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是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由教育部于2017年4月18日印发并实施。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是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由教育部于2017年4月18日印发并实施。

发布信息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

为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监管,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制定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7年4月18日

政策全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督〔2017〕20号)

各区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要求,推动各区加强和改进对辖区内幼儿园的监管,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督导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制订计划,扎实开展自查

各区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对照《办法》要求,围绕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五个方面,全面梳理排查区域幼儿园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列出问题清单,并结合区域已开展的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估工作,制定辖区内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实施全覆盖督导评估的工作计划,扎实开展自查工作。

二、抓住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要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点)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办法》及《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规范管理意见》《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等文件要求,重点对学前看护点、民办三级园、新开办园(点),实施经常性督导,保障其基本办学条件满足保教需求,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对此类幼儿园经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各区要建立幼儿园办园行为监测机制,及时了解辖区内幼儿园办园基本情况,形成监测情况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为教育决策服务。

三、认真准备,迎接督导检查

10月下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根据各区自查情况,会同市教委相关处室,对各区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省市落实此项工作情况的督查做好准备。

请各区在自查基础上,将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实施全覆盖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自查报告、《区域幼儿园基本情况及督导评估工作推进情况汇总表》(附件2)等自查材料,盖好公章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赵雁鸿,电话:23116667,邮箱:zyh7605@126.com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略)

2.区域幼儿园基本情况及督导评估工作推进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7年9月25日

附件2

区幼儿园基本情况汇总表

乡镇街道名称基本状况(2017年)行政村数(个)3-5岁幼儿数(人)幼儿园数(个)2017年新开班园(个)看护点(个)合计公办园民办园计示范园一级园二级园计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

注:1.“公办园”含公办性质的幼儿园;2. “看护点”指纳入街镇管理的学前儿童看护点。

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推进情况汇总表

幼教督学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开展区域性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人数专职督学责任督学类别督导周期(年)是否有督导指标(是∕否)是否实现了全覆盖督导(是∕否)2017年已督导园所(数)2017年计划督导园所(数)--市示范园-----姓名--公办一级园-------公办二级园-------民办一级园-------民办二级园-------民办三级园-------学前看护点-------其他园(点)-------…-----

注:1. “责任督学”是指幼儿园的挂牌督学;2.“其他园(点)”是指尚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或看护点。

内容解读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共五章十七条,制定出台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督导评估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督促幼儿园把握底线标准,依法规范治教,提高办园水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副局长林仕梁在举行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为建立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通过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维护幼儿合法权益,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未取得办园资质幼儿园首次纳入督导评估范围

“在评估范围上,这次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强调了全覆盖,要求对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幼教点,包括未取得办园许可的幼儿园,都要纳入督导评估范围,督导评估的重点是薄弱幼儿园。”林仕梁介绍说。据了解,这也是国家层面首次明确将未取得办园资质的幼儿园纳入督导评估范围。

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后,2011年至2016年,我国先后组织实施了第一期和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短短6年间,全国幼儿园总数从15万所提高到超过22万所,在园儿童从2977万人增加到4264万人,学前教育的毛入园率提高到75%。

林仕梁坦言,在学前教育规模迅速增加、普及程度快速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如办园条件不够充足、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教育活动存在小学化倾向、保教质量参差不齐等一些发展中的新问题。

为此,教育部2016年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和规范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林仕梁认为,在《幼儿园工作规程》的基础上,此次《办法》的出台是针对近年来仍客观存在的一些办园行为不规范问题和可能危及儿童安全健康的恶性事件,督促各地贯彻好《幼儿园工作规程》,把握住办园行为和规范管理的“底线”,加强管理、依法治教,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健康成长。

“《办法》突出的是底线标准,是一所幼儿园是否具备资质的最基本要求,对各种不同类型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和管理都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国家督学、广西教育学会幼教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胡明说。

办园条件和安全卫生是常规性督导评估重点

“根据《办法》要求启动的督导评估有鲜明的侧重点,督导评估的5个指标32个要点中,涉及办园条件、安全卫生的就占了2个指标16个要点,其中安全卫生这个指标下就有9个要点。”林仕梁说。

记者翻阅随《办法》印发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后发现,在“办园条件”和“安全卫生”两个指标下,办园条件方面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安全卫生方面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校车及使用等情况。

林仕梁特别指出,此次是面向所有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的督导评估,不是专项督导,而是常规督导,以3—5年为一个周期,在每一个周期内,要求所有幼儿园(班、点)至少接受一次督导评估。

突出对办园行为和规范管理的整改督促

《办法》明确这项督导评估工作的三项原则:以评促建、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与2012年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对政府和举办机构配置资源提供条件进行评估的‘督政’相区别,此次是以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和办园行为为重点的‘督学’。”林仕梁说。

据悉,此次督导评估工作以县级督导评估为主,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教育督导机构需要对全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专项督导,结合省级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在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上,本次督导评估强调既要发现问题,又要督促整改;既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又为幼儿园办园提供帮助指导,而不是仅仅把评估作为评判幼儿园优劣、对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的手段。”林仕梁说。

出台背景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学前教育规模迅速增加,普及程度快速提高。但在学前教育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办园条件差,教师队伍不稳定,办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全国还程度不同的存在。涉及幼儿的一些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控和督促解决。因此,制定科学的督导评估标准和办法,全面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督促和引导幼儿园规范办园,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十分必要和紧迫。

世界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国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幼儿园评估制度,有力促进了本国学前教育的发展,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近年来,国内大部分省区都制定了幼儿园分级分类评估标准或示范园评估标准,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评估工作,为进一步在全国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积累了经验。

形成过程

《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基础研究。系统梳理了国家有关幼儿园的政策法律文件和相关标准、发达国家和地区幼儿园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各省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和评估指标、专家学者对学前教育和幼儿园评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主要建议。这为研究制定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政策依据。

第二阶段:实地调研。课题组先后赴多个省市对不同举办者、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办园水平的幼儿园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深度访谈。认真听取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研员、幼儿园园长和幼儿园教师的意见和建议。这为研究制定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进一步理清了思路。

第三阶段:研制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在开展基础研究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拟定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召开专题研讨会,听取了部分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同志、学前教育专家及幼儿园园长的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形成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要点。

第四阶段:起草督导评估办法。组织专家对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方式、程序、制度和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总体设计和规定,形成《办法》初稿。反复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处室、幼儿园园长的意见,并修改完善。提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形成本《办法》。

主要规定

《办法》共五章十七条,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的目的、原则、范围、周期、内容、组织实施和结果运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章主要对督导评估的目的、原则、范围和周期进行了规定,第二章明确了督导评估的内容,第三章明确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中的职责和督导评估工作程序,第四章强调了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第五章为附则。

评估作用

出台《办法》,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一是将会推动各地加强对幼儿园的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实现依法治教,二是将会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不断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评估特点

与以往的幼儿园评估相比,此次督导评估在评估范围、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和评估结果运用等方面都有较大的不同,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评估范围上,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现了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幼教点的全覆盖,未取得办园许可的幼儿园也被纳入评估范围。

二是在评估周期上,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是周期性的,3-5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所有幼儿园(班、点)至少要接受一次督导评估。

三是在评估内容上,根据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水平和当前幼儿园办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导评估的内容聚焦在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方面。

四是在结果运用上,本次评估强调既要发现问题,又要督促整改,通过评估既为政府决策依据,又为幼儿园办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不再单纯把评估工作作为判断幼儿园优劣、对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的手段,充分发挥督导评估工作应有的监督、指导、激励和导向作用。

评估内容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办法》规定的督导评估内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和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具体涉及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园舍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配备情况,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情况,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情况,教职工配备、师德师风建设、专业成长和权益保障情况,制度建设、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组织实施

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督导评估的方式包括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

督导评估工作由各省级督导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县级教育督导部门遵循属地原则负责具体实施。省、市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县级督导评估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各地督导评估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结合省级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办法》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督导实效

督导评估工作能否取得实效,评估结果的运用至关重要。《办法》规定,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各地要对督导评估为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普惠性民办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地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报告,要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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