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养老金,是“中人[注1]”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为解决“中人”无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而设立的。[2]
“中人”在“统账结合[注2]”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其在“统账结合”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就没有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2]过渡性养老金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设立。[4]
2008年0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成文日期:2005年12月3日),对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5]
定义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4]
历史沿革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明确要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并拟定了两个实施办法,由各地选择并组织开展试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将两个办法归于统一,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这种模式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体现社会互助共济;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1]
2005年(成文日期,2008年发文)《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将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构成,并开展了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1]2008年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6]同年3月28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5]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7]
原则
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1]过渡性养老金一经确定,发放终身。[8]
目的
对新制度(或“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则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是为解决这一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而设立。[4]
“新人[注3]”缴费年限都是实际缴费的年限。这样,“新人”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就多,“中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就少。所以用“过渡性养老金”来弥补“中人”个人账户历史积累少的问题。[9]
资金来源
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1]
过渡期
过渡期是实行新老待遇标准对比确定退休待遇的时间段,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从2025年1月1日起)退休的“中人”,不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只实行新办法,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8]
国家
2008年0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成文日期:2005年12月3日),对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5]

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5]以部分省市举例如下:
发放人群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根据“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公式
基本公式过渡性养老金先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2%,再按照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时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除以120,两者相加计发。
参考资料:[10]
发放人群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月标准为: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11]
计算公式
| 基本公式 | 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
|---|---|
| 公式说明 | 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1.00〕÷N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N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在计算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时,职工历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但对于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超过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计算。 |
参考资料:[11]
发放人群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计算公式
| 基本公式 |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
|---|---|
| 公式说明 | 1.a01、a02、……、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 2.计发系数: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为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0% |
参考资料:[12]
江苏
江苏省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有了一些调整。根据通知,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人员在2024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其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按照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等因素来计算;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其视同缴费时长同样会对过渡期养老金的算法产生影响。[13]
此外,通知中还提到了“就高”原则,即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算的部分按照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逐步调整,并最终达到全额发放。具体来说,高出的部分在3年内逐步发放,分别为40%、70%和100%。[13]
湖南
根据最新通知,湖南省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并新增了三个档次。普通参保人的缴费标准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5个档次。[13]
此外,政府还提高了对缴纳保费的补贴标准。政府对缴纳1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保费额度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最高可达每人每年100元。并且,规范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缴事项。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而对于达到领取年龄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则允许一次性补缴。[13]
浙江
浙江省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档次。调整后的缴费档次共有8档,分别是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及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由政府代缴,对于现行代缴档次高于200元的个人可维持不变。[13]
另外,针对那些选择缴纳更高档费用的人士,缴费补贴会相应提高。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每年对于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人员,补贴标准至少为每人200元。缴费人士每个缴费年度有一次机会调整其缴费等级,并需按年缴纳。如果累积缴费期未达15年,可进行补缴,然而补缴的最高金额限制为5000元。[13]
参考资料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有多大差别 — 搜狐理财
- 国家出手!惠及3亿多人,职工医保改革将迎大动作 — 中国政府网
- 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东辽县政府信息公开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中国政府网
- 历史上的今天2月29日 — 人民网
-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ChlQZXJpb2RpY2FsQ0hJTmV3UzIwMjMwODMxEg1menlqMjAxNDAyMDI0Ggg5aDc2M2FpMw%3D%3D
- 【政策解读】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答(一) —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 弥补个人账户积累少 “过渡性养老金”受关注 — 北方网
- 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 上海市人社局
- 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天津市人社局
-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社保新政!2024年,三地社保政策大调整,你的养老金将如何改变? — 今日头条
注释
- “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1]
-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即“统账结合”[3]
- “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