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是台湾地区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管辖上直属台湾地区司法管理机构,其上一级审级机关为中国台湾地区的终审司法机构。[1][3]
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时期,当地曾设有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下辖台北地方法院及其宜兰、花莲港支部,以及新竹、台中、高雄、台南地方法院及其嘉义支部,共计9所相关法院机构。1945年台湾光复后,该法院体系依照中国司法制度进行改组,更名为“台湾高等法院”。1947年相关制度实施后,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第77条明确“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但当时掌理民刑事诉讼审判的各级法院仍沿用此前旧制,由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台湾高等法院也因此隶属于该机构,与上述规定第77条的精神不符。后经相关机构于1960年8月15日作出解释,明确各级法院及分院应隶属于台湾地区司法管理机构,此前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随后加速推进审检分隶工作,最终自198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改由台湾地区司法管理机构监督。[1]2003年9月,台湾地区司法管理机构拟定的《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开始在台北、士林、板桥、台中、高雄、台南等7个地方法院试行,2004年7月增加了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及其台中分院、台南分院及高雄分院等4所法院,共计有11所试行法院。[4]
台湾高等法院设置民事庭(含选举罢免、劳动、工程、家事、原住民族、医疗等专业法庭)、刑事庭(含贪渎、重大、少年、医疗、性侵害、金融、军事、原住民族、强制处分等专业法庭)暨民、刑事纪录科及其他行政科室,员额编制一千余人。[2]此外,设有院长1人,分设审判、公设辩护、行政及各委员会等单位。[5]台湾高等法院设于台北市,管辖范围为台北、士林、新北、桃园、新竹、宜兰、基隆等七所地方法院。所辖行政区域,即台北市及新北市、桃园市、新竹县(市)、宜兰县、基隆市等六县市。[6]
日据时期
台湾高等法院的前身应追溯至日据时期,1895年日本侵略台湾,其后不久开始着手将西方司法制度引入,日本在中国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于同年10月7日,以军事命令发布“日本在中国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法院职制”,设日本在中国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法院一座于台北,并于台湾各地置支部共11个,然由于依该职制审判仅一审且为终审,因此日本在中国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法院仅是台北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并无高等法院之设。[1][7]
1896年,总督桂太郎废止军政,改行民政,发布律令第一号“日本在中国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法院条例”,改采三级三审制,于该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覆审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称为日本在中国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高等法院,可视为该院之滥觞。该院首任院长为高野孟矩,当时又因无适当处所设置院舍,故暂借大稻埕之一民屋办公。[1][7]
1898年7月19日,日本在中国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改正“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后,废止高等法院,改采二级二审制,仅余覆审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种,因此,组织法上暂无以高等法院为名的法院。日本本土前此虽亦曾有名为“临时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审判机关,但当时系以“裁判所”称法院,上开命令使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惯用之“裁判所”以称呼审判机关,乃是因为当时台湾实行军政,统治者又不愿迳以“军事法庭”为名,因此另外援引“法院”一词代之,并沿用至日据终了以迄现今,因此台湾审判机关意外地早就以“法院”为名,与同样继承欧陆及日本而其后由国府带入的中国审判系统正好相同。[1][7]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总督任内,台湾司法制度再度改革,日本在中国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法院于斯时仿效朝鲜之三审制,采取二级三审制,将覆审法院废止,重新设立高等法院,又将高等法院分为覆审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为当时台湾的终审法院。[1][7]
1927年台湾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单独部及合议部,惟该院组织仍未变。当时的日本在中国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高等法院位于文武町三丁目,原系征收民宅修建木造院落5栋,同时供日本在中国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办公,至1929年始动工改建,1934年4月,建筑落成,是一栋三层钢筋水泥大厦,高度仅次于日本在中国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建筑,同年迁入办公,该建筑即今司法大厦。[1][7]
1943年,因二次大战战局吃紧,日本政府为求减轻法院负担,将本土裁判所之战时体制适用于台湾,对地方法院单独部判决不服者得直接上诉于该院覆审部,再度成为二级二审制,该制行使至日据结束。日据末期,日本在中国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高等法院共辖有8座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分别是台北及其宜兰支部、花莲港支部、新竹、台中、台南及其嘉义支部与高雄地方法院。[1][7]
战后时期
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国民党政府接收台湾,台湾地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派杨鹏为首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来台接收各级法院,同年11月1日接收日本在中国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高等法院完毕之后,正式将其全称改为“台湾高等法院”。该院位在台北市,而台湾各地方法院第一审民、刑事上诉及抗告案件,均须由该院审理,因此台湾南部诉讼当事人咸感不便,故该院奉台湾地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于1947年6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为今名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此为该院第一座分院,当时管辖台湾西部云林县以南及澎湖县的案件。[1][7]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当时管辖中国台湾西部台中县以南、嘉义县以北的案件。1965年5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花莲临时庭辖花莲县及台东县,1972年7月15日,该院更以花莲临时庭成立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辖区与临时庭时期同。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厦完工,同年7月1日启用,迁移法院法庭及检察官侦查庭(当时院检不分)至此。[1][7]
1990年2月1日,再成立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辖高雄、屏东及澎湖地区地方法院之第二审上诉、抗告案件及该地区属于高等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同年5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1][7]
2000年,因该院人员、审判业务俱增,台湾地区司法管理机构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又增建第二办公大厦,并于2004年3月落成启用,其中的一半提供高等法院民事庭使用,原法庭大厦仅余刑事庭,改称刑事庭大厦。司法第二办公大厦原编列总工程款十一亿五千多万元新台币,由高院编列三分之二、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负担三分之一。[1][7]
2003年9月,台湾地区司法管理机构拟定的《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开始在台北、士林、板桥、台中、高雄、台南等7个地方法院试行,2004年7月增加了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及其台中分院、台南分院及高雄分院等4所法院,共计有11所试行法院。[4]
组织结构
台湾高等法院设置民事庭(含选举罢免、劳动、工程、家事、原住民族、医疗等专业法庭)、刑事庭(含贪渎、重大、少年、医疗、性侵害、金融、军事、原住民族、强制处分等专业法庭)暨民、刑事纪录科及其他行政科室,员额编制一千余人。[2]此外,设有院长1人,于行政监督下分设审判、公设辩护、行政及各委员会等单位。[5]
审判
台湾高等法院设有民事庭与刑事庭,各置庭长(审判长)1人,法官2至3人,合议审判第二审民事及刑事上诉或抗告案件暨其他依法律规定由高等法院管辖之案件。[5]
公设辩护
台湾高等法院公设辩护办理指定辩护业务。[5]
行政
台湾高等法院设有书记处、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及信息室。书记处置书记官长一人,承院长之命,处理一般行政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书记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员。下设民事纪录科、刑事纪录科、文书科、总务科、研究考核科、诉讼辅导科、法警室及法官助理室。[5]
各委员会
台湾高等法院设有法官自律委员会、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考绩委员会、甄审委员会、赔偿事件处理小组、性骚扰申诉处理评议委员会及性别友善工作小组。[5]
管辖区域
台湾高等法院设于台北市,管辖范围为台北、士林、新北、桃园、新竹、宜兰、基隆等七所地方法院。所辖行政区域,即台北市及新北市、桃园市、新竹县(市)、宜兰县、基隆市等六县市。[6]
台湾高等法院所属有四高分院,各分院及诉讼管辖区域:[6]
台中分院:设于台中市,管辖范围为苗栗、台中、彰化及南投等四所地方法院,所辖行政区域为苗栗县、台中市、彰化县、南投县。[6]
台南分院:设于台南市,管辖范围为云林、嘉义及台南等三所地方法院,所辖行政区域为云林县、嘉义县、台南市。[6]
高雄分院:设于高雄市,管辖范围为高雄、桥头、屏东、澎湖等四所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辖行政区域为高雄市、屏东县、澎湖县。[6]
司法监督
台湾高等法院直接受台湾地区台湾地区司法管理机构监督,并监督台湾高等法院所属各分院(台中、台南、高雄、花莲分院)与各地方法院(台北、士林、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云林、嘉义、台南、高雄、桥头、屏东、台东、花莲、宜兰、基隆、澎湖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司法行政业务。司法行政监督的目的在于推动司法制度健全、提升业务绩效、完善工作条件与提高裁判品质,且不影响审判权独立原则,双方恪守职责分际、相辅相成,以弘扬司法功能,奠定法治的稳固基础。[8]
审判权
根据台湾地区现行法院组织法规定,有关民事、刑事诉讼审判权的行使,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高等法院为第二审、最高法院为第三审法院。第一审、第二审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原则上采用“三级三审”制;但如内乱、外患及其他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所规定的诉讼案件,则例外采用“三级二审”制。台湾高等法院介于台湾地区司法案件的终审机关与地方法院之间,为第二审法院,实行合议制。[9]
山水
《山水》设置于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厦1楼广场。主题图像呈现出台湾的形体,以黑白分明的石材,展现司法执事的公正严谨,由侧面观看其造型,具向上提升意象。红黑两色石材相间感,曲型流线释放出活泼动感的生命力,表现台湾山水秀丽动人,山群岳岭壮丽雄巍,河水川流不息。[10]

见证
《见证》设置于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厦1楼。大厅作品以吊挂的方式,高悬在大厦的厅堂之上,前后立体成像的同心圆犹如天厅之眼,俯视大地与往来人群,并结合在左右两侧转化的双耳造型,期许正视听、辨是非,更象征司法公正无私的精神。其大胆抢眼的造形与用色,见证司法平亭曲直、维护正义的理念。[10]

规矩新象
《规矩新象》设置于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厦2楼。规矩是人生的方向,是社会的秩序,也是自然生存的道理,规所画的圆是柔和,矩所画的角是刚直。规与矩之间,存在着方圆的组合,方圆里配置了颜色、图像与符码。方圆是规矩的基础,符码是时代的象征,图像是生命的尊严,颜色是生活的乐趣,其组合是理想的未来新象。[10]

现任院长
高金枝,2023年1月16日就职,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学系硕士班,通过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乙等考试推事检察官类科,为司法官训练所第18期结业生。[11]

历任院长
历任姓名任职期间第27任江枝2023年1月16日-迄今第26任李彦文2017年12月20日-2023年1月16日第25任石木钦2014年1月22日-2017年12月20日第24任陈宗镇2012年3月30日-2014年1月22日第23任陈晴教2012年2月16日-2012年3月30日第22任杨鼎章2010年10月28日-2012年2月16日第21任张耀彩2010年8月2日-2010年10月28日第20任黄水通2008年1月22日-2010年8月2日第19任张信雄2003年11月3日-2008年1月22日第18任蔡秀雄2003年10月1日-2003年11月3日第17任曾有田2001年9月24日-2003年10月1日第16任吴启宾1999年3月15日-2001年9月24日第15任杨仁寿1997年12月18日-1999年3月12日第14任钟曜唐1995年4月27日-1997年12月18日第13任廖茂荣1995年1月21日-1995年4月27日第12任柴启宸1993年2月27日-1995年1月21日第11任葛义才1990年9月17日-1993年2月27日第10任罗萃儒1987年5月16日-1990年9月17日第9任褚剑鸿1979年6月-1987年5月16日第8任洪寿南1978年9月-1979年6月第7任周旋冠1972年8月-1978年9月第6任钱国成1970年8月-1972年8月第5任孙德耕1962年10月-1970年8月第4任李学灯1958年9月-1962年10月第3任史延程1950年5月-1958年9月第2任葛之覃1948年1月-1950年5月第1任杨鹏1945年11月-1948年1月参考资料:[12]
相关事件
2025年10月23日,台湾高等法院宣判台退将高安国获7年6月徒刑,同案被告高安国伴侣刘逸蓁遭判6年10月徒刑、侯绍康遭判刑6年、台退将张胜豪遭判5年8月、台退将邱荣鸿遭判2年6月、陈敬淮遭判3年8月刑。高安国因力挺两岸统一而疑涉台湾地区所谓“安全法”,此前被移送台检方侦办,夫妻均遭羁押禁见。[13]
相关法律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4]
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5]
参考资料 15
- 本院沿革 — 臺灣高等法院
- 组织架构 — 台湾高等法院
- 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简介 — 中国台湾网
- 论台湾地区的司法改革 — 中国政法大学
- 本院组织 — 台湾高等法院
- 本院管辖 — 台湾高等法院
- 『法院檔案』資料庫 — 台湾大学
- 行政監督 — 台湾高等法院
- 審判權 — 台湾高等法院
- 公共艺术 — 台湾高等法院
- 現任院長 — 台湾高等法院
- 歷任院長 — 台湾高等法院
- #力挺两岸统一的台退役中将遭重判# — 新浪微博
- 公 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