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河北交河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019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人物履历
1978年09月——1982年07月,宁夏大学化学系化学专业学习。
1982年07月——1985年10月,固原县第二中学教师。
1985年10月——1987年02月,原县级吴忠市劳动人事局干部。
1987年02月——1994年06月,原县级吴忠市劳动人事局科员。
1994年06月——1999年06月,原县级吴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9年06月——2001年11月,吴忠市利通区委组织部部长。
2001年11月——2003年04月,中宁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3年04月——2004年07月,中宁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4年07月——2006年08月,中宁县委副书记。
2006年08月——2007年01月,永宁县代理县长。
2007年01月——2008年12月,永宁县县长。
2008年12月——2009年01月,灵武市代理市长。
2009年01月——2009年11月,灵武市市长。
2009年11月——2011年11月,灵武市委书记。
2011年11月——2016年0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灵武市委书记。
2016年03月——201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违纪被查
2018年5月,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
依法双开
2018年11月1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建军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发展、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建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建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2]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建军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3]
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建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军利用担任永宁县委副书记、政府代县长、县长、灵武市委副书记、政府代市长、市长、灵武市委书记、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
一审开庭
2019年1月25号下午2时,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军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发表量刑意见阶段,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本案的公诉机关,认为李建军担任重要领导岗位期间,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受财物数量系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但考虑到李建军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可酌情减轻处罚。
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机关所提出的公诉意见,李建军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还有自首情节,法院在审判时应予以考虑。另外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涉嫌受贿方面,他也提出了异议。
对于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意见,公诉人一一进行了答辩。而作为本案的被告人李建军,在最后陈述时,也表达了他深深的悔恨。[5]
一审宣判
2019年3月,宁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依法追缴李建军的违法所得52万元,已追缴并扣押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建军利用担任宁夏永宁县委副书记、县长,灵武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企业发展、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万元、英镑1万、欧元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建军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4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犯罪数额巨大。李建军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系坦白,并真诚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6]
参考资料 6
- 宁夏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原主任秦亚兵等2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建军决定逮捕 — 最高检
- 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建军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 宁夏编办原副主任李建军涉嫌受贿案一审开庭,陈述时表达悔恨 — 澎湃新闻
- 宁夏编办原副主任李建军受贿290余万元获刑7年 —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