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计算机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1]
网络犯罪的发展与其所依附的互联网发展密不可分,其产生和变化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动态变迁。全球范围内第一例受到追诉的计算机犯罪发生在美国的硅谷。中国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件发生在1986年的深圳,随后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各种形式不同的计算机犯罪案件。[2]
网络犯罪具有影响大、黑数大、变化快、产业化等特点,[1]影响了社会稳定、危及国家安全、扰乱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1]
定义
网络犯罪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计算机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1]
广义的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违犯故意或过失行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或表达了其犯罪结果,也就是将一切涉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均称为网络犯罪。[1]
网络犯罪一词本身并不是罪名,而是对犯罪的一种描述,网络犯罪涉及的罪名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网络犯罪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犯罪对象或工具实施的犯罪行为。[1]

产生背景
网络犯罪的发展与其所依附的互联网发展密不可分,其产生和变化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动态变迁。计算机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之时,即20世纪40年代末就已在军事领域显露了计算机犯罪的端倪,逐渐蔓延至诸如科学、金融、银行等民用领域。全球范围内第一例受到追诉的计算机犯罪发生在美国的硅谷。中国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件发生在1986年的深圳,随后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各种形式不同的计算机犯罪案件。[2]
发展历程
由于中国计算机网络与全球范围内的计算机网络在推广和普及上存在时间差,因此,在刑事法领域,“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概念滞后于世界,并呈现出新的特点。[3]
1994年至2000年,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信息技术犯罪主要是以计算机单机犯罪和局域网犯罪为表现形式的计算机犯罪,学者们也纷纷以“计算机犯罪”和“电脑犯罪”为主题对该类新型犯罪加以研究。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引入和发展,互联网得到推广和普及,以单机犯罪和局域网犯罪形式表现出来的计算机犯罪也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以计算机为载体的“互联网犯罪”逐渐取代了“计算机犯罪”,成为刑事法领域高科技犯罪的又一新的表现形式。在中国刑法学界,传统的“计算机犯罪”也为“网络犯罪”一词所取代成为学者们研究的新领域。[3]
2001年之后,早期的计算机单机犯罪和局域网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极少出现,而多呈现出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载体、媒介或工具的表现方式,这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而必然产生的局面。在对“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持区别说的学者中,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是从广义上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的,认为“计算机犯罪”也包含了“网络犯罪”的情形,即“如果网络犯罪独立于计算机犯罪,其实是把计算机犯罪等同于计算机单机犯罪,这显然与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基本内容相矛盾。因此只能承认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一种形式,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换言之,“网络犯罪”在被认为是“计算机犯罪”的下位概念。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则从狭义上对“计算机犯罪”进行解释,并将“计算机犯罪”限定在计算机单机的环境中,该观点充分体现了早期“计算机犯罪”所处的单机环境与“网络犯罪”所处的网络环境之间的区别。持第三种观点的学者则既未将“计算机犯罪”的范围限定在单机犯罪的环境中,也未将全部“网络犯罪”的情形纳入其中,而是将“计算机犯罪”的范围限定在单机环境和多机环境之中。[3]
2024年1月,美国执法部门和情报部门的高级官员表示,人工智能(AI)的进步可能会降低实施黑客攻击、诈骗和洗钱所需的技术门槛,从而为此类犯罪提供便利。AI犯罪手段常常会比传统手段更高明,更难以识别,从而增加了反犯罪的难度。生成式AI的出现与普及,也正让网络安全的形势变得更加复杂。[4]
构成要件
网络犯罪的构成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对此可概括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积极作为。[5]
主体
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5]
客体
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行为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行为则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和公众的财产安全。因此,网络犯罪侵犯客体具有复杂性。然而,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无一不是信息交流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5]
主观方面
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5]
客观方面
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犯罪主体的积极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因此,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立法中的用语可以是侵入、删除、增加、干扰、制作等。[5]
影响大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社会空间,对一般用户而言它既模糊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网络传播交流双向性、多向性、互动性成为可能,许多网络犯罪跨越了法律的国界。网络犯罪案件中对犯罪事实的取证和认证相当困难,对网络犯罪量刑与执法也较困难。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借助互联网实施犯罪,被害方分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近年来越来越多案件中的被害人分布全国,更有甚者对世界各地的华人华裔构成侵害。同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逐渐出现了犯罪人员分布多地,甚至犯罪团伙整体躲在境外的情况。跨地域的特点,导致犯罪后果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大。[1]
黑数大
网络虚拟空间的特性,决定网络盗窃犯罪的隐蔽性和较高的犯罪黑数。网络犯罪比现有任何一种犯罪更具有隐蔽性和分散性,网络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任何有联网计算机的地方实施犯罪,而且可以从头至尾不接触被害人,即行为人虽非计算机数据的有权使用者,或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计算机进行犯罪行为,或行为人隐匿其真实身份,而仍不被察觉。信息数据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大多数网络犯罪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这些无形的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对象也通常是那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同时,由于网络犯罪的证据主要存在于电子数据之中,这也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转移或毁灭罪证,尤其是利用远程计算机通信网络实施的犯罪,罪犯往往难以追寻,即使查出某些蛛丝马迹,犯罪分子也早已逃之天天,从而增加了破案难度。从全球范围看,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多如牛毛,但被绳之以法的网络犯罪分子可以说是屈指可数。究其原因,既有网络犯罪分子狡猾、高明的因素,也存在相关部门侦办能力受限等原因,这是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和网络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1]
变化快
网络犯罪的复杂性首先表现为犯罪主体的复杂性。由于网络的跨国性,罪犯完全可来自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网络的“时空压缩性”的特点为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其次,犯罪对象的复杂性。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人利用网络所实施的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也是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再次,计算机网络服务和应用的更新越来越快,当每一种网络应用聚集了一部分人群之后,该应用可能即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渠道,同时当新的网络服务漏洞被犯罪分子掌握后,随即可能成为新的犯罪手段。所以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1]
产业化
网络犯罪的低龄化、职业化、产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案件行为人呈现低龄化趋势。同时,行为人大多是受过一定教育和技术训练、具有相当技能的专业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地位。由于计算机犯罪手段是隐蔽的、非暴力的,犯罪行为人又有相当的专业技能,因而有一定的欺骗性。由于全球范围内网络犯罪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专业化、职业化、有组织化的特点越发明显。[1]
危害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从各个方面改变了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打破了信息资源共享的时空局限,促进了社会的繁荣与进步。然而在全球信息化高速发展的同时,来自互联网的威胁也日益增加,网络犯罪的危害可归纳为4个方面。[1]
影响社会稳定
互联网把世界各地的计算机网络连接起来,都可以自由加入该开放性网络。人们的日常生活,包括相互通信联络、学习工作、娱乐消费都越来越依赖互联网。网络犯罪的出现,干扰和破坏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生产,甚至金融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危害了社会稳定。[1]
危及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概念由传统的领土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扩展为领土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危及国家安全主要表现为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和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邪教组织和其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不断利用互联网方便、快捷、受众面广的特点,大肆进行反动宣传、煽动和渗透活动,在网上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以及在网上非法组党结社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仍将是危害性最大的一类案件。互联网的无边界性、互动性、匿名性和实时性,使其成为境内外反动势力对中国实施渗透颠覆的首选途径。近年来,新冠疫情、港独暴乱、新疆暴恐等问题,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造谣煽动等情况层出不穷。[1]
扰乱经济秩序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人类经济生活与计算机网络结合愈发紧密。随之而来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金融犯罪、电信网络诈骗、非法经营、网上非法传销、侵犯知识产权、盗窃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信用卡诈骗等案件严重扰乱地方经济秩序。[1]
影响社会治安
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渠道组织赌博、淫秽色情服务、吸毒,以及侮辱诽谤、造谣传谣、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甚至贩卖毒品、假币、枪支弹药等,严重影响各地社会治安,也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1]
分类
网络犯罪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6]
中国网络犯罪主要有5种类型:①涉及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②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③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④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网络犯罪。⑤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构成犯罪的行为。[6]
表现形式
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日益成为大众化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网络犯罪就孳生于此。由于网络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等特点,它表现出形式多样的网络犯罪。[7]
放置程序
这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以造成最大的破坏性为目的,人侵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造成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经济损失巨大。[7]
更改信息
实际上,网络的发展使得用户的信息库如同向外界敞开了一扇大门,入侵者可以在受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侵入信息系统,进行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从而损害正常使用者的利益。[7]
教唆犯罪
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手法、散发犯罪资料、鼓动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7]
侮辱恐吓
出于各种目的,向各电子邮箱、电子公告板发送大量有人身攻击性的文章或散布各种谣言;更有恶劣者,利用各种图像处理软件进行人像合成,将攻击目标的头像与某些黄色图片拼合形成所谓的“写真照”加以散发。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发送成千上万封电子商务法律电子邮件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其影响和后果绝非传统手段所能比拟。[7]
色情传播
由于互联网支持图片的传输,于是大量色情资料就横行其中,随着网络速度的提高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及数字压缩技术的完善,色情资料就越来越多地以声音和影片等多媒体方式出现在互联网上。[7]
侵犯产权
网络使许多事物都实现了数字化,给人们带来了方便与快捷,但同时也出现被他人利用、大肆盗版别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情况,如一些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著作权人的音乐或书籍整理后提供有偿下载。正是网络的存在为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平台,这种行为会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7]
网络技术自身的局限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就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从局域性的信息网发展到国际性的互联网,短短几年间里,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越来越大。而信息资源该达到什么样的共享程度,该建立什么样的共享规则,并没有相应地明确起来。在现代社会,信息既然是一种资源,对信息的占有和享用就体现为一种利益,从法的角度看,就是一种权利。在当今这个各种资源皆远远没有能够共享的人类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应该说是属于一种理想。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也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这一技术理想,所以,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的网络技术,微机互联、信息互通方面技术越来越进步,而互联计算机的信息阻隔技术、为信息占有者守护信息的技术等却一直没有能真正成熟起来。因此,可以说,计算机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8]
法制建设落后于网络的发展
法律需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严谨性,制定一部法律需要经过长期的考察和一定的程序,而网络的发展可以说是日新月异,网络法制的建设远远落后于网络的发展速度,因此无法对一些网络犯罪予以严厉的打击。有关法制建设工作滞后的另一重要方面还体现在司法程序上。刑事司法中原有的那些证据规则、侦查原则以及管辖制度如何适用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等许多问题还不能被很好地解决。[8]
网络犯罪打击难度较大
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很强,加上网络警察力量有限,破案难度较大。即使犯罪人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受害人分布全国甚至是全世界,为调查取证带来极大的困难。尤其是跨国犯罪,由于缺少相应的国际引渡条约,抓捕罪犯更是困难。[8]
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
中国网民中,青少年占绝大多数。很多青少年往往出于好奇或好玩的心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或者认识到了是一种犯罪而没有认识到这种犯罪所产生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以致触犯了法律。因此应该通过大力宣传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由此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来加强对网民的教育和震慑,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8]
侦查取证困难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常常采用各种手段来逃避侦查,如使用假身份证注册银行卡、使用专门用于作案的手机、拥有多个网络注册名且名称各异等。此外,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是流动上网,在诈骗得手后销毁相关网上证据。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时面临很大的困难。[9]
办案成本过高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涉案范围较大,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辗转全国各地进行取证。这使得办案成本远远超出办理一般的诈骗案件。[9]
法律不完善
除刑法第285、286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外,网络犯罪的立案要求不明确,罪刑之间存在不平衡性,造成立案随意性大。传统罪名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作出顺应时代的全新解释,这些都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10]
部门协调配合不够
打击网络犯罪难以形成合力,网络犯罪和传统刑事犯罪一样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和情报信息,但由于这项工作投入大、涉及面广、协调关系复杂,电信、移动、互联网运营商等与司法机关的网监部门难以进行基础数据的无缝对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网络犯罪打击的力度。与此相悖的是,互联网管理职能部门多,协调配合不够,使得对网吧、网络通信等监管不力,“黑网吧”屡禁不止。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但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不够,沟通不到位,缺乏高度的统一行动和快捷的联动反应,为违法违规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大大降低了打击网络犯罪的震慑力。[10]
网络专业人才匮乏
办案质量和效率难以提高,网络犯罪的取证、鉴定、定性等都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10]
应用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
计算机网络安全包括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物理安全是指文件服务器的安全,专人专管,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接近物理设备,毁坏设备或窃取信息;逻辑安全是指使用专门的软、硬件设施和密码限制不同身份的访问者权限。为了保证计算机信息安全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入手,严防黑客进入。[11]
完善法制建设
在依法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过程中,注重加强立法建设。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散见于《刑法》、《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11]
加快“网络警察”队伍的配备
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的网络警察队伍,既具备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技术,又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侦查技术,能够在网上预防和发现犯罪,对其给予严厉打击。[11]
强化对网站运营的管理
网络一直被称为虚拟空间,有电子商务网站打着网络的旗号行骗,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加强网站的管理是阻止网络犯罪的一个有效的方法,如建立网上商城、租赁网上空间等行为,当事人都必须出示有效的证件,在异地的由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负责身份真实性的审核,并根据行业不同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由工商部门结合经营情况为网络商城评定信用等级。加强网吧的管理,落实个人上网实名制,防止黑客隐蔽作案,有利于震慑罪犯。[11]
加强国际合作
网络犯罪大多是跨地区作案,作案地与受害人所在地不一致,给确定司法管辖权带来困难。是犯罪人所在地还是以受害人所在地的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各国、存在很大争议,当然从保护受害人、打击网络犯罪的角度出发,应该坚持以受害人所在地为主、犯罪地为辅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各国应该在本国立法基础上积极参与相应的国际条约,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联合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保护国际间网络的安全。[11]
欧盟
德国
在德国,国家、地州层面都有相应的立法,如《防止个人资料处理滥用法》《州数据保护法》《联邦数据保护法》等。《德国刑法典》设定了6种网络犯罪罪名,分别为刺探数据罪、截留数据罪、预备刺探或截留数据罪、计算机诈骗罪、数据篡改罪和破坏计算机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当情形特别严重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12]
日本
日本《关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信息发送者资料披露法》规定,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也有权向电信服务供应商请求停止该类信息的输出。2007年,日本通过《假冒账户存入受害者救济法》,授权银行对可疑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受害人的受骗金额返回等作出规定。[12]
新加坡
新加坡颁布《网络行为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网络行为法》规定了网民上网应遵守的义务和网络服务商的行业准则。《互联网操作规则》规定,网络运营商对网络传播的内容负有审查、报告和协助司法机关执法的义务。如发现有涉及违法犯罪的网络信息,必须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并且需要配合执法部门屏蔽和删除这些信息。明确规定网站禁止发布的内容,如禁止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涉及恐怖暴力的内容等。2012年10月,新加坡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相关机构在使用或披露个人资料时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12]
中国
德国刑法典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意见暨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虽然越来越多的犯罪与网络产生了交织或发生了关联,但《意见》不宜适用于所有与网络有关的犯罪,即涉网犯罪”。[3]
2021年1月,《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在第二条明确了“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3]
相关事件
2022年4月,江苏省连云港海州警方成功打掉两个涉案流水1.5亿的网络招嫖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5个,捣毁洗钱窝点2个、诈骗窝点2个,扣押查扣涉案轿车2辆、作案电脑1台、手机50部,现场扣押赃款80余万元。[13]
2023年1月5日,东莞市民程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京东客服,说程先生小额贷利率过高,需要关闭京东白条的额度,否则将影响征信。程先生按照对方指示下载了某视讯会议软件,打开了屏幕共享。对方说要程先生将所有银行卡里的钱转到对方账号进行验证,并称验证完毕会原路退回。程先生将多个银行卡里的96万元分别转到对方3个账户。对方又要其激活手机银行贷款额度再次转账。程先生意识到被骗报警。[14]
2023年4月20日中午,福州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郭先生接到好友的微信视频电话,称自己的朋友在外地竞标,需要430万保证金,但是需要对公账户过账,想借郭先生公司的账户走账。基于对好友的信任,郭先生没有核实钱款是否到账,就转了430万到好友提供的银行卡上。后来,郭先生拨打好友电话,才知道被骗。[14]
2023年12月28日,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一跨境赌博犯罪团伙。该案涉及人员众多、分布地区较广、涉案资金巨大,该赌博平台在国内发展代理人员6万余人,参赌人员超27万人,涉及全国30个省、230个县市区,涉案资金约1.9亿元,具有涉及区域广、涉案人数多、侦查难度大等特点,对社会稳定危害巨大。[15]
参考资料 15
- 网络犯罪 — 中国大百科
- 参考 2
- 参考 3
- 财联社 — 百家号
- 参考 5
- 网络犯罪 — 中国大百科
- 参考 7
- 参考 8
- 网络犯罪打击难点 — 爱企查
- 信息化时代网络犯罪五大打击难点 — 娄底新闻网
- 参考 11
- 域外打击网络犯罪法条 — 云南网
- 涉案流水1.5亿!警方打掉两个网络招嫖诈骗团伙,抓获15人 — 光明网
- 锦州网警 — 百家号
- 光明网 — 百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