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发布的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 SOLAS) (1974)是各缔约国政府共同制订的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旨在增进海上人命安全。也是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后,一致认为需要缔结的用以代替1960年国际公约的原则,此原则可以更好地达到“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这一目的。[0]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所属船舶须经本国政府授权的组织或人员检查,符合公约规定的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国际航运。现行生效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 年SOLAS 公约)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4 年11 月1 日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通过的,并于1980 年5月25日生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 SOLAS) (1974)是各缔约国政府共同制订的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旨在增进海上人命安全。也是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后,一致认为需要缔结的用以代替1960年国际公约的原则,此原则可以更好地达到“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这一目的。[1]

名词解释

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所属船舶须经本国政府授权的组织或人员检查,符合公约规定的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国际航运。现行生效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 年SOLAS 公约)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4 年11 月1 日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通过的,并于1980 年5月25日生效。

公约背景

1912年发生了“泰坦尼克”号客船碰撞冰山而沉没的事故(见“泰坦尼克”号海难)。在英国政府倡议下,1913年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并于1914年 1月20日制定了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构造、分舱、救生和消防设备、无线电通信、航行规则和安全证书等方面。公约只适用于载有12名旅客以上的船舶,但一直没有生效。1929年召开了第二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会议于5月1日通过了《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它较1914年公约提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要求,但未生效。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于1948年召开,通过了《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于1952年11月19日生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于1960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在伦敦召开了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1948年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规定了各项船舶安全证书。公约于1965年5月26日生效。

1974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海协在伦敦召开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的基础上,制定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检验、船舶证书、船舶构造、消防和救生设备、航行安全、无线电设备、谷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等许多方面。其技术规则部分,与1960年的公约相比,主要增加了油船消防安全措施,为救助目的使用的无线电话装置,为避碰应配备雷达等电子助航设备,采用新的散装谷物规则等。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共有81个缔约国。中国政府于1980年1月7日核准了这一公约。

1978年2月6日至17日,海协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会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在检验发证、操舵装置、雷达、惰性气体装置和证书格式等方面提出了补充要求。此议定书是一个独立文件,于1981年5月1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已有49个国家参加此议定书。中国政府于1982年12月17日加入此议定书,议定书自1983年3月17日起对中国生效。

具体内容

总目录

第一部分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条款..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条款..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 1988年议定书附则的综合文本

第I章总则

第II-1章构造.. ─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II-2章构造.. ─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V章航行安全

第VI章货物装运

第VII章危险货物的载运

第VIII章核能船舶

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第X章高速船安全措施

第XI-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XI-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第XII章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

附录证书

第二部分

附件1 A.883(21)决议:全球统一实施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 HSSC)

附件2要求船上具备的证书和文件

附件3 SOLAS公约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决议清单

附件4 SOLAS公约第II-1章第12-2条

修订历史

现行生效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 年SOLAS 公约)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4 年11 月1 日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通过的,并于 1980 年5 月25 日生效。该公约业经两次议定书修正:

1. 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1978 年2 月17 日通过的议定书(1978 年SOLAS 议定书),于1981 年5 月1 日生效;以及

2. 国际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会议1988 年11 月11 日通过的议定书(1988 年SOLAS 议定书),于2000 年2 月3 日生效,并在1988 年SOLAS 议定书缔约国之间替代并废除1978 年SOLAS 议定书。

此外,按SOLAS 公约第VIII 条的规定,以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的形式,或以SOLAS 缔约国政府会议的形式,对1974 年SOLAS 公约已经作了如下修改:

1. 以MSC.1(xlv)决议通过的1981 年修正案,于1984 年9 月1 日生效;

2 .以MSC.6(48)决议通过的1983 年修正案,于1986 年7 月1 日生效;

3. 以MSC.11(55)决议通过的1988 年4 月修正案,于1989 年10 月22 日生效;

4. 以MSC.12(56)决议通过的1988 年10 月修正案,于1990 年4 月29 日生效;

5. 以1974 年SOLAS 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决议1

通过的1988 年11 月修正案,于1992 年2 月1 日生效;

6. 以MSC.13(57)决议通过的1989 年修正案,于1992 年2 月1 日生效;

7. 以MSC.19(58)决议通过的1990 年修正案,于1992 年2 月1 日生效;

8. 以MSC.22(59)决议通过的1991 年修正案,于1994 年1 月1 日生效;

9. 以MSC.24(60)决议和MSC.26(60)决议通过的1992 年4 月修正案,于1994 年10月1 日生效;

10. 以MSC.27(61)决议通过的1992 年12 月修正案,于1994 年10 月1 日生效;

11. 以MSC.31(63)决议通过的1994 年5 月修正案,于1996 年1 月1 日(附件1)和1998年7 月1 日(附件2)生效;

12. 以1974 年SOLAS 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决议1通过的1994 年5 月修正案,于1996

年1 月1 日(附件1)和1998 年7 月1 日(附件2)生效;

13. 以MSC.42(64)决议通过的1994 年12 月修正案,于1996 年7 月1 日生效;

14. 以MSC.46(65)决议通过的1995 年5 月修正案,于1997 年1 月1 日生效;

15. 以1974 年SOLAS 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决议1 通过的1995 年11 月修正案,于

1997 年7 月1 日生效;

16. 以MSC.47(66)决议通过的1996 年6 月修正案,于1998 年7 月1 日生效;

17. 以MSC.57(67)决议通过的1996 年12 月修正案,于1998 年7 月1 日生效;

18. 以MSC.65(68)决议通过的1997 年6 月修正案,于1999 年7 月1 日生效;

19. 以1974 年SOLAS 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决议1 通过的1997 年11 月修正案,于

1999 年7 月1 日生效;

20. 以MSC.69(69)决议通过的1998 年5 月修正案,于2002 年7 月1 日生效;

21. 以MSC.87(71)决议通过的1999 年5 月修正案,于2001 年1 月1 日生效;

22. 以MSC.91(72)决议通过的2000 年5 月修正案,于2002 年1 月1 日生效;

23. 以MSC.99(73)决议通过的2000 年11 月修正案,于2002 年7 月1 日生效;

24. 以MSC.117(74)决议通过的2001 年6 月修正案,于2003 年1 月1 日生效;

25. 以MSC.123(75)决议通过的2002 年5 月修正案,于2004 年1 月1 日生效;

26. 以MSC.134(76)决议通过的2002 年12 月修正案,于2004 年7 月1 日生效;

27. 以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决议1 通过的2002 年12 月修

正案,于2004 年7 月1 日生效。新增第XI 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的生

效将使《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规则)得以实行;

28. 以MSC.142 (77)决议通过的2003 年6 月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在通过该修正

案时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06 年1 月1 日应视为已被接受并将于2006 年7 月1

日生效,除非在2006 年1 月1 日以前,三分之一以上的SOLAS 公约缔约国政府,

商船合计吨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29. 以MSC.151(78)决议(第II-1/3-6 条)、MSC.152(78)决议(第III 章和第IV 章及

附则的附录)和MSC.153(78)决议(第V 章)通过的2004 年5 月修正案。海上

安全委员会在通过这些修正案时决定,这些修正案应分别于2005 年7 月1 日、

2006 年1 月1 日和2006 年1 月1 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这些日期以前,三分

之一以上的SOLAS 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商船合计吨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

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这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如被接受,将分别于2006

年1 月1 日、2006 年7 月1 日和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1988 年SOLAS 议定书业经2000 年5 月修正案作了修正,该修正案由MSC.92(72)

决议通过并于2002 年1 月1 日生效,且经MSC.124(75)决议通过的2002 年5 月修正案作了修正,其生效条件于2003 年7 月1 日达到,该修正案于2004 年1 月1 日生效。1988 年SOLAS议定书还经MSC.154(78)决议通过的2004 年5 月修正案作了修正。海上安全委员会在通过该修正案时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06 年1 月1 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以前,三分之一以上的1988 年SOLAS 议定书缔约国政府,或商船合计吨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如被接受,将于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法律规则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秘书长保存:

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

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制定基础

一、在缔约国政府之间,本公约代替并废除1960年6月17日在伦敦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二、本公约缔约国政府之间继续有效的有关海上人命安全或其有关事项的所有其它条约、公约和协定,在其有效期间,对下列事项仍应继续充分和完全有效:

(一)不适用本公约的船舶;

(二)适用本公约的船舶,但本公约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

三、至于上述条约、公约或协定与本公约的规定有抵触时,应以本公约的规定为准。

四、本公约未予明文规定的一切事项,仍受缔约国政府的法律管辖。

生效条件

一、本公约应在至少有25个国家,其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按第九条规定参加本公约之日后经过12个月生效。

二、在本公约生效日以后交存的关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文件,应自交存文件之日后经过3个月生效。

三、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在其按第八条规定被认为接受之日以后交存的关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文件应适用于修正后的公约。

修正程序

一、本公约可按下列各款所述的任一程序进行修正。

二、本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

(一)缔约国政府提议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给本组织秘书长,随后由其将该修正案在本组织审议前至少6个月分发给本组织所有会员和所有缔约国政府。

(二)按上述所提议的和分发的任何修正案,应交付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

(三)缔约国政府不论是否是本组织的会员,均有权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对修正案进行审议和通过的会议。

(四)修正案应在按照本款(三)项所规定而扩大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称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经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2/3多数通过,但在表决时至少应有1/3的缔约国政府出席。

(五)经按照本款(四)项通过的修正案应由本组织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

(六)

1、对本公约条款或附则第一章修正案,在其被2/3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日,应认为已被接受。

2、对附则的修正案,除第一章外,在下列情况下,应认为已被接受:

(1)从通知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之日起的两年期限届满时;

(2)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由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2/3多数通过时所确定的不短于一年的不同期限届满时,但如果在上述期间内,1/3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本组织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那么应认为该修正案未被接受。

(七)

1、关于对公约条款或附则第一章的修正案,就那些业已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而言,应在其被认为接受之日后经过6个月生效;就该修正案被认为接受之日以后接受的各个缔约国政府而言,应在其被接受之日后经过6个月生效。

2、关于对附则的修正案,除第一章外,就所有缔约国政府而言,应在其被认为接受之日后经过6个月生效,但按照本款(六)项2目的规定对该修正案表示过反对,并且未曾撤销这种反对的缔约国政府除外。然而,在该修正案生效日之前,任何缔约国政府可通知本组织秘书长,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算起不长于1年的期间内,或者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修正案时,经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2/3多数可能确定的更为长的时间内,免于实行该修正案。

三、会议修正

(一)应缔约国政府的请求,并经至少有1/3缔约国政府的同意,本组织应召开缔约国政府会议,审议对本公约的修正案。

(二)经此种会议由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2/3多数通过的第一项修正案,应由本组织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

(三)除会议另有决定外,该修正案分别根据本条二款(六)项和(七)项所规定的程序应认为已被接受和应予生效;但在这些条款中凡提到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这一名称时,应认为就是指缔约国政府会议。

四、(一)已经接受一项已生效的附则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没有义务将本公约在所签发证书方面的利益给予经授权悬挂某一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这一政府系按本条二款(六)项2目的规定对该修正案表示过反对,并且未曾撤销这种反对者;但这仅限于该修正案所涉及的与证书有关的事项。

(二)已经接受一项已生效的附则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应将本公约在所签发证书方面的利益给予经授权悬挂某一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这一政府系按本条二款(七)项2目的规定,已通知本组织秘书长,免于实行该修正案者。

五、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按本条规定对本公约所作的任何修正案,涉及到船舶结构者,应仅适用于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六、按照本条二款(七)项2目的规定对某项修正案的接受或反对的任何声明,或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提交给本组织秘书长,并由其将此种文件和收到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七、本组织秘书长应将按照本条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案,连同每项这种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加入原则

一、本公约自1974年11月1日起至1975年7月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签字,以后仍可加入。各国政府可按下列方式参加本公约:

(一)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

(二)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

(三)加入。

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三、本组织秘书长应将任何签字,或者关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文件的交存以及交存日期,通知本公约所有签字国政府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退出原则

一、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满5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本公约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秘书长应将收到的退出本公约的任何文件和收到日期以及退出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三、退出本公约,应在本组织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1年后,或在该文件中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特殊情况

不可抗力情况

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紧急载运人员

一、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的人数。

二、上述许可并不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享有的对到达其港口的这种船舶的任何监督权。

三、给予此项许可的缔约国政府,应将任何这种许可的通知连同当时情况的说明送交本组织秘书长。

特殊规则

所有或某些缔约国政府之间,通过协议而按照本公约订立特殊规则时,应将这种规则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便分发给所有缔约国政府。

保存和登记

一、本公约应由本组织秘书长保存,本组织秘书长应将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所有签字国政府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二、本公约一经生效,本组织秘书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本公约文本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以供登记和公布。

文字语言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阿拉伯文德文和意大利文的官方译本应译就,并与签署的正本一起保存。

参考资料 1

  1. 历史经纬|SOLAS公约的百年变迁 — 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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