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律师,男,中国籍,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0710537722[1],现系大成深圳办公室高级合伙人[2]。
人物简介
张勇律师,男,专职律师,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1],现系大成深圳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与科技专业组的中国理事会成员。
毕业于深圳大学、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分别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在位于美国芝加哥的“FLENER IP & BUSINESS LAW OFFICE知识产权事务所实习一年。其所承办知识产权案例曾分别获阿里巴巴、深圳律协、大成深圳办公室年度十佳案例。2020年,张勇律师获得Legal 500 “在知识产权诉讼方向,受推荐律师”的评级;同时也是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调解专家委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维权专家库成员,西安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实务指导老师。张律师拥有16年的法律执业经历,专注于用知识产权领域,希望用他的专业知识为跨境电商出海保驾护航。
在商标法方面,他有在法庭和仲裁庭处理关于商标侵权,假冒,反淡化,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方面的诉讼经验,同时他有在中国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处理涉及到第三方或不涉及第三方的,诸如商标异议,无效,撤三等方面的行政程序的申请服务。他给客户提供诸如商标组合管理,申请策略,商标检索通关,复议,许可,尽职调查,协商方面的法律服务;他和大成全球的办公室和其他代理人保持着紧密的合作,确保商标的保护可以延伸的全球。他的商标注册业务涉及到广泛的领域,诸如零售,娱乐行业,软件和互联网行业,食品和餐饮行业,制造业,酒店和休闲产业,电商行业。他也和大成的其他行业组保持紧密合作关系,诸如公司部,金融部,资本市场部,房地产部,诉讼部,刑事部。
在版权法领域,在诉讼方面,他有显著的经历,如涉及电影,电视节目,在线游戏,音乐,文字作品,网络直播及图片领域。他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如建议客户在创作,维护,保护版权利益。
在专利法方面,他的团队能覆盖所有专利法方面的问题,包括专利申请,诉讼,专利无效、侵权方面的意见,许可,技术转让,专利并购,和和解协商。
他的经历也覆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方面的诉讼,商业秘密保护,起草和协商雇佣协议,包括竞业禁止方面的内容。
他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包括针对网络商标侵权,网络版权侵权,网络专利侵权和网络虚假广告。
他在2017年被阿里巴巴UC事业部评为“最佳服务团队”。他也在2017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有能力处理国际或跨国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
执业经验
创新冲击股份公司(美国伊利诺伊州一家公司)V. 深圳市小贵人商贸有限公司,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原告创新冲击股份公司起诉包含小贵人公司在内的众多被告,称其在美国亚马逊网站上销售的儿童玩具产品侵犯原告商标权。团队经研究确认当事人小贵人公司侵权不成立,应当事人要求出于节省维权成本的目的,代表当事人与原告达成和解,大幅降低了和解金额,原告撤回针对我方的诉讼请求创意村股份公司(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V. 深圳市利和太美科技有限公司,美国纽约州南区地方法院:原告创意村股份公司起诉包含利和太美公司在内的众多被告,称其在美国亚马逊网站上销售的儿童玩具产品侵犯原告商标权。代表被告利和太美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撤回针对我方的诉讼请求深圳市信航道供应链有限公司 V. 林海劳动合同及商业秘密纠纷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以被告违反保密协议为由主张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原告以被告违反保密义务为由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代表被告从双方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与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出发,进行有效辩护,最终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楚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V. 深圳市蝙蝠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企鹅爸爸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原告起诉两被告对侵权产品进行制造、销售、推广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V.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八件),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原告腾讯公司起诉被告爱九游公司作为网络游戏平台参与系列游戏运营,而该系列游戏侵犯原告所运营的游戏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代表被告爱九游公司出庭应诉答辩,以该系列案所涉及商标仅为游戏名称不构成商标使用,且平台作为善意第三方应当免责,进行有效抗辩,促成腾讯与开发方和解佛山南海灿美照明有限公司 V. 广州灿美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公司注册“灿美”商标,被告广州灿美公司在同一类别上注册“灿美家”商标,并在天猫平台上销售相关产品。我方代表被告浙江天猫公司,获得了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V. 四川电信公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代表原告迅雷公司,一家在线视频播放平台,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开庭前,双方和解,被告停止侵权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V.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六十件),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原被告均为在线视频播放平台,均有播放对方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代表原告迅雷公司,以有利于原告方,双方和解并撤诉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V.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超过一千件),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两家公司均为中国互联网巨头,且均是在线音乐平台巨头,代表原告淘宝公司起诉被告侵权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被告侵权,并赔偿高额的侵权损失及支持部分律师费用。双方后达成和解,交叉许可使用其享有信息网络权的音乐作品。广州市酷狗计算机有限公司 V. 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代表被告乐视公司抗辩其只是手机生产商,原告主张侵犯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置音乐平台由第三方提供,故应当免责,促使原告撤诉北京海蝶公司 V.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代表被告华为公司出庭应诉抗辩海蝶公司主张侵犯其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认真分析证据后,发现原告所提供公证书存在取证瑕疵,成功促使原告撤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V.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代表被告金立公司抗辩其只是手机生产商,原告主张侵犯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置音乐平台由第三方提供,故应当免责,促使原告撤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V. 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代表乐视公司抗辩其只是手机生产商,原告主张侵犯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置音乐平台由第三方提供,故应当免责,促使原告撤诉广州神马文学有限公司 V. 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代表原告神马文学公司主张被告侵犯其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双方和解结案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V. 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代表被告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出庭应诉,在侵权事实既定的情况下,从侵权获利少、侵权程度轻等方面,使判赔数额降到了最低北京优图佳视有限公司 V.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代表原告主张被告腾讯公司侵犯图片著作权,以有利于原告的方式,双方签订调解书吴丽娜 V. 深圳市坪山新区华创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案,深圳市坪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表华创电子厂处理三项代理事务:1.处理吴丽娜对其提起的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案件;2.在行政投诉案件的答辩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起宣告无效程序,提出专利无效申请,成功使吴丽娜撤销行政投诉;3.后吴丽娜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代理华创公司进行不侵权抗辩,包括在先使用、权利主张中的技术对比存在差别等抗辩点,促使吴丽娜撤诉特图勒泰克设计公司(美国加州的一家公司)V. 东莞市诺拓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表原告特图勒公司起诉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发明专利,且侵犯商业秘密,后双方调解结案,被告交出所有成品、半成品,承诺不再生产,且赔偿了一定经济损失十熊企业(香港)有限公司 V. 深圳市铭洋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主张代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出庭应诉答辩,并参与案件的调解,最后成功促使原告撤回起诉某公司 V. 浙江天猫/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高达数百起):代表浙江天猫/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对不同权利方主张商标、专利、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案出庭应诉答辩。部分案件,我方促成权利方与涉嫌侵权方和解、调解;部分案件,促使原告对我方当事人撤诉;部分案件,成功促使法院判决天猫/淘宝不承担责任富士康公司 V. 比亚迪公司,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富士康主张离职员工及被告比亚迪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成员之一代表比亚迪公司处理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事务,原告因作为证据提交的鉴定材料存在重大瑕疵,主动撤回起诉
所获赞誉
在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攻读硕士期间,获美国“National Jurist”杂志报道,标题为“中国律师攻读硕士学位时,领导着一个知识产权团队”,2018年4月4日荣获“第六届深圳版权保护金奖”,由深圳市版权协会、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共同主办,2018年1月17日团队荣获阿里巴巴“2017年度最佳合作团队奖”,由阿里巴巴.UC评选,2018年1月10日入选广东省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库,获得广东省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荣誉,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评审, 2017年8月24日荣获“2016年度首届深圳律师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奖”,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知产委主办阿里巴巴集团“2016年度最佳服务案例奖”,由阿里巴巴集团、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2017年3月25日首届青年律师研修班优秀学员,由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协联合举办,2011年6月16日
法律视野
联合作者 《中美经济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解读》大成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2020年1月24日联合作者 《网络侵权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在《广东LED》杂志2017/06总第81期发表,P58-60联合作者 《图片著作权法律问题分析》在《广东LED》杂志2017/04总第79期发表,P48-50联合作者 《商标授权确权基本规定》在《广东LED》杂志2017/03总第78期发表,P52-55联合作者 《赛车总动员诉汽车人总动员法律问题分析》在《广东LED》杂志2017/01总第77期发表,P66-68联合作者 《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案法律分析》在《广东LED》杂志2016/12总第76期发表,P64-67联合作者 《从腾讯诉易联伟达案浅析深层链接行为的定性》在《广东LED》杂志2016/11总第75期发表,P56-59联合作者 《从“中国好声音”案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在《广东LED》杂志2016/09总第73期发表,P57-59联合作者 《新百伦商标案小议》在《广东LED》杂志2016/08总第72期发表,P59-61联合作者 《腾讯诉广东微信之法律分析》在《广东LED》杂志2016/07总第71期发表,P64-65联合作者 《iphone大意失商标 诉辩主张决胜负》 在《广东LED》杂志2016/06总第70期发表,P64-65联合作者 《游戏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在《广东LED》杂志2016/05总第80期发表,P70-73联合作者 《央视动画“大头儿子”案败诉,巨额赔偿以代替停止侵权》在《广东LED》杂志2016/04总第68期发表,P68-69作者《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权诉讼中被告抗辩的策略》在《广东LED》杂志2016/03总第67期发表,P64-65作者《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侵权》在《广东LED》杂志2015/05总第58期发表,P77-78
社会活动
社会活动与法律援助
西安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实务导师,2019年6月至今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4年-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6年-2018年北京大学第二届知识产权娱乐法研修班结业,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2017年6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培训班结业,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主办,2016年1月肯特法学院“律所管理国际项目”结业,芝加哥肯特法学院主办,2015年6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结业,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主办,2010年8月
演讲活动
作为主讲人,发表《中美经济贸易协定第一阶段知识产权条款解读》的演讲,大成律师事务所举办网络课堂,2019年12月18日作为主讲人,发表《冲突与平衡——商标权、字号权与人格权》的演讲,大成深圳知识产权部举办,2019年12月18日 作为主讲人,发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美国法对中国法的启示》的演讲,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德辅律师行联合举办,2019年12月10日 作为主讲人,发表《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演讲,由大成大湾区主办,2019年11月22日作为分享人,分享《一个中国律师眼中的美国》的主题,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举办,2019年7月25日 作为主讲人,发表《专利诉讼经验分享会》的演讲,大成深圳知识产权部举办,2019年6月6日 作为主讲人,发表《法律科技运用与团队管理》的演讲,在芝加哥肯特法学院中国法律协会举办分享会,2019年4月10日作为主讲人,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的演讲,在芝加哥肯特法学院中国法律协会举办《中国知识产权研讨会》,2018年4月19日 作为主讲人&组织者,发表《从游戏企业纷争探析版权保护问题》的演讲,在《深圳游戏及数字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论坛》,2017年7月17日 作为主讲人,发表《商标法概览与企业商标战略构建》,在深圳市迈迪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题法律培训中,2017年6月30日作为发言嘉宾,发表“代理知识产权案件中与各方参与人沟通的重要性”,在阿里巴巴、百事通联合举办的《西溪论坛合作律师交流大会》,2017年3月15日 作为座谈嘉宾,发表了“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挑战”,在《第四届广东省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论坛》,2016年10月15日
成员资格
中国商标协会(CTM)会员,2019年5月至今国际商标联盟(INTA)会员,2018年3月至今中华全国律协会员,2007年12月至今广东省律协会员,2007年12月至今深圳市律协会员,2007年12月至今
任职情况
实习律师,美国Flener IP & Business law office,2018年6月-2019年5月张勇律师于2009年加入大成之前,曾在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三年曾参与比亚迪与富士康的商业秘密案件,在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