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国发展战略目标,不断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在2007-2011年期间,国家将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该项目每年将选派5000名左右的一流的学生,2008年计划选派6000名一流的研究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留学交流。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由签约院校按照不超过协议规模的120%推荐人选,实际录取人数以签约规模为准。2014年教育部计划遴选7000名研究生参加该计划。至2013年,签约高校已覆盖“211工程”建设高校、“985工程”建设高校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签约高校已基本覆盖”双一流“建设高校。此外,尚未签约高校师生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申报“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国发展战略目标,不断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在2007-2011年期间,国家将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该项目每年将选派5000名左右的一流的学生,2008年计划选派6000名一流的研究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留学交流。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由签约院校按照不超过协议规模的120%推荐人选,实际录取人数以签约规模为准。2014年教育部计划遴选7000名研究生参加该计划。至2013年,签约高校已覆盖“211工程”建设高校、“985工程”建设高校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签约高校已基本覆盖”双一流“建设高校。此外,尚未签约高校师生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申报“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项目简介

为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培养一批若干年后国家建设所需各行各业拔尖创新的人才,国家留学基金设立了“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至2013年,签约高校已基本覆盖“211”工程院校和“985”院校。尚未签约高校的师生,也可以申请进行公派留学。

入选院校

学校类别学校名称“211工程”建设高校哈尔滨工程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哈尔滨工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东北农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东北林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 北京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国人民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清华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北京交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北京工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北京科技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北京邮电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国农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北京林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北京师范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北京外国语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国传媒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北京体育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央音乐学院“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央民族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华北电力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国石油大学(北京)“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11工程”建设高校南开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天津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天津医科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河北工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太原理工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辽宁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大连理工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东北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大连海事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吉林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延边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东北师范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复旦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同济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上海交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华东理工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东华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华东师范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上海外国语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上海财经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上海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第二军医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南京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苏州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东南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国矿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河海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江南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南京农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国药科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南京师范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浙江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安徽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合肥工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厦门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福州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南昌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山东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国海洋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11工程”建设高校郑州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武汉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华中科技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11工程”建设高校武汉理工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华中农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华中师范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湖南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南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湖南师范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山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暨南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华南理工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华南师范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广西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海南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四川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重庆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西南交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电子科技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四川农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西南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贵州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云南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西藏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西北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西安交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西北工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长安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陕西师范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第四军医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兰州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青海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宁夏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新疆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校石河子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 首都医科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首都师范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北京语言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中央戏剧学院“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天津科技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天津工业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天津中医药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天津师范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天津财经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河北医科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河北师范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山西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山西医科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内蒙古农业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沈阳工业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沈阳农业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中国医科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大连医科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辽宁中医药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沈阳药科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东北财经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长春理工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黑龙江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哈尔滨理工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燕山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东北石油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哈尔滨医科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上海海洋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上海中医药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上海师范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华东政法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上海音乐学院“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上海戏剧学院“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南京工业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南京林业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江苏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南京医科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南京中医药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浙江中医药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中国美术学院“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安徽医科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华侨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福建农林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福建师范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山东农业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山东中医药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山东师范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河南农业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湘潭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湖南农业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湖南中医药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汕头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华南农业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广州医学院“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广州中医药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西南石油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成都理工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重庆医科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成都中医药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西南政法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昆明理工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西安理工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西安科技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甘肃农业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新疆农业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青岛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扬州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受理单位

地区受理单位名称受理范围北京市清华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北京交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教委国际教育交流中心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北京市教育系统人员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北京非教育系统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国际合作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培训处局直属单位新华社人事局教育处新华社所属各部门和分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人事部本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科学院所属各单位中国地震局人教科技司教育培训处各地方地震局,各直属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人事部培训开发处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总局及总局所属各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机关、在京直属单位文化部人事司培训处部机关及直属艺术院团、艺术院校、北京图书馆等单位外交部干部司培训中心本部、外交学院、外交学会中联部干部司教育培训处中直机关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局教育处本院各学科科研人员(不含各地方科学院)国家海洋局人事司人才培训处国家海洋局系统正式工作人员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司教育人才处局直属单位及测绘系统各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本系统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人事部本系统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北京工作部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部本系统上海市复旦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第二军医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教委国家留学基金办公室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上海市各类人员天津市南开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天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市教委国际教育交流服务中心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天津市教育系统人员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非教育系统重庆市重庆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西南大学重庆市教委国际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重庆市各类申请人员河北省河北工业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河北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河北省各类申请人员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山西省教育厅外事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山西省各类申请人员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内蒙古教育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内蒙古教育系统内蒙古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内蒙古非教育系统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东北大学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省教育厅国际交流服务中心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辽宁省教育系统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辽宁省非教育系统吉林省吉林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吉林省教育厅国际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吉林省各类申请人员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黑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江苏省南京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东南大学苏州大学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江苏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江苏省各类申请人员浙江省浙江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浙江省教育厅外事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安徽省安徽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省教育厅外事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安徽省各类申请人员福建省厦门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福州大学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福建省教育系统福建省人事厅外国专家局引智办福建省非教育系统江西省南昌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江西省国际合作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江西省各类申请人员山东省山东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省教育厅外事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山东省教育系统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河南省郑州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河南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河南省各类申请人员湖北省武汉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北省教育厅外事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湖北省各类申请人员湖南省湖南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湖南师范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中南大学湖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湖南省各类申请人员广东省中山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省教育厅外事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广东省各类申请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广西教育厅教师培训中心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广西各类申请人员四川省四川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农业大学四川省教育厅对外交流合作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四川省各类申请人员云南省云南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云南省教育厅对外交流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云南省各类申请人员贵州省贵州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贵州省教育厅外事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办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贵州省各类申请人员陕西省西北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第四军医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陕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陕西省各类申请人员甘肃省兰州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甘肃省教育厅国际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甘肃省各类申请人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石河子大学新疆教育厅外事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新疆教育系统新疆人社厅外专局新疆非教育系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外事处兵团各下属单位海南省海南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海南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海南各类申请人员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宁夏教育厅高教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宁夏各类申请人员青海省青海省教育厅外事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青海省各类申请人员青海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西藏自治区西藏大学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西藏教育厅教育合作交流处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西藏各类申请人员美国驻美国使馆教育处本国(辖)区内在外自费留学人员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驻休斯敦总领馆教育组驻旧金山总领馆教育组驻洛杉矶总领馆教育组驻芝加哥总领馆教育组加拿大驻加拿大使馆教育处驻多伦多总领馆教育组驻温哥华总领馆教育组驻蒙特利尔总领馆教育组澳大利亚驻澳大利亚使馆教育处驻悉尼总领馆教育组驻墨尔本总领事馆教育组驻布里斯班总领馆教育组英国驻英国使馆教育处法国驻法国使馆教育处德国驻德国使馆教育处日本驻日本使馆教育处俄罗斯驻俄罗斯使馆教育处泰国驻泰国使馆教育组新加坡驻新加坡使馆教育处韩国驻韩国使馆教育处以色列驻以色列使馆教育组南非驻南非使馆教育组挪威驻挪威使馆教育组奥地利驻奥地利使馆教育处芬兰驻芬兰使馆教育组荷兰驻荷兰使馆教育处比利时驻比利时使馆教育处瑞士驻瑞士使馆教育处西班牙驻西班牙使馆教育组爱尔兰驻爱尔兰使馆教育组瑞典驻瑞典使馆教育处丹麦驻丹麦使馆教育组白俄罗斯驻白俄罗斯使馆教育组意大利驻意大利使馆教育处葡萄牙驻葡萄牙使馆教育组新西兰驻新西兰使馆教育处乌克兰驻乌克兰使馆教育处捷克驻捷克使馆教育组古巴驻古巴使馆教育组

选派原则(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以服务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2014年计划选派7000人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5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4500人。

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全国及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公开选拔。2014年面向在外自费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达指导性计划的方式确定各单位选派计划。

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七条 重点支持《人才规划纲要》、《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国内推选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第八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可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亦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重点支持申请人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渠道赴国外学习。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批准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和部分国家急需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选拔对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员:

(一)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二)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三)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选拔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5年内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第十一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三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相关标准。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拟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如被录取,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如工作语言为英语,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还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达到合格标准。

(二)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申请人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还需满足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八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九条 2014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或《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在外自费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该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自费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于2014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二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及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三十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审核。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及国内导师,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有关驻外使(领)馆。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公派留学外语条件

一、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

-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具体要求为:

-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 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 德/英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 德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中级班结业证书。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者,硕士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二、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申请人,申请时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同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博士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如被录取,派出前须达到以下要求:

(1)如工作语言为英语,英语达到合格标准;同时,须在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

(2)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

(3)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均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

三、本科插班生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同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 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四、关于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及外语培训

1.“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考试时间请在每年一月查询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

2. 参加英语培训者,由申请人自行联系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培训。参加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培训者,可由申请人自行联系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培训,亦可在录取后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到相应培训部参加培训。各培训部培训语种、联系电话等信息请查阅《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培训语种及联系电话》。

3.参加培训的人员入学前需参加有关培训部组织的水平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安排相应级别的培训。参加英语高级班培训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结业考试。

学费资助办法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外一流高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学习深造,提高选派质量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学费的对象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留学人员。

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在外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资助学费的留学人员总额不超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计划的5%。

第四条 学费的资助标准为:每名留学人员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万美元;如特殊选派需要资助标准高于3万美元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 学费资助期限:不超过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如确须延长资助期限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六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学费资助。

第七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且难以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办法

第八条 留学人员学费资助采取学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申请资助学费的人员须获得国外正式入学通知,外语须达到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

第九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高校应在校内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推荐申请学费资助的留学候选人。学校推荐申请资助学费的人数不得超过留学候选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上述学校推荐的申请资助学费的留学候选人进行评审后,确定拟资助学费人员名单及资助期限,报教育部国际司、财务司审批。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教育部财务司有关通知及留学人员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并向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支付学费。学费可根据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的学费管理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须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领首次学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由留学人员执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上一学期或学年度成绩单原件、留学人员导师或所在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出具并签字的学习情况说明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申请,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确定是否继续为其支付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留学人员学费资助的期限和标准。留学人员的学费资助期限以教育部财务司通知中明确的资助期限为准,学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资助期限或提高资助标准,应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国内审批。

2.留学人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

3.留学人员在学期间是否从国外留学院校获得了学费或其他奖学金资助及额度。如已获资助可以支付其后续学习期间的学费,则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为其支付学费。如已获资助未达到国外留学院校确定的学费标准,不足部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4.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所辖馆区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如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确认接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应及时报请国内有关部门同意后停止提供学费资助。如构成违约,已资助的学费亦应退还。

第十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根据所在国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费资助金额纳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构成违约的,应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1

  1.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 — 道客巴巴
广告位:底部(ad-bottom)—— 请到中台「公共区块」编辑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