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针灸推拿学会

杭州市针灸推拿学会

杭州市针灸推拿学会,于1988年1月12日成立,宗旨是团结杭州地区针灸、推拿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保持发扬中医传统,继承发展针灸、推拿医学,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报务,并为人类医学保健事业做出贡献。杭州市针灸推拿学会于1988年1月12日成立,第一、第二届理事会由李栋森任理事长,李尚明、孙木兰任副长,陈松泉任秘书长,会员有131人。第三届理事会罗诗荣任理事长,李尚明、陈松泉任副理事长,陈松泉兼秘书长。1999年成立第四届理事会,罗诗荣任理事长,朱月伟任常务副理事长、法人,秦赐洲任秘书长。理事长罗诗荣于2003年去世,2006年增补吴和平为第四届理事长。2010年12月通过改选成立第五届理事会,詹强任理事长,朱月伟任常务副理事长、法人,王健任秘书长。2002年经科协批准学会更名为杭州市针灸推拿学会。2005年成立了脑血管病、脊柱病、美容减肥、面瘫病、针刀、妇科病6个专业委员会。2007年成立了民间医学专业委员会。成员数:个人会员524人,团体会员单位20家。

杭州市针灸推拿学会,于1988年1月12日成立,宗旨是团结杭州地区针灸、推拿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保持发扬中医传统,继承发展针灸、推拿医学,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报务,并为人类医学保健事业做出贡献。

学会简介

杭州市针灸推拿学会于1988年1月12日成立,第一、第二届理事会由李栋森任理事长,李尚明、孙木兰任副长,陈松泉任秘书长,会员有131人。第三届理事会罗诗荣任理事长,李尚明、陈松泉任副理事长,陈松泉兼秘书长。1999年成立第四届理事会,罗诗荣任理事长,朱月伟任常务副理事长、法人,秦赐洲任秘书长。理事长罗诗荣于2003年去世,2006年增补吴和平为第四届理事长。2010年12月通过改选成立第五届理事会,詹强任理事长,朱月伟任常务副理事长、法人,王健任秘书长。2002年经科协批准学会更名为杭州市针灸推拿学会。2005年成立了脑血管病脊柱病、美容减肥、面瘫病、针刀、妇科病6个专业委员会。2007年成立了民间医学专业委员会。成员数:个人会员524人,团体会员单位20家。

学会主要任务:

1、举办针灸、推拿医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中医针灸、推拿有关的研究、运用、推广;

2、编辑出版针灸、推拿学术书刊和资料;

3、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针灸、推拿工作者的医疗技术水平,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和服务活动;

4、开展保健推拿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为规范社会保健医学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5、对针灸、推拿学术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6、发现和推广优秀人才,奖励优秀学术成果;

7、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宣传并推广中医针灸、推拿等传统医学,加强同其它团体和个人业务往来;

8、为实现本团体宗旨所需要的其它任务。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杭州市针灸推拿学会(Hangzhou acupuncture & TuiNa Association缩写HAT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杭州地区针灸和推拿医学相关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杭州地区针灸、推拿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保持发扬中医传统,继承发展针灸、推拿医学,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为人类医学保健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杭州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浙江省针灸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举办针灸、推拿医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中医针灸、推拿有关的研究、运用、推广;

(二)编辑出版针灸、推拿学术书刊和资料;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针灸、推拿工作者的医疗技术水平,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和服务活动;

(四)开展保健推拿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为规范社会保健医学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五)对针灸、推拿学术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发现和推广优秀人才,奖励优秀学术成果;

(七)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宣传并推广中医针灸、推拿等传统医学,加强同其它行业团体和个人业务往来;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九)为实现本团体宗旨所需要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相关的领域内工作的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根据需要,可聘任针灸、推拿资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中成绩卓著、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为顾问。

本会下设的分会,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分会、专业委员会根据针灸推拿学科设立,名称为“杭州市针灸推拿学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以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可授权委托常务副会长兼学会法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务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或团体理事单位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endif]-->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的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二0一0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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