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健

山东交通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

赵德健

赵德健,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山东单县人,1994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入党,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毕业,法学博士。曾任山东交通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0][1][2]2025年11月28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赵德健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赵德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赵德健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3]

赵德健,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山东单县人,1994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入党,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毕业,法学博士。曾任山东交通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1][2][3]

2025年11月28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赵德健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赵德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赵德健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

人物履历

1990.09-1994.07 山东农业大学园艺系蔬菜专业学生;[1][2]

1994.07-1995.09 山东农业大学园艺系辅导员;[1][2]

1995.09-1996.12 山东农业大学党办秘书;[1][2]

1996.12-1999.04 山东农业大学党办副科级秘书;[1][2]

1999.04-1999.08 山东农业大学校直机关团总支书记(正科级);[1][2]

1999.08-2000.07 山东农业大学党办正科级秘书、校直团总支书记;[1][2]

2000.07-2002.01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副书记;[1][2]

2002.01-2002.09 山东农业大学团委书记;[1][2]

2002.09-2003.04 共青团泰安市委书记;[1][2]

2003. 04-2008.09 共青团泰安市委书记、党组书记(其间:1999.09-2005.06在山东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2004.07-2005.01参加美国康州宏观经济与政府管理培训);[1][2]

2008.09-2008.10 东平县委副书记、县长候选人;[1][2]

2008.10-2009.01 东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1][2]

2009.01-2011.11 东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党组书记;[1][2]

2011.11-2012.01 东平县委书记、党校校长;[1][2]

2012.01-2016.01 东平县委书记、党校校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12. 09-2015. 06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学习,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2]

2016.01-2017.02 东平县委书记、党校校长;[1][2]

2017.02-2017.03 泰安市政府副市长,东平县委书记、党校校长;[1][2]

2017.03-2018.04 泰安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东平县委书记、党校校长;[1][2]

2018.04,泰安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1][2]

2021.12,任山东交通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5]

任免信息

2021年12月,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接受赵德健辞去泰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6]

接受调查

2024年12月,山东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山东交通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赵德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8]

依法双开

2025年4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山东交通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赵德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9]

经查,赵德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弃守廉洁底线,默许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工作要求,不正确履行职责;目无法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性质变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擅权妄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10]

赵德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德健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10]

一审开庭

2025年9月1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交通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赵德健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12年下半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赵德健利用担任东平县委书记、泰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土地性质变更、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58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赵德健在担任泰安市政府副市长兼东平县委书记期间,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同意违规向私营企业出借财政资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赵德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赵德健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11]

一审宣判

2025年11月28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交通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赵德健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赵德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赵德健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赵德健利用担任东平县委书记、泰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性质变更、工程承揽、购买公司股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58万元。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赵德健在担任泰安市政府副市长、东平县委书记期间,违反议事规则,违规向私营企业出借财政资金,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德健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赵德健受贿数额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赵德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4]

个人荣誉

honor2006年度“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7]
time2007

参考资料 11

  1. 赵德健 — 泰安市人民政府
  2. 参考 2
  3. 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山东交通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赵德健被“双开” — 鲁网-百家号
  4. 山东交通学院原副院长赵德健,一审获刑8年 — 大风新闻-今日头条
  5. 山东一原副市长,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 上观新闻
  6. 山东3市发布最新人事公告 — 山东政事-微信公众平台
  7. 2006年度“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名单 — 中国青年报
  8. 山东交通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赵德健接受审查调查 — 央广网
  9. 山东交通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赵德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10. 山东交通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赵德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今日头条
  11. 山东交通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赵德健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开庭 — 海报新闻-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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