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收付款凭证

发票

发票(Invoice)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0][2]发票由税务机关主管,负责管理和监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发票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是监督国家经济活动、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3]发票是社会生产力的产物,随着人类“核算”行为的产生而产生,是为逐步满足“核算”的需要而发展的。[4]中国自西周时期开始出现发票的雏形“书契”,此后不断发展成为现在的发票。[5]国际上的发票起源则可追溯至公元前3000年,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乌鲁克地区产生了发票徽章。[6]发票主要包括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类型。发票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发票的使用流程一般为提供资料申请发票、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发票、开具发票以及保管发票。[3]

发票(Invoice)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1][3]发票由税务机关主管,负责管理和监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发票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是监督国家经济活动、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4]

发票是社会生产力的产物,随着人类“核算”行为的产生而产生,是为逐步满足“核算”的需要而发展的。[5]中国自西周时期开始出现发票的雏形“书契”,此后不断发展成为现在的发票。[6]国际上的发票起源则可追溯至公元前3000年,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乌鲁克地区产生了发票徽章。[7]发票主要包括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类型。发票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发票的使用流程一般为提供资料申请发票、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发票、开具发票以及保管发票。[4]

中国现行的发票政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际上则有《捷克共和国电子发票领域共同方法宣言》和欧盟《电子发票指导纲要》等相关政策。[8][9][10][11]

国际

考古学发现了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相当于发票的东西——封在粘土中的徽章。这些徽章强调了书写和计算的经济和功利根源。在乌鲁克(公元前3000年)出土的楔形文字片中,有85%是经济记录,埃及神庙和宫殿的记录也与此类似。[7]

起源

发票是社会生产力的产物,随着人类“核算”行为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为逐步满足“核算”的需要而发展的。[5]

《周易·系辞下》曾记载,“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书契”替代了原始的“结绳记事”,开始具有出售方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的功能,这就是发票的雏形。[5]

中国古代的发票称为“发奉”,意为“发出奉上”,带有一种谦恭和儒雅。又称“抄奉”“发条”。古代的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一般采用毛笔书写,执笔者多为书法功力深厚的账房先生,因此古代的发票往往具有一定的书法鉴赏价值。[12][2]

奴隶社会

西周王朝统治时期,商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的部门。“书契”内在结构开始分离,其中的券约分离出来后,称之为“契”。这时的“契”为经济,法律方面的原始证明文件。此后,契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便具有原始证明的作用。如当时较为通用的“木榜”,即预约买卖的券契,它是竹简或木之类的书写物。“木榜”是当时作为买卖双方的信物和凭据。如果一方随意毁坏,还要承担法律责任。[13]

此外,在西周时的市场上,还使用一种叫“质剂”的交易凭据。所谓“质剂”,据《周礼·地官·质人》记述,就是凡经营货物,均以券书作为凭据。质剂均为竹木制品,交易时书写两扎,买卖双方各执一扎。质剂由官府制作,上面盖有官印。可见,那时的经济交往凭据就已归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并开始实行“分联”使用了。[13]

封建社会

春秋战国时,中国民间商人在交易时所用的一种券书,形式上同西周时所用的券书一样,既当作成交时的凭据使用,又以此代替会计籍书。在使用时,也是书在竹、木简片之上。所不同的是这时的券书写好后,是从中一剖为二,双方各执一券为据。通常是买主执右券,卖者执左券。到了西汉时代,人们已开始利用券约的形式对经济交往活动进行有效的约束。其中最突出的是对比较大的商品交易行为,事先要签订券约,然后凭券约领取实物。从东晋时代看,那时的经济交往凭据——发票,已成为政府官员稽征税款的依据。即根据成交数额的大小,计算应纳税额的多少。[13]

到了唐代,类似发票的原始凭据,虽然在名称上仍然称之为契或券,但这时的契却分为木契和纸契两种。其中木契具有雌雄之别,通常是一雌数雄。雌的即相当于现在销货发票的“正联”,雄的相当于其它“副联”。这大概就是多联式发票的雏型。宋代时期,政府收取税款时的计税依据——发票,已经开始实行统一化格式。即分为契税类和牙税类两种。其中,牙税始于宋神宗元丰年间。由于有了统一格式,给税款的征收带来了许多方便。“契税”和“牙税”都是官方对发票的称呼而已。在众多的民间交易中,人们则仍同唐代一样,把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使用的发票,称之为“帖”或“帖子”。到了元代,对一般的出纳凭证,大体沿用宋代的讲法,称其为“券”、“契”,或称其为“单状”。在钱粮收支活动中还有一种原始凭证叫做“赤厉”。[13]

古代契书
古代契书

明朝政府实行比较严格的经济勘合制度,是以经济凭证为基本依据的,离开合法的经济凭证作为财物收支勘合的依据,其勘合制度便无法执行。所以,在明代对经济凭证的运用水平也得到明显的提高。明代通用的经济凭证,一般有券、单、票、帖、状五种名称,这五种经济凭证的运用贯穿于王朝财政收支过程的始终。凡收入,须有收入类凭证作为依据,凡支出则须有支出类凭证作为依据。进有凭,出有据,基本上成为明朝政府财政收支的一项基本原则。[13]

清代,税征部门和财物保管部门对会计凭证的运用有了进一步提高。当时采取以用印控制凭证,以凭证控制钱粮,以经济法制控制用印的办法进行交叉控制。税征部门凡征税,必以凭证为据。财物入库须有验收凭证,支出须有付出凭证,这些是帐务处理的直接依据。清代对于财物支出环节的控制要严于收入环节。到光绪年间,对各类收支凭证,都有了统一要求,并统一颁发使用,这是中国经济交往凭证——发票运用方面的明显进步。[13]

清代的商业发票
清代的商业发票
民国时期

北洋政府所颁行的“普通官厅簿记”中,确认了原始凭证在会计方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并明确提出凡帐面记录必须以合法原始凭证作为依据的这一原则。当时对原始凭证的运用与控制,开始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始终。凡分类簿登记,必须注明单据的号数。此外,在“审计法”中还规定,凡各官署的凭证,必须由官署稽核后保存,并作为定期报告依据之一。[13]

到了民国时期,已在原始凭证的基础上又产生了记帐凭证。记帐凭证一方面能够起到证实经济事项的完成及明确会计事项经济责任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是进行科学分类的合法依据,通过它能够把种类繁多、内容不同、格式不一的原始凭证按科学分类的要求组合起来,以便正确地作出会计分录。民国政府在“统一会计制度”“会计法”以及“一致规定”中对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的种类及记帐方法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凭证的编号、装订、保管与销毁等也都有具体规定,从而使会计核算的水平得到提高。[13]

民国发票
民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发票的名称仍未统一。有的称“销货证明书”,有的称“发货票”,但大都开始有治税、报账的新功能,证明作用从单纯的购货销货买卖关系扩展为税收征纳关系。治税范围也从民国时期单纯的发票贴花方式扩展涉及到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在经历了全面建设时期的工商税简化统一、文革时期的税务机构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税收强化管理,发票起伏不定的发展曲线终于在1986年得到了稳定。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制定颁发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对发票管理的范围、发票的内容和违章处罚等都做出了统一规定。至此,发票才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名称。[13][6]

建国初期的发票
建国初期的发票

2024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公告称,自同年12月1日起,在中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14][15]

视频暂不可用
12月1日起,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定义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1][3]

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发票都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作用

发票在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4]

主管机关

发票的主管机关是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4]

按材质分类

数电票:目前主要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是全面数字化的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电子发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1]纸质发票:纸质印制的发票。[8]

按性质分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1]

专票与普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16]

按车销售分类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1]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通过开票软件开具的发票。[1]

一般包括

发票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1993年1月1日全国实行统一发票后,发票联必须套印:“发票监制章”,统一后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管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票头中央。[4]

基本联次

一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共三联,各联规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即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第三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即购买方记账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一般有2联,即记账联和发票联,比增值税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4]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观和版式,包括票面上的基本要素,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等。[17]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一般为240mm×140mm。 [18]

电子专票纵向分为票头、购买方、应税明细和合计、销售方和票尾五个部分,高度分别为30、22、52、20和16毫米。不包含票头、票尾的内框尺寸为201*94毫米。发票规格为215mm×140mm。[19]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19]

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二联票和五联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购货方扣税凭证;第三联至第五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19]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为定长发票。发票宽度有76mm、57mm两种,长度固定为177.8mm。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发票印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黑标定位符和二维码等。发票印制二维码中包含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信息,用于发票查验时的快速扫描录入。[19]

《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格为241mm×178mm,其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19]

发票印制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4]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制做出如下规定: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8]

商业申请发票所需资料

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1张);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申报审核表(2张)、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2张)、查账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4]

服务业申请发票所需资料

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张)、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1张);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2张)、查账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4]

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20]

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是开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铺。[20][21]

增版:适用于客单价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金额大,但开票量相对较小。[20][21]

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完税务登记的同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销售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按照经营项目购买发票。再次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需按上次购买的发票存根到发票销售窗口验旧购新。办理停业、注销、迁移登记的纳税人,持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和未使用的普通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销售窗口办理发票查验缴销手续。[4]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4]

办理停业、注销、迁移登记的发票手续:需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簿;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已开具发票存根和未开具的发票。购领发票手续:首次购领手续:需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票管人员资格证》;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发票购用申请单或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单;发票票样(属自印发票)。再次购领发票手续:需带发票购领簿;发票领用申请单或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单;发票票样(属自印发票)。[4]

普通发票的开具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参考资料:[4]

纳税人自行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自行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再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相应栏次中。[22]

税务机关代开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等企业可委托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发票。个人委托单位出租不动产可由受托单位代开发票。提供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就近申请代开发票。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转让不动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个人销售不动产给非个人的,可申请代开发票。[23]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4]

保管

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5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境。[4]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4]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领用做出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8]

专用发票

防伪措施防伪效果鉴别方法示例图
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防伪纤维的物理形态呈圆环状随机分布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专用纸张中,在自然光下观察与普通纸张基本相同,在365nm紫外光照射下,圆环靠近光源的半圆环为红色,远离光源的半圆环为黄绿色鉴别时使用标准365nm紫外光源以小于45度的角度照射环形纤维,靠近光源的半圆环为红色,远离光源的半圆环为黄绿色

造纸防伪线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专用纸张中含有造纸防伪线,防伪线在自然光下有黑水印的特点,在365nm紫外光照射下,为红蓝荧光点形成的条状荧光带,防伪线距票面右边缘20mm-80mm在日光下对光观察防伪线呈现黑色线状水印,使用标准365nm紫外光源垂直照射防伪线呈现红蓝荧光点形成的条状荧光带

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地区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专用异型号码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直观目视识别

复合信息防伪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使用复合防特征检验仪检测,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以上资料参考:[24]

普通发票

防伪措施防伪效果鉴别方法示例图
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弯曲状-荧光正反纸面变色防伪纤维(黄、蓝双面荧光)”发票纸张在自然光下观察与普通纸张基本相同。将发票放置在验钞机或其它365nm紫外光光源下观察,可见防伪荧光纤维,纤维呈弯曲状,同一根荧光纤维显现黄色、蓝色荧光交替变换颜色的特征

纸张温变防伪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在正常情况下为白色,在130度左右温度下,纸张背面加热部位呈现粉红色,颜色不可逆使用日常生活中的简易加热器(如吹风筒、直发器、点烟器、电熨斗等)靠近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纸张背面加热部位由白色变为粉红色, 颜色不可逆

纸张划线防伪将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放于硬的平面上,用手指甲、竹签或其它光滑硬物在纸张的背面用力快速划过,纸面显现淡蓝色的线条防伪特征
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一)规格:椭圆形,长30.0mm,高20.0mm,字体为楷体
(二)位置:位于产品记账联、发票联票面表格上方居中,椭圆下半弧顶点距表格上边框线2.5mm
(三)印刷油墨: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油墨
监制章图案在960nm专用红外激光笔照射下发射出红色亮点

定制专用号码防伪(一)规格:8位专用号码,长约22.0mm,高约5.0mm
(二)位置:位于票面右上角字符(№)后,号码首位数字距字符(№)右端4.0mm,底边距表格上边框线14.0mm
(三)发票号码颜色:发票号码颜色为深蓝色
专业定制异形字体,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号码。采用样品对比方法,使用刻度尺测量鉴别
压划变色红外非吸收油墨防伪(一)规格:发票代码:10位2号宋体阿拉伯数字,字高4.5mm,长35.0mm。字符No:字高5.0mm,宽5.5mm 
(二)位置:发票代码:位于票面左上角,数字最右端距双杠线左端10.0mm,底边距表格上边框线14.0mm。字符No:位于票面右上角,字符(№)左端距双杠线右端10.0mm,底边距表格上边框线14.0mm
(三)内容:发票代码及字符No
(四)印刷油墨:压划变色红外非吸收防伪油墨

在外力作用下发票代码及字符No图案周围图案变红色;发票代码和字符No在自然光下呈现灰黑色,在红外专用识别仪下发票代码字符和字符No不可见。红外非吸收防伪需要工具鉴别,鉴别工具为红外专用识别仪,在>700nm的近红外区无吸收。压划防伪无需检验工具,用白纸或硬币等压划代码及字符No即可
微缩文字防伪(一)规格:双杠线两端各长出票头3.0mm,线粗0.28mm。监制章内圈线粗0.26mm。 
(二)位置:位于监制章内圈及票面表格上方居中,双杠线下一行线距表格上边框线11.5mm  
(三)内容:双杠线缩微内容:由地区加“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按特定规律组合)的微缩文字构成。 例如: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条线缩微内容为“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循环组成,即“SDZZHSHPTFP”循环组成。下条线缩微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循环组成。监制章内圈缩微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循环组成 
(四)颜色:双杠线颜色与发票表格文字颜色相同,监制章内圈线颜色与监制章颜色相同

使用放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察,缩微线内容清晰可见

以上资料参考:[24]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检查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于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订。[8]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8](由于具体的使用等政策在上文已提及,此处主要收录惩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第四十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二)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构成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9](由于具体的使用等政策在上文已提及,此处主要收录惩罚政策)

《捷克共和国电子发票领域共同方法宣言》

ISDOC是捷克共和国的一种电子发票格式,可在公司、公共管理机构和个人之间实现发票和其他文件的无纸化交换、快速处理和可移植性。该格式由信息和通信技术联盟(前SPIS)的“数据交换电子标准工作组”定义。2008年10月16日,捷克14家重要公司与国家代表共同签署了“捷克共和国电子发票领域共同方法宣言”。该宣言代表了各经济和企业资源规划系统生产商的承诺,即建立通用的电子发票格式,并在一年内将其应用到各自的商业软件包中。到2010年底,又有23家软件公司加入,ISDOC已成为捷克共和国中小企业使用最广泛的电子发票格式。[10]

欧盟《电子发票指导纲要》

2001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欧盟范围内的各成员国以法律的形式认可营业税电子发票的效力,这项决议在2005年得到全面落实,截至当年8月各成员国均制定了相关法律。2003年《电子发票指导纲要》出台,这份文件对于电子发票的内容、标准、开票软件和传输系统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此外为减轻企业负担还对小型企业和小额发票作出了特殊规定;对于发票的防伪技术和监管部门的职责也进行了规定。[11]

相关事件

济南警税成功破获“5・08”“7・21”电子普票虚开案。2020年7月,济南警税联合专案组在已破获虚开发票案件基础上,继续深挖扩线,立案代号为“5・08”“7・21”虚开发票案。济南警税双方协同配合,迅速出击,2020年8、9月先后开展三次收网行动,成功破获案件,捣毁暴力虚开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查获电脑、打印机、手机等作案工具。初步查明犯罪团伙采取大量注册空壳公司的手段,向全国31个省(区、市)80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3万多份,涉案金额达30亿元,其中虚开电子普票2836份,虚开金额达1.72亿元。[25]

广东“打虚14号”打掉1个电子普票虚开犯罪团伙,查获“假企业”64户。2020年11月,广东警税创新运用信息化战法,强化大数据分析运用和部门协同配合,组织开展“打虚14号”专案行动,成功打掉电子普票虚开犯罪团伙1个,抓获涉案人员8名,自首1人,捣毁涉案窝点1个。初步查明,不法分子以办理网贷的名义,诱导急需贷款的人员挂名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采取暴力虚开手段,向全国21个省(区、市)643户企业虚开电子普票1482份,虚开金额达1亿元。[25]

重庆警税联手破获“11.18”电子普票虚开案。2020年12月,重庆市警税联合国家税务总局驻重庆特派办运用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分析选案,成功打掉盘踞在重庆、西安的电子普票虚开犯罪团伙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作案用电脑、打印机、物联网卡、手机等大量作案工具。经查,该虚开团伙控制空壳企业188户,向全国31个省(区、市)5173户企业或个人虚开增值税发票21338份,涉案金额3.68亿元,其中虚开电子普票7769份,虚开金额达4209万元。[25]

参考资料 25

  1. 发票种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2. 发票成长记 — 北京外国语大学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
  3. 发票小知识(第二期),什么是发票、电子发票 — 中国税网
  4. 发票 — 中共甘肃平凉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5. 参考 5
  6. 你知道发票的起源吗?从古至今发票经历了哪些变化? — 百家号
  7. Reference — scribd
  8.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北京市税务局
  10. ISDOC
  11. 参考 11
  12. 能说话会行礼的老发票 — 湖北省人民政府
  13. 参考 13
  14. 下月起数电发票将在全国推广 — 人民日报-新浪微博
  15. 本周日起,全国推广! — 平安江苏-今日头条
  16. 实用!营改增后发票种类全部在这里,含专票和普票区别! — 南方+
  17. 浅议内部审计中发票真伪鉴别和审计技巧 — 《新会计》
  18. 最新版:发票种类和样式(含火车退票费、定额) — 中国会计视野
  19. 发票版式 — 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20. 一般纳税人 ▎开票方篇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1. 发票增量、增版基本规定 — 亿企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2.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政策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3.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2020.04.20更新)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4. 防伪措施 —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25. 税务总局曝光三起电子普通发票虚开违法典型案例 —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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