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0]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2018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挂牌。[2]

国家医疗保障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1]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

2018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挂牌。[3]

机构设置

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病有所医,方案提出,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4]

主要职责

国家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国家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5]

内设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财务和法规司主要职能: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待遇保障司主要职能: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医药服务管理司主要职能: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主要职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基金监管司主要职能: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人事司)主要职能: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6]

现任领导

姓名职位
章轲党组书记、局长
施子海党组成员、副局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李滔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华波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文君党组成员、副局长
更新时间2025.09[7]

新闻报道

2022年3月21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办公室21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8]

2022年10月14日中新网电,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84号建议的答复,回应将种植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建议。

关于统一行业规范标准,国家医保局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制修订种植牙等口腔诊疗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口腔医疗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诊疗活动。

关于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国家医保局表示,已指导四川医保局开展了大量摸底调研,基本掌握了种植牙耗材临床使用特点、价格水平、市场竞争格局,以及相关医疗服务收费构成,并征求了有关专家、医疗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形成了集中带量采购的初步思路和方案。

关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表示,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保基本”的功能定位,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相较于固定义齿、活动义齿等,种植牙属于更高层次的医疗需求,将其纳入医保报销既不符合“保基本”定位,也不符合公平性、合理性原则和待遇清单相关要求。因此,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暂时还没有能力将种植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医保局称,下一步将建立健全医用耗材医保准入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更好满足患者就医需求。[9]

2024年3月3日,针对将肿瘤筛查纳入医保报销的建议,国家医保局表示,癌症筛查纳入医保的条件还不成熟,暂时无法将肿瘤筛查这一类非治疗性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10]

参考资料 10

  1. 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中国政府网
  2.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3. 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挂牌 — 中国政府网
  4. (两会受权发布)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 新华网
  5. 国家医疗保障局 机构职能 — 国家医疗保障局
  6. 国家医疗保障局 内设机构 — 国家医疗保障局
  7. 局领导 — 国家医疗保障局
  8. 国家医保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临时性纳入医保 — 中国政府网
  9. 国家医保局:暂未考虑将种植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中新网
  10. 国家医保局:将癌症筛查纳入医保的条件还不成熟 — 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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