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确定是一起单方事故,当事人在现场当场死亡,血液酒精检测结果达到122mg/100ml,达到了醉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准骑行非机动车上路。[11]

参考资料 11

  1. 非机动车定义及相关法律法规 — 资兴市人民政府
  2. 参考 2
  3. 参考 3
  4. 参考 4
  5. 参考 5
  6. 参考 6
  7. 参考 7
  8.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
  9. 24日起北京非机动车将贴反光标识 市民可免费领取 — 千龙网
  10. 多起事故触目惊心!北京正重点查处非机动车醉驾、闯红灯 — 百家号
  11. 血淋淋的案例!电动自行车不能任性骑 — 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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