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每届任期为五年。现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为林武。[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山东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2]
1979年12月,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地方组织法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1980年3月,山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这是山东省制定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2003年7月,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会议批准省级决算,决定设立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2007年7月,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废止了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2015年7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3][4][5]
历史沿革
1954年8月,山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山东省人民民主政权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1979年12月,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地方组织法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3][4]
1980年3月,山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这是山东省制定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1982年5月,山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会议作出组织全省人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次年5月,山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设立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3个工作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1984年,山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六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暂行规定,关于济南市、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决定等。[3][5]
1988年,山东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决定设立七届人大法制、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侨务外事等专门委员会。五年后举行的山东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省人大法制、财政经济、农村经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侨务外事等6个专门委员会。[5]
2003年7月,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会议批准省级决算,决定设立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同年11月,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五次会议。会议将法制工作室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2007年7月,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废止了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5]
2015年7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2018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根据《方案》要求,整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改革后,省人大设置常委会工作机构5个,专门委员会8个。[3][6]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八)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十四)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十五)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十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讨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2]
组成与任期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2]
机构设置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 ||
|---|---|---|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办公厅 | 会议活动处 秘书处 人事处 信访处 接待处(外事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行政处 监督协调处 综合处 |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办公室 法规一处 法规二处 法规三处 法规四处 备案审查处 | |
| 研究室 | 办公室 调研处 宣传处 理论研究处 | |
| 代表工作委员会 | 办公室 选举任免处 地方人大代表联络处 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 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处 | |
| 预算工作委员会 | 办公室 预决算审查处 调研处(国有资产监督处) | |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 ||
| 机关党委 | ||
| 机关纪检组 | ||
| 机关综合保障中心 山东人大工作杂志社(人民权利报编辑部) 珍珠泉宾馆 | ||
参考资料[7]
现任领导
主 任: 林武
副主任: 徐海荣、白玉刚、江成、王随莲(女)、王良、赵豪志、宋军继
秘书长: 张斌
更新时间:2026.02[1]
参考资料 7
- 山东人大官网首页 — 山东人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中国政府网
- 壮阔70载 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 — 山东人大
- 为了人民丨山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民当家作主翻开崭新一页 — 大众网-百家号
- 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大事记 — 中国人大网
- 山东省级机构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划定,改革后机构数量确定 — 澎湃新闻
- 机构设置 — 山东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