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0]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中国对死刑的一贯方针是,一不废除,二在适用时要十分慎重。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罪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中国法律对死刑案件的管辖、核准和执行从司法程序上作了周密的规定,加以严格的控制。[0]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1]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中国对死刑的一贯方针是,一不废除,二在适用时要十分慎重。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罪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中国法律对死刑案件的管辖、核准和执行从司法程序上作了周密的规定,加以严格的控制。[1]

2022年5月12日,十一位联合国人权专家呼吁新加坡政府立即暂停使用死刑,谴责新加坡最近实施的两起处决;并指出该国继续对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使用死刑违反了国际法[4]

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约76个。(截止2023年6月29日)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宣告废除死刑,或者在所有的刑法规范中没有规定死刑的刑种,多数集中在欧洲大陆,如法国德国荷兰卢森堡,部分集中在拉美,如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拉圭等。保留死刑的国家有:阿富汗、孟加拉国、中国、日本朝鲜印度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伊朗伊拉克马来西亚阿联酋叙利亚卡塔尔等。[3]

发展沿革

古希腊将犯罪人放在油锅里炸,放在开水和酒里煮,活埋、剥皮、剖腹、往嘴里灌铅,喂野兽,用车轧、用马分尸—分成4部分,代表世界的4个方位,最后将头割下—严刑峻罚成为奴隶主和封建主国家的重要刑罚武器。埃及古罗马还用火烧,用水淹,钉十字架,插木厥子,用象踏。弑父者要和狗、公鸡、猴子、毒蛇等一起装进皮袋,投入大海。公元4世纪,挪威把犯人交给受害者最亲近的亲属任意处死。狂怒的亲属和同胞把将处决的人拖到海岸,用乱石砸死,然后抛进大海。[5]

苏联历史上曾两次试图取消死刑:1917年和1947年,但是两次都未成功。苏联在1990年根据14项犯罪要素(抢劫、盗窃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制造假币等)对犯人判处死刑。俄罗斯新的刑法草案中,对两种罪行判处最高的刑罚—故意杀人罪和背叛祖国罪。[5]

美国内华达州于1910年曾经通过这样的法律:犯人可以选择自己死的方式。当然,只能选择两种方式:毒死或吊死。但是,这项法律很快被取消。法官认为犯人不是被处决,而是自杀。1990年7月11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一项法案,对34项有关破坏联邦法律的犯罪行为判处死刑。对杀人、贩毒和贩毒头子要判死刑。除此之外,对于组织暗杀总统、内阁成员、最高法院及任何立法机关成员,对于叛国、间谍,劫持飞机、抢劫银行、纵火烧毁联邦财产、破坏运输工具造成伤亡者,也处以死刑。[5]

中国对死刑的一贯方针是,一不废除,二在适用时要十分慎重。对死刑不废除,是根据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和打击犯罪的具体需要决定的。对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根据这一规定,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为了限制适用死刑,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6]

刑罚特点

自中国的西周、西方的罗马法时期,即奴隶制的中后期,至19世纪的刑法近代改革,即资本主义的早期,刑罚开始步入以遏制犯罪为理性基础的威慑时代。威慑功能,又称威吓功能,或称恐吓功能,是指一个人因恐惧刑罚制裁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刑罚的威慑功能实际上是恐惧心理作用问题,因而对未来刑罚制裁的恐惧心理构成了威慑的基本机制。刑罚的威慑功能,是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7]

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所不可替代的威慑功能,如果废除死刑,应判处死刑的凶恶犯罪案件势必会比现在增多。这种理论与轻刑化是相矛盾的,死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发挥特定的历史作用,没有死刑的威慑功能,某些案件必会猖jué,97刑法对普通盗窃罪取消了死刑就是个很好的例证。[7]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8]

适用死刑

中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9]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9]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9]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9]

不适用死刑

 中国的刑事政策历来主张不废除死刑,但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均不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10]     

 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10]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10]

中国刑法现有的46个死刑罪名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哪些罪名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修正案九生效前,刑法还有55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废除其中的9个,最终刑法能够判处死刑的罪名剩下46个。[11]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11]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11]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27、伪造货币罪 、28、集资诈骗罪 [11]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罪 31、强奸罪 32、绑架罪 33、拐卖妇女、儿童罪 [11]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 

34、抢劫罪[11]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35、暴动越狱罪 36、聚众持械劫狱罪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 39、强迫卖淫罪 [11]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11]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 

42、贪污罪 43、受贿罪 [11]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7、投降罪 48、战时临阵脱逃罪 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50、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2、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5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11]

(注:刑法修正案九删除的死刑罪名一并列出,加粗字体为删除死刑的罪名) 

古代死刑

在古代要判死刑并不是那么简单的,而是需要经过皇帝的认可才可以的,是有很严格流程的。在古代死刑犯被判决了之后不是立刻上刑场的,而是还需要经过一道道的审讯和勘查之后才确定的,这样是为了避免存在冤假错案。"刀下留人"其实在古代也是经常出现的,因为只要勘查了一个疑点的话,可能就会重审。所以当刽子手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往往会立刻停止手上的动作,避免杀掉无辜之人。古代在执行死刑的时候都是有时间规定的,一般都会选择秋后问斩,因为秋分的时候正好是处于一个万物交替的时期,正好适合结束掉生命。说午时三刻行刑其实并非瞎编的,在历史上就是这样描述的,而且要求刽子手们严格执行。另外就是处斩的地方都会选择在人比较多的地方,比如菜市口,其目的就是为了告诫天下,让那些有不法之心的人停下自己心中的想法,踏实地做一个老实人。[12]

民国死刑

第一种是绞刑,通过绳子或布条勒住罪犯脖子,直到窒息。这在古代死刑中是比较文明、人道的一种。因为古人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把身体看作父母赐予,自己没有毁坏的权利,如果因死刑破坏了身体,则属于不顾父母,道德败坏的行为。故绞刑在诸多死刑中算是比较轻的。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剧中看到,皇帝赐死王公大臣,或者自己的妃子就用绞刑,这多半是表达一种优待,让罪犯保全身躯。比如安史之乱中,唐玄宗马嵬坡被身边的将士胁迫,不得不赐杨贵妃自缢,可怜杨贵妃在被赐死时还说:妾诚负国恩,死无恨矣。意思是:自己对不起皇帝的恩惠,能受到绞刑,即使死了也不遗憾。[13]

第二种常见的死刑是斩刑,俗称“杀头”,是我们最常见的古代死刑之一。但其实在最初的时候,斩刑并非杀头,而是腰斩,从腰部将人一刀两断。到隋唐时期,腰斩被废止,斩刑才特指斩首。相比于绞刑,斩刑的痛苦是比较小的,一刀下去,人的身首分离;但斩刑也毁坏了人的身体,比绞刑更为严重。这两种刑罚是古代法定的两种死刑,除此之外,还有枭首、弃市等等,这些形式的死刑并不常用,而是依统治者的要求而定,所以实际应用的范围并不大。[13]

辛亥革命,清帝退位,中华民国诞生。但后来的北洋政府、民国乃至新中国,都延续了清末具有现代意义的刑罚体系。[13]

现行死刑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14]

1、枪毙

执行枪决由看守所的武警中队的战士执行,一个主射手,一个副射手,执行的时候罪犯双膝跪地背朝枪口,主射手瞄准罪犯天灵盖击发一发子弹,如果还有明显生民体征,由副射手对准心口击发子弹。由现场法医确认死亡后拉到殡仪馆。执行枪决的地点就是很普通的人烟稀少的地方,平时谁都可以去,谁都不知道是刑场,法院执行局事先有选定的场所。执行之前由武警去清场。[15]

2、注射

注射死刑分三步执行法警将死刑犯固定在注射床上,执行开始。[16] 

第一步:打“通道”

“专业通道人员”将针头扎入死刑犯的静脉血管,这与平常打吊针时进行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该过程在执行过程中被称为打“通道”,打“通道”的人即被称为“专业通道人员”,他们经专门培训上岗,基本保证万无一失。此步骤是整个执行中惟一采用人工操作的步骤。[16]

第二步:注射药品

执行过程需要注射两针,采用的药品分别被称为“1号药”和“2号药”。启动注射泵,执行人员对其进行适当调节。待执行号令一发,执行人员的手指在“注射键”上向下用力,“1号药”即刻进入死刑犯体内,随着注射泵压力器的起伏,“2号药”也紧随其后注射进死刑犯体内。几秒钟后,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嘀———”紧接着,仪器里发出连续不断的电子声。此时,打印机开始工作,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16]

第三步:死亡确认

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16]

中国

2010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中,围绕75周岁以上老年人故意犯罪是否可以减刑、是否适用死刑问题,展开热烈讨论。[17]

对于75周岁免除死刑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认为,减少死刑,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17]

减少死刑有三种办法,一种办法是减少死刑的罪名,这次把死刑的罪名从68项减到55项,这是一个办法。第二种办法,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第三种办法,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即死缓,这些都是减少死刑的具体做法。现在提出的75岁不判死刑,是属于第二类,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减少适用范围,现在的刑法第49条有规定,只讲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次修改加上“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实际上是对这个适用范围的扩展。[17]

美国

美国司法部于2019年7月24日宣布,联邦政府恢复对死刑的执行。这是自2003年以来,联邦政府时隔近20年来首次恢复执行死刑。对此,美国许多反对死刑的人士表示了谴责,认为这是美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倒退。[18]

许多反对死刑的人士表示,他们对司法部的声明感到失望,但并不感到震惊,因为特朗普总统一直公开支持死刑。2018年,一名枪手在匹兹堡的一个犹太教堂杀害了11人。特朗普曾在推特上公开表示,肇事者“应该付出终极代价,死刑应在美国被广泛执行”。[18]

死刑的判决和执行确实在美国越来越少,甚至近乎绝迹,而章莹颖案也因凶手最终只被判处终身监禁而非死刑这一终极处罚引发了舆论的广泛争议。[18]

联邦政府恢复死刑执行这一消息,让人确实很难不联想到结束判决的章莹颖一案2019年7月18日下午,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利亚联邦法院法官宣布,由于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判决,被告最终被判处终身监禁。消息一出,许多人对于凶手克里斯滕森没有被判死刑这一终极惩罚表示了失望。[18]

日本

对于死刑应当存在或是废除,不仅仅在日本社会内部有所争议,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尚未过时的议题。日本《新华侨报》近期文章称,虽然国际上对日本自民党政府执行死刑数量之多的批评不绝于耳。但事实上,在保留死刑和废除死刑两者间,暂时无法做出孰优孰劣的绝对的论断时,批评点更多地不在于是否应当废除死刑,而是,对于死刑犯的判决是否足够慎重与妥当,死刑执行方法是否足够人道。[19]

死刑的废除与否,牵涉到宗教,人权,正义,民意及社会效果等庞大的方面,2013年12月,日本法务省称已对2000年大阪中国女留学生凶杀案的罪犯以及另一名罪犯执行死刑。因此,2013年全年,包括这两名死刑犯在内,日本国内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上升为8人。[19]

相关案例

2023年3月13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下令重审87岁的前拳击手袴田岩。袴田岩被判谋杀罪57年,截至2013年4月9日,他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为“世界上服刑时间最长的死刑犯”。随着东京高等法院正式下令重审,这起上世纪60年代的日本杀人案再次浮出水面。1966年6月30日,工厂老板桥本藤雄连同妻子、儿子、女儿一家四口被发现在自家遭到杀害,并且被放火焚烧。经过袴田岩家人的不懈努力,2014年静冈县地方法院批准此案重审,认为调查人员可能涉嫌伪造证据。已经78岁的袴田岩被获准保释,此时他已经服刑近50年。[20]

辩护律师团团长西岛胜彦说,“袴田的热切心愿终于实现了。”对于“袴田事件”,日本民众反响强烈。有民众甚至在网上炮轰“日本的司法仍处于中世纪时代”、“谁能赔给袴田48年的时光”等。[21]

其他国家的死刑

目前全球约有近百个国家保留死刑。目前的执行方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和注射。其中,斩首和电刑虽致死速度快,但行刑残酷,犯人痛苦不堪,尸体往往遭到严重破坏,因此保留这两种方式的国家越来越少。注射刑是新出现的方式,但因其成分和步骤精确度要求较高,目前只在个别国家采用。 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枪决或绞刑两种方式。[2]

英国《伦敦标准晚报》报道,英国现在没有死刑,近60年来没有任何囚犯被处决。据伦敦博物馆资料显示,英国最后一批被判处死刑的人是在1964年被处决的。在1964年最后一批被判死刑的囚犯被处决后,再也没有人被处决。1998年,英国正式将死刑定为非法。[22]

虽然世界上一些国家,主要是中东国家,仍在使用死刑,但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允许死刑的国家在稳步减少。根据大赦国际2021年的一份报告,死刑在55个国家和地区仍然合法。不过,同年只有18个国家执行过死刑。在美国约一半的州以及非洲、亚洲中东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死刑依然合法。而白俄罗斯欧洲唯一允许死刑的国家。在一些国家,适用死刑的罪名包括谋杀、毒品犯罪、强奸、腐败、同性恋和叛国等。目前,死刑的执行方式包括注射、绞刑、枪决和斩首。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死刑在技术上合法,但一些国家已有10多年未执行过死刑,包括俄罗斯[22]

2023年7月4日起,马来西亚正式废除强制死刑法令。[23]

2019年,美国司法部长威廉·巴尔宣布,恢复被废除近20年的联邦死刑。2020年7月14日上午,一名47岁男子在一所联邦监狱被执行死刑,这是美国17年来首次执行联邦死刑。[24]

2024年1月25日,美国亚拉巴马州用氮气处决了一名囚犯,这是美国首次使用氮气执行死刑。这标志着自1982年引入注射死刑以来,美国首次采用一种新的死刑执行方式。[25]

参考资料 25

  1. 死刑 造句 — 查字典
  2. 答问:死刑有几种执行方式? 多数国家采用枪决 — 央视网
  3. 全球新消息丨世界上无死刑的国家有多少? 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有几个? — 中华网河南
  4. 多位联合国人权专家呼吁新加坡政府立即暂停死刑 — 界面新闻
  5. 漫谈各国死刑 — 百家号
  6. 极刑罚的简单介绍 — 律品·法律知识库
  7. 论刑罚的威慑功能 — 中国法院网
  8. 【禁毒普法】从严惩处!毒贩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最高院核准死刑! — 澎湃新闻
  9. 什么是死刑?死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中国人大网
  10. 哪些情形不适用死刑? — 中国人大网
  11. 青海司法行政网
  12. 古代要求砍头时要给死刑犯留全尸,刽子手是如何做到的? — 中华网
  13. 古代死刑的发展 — 百家号
  14. 现在死刑怎么执行?一般死刑在哪里执行? — 百家号
  15. 临刑前的规矩,死刑如何执行 — 律师之家网
  16. 成都废止枪决死刑执行方式 注射执行最多2分钟 — 中国新闻网
  17. 委员代表激辩:老年人故意犯罪是否适用减刑、死刑 — 中国人大网
  18. “章莹颖案”后美国恢复死刑执行,死刑存废争论再度复燃 — 百家号
  19. 华报:日“死刑模式”的争议在于是否关乎人道 — 中国新闻网
  20. 世界上服刑时间最长的死囚,日本87岁前拳手案件重审 — 上观新闻
  21. “全球最资深死囚”日本获释 — 大河网
  22. 近60年无人被处决 英国何时废除的死刑?相关法律如何执行? — 欧洲时报
  23. 马来西亚4日起正式废除强制死刑法令 — 欧洲时报
  24. 美国17年来首次执行联邦死刑 — 欧洲时报
  25. 美国首次使用氮气处决囚犯 — 台海网-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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