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统计局

陕西省统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一)强化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等有关方面的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强化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等有关方面的职责。

(二)强化统计新闻宣传、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数据解读及统计服务工作。

(三)强化统计执法监督工作。

(四)强化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及大数据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1]

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拟订全省统计政策、规划及全省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完成全省投入产出调查任务;核算全省及各市(区)国内生产总值,编制全省资产负债表,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专项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等,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省各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事业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省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省级部门和地方统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责任,管理省属调查队系统的人员和经费;负责县及县以上统计部门中央事业费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并指导全省统计系统人员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建立健全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立健全并管理陕西宏观经济数据库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在全省统计系统组织、应用和推广计算机、网络和应用软件技术,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监控体系及网络应急保障体系,实时监控网络、业务系统和信息的安全;加强大数据在全省统计工作中的运用。

(十一)监测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示范镇、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第一产业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等方面的调查;组织开展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如实反映各地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组织实施全省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实施监测,反映扶贫开发成果;建立并组织实施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准确反映全省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十二)开展社情民意调查,搭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为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提供服务。

(十三)开展统计研究工作和统计科学交流,承担国家安排的统计科学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文秘、公文管理、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负责各项工作的督办落实;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保密、安全保卫、应急、值班、信访、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公务接待、公务车辆管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及其他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内外网的日常维护与信息更新;负责《中国信息报》陕西记者站工作。

(二)统计执法监督处

负责地方统计法规起草、送审及监督实施;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负责统计执法督查和重大案件查处;负责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与调查项目审批;组织开展统计巡查。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组织、协调和实施统计制度方法设计与改革;制定和组织实施统计业务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和监督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统一管理与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检查和监督统计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组织、管理统计制度方法研究;组织协调全省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负责监测预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分析研究;整理和提供全省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组织编辑《陕西统计年鉴》等综合性统计资料;起草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报告及统计公报等;负责全省统计数据发布,组织协调管理统计新闻宣传工作,举办季度和年度经济形势新闻发布会及有关统计新闻发布活动;组织指导全省综合统计基础工作;负责全局统计分析资料的编审;承担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数据提供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

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省生产总值核算和各市(区)生产总值审核评估工作;承担投入产出调查、资金流量、资产负债核算工作;负责全省财政、金融统计资料的收集及提供工作,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分析研究报告;指导、协调各专业和各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六)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全省市县、部门和企业的工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七)能源与环境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市(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负责环境综合统计、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及生态环境统计等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统计调查和企业重点技改项目监测、全省重点项目推进监测、全省重点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监测;组织实施全省民间投资、文化产业投资、新兴产业投资的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发展变化及重要生活与生产商品购销存情况、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业业态与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开展商品交易市场、连锁经营、成品油流通统计及社会物流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进出口货物与服务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与旅游等统计数据;参与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人口与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等统计调查;重点监测全省城镇化进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人口、就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一)社会科技与文化产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社会进步、民生改善、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等统计调查,开展文化产业、妇女儿童和开发区统计监测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教育、科技、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档案、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业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二)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农村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对农村社会经济重大问题的调查和分析研究,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和信息;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三)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负责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统计职称考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直属单位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十四)财务处。

负责全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经费、局机关及省属调查队地方行政经费、其他收入、工会经费等的预算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大型普查、专项调查等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项目建设的资金筹集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省属调查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省属调查队人员工资数据的上报工作;承担全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费的审计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2]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所获荣誉

2020年4月,被中共陕西省委平安陕西建设领导小组授予“2019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0年11月20日,被中央文明委评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统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效)

统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效)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效)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效)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效)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有效)

土地调查条例(有效)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效)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有效)

地方统计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

统计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效)

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有效)

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有效)

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有效)

关于公开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有效)

关于发布《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公告(有效)

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范(有效)

陕西省统计巡查工作办法(有效)[3]

相关法律法规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陕西省统计局统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除主动公开信息范围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第三条 省统计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登记工作。其中,凡属政务类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回复并备案;凡属经济类信息由综合处负责协调回复并备案。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陕西省统计局官网(http://tjj.shaanxi.gov.cn/)公布《陕西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网上申请、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对确属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登记(见附件2),根据申请内容将信息转给办公室或综合处,由办公室和综合处具体负责协调、提供。

第八条 我局收到申请后,将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清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我局处理信息公开查询的有关申请的受理时限为接到申请起的2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至40个工作日(不包括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时间)。根据下列六种申请信息情况给予答复,将答复意见提交办公室和综合处,由办公室和综合处统一回复申请人。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已对外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5);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6);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件7);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如能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8)。

第四章 时限及要求

第九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待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要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尽量按照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通过和申请人沟通,以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根据《统计法》第9、25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以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我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统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

参考资料 4

  1. 机构职能 — 陕西省统计局
  2. 机构职能 — 陕西省统计局
  3. 政策文件 — 陕西省统计局
  4. 陕西省统计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 陕西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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